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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期初调整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8-17 04:27:34

Ⅰ 新会计准则具体有哪些变动呢

新准则名称 内容变动概要
1、存货 取得计价有影响,有些用公允价入账,主要受到“企业合并”、“非货币交换”、“债务重组”准则的影响;经长期购建才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存货,成本要包括借款利息;受“借款费用”准则影响发出计价已取消后进先出法。
2、长期股权投资 选择的核算方法不同:控制、达不到重大影响、达不到共同控制的用成本法核算;达重大影响共同控制的用权益法核算;控制的,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进行调整。不再产生股权投资差额,初始计价也不同,在同一控制下,(1)企业合并形成的其初始成本为“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与支付的实际成本之差作调整“资本公积”处理,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价值的份额作初始成本,与面积之差调整“资本公积”处理,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公允价或其他形式计价,(具体见《企业合并》)产生的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其他形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非货币性,交换和债务重组按公允价等情况不同外,其他基本与原规定相同,但不产生股权投资差额。成本法转权益法的表述也不同。
3、投资性房地产 新内容,注意符合三种情况的,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其后续计量有两种模式,一是成本模式,一是公允价模式。
4、固定资产 注意有部分会形成“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也受到合并、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租赁准则的影响(用公允价);减值时的未来现金流量的计算引入了“资产组”概念减值后不能转回。
5、生物资产 新内容,主要从属于农业会计、林业会计。
6、无形资产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部分;对于研究开发支出在满足五条件下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购买无形资产采用延期付款方式的,且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用折现成本入账,差额确认为利息。合并形成的商誉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见减值准则)
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引进了非货币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性质的概念:具有商业性质时,换入资产入账成本的基础为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②换入资产的公允价(有证据表明它比①更公允时);差额记入当期损益。不具有商业性质时,换入资产入账成本的基础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损益。当发生补价时其处理原则同上。
8、资产减值 合并形成的商誉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如下资产的减值不转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引进了“资产组”的概念,在计算可收回价值时运用。
9、职工薪酬 新内容。明确了其他职工薪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10、企业年金基金 本准则主要适用于社保机构的核算。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11、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计量,……(如证券的市价)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以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实际构成的应付股利)
12、债务重组 不论债务方或债权方,重组时均采用公允价进行处理(现金收付除外),确认资产转让损益,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将来应付金额中的“或有支出”,确认为“预计负债”
13、或有事项 亏损合同、重组均为“预计负债”内容
14、收入 收入确认条件不变,但条文分成了5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按公允价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劳务收入在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时,其确认收和入和结转劳务成本的条款在文字上有变化。(实质不变)现金股利收入也属于收入要素。

Ⅱ 7月启用新会计准则,要调整年初数,所得税如何

楼上错误,会计政策的变更应追溯调整期初数!!

就所得税而言,新会计准则要求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因此,你需要分析2006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2006年及以前年度的净利润之间的差异,并根据其中的时间性差异作出递延资产或负债的确认并调整2007年年初数.

而后再考虑上述递延资产或负债在2007年1-7月的摊销和新入帐.

Ⅲ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公布了,在哪里可以找到

东澳会计网有,连接如下:
http://bbs.dongaoacc.com/docview.asp?pm_forumid=5&pm_docid=392806&pm_forumpageindex=1

Ⅳ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要做哪些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三条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第五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Ⅳ 关于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制度是针对实务,具体如何做出会计处理等作出规范的法律条文,而会计准则一般是一些比较概括性的指引性的条文,两者可说相辅相成,广义的会计制度,就包括了准则和制度,一般来说,股份公司适用准则,而所有公司都可以适用会计制度。新准则则是2006年颁布的,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金融公司的准则,有很多和国际接轨的内容,与老准则和现行制度不同的地方,一般的企业当然也是可以使用的。
2你公司目前适用的应该是老的准则,所以科目编号也是老的。
3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如上所述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当然可以并用。
4你说的报表是在税务局买的吗?还是财会商店呢?现在一般不都是财务软件可以直接出的吗?由于无纸化后,手写的报表也很少在用了,其实也无需介怀报表的编号问题吧。
5你当然可以改用新的准则,但是财务的基本原则里有“连续性”,请关注,尽量不要在一年的中间改用新准则,否则你年末的报表要如何处理?真的要改,就必须仔细检查所有科目,新准则启用是有规范的,详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这个章节对首次使用新准则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哪些要追溯调整,哪些可以未来适用。同时,启用首月要把过去的科目一次性地做一个调整分录,调整为新的科目,而不是新旧科目并存。由于新准则的规定是和过去的会计处理有很多不同之处的,尤其是递延收入的确认,递延所得税的计算等等,如果你没有系统学习,吃透的话,建议谨慎,否则处理不当,很难通过年末的审计。

