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组合概念
A. 新企业会计准则
2007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与旧版内容的不同比较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一) 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
(二)明确了会计目标。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但是,我国会计目标显然将受托责任观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三) 删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代之以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
(四) 权责发生制融合在基本假定中,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部分。
(五) 会计要素定义遵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但收入与费用的定义部分地引入了资产负债观,这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相关条款。
(六) 引入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同时,对于利得和损失又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在理论上,前一种利得和损失实质上尚未实现,后一种利得和损失已经实现。
(七) 首次规范会计计量属性。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而且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
(八) 取消了会计记账须用中文以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二、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 符合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造船厂的船舶)。因为象大型船舶这样的存货,造船厂仅靠自有资金根本完不成,必须借助于银行借款,而企业取得的银行借款又分不清专门借款与非专门借款,原准则规定只允许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够合理。
(二)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是因为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二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
(三) 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 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一) 缩小了适用范围。与原《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相比,本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这一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
(二) 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投资成本,这主要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协调。
(三) 重新规范了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上述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母公司应以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即俗称的“表上权益法”,完全不同于我国原来使用的“账上权益法”。关于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范围的变化,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一致。
(四) 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四、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一) 投资性房地产须单独列报。企业持有的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非自用的部分,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
(二) 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类似,应提取折旧(或摊销)及减值;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此时不再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或摊销。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以公允价值模式为主。
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一) 首次定义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 取消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原则相同,即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后续支出如果进行资本化,必须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
(三) 规定了未来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等于未来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费用的现值,其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此类费用对于核电站、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固定资产尤为重要。企业确认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四) 重新定义预计净残值。一是强调预计净残值应是现值,而不是终值;二是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预计净残值(通常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这一规定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
(五) 明确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均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六)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六、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一)明确了生产特产的分类。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对生物资产并没有明确的分类要求。
(二) 规定企业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生物资产。但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要求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生物资产。
(三) 要求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且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但公益性生物资产不得计提减值准备。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把可辨认作为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从而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准则之外;取消了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资产”的限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无形资产定义相同。
(二)允许外购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三)改革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对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区别对待: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予以费用化;研究达到一定的阶段而进入开发程序后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允许资本化。我国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但美国会计准则规定所有研究开发支出均资本化,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贯彻到所有准则中去。
(四) 根据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是否能够确定分别采有不同的摊销方法。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五) 取消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分别采用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量。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 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判断非货币资产交换公允性的基本标准。判断一项非货币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主要考虑两项因素:一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在产生现金流量时间、金额、风险方面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否不同,以及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否重大;二是交易的双方是否具有管理关系——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非货币交易一般不具有商业实质。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与美国最近修订的第154号准则完全相同。
3. 改变了非货币交易损益的处理方式。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性资产货币交易,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和非货币交易损益;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交易,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交易的双方均不确认损益。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一)单列准则规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准则主要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二)引入的资产组及资产组组合。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这一规定与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资产组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称作现金产出单元,而对资产组组合则没有单独定义。
(三) 明确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只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才需要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四) 详细规定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时,资产即发生减值。
(五)明确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主要是为了防止利润操纵,这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但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同。必须注意的是,根据该准则的规定,不得转回的减值准备只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按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提取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六) 单独规定商誉减值。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国际会计准则也规定商誉只能进行减值测试,不得摊销。
十、《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一) 规范了职工薪酬所涵盖的内容。职工薪酬是企业付给职工的所有报酬。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意味着企业必须确认职工带薪休假等类似福利所产生的负债。
