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条例。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B. 根据《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第36条规定,企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
正确:
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第36条规定,企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必须一致 ;
以不同的依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C.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否属于会计制度
财务会计制度有哪几种?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1.《企业会计制度》。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小企业会计制度》。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7.《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8.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D. 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范围包括什么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没有对其包括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规定。”由此可见,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范围应该是: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
E. 会计账薄属于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吗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有对会计账簿进行规范的条款。但是,不能说会计账属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因为,后者属于属于行政法规,前者是会计工具,不同类的。
F.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属于()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由于财务会计报告有着重要的作用,而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决定了其发挥作用的程度。因此各企业必须根据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以下四点要求,认真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数字真实
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信息系统,要求各项数字真实,以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得匡计数据,更不得弄虚作假,隐瞒谎报数据。
2.计算准确
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制,并对报告中的各项指标要认真地计算,做到账表相符,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3.内容完整
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各财务会计报告之间、财务会计报告的各项指标之间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的。因此,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内容进行填报,不得漏编、漏报。
4.报送及时
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报送。使投资者、债权人、财政、税务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保证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进行决策时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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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在报告上的签章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关于单位有关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正确的是 签名并加盖个人名章
H.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还有效么
有效,也没有修订过。
如果修订过了,我可以给你出处,没修订的我没法给你出处哈哈
按照法律效力,中国的法律层次是这样的(参见《立法法》):
1、宪法
2、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
3、由全国人在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或修正案
4、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叫行政法规;最高法、最高检颁布的司法解释
5、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叫部门规章
6、地方各级人大及政府颁布的,叫地方性法规
7、地方各级政府颁布的,叫地方性规章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其效力低于《会计法》,但高于其他会计法规。会计准则是财政部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因此,新准则颁布可以使旧准则当然失效,却不可能影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法律效力。而且,新准则中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抵触的条款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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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补充:
不好意思,最近没上网。刚才看到标题右边有个小气球,以前不知是干什么用的,迷糊了半天,才知道是老问题有新补充。现回答如下:
根据立法的一般原理,如果由于现实需要,会计准则必须作出与其上级法即《报告条例》相反的规定,财政部必须首先请求国务院修订《报告条例》。如果由于工作疏忽,会计准则的规定与条例有实质性抵触,国务院应该在发现后立即修订条例,并规定其具有溯及力,即,此前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效。
你提到准则和条例对收入、费用的定义不一致,说明你是一个治学严谨的人,向你的敬业精神致敬!
以收入为例
条例的定义是:“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准则的定义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这是典型的法条细化。在收入的范围上,二者都规定为“日常活动”,在收入的性质上,条例只是笼统规定为“经济利益”,而准则将其细化为(1)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2)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
就是说,这两个文件对收入的定义并没有冲突。只有存在实质性冲突时,才适用上级法消灭下级法原则。
至少对于我来说,你的问题不是很简单,因为法律冲突作为一门学科,至今仍有很多有争议的观点,你的问题也涉及了一些。
I.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与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规定的区别与联系
同学你好!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与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规定的区别与联系?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87号令)与《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财政部第33号令)---同属于“会计行政法规”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旨在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对外提供以及法律责任。
3、《企业会计准则》由《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38个具体准则》组成。
《企业会计准则》的施行,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体系的正式实施,是上市公司等企业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联系?
《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纲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旨在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对外提供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规定---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换言之:就会计行政法规范围而言---《企业会计准则》要比《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广泛多了。
要是熟读《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与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规定的区别与联系》
可以写成一篇论文,也可以撰写成一部著作。
祝你成功!
J. 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有哪些规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包括: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条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三)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四)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五)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二十四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二十五条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