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处理
Ⅰ 销售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如何会计处理
答:首先,在税收政策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果该不动产是自建方式取得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也就是全额计税;如果不动产是自建以外的方式取得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差额计税。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除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以外,“差额计税”的账务处理程序有两种: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专栏核算。房开企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只有以非自建的方式取得且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才是“差额计税”,因此,此类业务也无需使用“销项税额抵减”这个专栏,只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这一个明细科目即可。
Ⅱ 关于“营改增”会计核算应该怎么处理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3.一般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答:一般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4.
一般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答:一般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Ⅲ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营改增账务处理的流程,及处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营改增账务处理的流程,及处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案例
承包方(建筑企业A):
某建筑企业A,为了广大经营范围,提升经营业绩,在企业日常业务承接的过程中,不仅承接自营自建的工程业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与工程量的大小,还承接分包与挂靠业务。
通过对企业以前年度业务结构的分析,挂靠业务几乎占到了企业施工业务的五分之一。然而,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对挂靠业务的纳税主体、核算流程都将带来极大的改变。目前公司正好有一挂靠项目,具体项目情况如下:
现有一拦河坝工程,建筑企业B因施工资质不够,以建筑企业A名义投标承揽,该工程为甲供材项目,合同总金额为1000万元,建筑企业A收取管理费30万元,具体施工全部由B企业组织实施,以A建筑企业名义向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开票税金由B建筑企业承担,A企业代扣代缴。
挂靠方(建筑企业B):
建筑企业B在拦河坝工程投标成功后,组织项目实施人员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前的筹划与分析,通过对项目施工现场的考察,结合建筑企业B自身经营模式,考察得出如下情况:
1、要完成该项目的施工任务,施工劳务只能使用企业自建的劳工班组及现场招聘临时工劳务;
2、施工所需的辅助材料,因金额不大,考虑到运输成本问题,只能就近采购;
3、部分零星材料,如砂石、工具等,只能从附近小镇采购,而附近供应商几乎为小规纳税人,税率低或无发票。
二、营改增后的困惑
1、临时工劳务没有发票抵扣,辅助材料发票金额较小,进项税额少,在不同的形式下,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应该如何做增值税帐务处理?
2、如果全部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等问题如何处理?
3、挂靠的经营模式与合同签订是否可以改变?
4、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发票如何列支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抵扣?如何有效控制税负?如何有效规避风险?
5、现在进入了纳税申报期。这个月所有的业务都要做账务处理,新旧项目如何有效的进行过度?如何合理的降低税负与规避纳税风险?
6、是否可以从合同形式上改变核算模式?是否可以以分包的形式来核算?
7、在不同的承包模式下,如何才能实现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合作共赢?如何选择工程项目的计税方法与核算模式?
8、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如何开票、何时开票、合同如何签订,才能发挥资金流的最大效用?
三、错误账务处理
挂靠虽然不合法,但是建筑行业的工程承接确实离不开挂靠现象,放到台面上是不允许的。为了平衡流程上、核算上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被挂靠方就会把挂靠项目做成自己施工项目。
被挂靠方按自营的施工项目核算,然后将工程转包给挂靠方,被挂靠方按合同总金额开出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挂靠方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或是自开)提供材料、人工和其他的费用发票作为成本,采用报账方式,给被挂靠方作为成本扣除。
四、各方观点
A:其实营改增也不用怕,拿到足够的进项发票把销项覆盖掉就行了。只要关心哪些材料的税率可以抵扣就行了。
B:人工费千万不能使用材料款抵扣,内容不符涉及到虚开,是高压线,不要触碰,会被判刑的。
C:可是老板看的是利润呀,有时候会计也是无可奈何,材料进了太多,用不完,库存多会不会有风险?最后也只能用材料抵扣了。
D:营业税发票我开一个亿也不害怕,专用发票我开100万都不敢,虚开100万铁定坐牢还有罚金,虽然开1个亿的营业税发票也是坐牢,可能判刑还没100万的严重。
E:那我入不了帐怎么办?
