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报表列示的会计估计
A. 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论重要与否,均需披露
是的。
均需要披露的。
B. 会计估计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会计估计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还有利润
如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的估计不同,会在每个会计期间产生不同的折旧,势必影响资产、所有者权益、还有利润
又如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不同政策,会影响每个会计期间的坏账
希望对你有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
财会[2006]3号
2006-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三条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第七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第八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第十三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五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七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十八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交易性投资;
(四)存货;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长期股权投资;
(七)投资性房地产;
(八)固定资产;
(九)生物资产;
(十)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一)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
(三)应交税金;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预计负债;
(六)长期借款;
(七)长期应付款;
(八)应付债券;
(九)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四章 利润表
第二十六条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第二十八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十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六章 附注
第三十一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D. 简述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的会计政策
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
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说明;
6、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说明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企业报表列示的会计估计扩展阅读
中国的证券市场目前还刚刚起步,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披露不充分:附注信息要发挥应有的效用,有赖于其充分性的表示。考察目前我国的披露情况,可以发现很难令人满意。比如,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有的企业“删繁就简”,有意回避;
有的企业“点到为止”,模糊不清。许多企业对其主要投资人、关键管理人员以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披露缺乏,甚至空白。
2、附注内容滞后:有的企业是故意使内容滞后。比如,对或有事项、提供担保等需要及时公布的内容有意延期披露;有的企业是非故意的,也造成了信息滞后,还可能主要因为企业管理层及会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当时未能正确理解附注应披露哪些内容而造成的事后披露
3、存在虚假信息:附注中的虚假信息,局外人很难及时发现,所以容易被误导,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比如,对重要事项的说明,不少企业都有过不实的陈述。1997年以前的中国高科,1999年的宁波华通、酉藏圣地等,都因为有虚假信息披露而遭到证监会的处罚。
E. 会计政策变更时,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那些信息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说明;
6、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说明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企业报表列示的会计估计扩展阅读
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形式灵活多样,常见的有以下五种:
1、尾注说明:这是附注的主要编制形式,一般适用于说明内容较多的项目;
2、括号说明:此种形式常用于为会计报表主体内提供补充信息,因为它把补充信息直接纳人会计报表主体,所以比起其他形式来,显得更直观,不易被人忽视,缺点是它包含内容过短;
3、备抵账户与附加账户:设立备抵与附加账户,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能够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意义的信息,这种形式目前主要是指坏账准备等账户的设置;
4、脚注说明:指在报表下端进行的说明,例如,说明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和已包括在固定资产原价内的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原价等;
5、补充说明:有些无法列入会计报表主体中的详细数据、分析资料,可用单独的补充报表进行说明,比如,可利用补充报表的形式来揭示关联方的关系和交易等内容。
F. 会计中的五大报表是哪几个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1、资产负债表(Balance Sheet / Statement of Financial Position)
它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资本的期未状况。长期偿债能力,短期偿债能力和利润分配能力等。
2、利润表(或称损益表) (Income Statement/Profit and Loss Account)
它反映本期企业收入、费用和应该记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金额和结构情况。
3、现金流量表 (Cash Flow Statement)
它反映企业现金流量的来龙去脉,当中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三部份。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Statement of change in equity)
它反映本期企业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总量的增减变动情况还包括结构变动的情况,
特别是要反映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5、财务报表附注 (Notes to financial statements)
一般包括如下项目: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编制基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和重要报表项目的说明。
(6)企业报表列示的会计估计扩展阅读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主要反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方面的内容,并满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平衡式。
1、资产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大类别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类
别下进一步按性质分项列示。
2、负债应当按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示,在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类别下
再进一步按性质分项列示。
3、所有者权益一般按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项列示。
利润表
1、概念: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报表。
2、步骤:我国企业的利润表采用多步式格式,主要编制步骤和内容如下
第一步,以营业收入为基础,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和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计算出
营业利润。
第二步,以营业利润为基础,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计算出利润总额。
第三步,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减去所得税费用,计算出净利润(或亏损)。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要包
括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工资和交纳税款等流入和流出的现金和现金等
价物。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投资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等流入和流出的现金和现金等
价物。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主要包括吸收投
资、发行股票、分配利润、发行债券、偿还债务等流入和流出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偿付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商业应付款等属于经营活动,不属于筹资活动。
G. 如何看待会计估计在会计报表中的作用
会计估计是将延续不断的经营活动人为划分为一定的期间,并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 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定期确认和计量。主要包括:
1、坏账是否会发生以及坏账的数额。
2、存货的毁损和过时损失。
3、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残值大小。
4、无形资产的受益期。
5、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
6、收入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金额。
7、或有损失和或有收益的发生以及发生的数额。
要注意会计估计方法的合理性,以此确定会计报表中有关数字的准确程度,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继而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要关注会计处理方法对利润的影响,由于会计估计主要依靠会计人员专业判断,所以在原始记录相同情况下采取不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编制不同财务数据的会计报表,得出不同净利润.
H. 判断题: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论重要与否,均需披露。
对。
理由是: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二)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三)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估计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三)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披露这一事实和原因。
I. 企业财务报表包括哪四种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1、资产负债表
它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资本的期未状况。长期偿债能力,短期偿债能力和利润分配能力等。
2、利润表(或称损益表)
它反映本期企业收入、费用和应该记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金额和结构情况。
3、现金流量表
它反映企业现金流量的来龙去脉,当中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三部份。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它反映本期企业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总量的增减变动情况还包括结构变动的情况,特别是要反映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5、财务报表附注
一般包括如下项目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重要报表项目的说明;
(7)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如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
J.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第六章 附注
第三十一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