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投资会计准则
小企业设立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接受投资投资者主要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投资者如在投资过程中违反投资合约或协议约定,不按规定如期缴足出资额,企业可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投资者以现金方式出资的,应按照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小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投资者应享有 小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同时,企业还可以配合航天信息软件公司推出的“懂税的ERP”系列产品来使用,其与国家税局端互联,是国内首个融合了“企业税务会计处理系统“的财税一体化管理软件,目前已可以全面支持《小企业会计准则》各项规定,系统预置了适用于小企业的会计科目体系。非常有利于小微企业受益于小准则。
Ⅱ 小规模纳税人的投资公司,收到投资款的账务处理,分录怎么做,适用一般企业会计制度还是金融企业会计制
小规模纳税人的投资公司,收到投资款的账务处理,分录怎么做,计入实收资本。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投资公司不属于金融企业、
投资企业缴纳的是营业税,相应的还有附征的城建,教育附加,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费,所得税等等
Ⅲ 收到美元投资,如何做会计分录,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一、收到美元投资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美元*交易日的即期汇率)
贷:实收资本
二、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汇率,均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而是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这样,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相等,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3)企业收到投资会计准则扩展阅读: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第九条 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四章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第十二条 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折算:
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 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将其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Ⅳ 会计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何处理其他资本公积
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一般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的;股份制企业回购本企业股票及股份支付等业务;
既然公司是执行小准则,一是公司规模小,基本没有这些复杂的业务,第二个小准则采用未来适用法,不做资产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入账及权益法核算,也就不会出现上述业务需要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
所以,执行小准则的不会有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发生。也就是说,即使发生了上述这些业务,也按实际成本入账,处置时按实际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Ⅳ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的外币投资额在结算为记账本位币时,所选用的汇率是什么
企业收到外币投资额应将出资人投入的外币的资本折合成为记账本位币记账确认实收资本账户的金额。在折合时,【应当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规定,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核算。因此,外币投入资本和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Ⅵ 企业会计准则有哪几种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折叠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约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折叠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由企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算。
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折叠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符合木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折叠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一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折叠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折叠第七章费用
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折叠第八章利润
第三十七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问的经营成果,利润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折叠第九章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入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入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童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虽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算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折叠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折叠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起施行。
第十六号
税收返还政策是政府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以先进行征收再进行返还的一种税款,从而是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的一种政府的政策性的补助。
Ⅶ 根据新会计准则,收到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旧固定资产投资的分录要怎么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因此,接受投资,新固定资产应当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贷:资本公积
接受旧固定资产,应当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贷: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规定:(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资方新固定资产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旧固定资产,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征收】
贷:营业外收入
Ⅷ 新旧会计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初始计量
第三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五条 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第六条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七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八条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五条 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十六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三)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四)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五)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Ⅸ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收到上级经费补助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
一、准则概述
