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于2006年颁布,2007年生效,要求上市公司实行,鼓励大中型企业实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3年正式实行
如此一来,这两个准则已经覆盖了所有企业
虽然老的《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文作废,但已经基本没有企业实行了。
⑵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五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六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 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第八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九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 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第十四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⑶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具体有哪些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借款费用》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相比的主要变化有:一是扩大了借款费用资产化的资产范围,二是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三是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四是借款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不同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简称原准则)相比的主要变化:
一是扩大了借款费用资产化的资产范围,原准则仅限于固定资产,新准则扩大到了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二是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原准则仅限于专门借款,新准则扩大为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三是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原准则专门借款利息按各期资产支出累计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利率计算,新准则按借款的实际利息减去尚未动用借款的存款利息或投资收益计算。四是借款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不同,原准则允许选择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新准则统一为实际利率法。另外,还增加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概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下面就新准则谈谈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⑷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具体有哪些
借款费用的资产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固定资产即包括自己购建的固定资产也包括委托其他单位建造的固定资产。
⑸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组成内容包括哪些
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一般业务准则是规范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要求,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所得税等。
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是对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会计问题做出的处理规范;如生物资产、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合并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等。
(5)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扩展阅读
我国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的地位: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美国等国家或者地区在其会计准则制定中,通常都制定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它既是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有关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也是会计准则制定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则。
我国基本准则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中扮演着同样的角色,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具有统驭地位。同时,我国会计准则属于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使用的方法有哪些
http://www.easyfinance.com.cn/special/Accounting-Standards.htm这儿有最新准则应用指南,里面有具体介绍。修改科目有:1.“现金”科目变为“库存现金”科目。 2.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二级科目。 3.新准则取消了“应收补贴款”科目,并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4.“物资采购”科目变为“材料采购”科目。 5.“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周转材料”科目。 6.新准则取消了“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教材第六章金融资产) 7.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教材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 8.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9.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10.新准则增设了“累计摊销”科目。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11.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从“无形资产”科目分离出来,产生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2.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教材第五章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 13.新准则取消了“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4.“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15.“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 16.新准则中设置的“预计负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17.“盈余公积”科目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有关的核算。 18.新准则增设了“库存股”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本公司股份金额。 19.新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0.新准则增设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21.“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变为“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2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变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3.“营业费用”科目变为“销售费用”科目。 24.新准则增设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5.“所得税”科目变为“所得税费用”科目。 26.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 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会[2006]3号下发了新39个会计准则。 它替代现行的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⑺ 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借款费用的列支有什么规定为什么
所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借款利息等财务费用在项目投产前要记入该投资项目的建设费用,该费用是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这个借款费用就是资本化了,它是资产的组成部分。
但项目正式投产开始,其尚未归还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等费用,则要记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费用中,也就是要在利润表上反映。
⑻ 专门借款费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
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
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三条 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
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
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
产和存货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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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
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
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六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
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
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
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
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
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
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
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
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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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第八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
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九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
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
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
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
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
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
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
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 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
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
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
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
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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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
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
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
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
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
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
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
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第十四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
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
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
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
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
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
的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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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二)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⑼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借款费用资本化率如何计算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借款费用资本化率计算公式:
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在新准则中,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而在旧准则中,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并不纳入利息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新准则规定,为购建或生产相关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新准则规定,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