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
Ⅰ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在会计准则课本的第几页至第几页
看看书的目录不就知道了吗?在前半部分,应该在书的四分之一左右吧。
Ⅱ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Ⅲ 新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划分标准
新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非房产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不以销售为目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
(注:
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通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但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要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软件可以算在固定资产里
Ⅳ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其次,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若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满足资本化支出的条件包括五个方面:
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Ⅳ 新会计准则下无形资产规定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新会计准则下无形资产规定的主要变化: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发生变化
(二)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方法有变化
新准则将自创无形资产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能够同时满足新准则列出的五个条件,可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有变化
新准则认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合理摊销,即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四)无形资产披露的比较
新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增加了4项,分别为:①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②无形资产摊销方法;③作为抵押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④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这种修订,充分体现了相关性原则,为利益相关
Ⅵ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确认
4.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
(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企业应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企业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企业与他人签订了协议,使得企业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6.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企业管理部门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存在的各种因素做出稳健的估计。
7.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
Ⅶ 浅议无形资产在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中的异同
随着知识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管理重要性日益显著。本文通过对无形资产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概念与范围
《准则》中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条例》中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二者同时确认了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准则》中的“拥有或者控制”与《条例》“持有”笔者认为属于措辞不同。表述的意义相同。
二者的差异在于一是改变了用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准则》中单独适用另一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条例》没有对此划分,都按无形资产处理。二是在《准则》中的商誉因其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在无形资产范围中。单独作为一类资产进行核算;《条例》则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二、无形资产的计量
(一)外购无形资产
在正常信用条件下购买的无形资产。二者的价值没有区别。都以购买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入账价值或计税基础。在《准则》中还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因其具有融资性质,其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现值和支付价款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信用期间摊销。《条例》对此没作规定。这可以说《条例》中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大于《准则》中的成本。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企业自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发生的有关支出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如符合无形资产资本化条件,则对发生的相关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条例》中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者实质是一致的。
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给予税收优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造成二者的差异,使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纳税减少。
(三)通过投资、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
《条例》规定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在《准则》中:
1 般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可见它入账价值的方法有两种。
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了两种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方法。一是在无形资产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下,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这与《条例》是一致的。二是在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涉及的补价作为成本的调整因素。这是与《条例》的差异。
3 债务重组、捐赠二者一致,都以受让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计量。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一)摊销方法
《准则》中规定有多种方法,如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采用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条例》中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如企业采用其他方法,需作纳税调整。
(二)摊销期限
《条例》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准则》中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要摊销。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如果合同性或其他法定权利能够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当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重大成本时,续约期才能够包括在使用寿命的估计中。二者表述的实质是一致的,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则不需要摊销,如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则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三)减值
如无形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准则》中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利润总额的扣减项,而且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条例》中规定减值准备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条件和标准范围内的比例才允许扣除,除此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计提的减值损失作为纳税调增处理。计提减值准备后,《准则》中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要在剩余年限中摊销,以后各年的摊销额小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摊销额,每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基于减值准备所得税前不予扣除,出售无形资产的净损失可扣除,如无形资产预期不能或很少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尽量通过转让或报损方式转销。
四、无形资产的处置
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取得的收益,在《准则》中计入利润总额,在《条例》中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者口径一致。但在《条例》中税收优惠第九十条规定。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税收优惠政策又导致二者在金额上的差异。
无形资产出售、报废的损失,《准则》中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利润总额;《条例》中也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二者一致。
通过以上比较,无形资产在《准则》与《条例》中既有相同。又有差异,在业务处理时,要注意这些差异,在合法范围内,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
Ⅷ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概况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1〕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3项准则,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等5项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企业从 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6项准则在所有企业施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两项准则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但国有企业有意先行施行这两项准则的,应提出申请,待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四、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五、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六、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七、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八、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财 政 部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企业会计准则 ——无形资产
Ⅸ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介绍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3个部分构成。纲——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 目——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作出的具体规定; 补充——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 这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以及有关具体准则的应用指南。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
Ⅹ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