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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对会计变更采用什么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8-17 11:48:57

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能随意变更的依据是什么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对随便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会计人员应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的主要原则是一贯性原则。

㈡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吗

追溯调整,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即,应当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相应调整变更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以及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

如果提供比较会计报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当调整比较期间各期的净损益和有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作相应调整。
根据你的情况,应当做追溯调整。

㈢ 小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什么法

这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做法: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也就是说你例子中的差额不需再再计算到2012年,而按照2013年1月将此差额消化。
所以楼上给的分录是不对的,不需要调期未分配利润。
故分录如下:
借:成本费用科目 3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000

㈣ 小企业会计准则变更为会计准则需要做什么工作

根据科目余额表重新建立账套。以后的业务然后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做账。在税务局做会计准则变更备案。

㈤ 已用企业会计准则,那么在2014年可以更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吗

A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第二章 会计政策
第三条 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条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七条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B同时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
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㈥ 会计政策变更是采用什么方法进行会计

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㈦ 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以使用的方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该《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予以废止。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其在制定方式上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在核算方法上又兼具小企业自身的特色,尤其在税收规范上,采取了和税法更为趋同的计量规则,大大简化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在利税影响因素方面,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也有了具体的改进。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写法简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总说明的第12和13条中规定了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中的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原则,在以后的各项资产计价中不再重复这两类业务中的资产计价方法,这减少了制度的篇幅,阅读起来更简明。。
(二)简化了核算方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简单。如合并了4个一级科目,减少了25个一级科目;基本财务报表项目减少了9个;部分资产计价方法简化了,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价;有关会计事项的核算方法简化了,如资产清查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所得税的核算、期末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等。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化不是更改核算方法,处理上仍保持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以便将来随着小企业规模发生变化,转换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可减少需要调整和说明的内容。因为我国划分小企业是以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额和雇员人数及是否对外筹资为标准,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

㈧ 会计政策变更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
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对于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企业依据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分别两种情形:①法律或行政法规、规章要求改变会计政策的同时,也规定了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办法,这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进行。②国家没有规定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2.由于经济环境和客观情况的改变而变更会计政策,以便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为可靠、更为相关的会计信息,则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3.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无论是属于法规、规章要求而变更会计政策,还是因为经营环境、客观情况改变而变更会计政策,都可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㈨ 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其中,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不能获得采用某项规定所必需的相关信息,而导致无法采用该项规定,则该项规定在此时是不切实可行的。 对于以下特定前期,对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进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项前期差错是不切实可行的:(1)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累积影响数不能确定;(2)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管理层在该期当时的意图做出假定;(3)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有关金额进行重大估计,并且不可能将提供有关交易发生时存在状况的证据(例如,有关金额确认、计量或披露日期存在事实的证据,以及在受变更影响的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的证据)和该期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信息这两类信息与其他信息客观地加以区分。 在某些情况下,调整一个或者多个前期比较信息以获得与当期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是不切实可行的。例如,企业因账簿、凭证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或因不可抗力而毁坏、遗失,如火灾、水灾等,或因人为因素,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可能使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无法计算,即不切实可行,此时,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对根据某项交易或者事项确认、披露的财务报表项目应用会计政策时常常需要进行估计。本质上,估计是主观行为,而且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做出。当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或者追溯重述前期差错更正时,要做出切实可行的估计更加困难,因为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已经发生较长一段时间,要获得做出切实可行的估计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往往比较困难。 当在前期采用一项新会计政策或者更正前期金额时,不论是对管理层在某个前期的意图作出假定,还是估计在前期确认、计量或者披露的金额,都不应当使用“后见之明”。例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企业对原先划归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计量的前期差错,即便管理层随后决定不将这些投资持有至到期,也不能改变它们在前期的计量基础,即该项金融资产应当仍然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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