Ⅵ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首次执行日业务

“作在哪年”,如果是指填制会计凭证的话。它即不在2007年也不在2008年。而是反映在一张表上。应当编制一个会计对接表。

栏次是:
旧科目 2007年末 新科目 2007年末余额 首次执行日 新科目 2008年初余额

Ⅶ 新会计准则的最新调整

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构成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来,6年后也就是在2012年,中国会计准则又发生了重大变化。
2012年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等8项调整。对企业而言,充分认识和有效把握中国新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与发展趋势,对于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企业决策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中国最早推行新准则的机构,高顿再度发力,全国首发,推出《2013中国新会计准则最新调整》课程,帮助企业把握准则前沿,未雨绸缪,及时调整企业战略,助力企业长足发展。
2013中国新会计准则最新调整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一)适用范围适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而关于是否要求或者允许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负债和权益工具,则由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规范。(二)公允价值定义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退出价格。该定义强调了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的计量,不是特定主体的计量,需要考虑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当前市场条件下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并以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发生的有序交易中的价格计量公允价值。(三)估值技术及其输入值企业在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变更估值技术及其应用方法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除外。估值技术应当尽可能多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尽可能少地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并且这些输入值与市场参与者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输入值应当保持一致。(四)公允价值级次企业应当将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输入值按照优先顺序分为三个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级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重要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五)公允价值披露企业应当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或权益工具项目进行适当分组,并在此基础上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级次、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等相关信息。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一)修订“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明确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一步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区别列报。此外,原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的“综合收益”有关内容也作出相应调整,并在附注中增加有关披露内容。(二)整合现行规范性条款,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借鉴国际列报准则的有关内容,并吸收我国列报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中的有关内容,本征求意见稿还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充实了持续经营的评价内容;二是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会计编制报表的相关内容,以与国际列报准则一致;三是明确了利得和损失项目的金额列报在原则上不得相互抵销;四是纳入了正常经营周期的定义;五是参考我国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判断以及当前国际上对“重要性”概念的最新进展,进一步完善了“重要性”的定义和判断;六是充实了附注披露内容,如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终止经营的有关披露等。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一)充实了离职后福利的内容,新增了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规范现行准则没有提出离职后福利的类别,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费用和企业年金外,没有关于离职后福利的相关规范。征求意见稿增设“离职后福利”一章,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主要理由:这有助于适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企业职工薪酬制度的发展的需要,统一规范离职后福利适用的会计政策、披露要求等,使财务报告更充分地反映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二)充实了关于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调整至离职后福利中现行准则没有提出短期薪酬的概念,且许多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条文分散在应用指南和讲解中。征求意见稿单设一章规范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对短期薪酬的具体会计处理要求作了如下修订:一是将现行应用指南和讲解中关于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纳入准则正文。这主要是对准则体例的调整,将具有规范性的条文尽可能纳入准则的正文。二是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实质上向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将这部分内容调整至离职后福利。这主要是引入离职后福利计划后,对准则内容结构所作的调整;三是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获得时,可以采用成本计量。这主要是解决现行准则中非货币性福利计量不一致的问题,并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三)充实了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现行准则中提出了关于辞退福利的定义及其会计处理规定,但相对简单,例如,实务中企业向职工提供长期辞退福利的现象比较普遍,现行准则规定了长期辞退福利的折现率如何确定,但对其他变量所造成影响的处理尚未规范。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直接相关,要求明确区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同时,在报告期末十二月内不需要支付的辞退福利应适用其他长期福利的有关规定,这为职工内退等长期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充分的指南。(四)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现行准则中没有提及其他长期职工薪酬,征求意见稿提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包括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职工薪酬。对于不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其确认与计量应适用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主要理由,实务中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种类繁多,准则无法完全列举,在列举常见的三类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的基础上,增设“其他长期职工薪酬”有助于囊括实务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职工薪酬,以完整规范与职工薪酬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四、《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一)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现行2号准则正文中并未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做出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明确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二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共同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是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征求意见稿在整合以上内容明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范围的基础上,规定第四类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简称22号准则)处理。