(二) 统一了各项社会保险支出的列支渠道。目前,对于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有些企业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有些企业根据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费用。本准则规定所有的职工薪酬均应根据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或费用。
(三) 单独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支出,企业应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1. 鉴于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只规定了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中的设定提存计划退休福利的会计处理,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别之一。
2. 企业年金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的资产与账户要与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3. 企业年金基金形成的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组成。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一)明确了股份支付会计规范的范围。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企业为获得商品而发行股份,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而国际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股份支付包括通过发行股份而获得商品的交易。
a) 股份支付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
本公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 重新规范债务重组的含义,将让步作为判断债务重组的基本标准。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与2001年修订后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变化较大,但与1998年最初发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基本一致。
(二)允许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债务人应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同时,对于以非货币资产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还要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三)债务重组形成的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四)债务人应当确认或有应付金额,但债权人不得确认或有应收金额。
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一)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由或有事项导致的符合条件的现时义务,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引入了中间值、概率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三) 首次明确变成亏损合同的待执行合同的会计处理。如果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条件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例如,企业原签订的合同明确,企业将向购买方按每单位100元销售一批商品,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该商品的进价已经达到110元,企业履行该合同必定亏损,企业应对履行上述合同可能产生的亏损计提预计负债。该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
(四)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但可以为符合条件的重组确认预计负债。
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一)收入定义变化。新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定义引入要素定义的资产负债观,表明我国会计准则制定部分地转向了资产负债观,与国际会计准则逐渐趋同。
(二) 明确销售商品的合同价或协议价与公允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实质上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概念,可以有效地划分商品(或劳务)收入与利息收入。
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本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差异不大,在此不予赘述。(续)
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一) 政府补助全面采用收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我国原来许多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应采用资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将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政府补助均采用收益法,即将政府补助均计入收益。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要求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
(二) 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然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三)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十八、《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一) 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可以达到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从而将存货纳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例如,船舶、飞机等制造时间非常长,相关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二) 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新准则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不再仅仅局限于专门借款,还可以包括为生产、制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一般借款。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也允许一般性借入资金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三) 取消了借款溢折价摊销的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不再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十九、《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一) 禁止采用应付税款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财政部1994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025号)规定的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这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趋同的结果。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三) 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税率变化时,要求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五) 禁止对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六) 要求在资产负债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二十、《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一)明确了记账本位币和境外经营记账本位的确定方法。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要考虑企业收入、支出及融资活动的所使用的主要货币;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要考虑经营活动的自主性、企业交易占境外经营交易的比重、现金流量是否存在限制以及取得的现金流量是否足够偿还可预期的债务。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按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折算。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该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期末对外币账户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的要求有所不同,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规定相比,新准则没有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
(三)首次规定 恶性通货膨胀条件下境外经营外币报表的折算。企业在并入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时,应首先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然后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四) 明确了处置境外经营时相应外币折算差额的结转方法。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二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一) 明确了企业合并的定义。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还包括业务合并(如联想集团购买IBM的PC电脑业务)。
(二) 规定了企业合并的两种类型及其相应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即按账面价值核算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国际会计准则均禁止使用权益结合法,由于我国的企业合并大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国有企业合并,加之我国市场发不完善,此类合并所支付的对价一般不够公允,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容易抑制企业对利润的操纵。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合并,属于非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的合并,对此要求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进行核算,相关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三) 对于形成母子关系的企业合并,要求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关系的,在购买日须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计量,被购买企业的自合并期初实现的利润及现金流量均应纳入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关系的,在购买日只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一) 取消了承租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直线摊销法和年数总和法,要求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采用实际利率法。
(二) 取消了出租人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的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要求出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将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二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一) 明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是持有至到期投资,三是贷款和应收款项,四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分为两类: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是其他金融负债?
