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企业会计准则
嗯,由于现代会计准则租赁准则对承租人来讲,由于需要将租赁的资产确认为一项租赁资产,同时将应付的租赁款确认为一项租赁负债,同时要进入资产负债表,这样也可以有可能就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Ⅱ 新租赁准则下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是否可以不改变核算方式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写法简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总说明的第12和13条中规定了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中的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原则,在以后的各项资产计价中不再重复这两类业务中的资产计价方法,这减少了制度的篇幅,阅读起来更简明。。
(二)简化了核算方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简单。如合并了4个一级科目,减少了25个一级科目;基本财务报表项目减少了9个;部分资产计价方法简化了,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价;有关会计事项的核算方法简化了,如资产清查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所得税的核算、期末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等。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化不是更改核算方法,处理上仍保持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以便将来随着小企业规模发生变化,转换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可减少需要调整和说明的内容。因为我国划分小企业是以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额和雇员人数及是否对外筹资为标准,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
Ⅲ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定 义
3.本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租赁,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2)租赁期,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赁该资产,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应当包括在租赁期内;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自租赁开始日起至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之日止的期间。
(3)不可撤销租赁,指只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下才可撤销的租赁:
①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②经出租人同意;
③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④承租人支付了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4)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Ⅳ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介绍
企业会计准则里对租赁的规定,即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如:定义、租赁分类、会计处理等内容。
Ⅳ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三)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Ⅵ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第六章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九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Ⅶ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租赁的分类
4.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承租人)向卖主(即出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5.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6.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7.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种因素。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本准则所称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当包括在内。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成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本准则所称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Ⅷ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附 则
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Ⅸ 新会计准则 租赁
课程背景】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新的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将在2007年1月1日施行。
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准则)与国际标准的趋同取得实际性的进展,新会计准则的改革范围之大,程度之深是史无前例的,它的实施将极大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新会计准则将给我国许多企业带来巨大考验,也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综合能力的要求大为提高。
为配合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委员会、证监会、银监会、国资委等部门和部委新会计准则的推行工作,上海财大依托自身会计专业优势,在几千家大型国内外企业培训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整合“政策制定者+专业精英+会计专家”,组成实力强大,理论结合实际的杰出师资团队,2008年全新打造新会计准则操作实务课程。
【课程收益】
比较分析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
比较分析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操作实务;
新旧会计准则转变重点和难点;
新会计准则下税务筹划;
分析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
对盈余管理、资产计价、投融资决策的机遇和挑战
提前设计实施方案,采取相应的会计策略。
【适合对象】
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企业财务部负责人及所有财务人员;
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金融(财务)分析师;
【证书颁发】
颁发《上海财经大学“新会计准则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
【卓越的讲师团队】
孙 铮: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上海市会计学会副会长,上海市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财政部跨世纪学科带头人,教育部全国优秀青年教师,澳洲注册会计师公会资深CPA、荣誉会员(FCPA)。
孙教授亲历了新准则制定的全过程,对新准则由最权威的解读。
刘 浩: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管理学(会计学)博士,现为上海财经大学财务与会计研究院会计准则研究中心研究员。在《经济研究》、《会计研究》、《财经研究》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专著《贸易救济会计——理论与实务》(与孙铮、李琳合作,该书荣获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主要研究领域为会计准则、资本市场、政府行为与契约结构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反倾销会计等。目前是国内最著名的会计准则培训专家,广受企业的好评。曾长期在大华会计事务所工作。
【课程大纲】
基本准则
财务报告的目的;
财务报告的用户;
会计假设;
确认原则;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要素;
会计计量;
财务报告。
新38项具体企业会计准则
重点业务一
No.2长期股权投资
No.20 企业合并
No.33 合并财务报表
重点业务二
No.18 所得税
重点业务三
No.22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No.23 金融资产转移
No.24 套期保值
No.37 金融工具列报
其他一般业务
No.1 存货
No.3 投资性房地产
No.4 固定资产
No.6 无形资产
No.7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No.8 资产减值
No.9 职工薪酬
No.10 企业年金基金
No.11 股份支付
No.12 债务重组
No.13 或有事项
No.14 收入
No.15 建造合同
No.16 政府补助
No.17 借款费用
No.19 外币折算
No.21 租赁
编报和披露
No.28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No.29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No.30 财务报表列报
No.31 现金流量表
No.32 中期财务报告
No.34 每股收益
No.35 分部报告
No.36 关联方披露
新旧准则使用衔接
No.38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新旧会计准则衔接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策略
新准则下的税收筹划和会计策略
国际会计准则比较
中外会计准则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变化
【课程费用】
公开课课程为期三天,培训费用为2800元,包括培训费用、资料费用和茶歇费用。单位团体或内训价格具体协商。
【时间和地点】
上课时间共三天。上课地点为上海中山北一路369号上海财经大学。
开课地点
上海
开课时间
08年9月 08年10月 08年11月 08年12月
22-24 22-24 19-21 17-19
注: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安排内训课程。
【汇款方式】
开户人:上海财经大学(Y)
账 号:316777-00014408470
开户行:上海银行上财支行
备注:请在用途栏注明“新会计准则高级研修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