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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 2021-05-16 22:56:08

『壹』 会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工作中,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文规定: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贰』 财务人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工作中,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文规定: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9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9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叁』 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会计法》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紧紧围绕确保会计信息质量这一核心,以明确的法律手段对会计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本文就会计人员在新《会计法》实施中应负的法律责任和如何化解责任风险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新《会计法》增大和明确了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虽然强调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并没有减轻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中的法律责任,而是增大了和明确界定了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中的法律责任。首先,在现实中,会计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着违反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至今仍未引起足够重视。对这些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会计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次,会计人员作为会计机构的主体在从事会计行为的过程中,若有违反新《会计法》规定的,不管是主观或客观因素引起的,都将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而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核算,化解风险

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增大,使会计人员只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才能化解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风险。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新《会计法》用了二章的篇幅,即第二章“会计核算”和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作出了法律的规定。这是从立法的高度对保障会计信息质量作出的明确规定,并对每一个重要会计核算环节提出了具体而切实的要求,这些要求前后衔接形成系统的规定,从而可以达到保证会计核算的正确性、真实性的目的。我们会计人员只有严格遵守新《会计法》中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依法核算,才能化解法律责任风险。

三、完善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减少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风险

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墓本内容和要求作出规定:(一)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即“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三)进行财产清查;(四)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认真执行《会计法》的这一规定,做到对每个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在落实上下功夫,防止因会计行为的权限过于集中而导致违反《会计法》的规定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会计机构的会计监督权力,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才能减少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风险。

四、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新《会计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财政部在1996年6月17日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节中专门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作出八条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一)爱岗敬业;(二)熟悉法规;(三)依法办事;(四)客观公正;(五)搞好服务;(六)保守秘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建立会计人员道德规范,是对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出现不道德行为的有效措施。会计工作是一项经济管理工作,是处理各方面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关口”,这就要求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公私分明,依法客观公正办事,同时还要经得起金钱、物质的诱惑。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观念,从个人私利出发,利用自己工作之便为图私利弄虚作假,违反《会计法》的规定,甚至挪用公款、贪污盗窃,那就必须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会计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业务性,要求会计人员认真学习会计专业知识和理论、技术,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业务水平。同时,要认真学习新《会计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懂法、依法、不违法,这样才能消除和化解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中的法律责任风险

『肆』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伍』 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您好!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工作中,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文规定: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谢谢阅读!

『陆』 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虽然强调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并没有减轻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中的法律责任,而是增大了和明确界定了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中的法律责任。首先,在现实中,会计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着违反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至今仍未引起足够重视。对这些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会计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次,会计人员作为会计机构的主体在从事会计行为的过程中,若有违反新《会计法》规定的,不管是主观或客观因素引起的,都将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而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柒』 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哪些

根据我国《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违反会计法规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等。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会计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扩展阅读

《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捌』 会计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

会计工作职责
(一)流动资金核算
1.拟订流动资金管理和核算实施办法,参与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实行管用结合与资金归口分级管理;

2.编制流动资金计划和银行借、还款计划负责流动资金调度,组织流动资金供应;

3.定期考核流动资金使用效果,不断加速流动资金调动.

(二)固定资产核算

1.拟订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划定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界限,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2.参与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及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

3.办理固定资产购置、调入调出、价值重估、折旧、调整、内部转移、租赁、封存、出售及报废等会计手续,进行明细登记核算,定期进清查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4.按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5.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三)材料核算

1.会同有关单位拟订材料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材料收发、保管和领用手续制度;

2.根据需要及市场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采购计划;

3.审计材料采购用款计划,控制材料采购,掌握市场价格,审查发票等凭证, 考核材料的消耗;

4.建立材料明细登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做到账物相符,核算清楚;参与库存材料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作出处理.

(四)工资核算

1.按计划控制工资总额的使用;

2.审核工资表,计算发放工资;按制度规定计提发放奖金;

3.进行工资明细核算.

(五)成本核算

1.拟定成本核算办法,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工作程序,编制成本费用计划;

2.拟订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掌握成本费用开支情况,登记成本费用明细账,按规定编制成本报表上报;

3.考核、分析成本费用开支情况,积极挖潜节支,提出改进意见,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支出.

(六)利润核算及分配

1.编制利润计划,将年度利润指 分解落实到单位;

2.做好利润明细核算,正确计算生产经营、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认真审核和计算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准确计算利润,按制度计算和上交税,制作并登记有关的明细账,编制利润报表上报;

3.按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分配利润,分配股息、红利,计算股息、红利率,编制利润分配表、股利分配表;

4.考核、分析利润完成情况,积极挖潜节支,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努力提高利润.

(七)往来结算

1.加强管理并及时结算购销往来和其他往来的暂时、暂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

2.按合同或规定要计收利息的,应正确计息,一并在往来账项上计收,年终时应抄列清单,与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对,催收催结.

(八)专项资金核算

1.拟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归口管理;

2.对专项资金进行明细核算;

3.按时编制专项奖金报表.

(九)总账报表

1.登记总账,核对账目,编制资金平衡表;

2.核对其他会计报表,管理会计凭证和账表.

(十)综合分析

1.综合分析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3.进行财务预测,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业务、完成会计任务的人员。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都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

(2)实行会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3)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财务会计岗位职责
财务会计主要负责公司的凭证审核,账簿登记,纳税税申,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一、熟悉掌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遵守各项收费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专款专用。

二、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三、按照会计制度,审核记账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账目健全、及时记账算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定期对账(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严格票据管理,保管和使用空白发票,收据要合规范。票据领用要登记,收回要销号。

五、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六、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做好财产清查和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七、遵守《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负责对出纳会计及其他有关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

八、对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九、会计调离本岗位时,要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预算资料、印章、票据、有关文件、会计档案、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移交情楚,并编制移交清册,办妥交接手续。

十、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热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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