同样可以下载http://www.casc.gov.cn/kjfg/200607/t20060703_337130.htm
B. 基础会计学里资产的定义是什么
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经营交易或各项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资产指任何公司、机构和个人拥有的任何具有商业或交换价值的东西。
资产的分类很多,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资产是会计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与负债、所有者权益共同的构成的会计等式,成为财务会计的基础。
在会计恒等式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但中小心企业可根据自己企业的情况,适当降低标准。比如:购置一台打印机,价值1600元,大型企业按低值易耗品处理了,可小企业可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中华会计网网络-资产
C. 在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下,如何界定固定资产的定义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及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持有目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等资产,它们的使用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是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中获得经济利益,或者将减少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对于这些设备,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
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采用一揽子方式购入的生产线等),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者折旧方法,此时,企业应将其各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企业拥有的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某些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需要与相关固定资产组合发挥效用,例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高价周转件,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概念:
是指劳动资料中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使用年限比较短(一般在一年以内)的物品。它跟固定资产有相似的地方,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形态,在使用时也需维修,报废时可能也有残值。
所以在实际业务中需注意一下几点:
1、目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固定资产的定义,目前已取消固定资产价值的定义(因为单位价值的高低对每个企业不一样,所以在价值高低问题上需要财务人员进行主关判断)。2、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区分,是根据企业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划分的,如果是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除了国家有规定的以外(例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高价周转件,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3、固定资产的持有目的,如果购买的固定资产持有目的是用于销售的就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了,4、企业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好运行而发生的一些正常消耗也可以确认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的最大区别就是使用年限和价值)
D.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业务有哪些方面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资产认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一些会计要素重新定义,也提出了新的资产概念。《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将旧准则按长、短期划分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重新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生物资产》准则将生物资产定义为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即活的)动物和植物,按会计核算的不同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要求将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新准则还提出资产组及资产组组合的概念,规定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资产组组合是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的新界定,一方面扩大了资产评估的业务范围,要求对一些原来不需要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如原来未纳入核算范围的生物资产;另一方面,对于评估客体的界定给出了相应的规范,要求评估工作的第一步就是在熟悉新会计准则中资产定义的前提下,根据资产特征明确评估对象。原来可能分别评估不能产生独立现金流的三个相关资产,而三个资产组成的资产组能产生独立于其他资产的现金流,现在应以三个资产所组成的资产组为评估对象,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
(二)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等五种计量属性,为会计业务提供了更为灵活的处理方法。同时,《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资产评估业务价值类型的选择,规范了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与会计准则中价值类型的关系,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关于会计计量的基本概念和要求,恰当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E. 关于各类资产的计价,会计准则中有哪些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 符合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造船厂的船舶)。因为象大型船舶这样的存货,造船厂仅靠自有资金根本完不成,必须借助于银行借款,而企业取得的银行借款又分不清专门借款与非专门借款,原准则规定只允许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够合理。
(二)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是因为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二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
(三) 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 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一) 缩小了适用范围。与原《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相比,本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这一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
(二) 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投资成本,这主要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协调。
(三) 重新规范了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上述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母公司应以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即俗称的“表上权益法”,完全不同于我国原来使用的“账上权益法”。关于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范围的变化,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一致。
(四) 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四、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一) 投资性房地产须单独列报。企业持有的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非自用的部分,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
(二) 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类似,应提取折旧(或摊销)及减值;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此时不再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或摊销。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以公允价值模式为主。
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一) 首次定义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 取消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原则相同,即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后续支出如果进行资本化,必须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
(三) 规定了未来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等于未来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费用的现值,其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此类费用对于核电站、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固定资产尤为重要。企业确认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四) 重新定义预计净残值。一是强调预计净残值应是现值,而不是终值;二是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预计净残值(通常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这一规定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
(五) 明确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均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六)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六、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一)明确了生产特产的分类。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对生物资产并没有明确的分类要求。
(二) 规定企业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生物资产。但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要求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生物资产。
(三) 要求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且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但公益性生物资产不得计提减值准备。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把可辨认作为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从而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准则之外;取消了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资产”的限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无形资产定义相同。
(二)允许外购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三)改革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对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区别对待: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予以费用化;研究达到一定的阶段而进入开发程序后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允许资本化。我国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但美国会计准则规定所有研究开发支出均资本化,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贯彻到所有准则中去。
(四) 根据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是否能够确定分别采有不同的摊销方法。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五) 取消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分别采用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量。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 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判断非货币资产交换公允性的基本标准。判断一项非货币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主要考虑两项因素:一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在产生现金流量时间、金额、风险方面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否不同,以及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否重大;二是交易的双方是否具有管理关系——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非货币交易一般不具有商业实质。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与美国最近修订的第154号准则完全相同。