理由是,与22号准则协调,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关会计处理;且按22号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的实质性影响。(二)关于与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关键性概念保持一致的问题本准则与合并财务报表、合营安排等准则项目有着紧密的联系,为保持我国准则体系内的协调一致,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确定“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合营安排》进行判断。(三)其他修订1.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取消了现行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2.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如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变动的份额。3.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4.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视同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自取得之日起即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5.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随着以上变化相应在成本法、权益法之间的转换衔接,以及改按22号准则核算的衔接规定。五、《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一)明确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与现行有关准则的披露要求不同,准则首先明确规定,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是有助于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及相关的风险,以及这些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二)整合并优化在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
1.统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主要体现在:一是现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均对在子公司的权益有披露要求,包括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等,本准则对此予以统一;二是统一主要财务信息,现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要求披露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此没有要求,本准则要求拥有重要少数股东权益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需要披露主要财务信息。2.优化有关披露内容。与现有有关准则相比,本准则对一些披露内容进行了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在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方面,现有准则要求披露的是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而本准则将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要求披露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二是在重要限制方面,现有准则要求披露的是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或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所受到的重要限制,本准则从不同报告主体(报告企业或集团)角度,对有关重要限制的披露进行了区分,要求披露集团内企业(或主体)之间相互转移资金受到的限制等。三是在失去对子公司控制时,现有准则要求披露该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以及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等,本准则要求披露剩余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及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金额。(三)增加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我国现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合并财务报表》中均不包括有关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本准则要求披露结构化主体的有关情况,既包括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也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而言,本准则要求企业披露向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类型、金额,包括帮助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及意图等。对于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而言,本准则要求企业披露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其融资方式、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从结构化主体中获得的收益、收益类型等;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还应当披露支持的类型、数量及提供支持的原因、目的等。六、《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一)外币“固定换固定”的配股权等归类为权益工具现行第37号准则规定,如果金融工具为衍生工具,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时,才能确认为权益工具,即“固定换固定”。但是,对于以外币结算的衍生工具,固定金额的外币折算为企业的记账本位币后,就成为可变金额,故不满足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的“固定换固定”的要求,在现行准则下只能确认为金融负债。本征求意见稿允许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确认为权益工具,即外币的“固定换固定”。主要理由: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通常不止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上市,并受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监管,以“固定外币换固定”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的情形越来越多。如按现行准则仍然作为金融负债,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也不符合交易的实质。将其确认为权益工具,可以反映其交易实质,使得中国企业更好地适应全球化发展。(二)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回售工具等归类为权益工具现行第37号准则将可回售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确认为金融负债。本征求意见稿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回售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主要理由:对于可回售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这两类工具代表企业对净资产的剩余索取权,若仍将这两类工具确认为金融负债,会导致财务信息缺乏相关性和可理解性。尤其是对一些开放式共同基金、信托等类型的主体,可能会导致其财务报表中仅有资产和负债而无权益。因此,本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将这两类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从而改进对代表企业净资产剩余权益的金融工具的列报。(三)补充了抵销的规定和披露要求现行第37号准则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对其披露作出具体要求。本征求意见稿对抵销的原则进行了进一步地补充说明,并对抵销的金融工具和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金融工具的披露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企业披露相关数量信息并对抵销权利及其性质进行描述。主要理由:当今,有条件的抵销条款常见于我国金融机构一些衍生工具的交易协。多数企业反映,现行第37号准则对抵销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务中不好运用。本征求意见稿对“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和“计划以净额结算”等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并且明确了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披露要求,要求同时反映金融工具的总额和净额,以及由抵销使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敞口和流动性风险敞口,提高财务报表的有用性和可比性。(四)补充了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要求现行第37号准则只笼统对不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进行了规定,本征求意见稿对已转移尚未全部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以及已全部终止确认、但转出方继续涉入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这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了规定和补充。