政府补助会计是国际上比较关注的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英国、香港等均制定了专门准则对其进行规范。同时,由于我国政府补助形式较多,对企业影响较大,也是我国会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早在1993年,我国就将本准则列入准则项目计划,并于1994年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此后,由于当时的条件不成熟,我们没有下发本准则,尽管如此,我们在随后下发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新制度中,吸收了当时的一些意见,对政府补助会计作出了规定。从现在看来,这些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不够系统,而且也没有提出具体的披露要求。这些不足需要通过专门的准则加以解决。而且有了专门的准则,更便于企业操作,同时又有利于提高政府补助信息的透明度,更好地应对世贸规则提出的要求。
我们国家是转型国家,政府补助内容多、项目多,既有来自科技部门的、还有来自教育部门、农业部门的等等。因此,就面临着如何进行划分和规范的问题。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政府补助的内容有两个准则,一个是第20号准则《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1994年),另一个是第41号准则《农业》(2003年1月1日起生效),在这个准则中有一章政府补助。由于第20号准则发布较早,因此,在开始制定政府补助准则时主要参照按照第41号准则,把政府补助分为附条件的政府补助和不附条件的政府补助。在与IASB协调时,他们认为,第41号准则不是很理想,正在修改,于是,最终又回到第20号准则的思路,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关于政府资本性投入问题的协调】
12.政府补助应有规则地在会计期间确认为收益,以便将它们与需要弥补的有关费用相配比。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IAS20
政府补助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篇幅最小的一个准则,不到800字。共分为3章: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确认和计量;第三章是披露。
由于原来没有政府补助准则,实务中主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新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有:
1.核算口径有所变化。
新准则不再定义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捐赠行为,也随之取消了相关的会计处理规范。
2.计量基础有所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成本计价。新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3.会计事项处理方法的变化
企业会计制度仅对补贴收入和捐赠进行的规定。新准则明确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两类,并分别对其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规范。
4.会计科目方面的变化
取消了“补贴收入”科目,增加了“递延收益”科目。
二、准则内容讲解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
1.政府补助的概念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理解政府补助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资源的单向、无对价的转移,所以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不包括在内(因为企业并非无偿取得这些经济资源)。因此,实际上本准则并不规范所有的政府补助。
(2)形式上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3)“政府”的范围,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国际的类似组织在内。
2.政府补助的特征
(1)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
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2)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
(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2)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政府补助——收益企业
政府补助——银行——收益企业
(3)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三)政府补助的分类
其中“与资产相关”,是指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相关。
(四)政府补助的确认
第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例】2007年1月,政府给A公司一项附条件补助500万元,规定用于研发活动。同时规定如果两年后研发没有成功。需要将补助退回政府。由于该研发项目难度很大,A公司尚不能保证产品研发成功。
【解析】尽管A公司已经收到政府补助500万元,但是A公司2007年尚不能保证产品研发成功,不能确保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所以尽管A公司2007年1月收到政府补助款,2007年也不能确认政府补助500万元。
(五)政府补助的计量
第六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1)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根据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2)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如该资产附带有关文件、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
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
如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为1元。
(六)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
背景资料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资本法和收益法
1.资本法
在这种方法下,将补助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支持资本法的论点如下:
(1)政府补助是一种财务手段,应该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处理,而不应该通过损益表来抵销其融资的费用项目。由于预计不必归还,补助应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从资产负债表看:收到补助—资产增加---不需偿还不能确认负债---确认为权益)
(2)在损益表中确认政府补助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们不是赚来的,而是在没有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由政府给予的一种补助。
(从损益表看:假如确认为收益—没有费用与之配比—不宜在损益表确认)
2.收益法
在这种方法下,将补助作为某一期或若干期的收益。
支持收益法的论点如下:
(1)由于政府补助是由股东以外的资金来源取得的,所以不应该直接贷记股东权益,但应该在适当期间内确认为收益;
(从资产负债表来看,不是来自于股东,不能确认为股东权益)
(2)企业是通过符合补助的条件并履行随之而来的义务而获得这些补助的。因此,它们应该确认为收益,并与打算用补助来弥补的有关费用相配比;
(从损益表看:通常附有条件,受益企业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是履行义务后的结果)
(3)像所得税和其他税金是从收益中开支的一样,政府补助作为财政政策的一种延伸,在损益表中也对政府补助加以处理是合乎逻辑的。
(从财政角度看:税收是无偿征收的---利益流出企业---作为费用处理;政府补助也是无偿的----利益流入企业—作为收益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英国和香港会计准则均要求采用收益法,美国虽无专门的会计准则,但在其有关会计准则中要求采用的也是收益法。
现行制度关于政府补助的规定较为散乱,主要规定有:(1)企业收到的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待项目完成后,计入资本公积;〔2〕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及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计入补贴收入;(3)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4)接受现金或非现金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可以看出,现行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区别其性质,分别采用资本法或收益法。
我国政府补助准则采用了收益法。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Ⅹ 会计初学者弱弱的问一句:企业收到的投资、捐助到底属于什么啊,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实收资本
投资要走实收资本,
捐助要走营业外收入。
楼主,根据你说的你看的老准则了,新准则已经修改了,你在网上找一下《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上面有科目的使用说明。
如果找不到,告诉我你的邮箱,给你发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