3. 改变了非货币交易损益的处理方式。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性资产货币交易,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和非货币交易损益;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交易,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交易的双方均不确认损益。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一)单列准则规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准则主要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二)引入的资产组及资产组组合。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这一规定与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资产组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称作现金产出单元,而对资产组组合则没有单独定义。
(三) 明确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只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才需要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四) 详细规定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时,资产即发生减值。
(五)明确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主要是为了防止利润操纵,这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但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同。必须注意的是,根据该准则的规定,不得转回的减值准备只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按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提取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六) 单独规定商誉减值。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国际会计准则也规定商誉只能进行减值测试,不得摊销。
十、《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一) 规范了职工薪酬所涵盖的内容。职工薪酬是企业付给职工的所有报酬。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意味着企业必须确认职工带薪休假等类似福利所产生的负债。
(二) 统一了各项社会保险支出的列支渠道。目前,对于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有些企业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有些企业根据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费用。本准则规定所有的职工薪酬均应根据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或费用。
(三) 单独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支出,企业应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1. 鉴于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只规定了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中的设定提存计划退休福利的会计处理,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别之一。
2. 企业年金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的资产与账户要与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3. 企业年金基金形成的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组成。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一)明确了股份支付会计规范的范围。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企业为获得商品而发行股份,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而国际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股份支付包括通过发行股份而获得商品的交易。
a) 股份支付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
本公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 重新规范债务重组的含义,将让步作为判断债务重组的基本标准。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与2001年修订后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变化较大,但与1998年最初发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基本一致。
(二)允许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债务人应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同时,对于以非货币资产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还要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三)债务重组形成的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四)债务人应当确认或有应付金额,但债权人不得确认或有应收金额。
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一)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由或有事项导致的符合条件的现时义务,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引入了中间值、概率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三) 首次明确变成亏损合同的待执行合同的会计处理。如果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条件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例如,企业原签订的合同明确,企业将向购买方按每单位100元销售一批商品,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该商品的进价已经达到110元,企业履行该合同必定亏损,企业应对履行上述合同可能产生的亏损计提预计负债。该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
(四)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但可以为符合条件的重组确认预计负债。
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一)收入定义变化。新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定义引入要素定义的资产负债观,表明我国会计准则制定部分地转向了资产负债观,与国际会计准则逐渐趋同。
(二) 明确销售商品的合同价或协议价与公允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实质上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概念,可以有效地划分商品(或劳务)收入与利息收入。
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本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差异不大,在此不予赘述。(续)
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一) 政府补助全面采用收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我国原来许多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应采用资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将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政府补助均采用收益法,即将政府补助均计入收益。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要求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
(二) 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然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三)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十八、《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一) 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可以达到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从而将存货纳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例如,船舶、飞机等制造时间非常长,相关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二) 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新准则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不再仅仅局限于专门借款,还可以包括为生产、制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一般借款。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也允许一般性借入资金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三) 取消了借款溢折价摊销的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不再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十九、《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一) 禁止采用应付税款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财政部1994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025号)规定的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这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趋同的结果。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三) 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税率变化时,要求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五) 禁止对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六) 要求在资产负债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二十、《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一)明确了记账本位币和境外经营记账本位的确定方法。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要考虑企业收入、支出及融资活动的所使用的主要货币;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要考虑经营活动的自主性、企业交易占境外经营交易的比重、现金流量是否存在限制以及取得的现金流量是否足够偿还可预期的债务。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按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折算。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该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期末对外币账户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的要求有所不同,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规定相比,新准则没有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
(三)首次规定 恶性通货膨胀条件下境外经营外币报表的折算。企业在并入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时,应首先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然后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四) 明确了处置境外经营时相应外币折算差额的结转方法。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二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一) 明确了企业合并的定义。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还包括业务合并(如联想集团购买IBM的PC电脑业务)。
(二) 规定了企业合并的两种类型及其相应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即按账面价值核算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国际会计准则均禁止使用权益结合法,由于我国的企业合并大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国有企业合并,加之我国市场发不完善,此类合并所支付的对价一般不够公允,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容易抑制企业对利润的操纵。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合并,属于非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的合并,对此要求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进行核算,相关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三) 对于形成母子关系的企业合并,要求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关系的,在购买日须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计量,被购买企业的自合并期初实现的利润及现金流量均应纳入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关系的,在购买日只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一) 取消了承租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直线摊销法和年数总和法,要求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采用实际利率法。
(二) 取消了出租人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的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要求出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将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二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一) 明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是持有至到期投资,三是贷款和应收款项,四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分为两类: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是其他金融负债.