主要理由:对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做进一步要求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例如,要求披露已转移尚未全部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关系,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估企业需要的现金流和企业能从该资产获取的现金流;要求披露被转移资产和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净头寸,有助于理解企业转移资产却未能终止确认时面临的净敞口;要求披露金融资产最大规模转移活动的时间段和确认的金额,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估转移是否集中于报告期末,并更好地评估已全部终止确认、但转出方继续涉入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五)修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披露要求现行第37号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负债流动性风险的方法。本征求意见稿阐明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纳入到期期限分析项目的范围,删除了要求披露金融资产到期期限分析的硬性规定,并对衍生和非衍生金融负债的到期期限分析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以减轻对衍生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的披露要求。同时,规定只有当企业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且披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使财务报告使用者能够恰当地评估企业流动性风险的性质和范围时,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主要理由:在实务中,要求披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给很多并未将金融资产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企业(例如非金融机构)带来额外的数据收集、分析的成本,也并未达到提供更多有用信息的目的。因此,本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要求披露金融资产到期期限分析的硬性要求。同时,对于某些衍生金融负债,很难披露剩余合同到期期限,而且披露也难以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企业管理这些衍生金融负债流动性风险的程度。因此,本征求意见稿规定,只有衍生金融负债的合同到期期限对于理解现金流量时间分布是关键的,到期期限分析才应当包括剩余合同到期期限。(六)删除有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部分披露要求现行第37号准则规定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相关的披露要求,本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这部分内容。主要理由:部分公允价值系的内在协调性披露要求已在我部2006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中体现,删除该部分内容以保持整个准则体,也与对应的国际准则保持一致。七、《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一)关于企业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现行准则要求母公司将所有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本征求意见稿借鉴原企业会计制度下关于企业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要求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票或债券已公开交易的企业、正处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过程中的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企业以及其他需要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必须按照准则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外,其他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管理层自行确定。(二)关于控制的定义和具体判断原则现行准则规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本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借鉴IFRS10的基础上,同时考虑了对我国实务可能带来的影响,就控制的定义和具体判断原则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改进控制的定义,强调控制构成的三要素为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可变回报以及能够行使权力影响可变回报。2.引入实质性控制概念,即投资方虽持有小于50%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投资方拥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各方拥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其他各方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潜在表决权、其他合约性安排、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所有因素和条件后仍可具有控制。3.引入关于拥有决策制定权利的投资者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的判断指引。其中,代理人作为代表其他方行使权力的第三方,并不控制被投资方。4.引入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投资方通常是在被投资方整体层面对是否控制进行评估,但极个别情况下,可以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三)其他修订1.明确规定购买少数股权、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2.明确规定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确认相应的所得税影响。3.明确规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视为处置子公司同时取得一项新的投资性资产,对剩余股权应按照其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4.明确规定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合并利润表中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以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5.明确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八、《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合营安排》(一)关于合营安排的定义将合营安排定义为“由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并明确仅当针对相关活动的决策需经共同控制该安排的各方全体一致同意时,才存在共同控制。(二)关于合营安排的分类依据合营安排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合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中,合营者拥有合营安排资产的权利和承担负债的义务;合营企业中,合营者拥有合营安排净资产的权利。其中,单独主体的存在是某一合营安排被划分为合营企业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合同条款及其他情况也可能会影响合营安排的划分,要求企业结合各相关因素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三)关于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针对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分别规定了各参与方(包括合营者和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至于具体如何核算,则由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予以规范。(四)关于衔接规定
要求首次执行的企业应当对其合营安排进行重新评估,由于分类变化导致会计处理方法改变的,应进行追溯调整。

Ⅷ 最新的会计准则是哪一年的

最新的会计准则是2012年的.

会计准则自2007年实施以来,每年都有变动和修订。修订后只是针对修订部分颁布,不是全部的会计准则重新发布。

2010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表达了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原则立场和明确态度。
2012年9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公告,宣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欧盟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在此之前,欧盟已于2012年4月11日采纳了两项指令法规及一项实施决定,承认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欧盟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最终等效,这一系列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追溯生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六项会计准则修订意见稿随后发布,预示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在整体框架、内涵和实质上基本实现了国际趋同,为实现中国会计准则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会计准则等效奠定了基础。

Ⅸ 新会计准则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是非常重要的。
这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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