F:做工资单吧,全员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票、货、款一致。
五、正确的账务处理
根据36号文相关规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如果以承包人(挂靠人)为纳税人,账务处理如下:
承包方(建筑企业A):
1、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0万,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7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27.03
2、按工程管理费比率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建筑企业B预付款29.1万元,同时要求建筑企业B开具发票。
借:预付账款26.2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8
贷:银行存款29.1
挂靠方(建筑企业B):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5000元,应在这一步骤进行价税分离:
借:原材料/周转材料12820.51=15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79.49=12820.51*17%
贷:银行存款15000
2、将原材料/周转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2820.51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12820.51
3、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650.49=120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9.51=11650.49*3%
贷:银行存款12000
4、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67.57=32432.43*11%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32432.43=36000/(1+11%)
5、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38.57=3567.57-(2179.49+349.5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38.57
六、后期的调整策略
建筑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主要的问题就是“核算”与“发票”的处理流程。
首先,一般纳税人应该进行完备而规范的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就无所谓了,核定征收的路一直在那儿。
其次,营改增后,工程款必须要价税分流,这就涉及到双方对挂靠费的约定,从工程造价到报价系统,都要进行调整。一旦价税分离,相当于工程被降了价,建筑公司和施工队的利润都有可能会下降。
第三,材料、运输、租赁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建筑公司。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苛刻规定,支付上述材料、运输、租赁等款项必须由建筑公司对公账户支付。不然,进项抵扣可能会有麻烦。这就要求挂靠经营双方必须对成本构成达成一致,否则挂靠费无法准确确定。
Ⅳ 请问下关于营改增账务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为保证政策衔接,对于原来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有关政策可以继续沿用。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性质不同,差额纳税的税务处理为可抵减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依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执行,填报资料多增加的一个附表为《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无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差额征税的试点企业可填报本表进行申报。
试点企业差额纳税下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A公司为xx公司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xx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A公司接受B公司提供的劳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B公司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C公司差额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C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应税服务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C公司接受D公司提供的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付账款——D公司
Ⅳ 我们是营改增,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26
月底,你的不含税收入还是低于2万,那么隔月申报的时候,是免增值税的,所以,月底无需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除非你的不含税收入超过2万元,,那么是根据增值税,计算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因为你都免了增值税了,就不存在增值税的附加税
月底,,如果是免了增值税,,那么增值税是要转到营业外收入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26
贷:营业外收入 291.26
Ⅵ 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处理应该怎么做
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 “应交税费” 科目下设置 “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
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
“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9.“简易计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
“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
财政部印发《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的9大类业务会计处理目录
(一)取得资产或接收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5.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6.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Ⅶ 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处理应该怎么做
为帮助企业做好营改增后增值税有关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日前起草并印发《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从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到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全面规范了企业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能否满足目前企业纳税申报及增值税明细核算的需求?能否解决营改增后出现的会计问题?一起来看下面的要点梳理。
适用范围
既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既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即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也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
增设会计科目及专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 “应交税费” 科目下设置 “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 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 “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9.“简易计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 “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
规定了9大类业务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九大类业务的账务处理,比如: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固定资产清理” 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会计上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
2.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 、 “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则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后续固定资产折旧期间,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附:《征求意见稿》规定的9大类业务会计处理目录
(一)取得资产或接收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5.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6.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Ⅷ 简述“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你好,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这个科目是为部分地区实行营改增试点的企业设置的。现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营改增,所以这个科目已经不用了。
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一规定是一个过渡政策,目的为保证纳税人在试点前后的利益不受损失。由于相关业务特殊,如何准确的进行账务处理,并正确的计算应纳税额。之前,上海市财政局曾出台过相关文件,就试点有关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规定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但这与财政部规定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并不一致。为及时解决“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的问题,财政部在第二批省市试点之前,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提供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应税服务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即可。
Ⅸ 营改增之后会计处理应该作哪些调整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一)科目借方发生额核算内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
(二)科目贷方发生额核算内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
(三)科目期末余额核算内容
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抵顶以后各期的销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四)科目明细专栏核算内容
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3.“销项税额”专栏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4.“出口退税”专栏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5.“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
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五)科目核算账户格式
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可按上述规定设置有关的专栏进行明细核算;也可以将有关专栏的内容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沿用三栏式账户,在月份终了时,再将有关明细账的余额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仍可沿用三栏式账户,核算企业应缴、已缴及多缴或欠缴的增值税。
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三、“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一)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四、“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
五、“应交税金”科目名称的调整
“应交税费”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三)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