F. 新会计准则中的“资产”都包括哪些类资产
资产的分类有很多方面:第一种分类是重点
1.资产按流动性分类,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存货、研究支出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等。
2.资产按是否具有实物形态,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3.按其来源不同,分为自有资产和租入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G. 新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隐含的资产概念
一、新准则对职工薪酬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职工薪酬计划是企业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我国目前对这一重要的概念没有一个整体的明晰的框架,对职工薪酬的理解比较狭隘,一般仅指工资和福利费,有关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规定也散见于各相关规定。新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此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即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构成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五险一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传统意义上的薪酬;增加了如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职工薪酬形式,同时明确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这是会计准则中首次如此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涵。
二、会计科目设置的变化
新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融合了所有与报酬相关的项目,据此可以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在其下根据薪酬类别如工资薪酬、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辞退补偿、带薪休假费用等,设置二级科目,如“应付工资”、“应付辞退补偿”、“应付社会保险费”、“应付住房公积金”、“应付福利费”等,取消原先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一级科目。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一)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会计分录的借方按照领取薪酬的职工所提供服务的受益部门,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职工薪酬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辞退福利只计入当期费用),贷方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具体如下:应由生产产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成本;应由产品和在建工程负担以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费用。而原制度则是除了工资津贴和福利费按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外,其他职工薪酬则全部计入当期费用。下面举例具体说明。
1. 计入产品成本的职工薪酬支出
对于应由生产产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以工业企业为例:
例1:结算本月应付工资如下:车间从事产品生产的直接生产工人工资30 000元,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5 000元。其账务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30 000
制造费用 5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35 000
例2:按车间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车间工会经费3 000元,职工教育经费4 000元。提取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7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工会经费3 000
——应付职工教育经费4 000
例3:按车间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车间人员的应付统筹退休金4 500元、应付医疗保险3 000元。
借:制造费用7 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社会保险费(应付养老保险费)4 500
——应付社会保险费(应付医疗保险)3 000
例4:计提车间人员的住房公积金4 000元。
借:制造费用4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2 000
——应付住房公积金(企业负担部分)2 000
2. 计入资产价值的职工薪酬支出
对于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应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例5: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在安装中发生应付安装人员工资6 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6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6 000
3. 计入费用的职工薪酬支出
对于应由产品和在建工程负担以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费用。
例6:按办公室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办公室人员的医疗保险5 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5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应付医疗保险) 5 000
例7:按办公室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2 000元,职工教育经费1 5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3 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会经费2 000
——应付职工教育经费1 500
例8:按办公室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办公室人员应付统筹退休金3 5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3 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应付养老保险费)3 500
例9:按办公室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办公室人员的住房公积金3 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3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1 500
——应付住房公积金(企业负担部分)1 500
(二)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新准则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计算,确认为应付职工福利的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由于新准则要求按福利费实际发生额列支,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时,应作纳税调整,年末账户余额清算结零。
例10: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如下:直接生产人员为3 000元,车间管理人员为500元,办公室人员为600元,销售人员为1 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3 000
制造费用500
管理费用600
销售费用 1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5 100
(三)辞退福利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能发生的补偿,原制度要求在发生时据实列支,新准则要求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1)企业已经制订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例11:计提满足辞退条件的车间员工的辞退补偿费用5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5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辞退补偿50 000
当上述各项职工薪酬以银行存款或现金实际支付时,冲回各预提负债。
四、信息披露的变化
新准则统一了关于职工薪酬的披露原则,首次明确规范了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即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各类社会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职工薪酬等项目的金额以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同时规范了对于因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计划建议的职工数量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根据《或有事项》准则规定进行披露。
五、执行新会计准则第9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
从上述内容看,由于新会计准则对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规定发生了变化,因此,执行新会计准则将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新会计准则取消了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要求,企业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列支,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时,作纳税调整。这意味着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存货成本和经营成果中的期间费用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2)新准则第四条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应付的辞退补偿只计入当期费用外,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而原制度则是除了工资津贴和福利费按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外,其他职工薪酬如五险一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则全部计入当期费用。这意味着也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对工业企业的存货成本将会有较大的影响。
(3)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而可能发生的补偿,原制度要求在发生时据实列支;新准则要求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应做预计负债处理,这也将影响企业的流动负债及各期损益。但应谨防企业通过解除劳动关系而可能发生的补偿调控利润。因此,对于辞退补偿作为预计负债的使用应加以严格定义和限制,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很有可能将为可能发生的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而产生现金流出,否则不能作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确凿证据可定义为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已达成正式的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计划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