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与会计收入确认差异
Ⅰ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的异同
其实是不同的,是否一般有两个认定,第一是已经收过款,第二是已经开出发票!而按照准则中一旦符合4个原则可以认定收入实现!
Ⅱ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有什么不同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区别如下:
1、包括范围不同
税法包括20款,即电力建设基金收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养路费收入、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收入、公路建设基金收入、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收入、邮电附加费基金收入、港口建设费收入。
而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2、计算方法不同
税法计算公式为: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而会计准则计算公式表示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 (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3、性质范围不同
税法:一般指工业企业,生产的全部数量金额,包括未销售、尚未形成收入的库存;
而会计准则为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收入、还有其他业务收入的总和,有的流通企业总收入核算的是差价收入、即毛利。
4、核算基础单位不同
核算基础不同,税法是以产业活动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而会计准则是以独立核算单位作为基本核算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税法
网络-会计准则
Ⅲ 会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和增值税确认收入是否有差异
企业里会存在一些视同销售的收入情况,税法上是不认可的,只是会计上确认了,增值税确认的收入也只是会计收入的一部分,谢谢希望采纳
Ⅳ 会计收入与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差异怎么调整
因会计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仍存在一定差异。
工资、薪金方面。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遵循实际发生原则、合理性原则及特定人员工资、薪金加计扣除等原则。实际发生原则要求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当期实际发生的工资,已计提尚未发放的应付工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年末计提的应付未付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可作为汇算年度已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发放的,则应予以纳税调增。合理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特定人员工资、薪金加计扣除是税法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将股权激励在工资、薪金支出项目单列出来,应关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点的规定,即对于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会计处理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在实际行权时方可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方面。税法强调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企业在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福利费金额时,应将计算出的当期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总额,与工资总额(税法口径的工资总额)的14%进行比较,超支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部分超支数额构成永久性差异,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方面。企业超出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本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只有实际缴纳的金额方可扣除,对于提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本期实际缴纳数超过了提取数但未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即前期调增的金额,允许在实际缴纳年度作纳税调减。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税法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的2%,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提而未缴的不得扣除。不允许扣除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实际上允许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项目,细化列示了“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两个子项目,体现了国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类型纳税人的税收扶持。
辞退福利方面。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辞退福利可以据实扣除。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福利,通过预计负债计入费用的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本期提而未付的辞退福利,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时,再作纳税调减。
Ⅳ 研究企业所得税中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涉税处理有什么意义
企业所得税税法关于收入、费用、损失等的确定与会计中的确定存在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也是建立在会计报表基础上的。因此通过研究差异以后,可以正确将会计中处理和没处理的情况,准确在税收申报中进行差异调整,从而确保符合税收政策,不会引起少交或多交税的问题。
Ⅵ 会计确认收入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差异,以及形成的递延所得税
会计确认
收入是按会计准则规定的,
所得税确认收入是按税法规定的.
Ⅶ 税法与会计收入确认差异怎么处理
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上,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一)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
1.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根据交易的实质确认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不是按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税收上虽然也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尽量减少“选择、判断”的余地,以方便税务管理,体现公平。同时,税务人员很难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的合理性做出裁定。另外,税法上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不论是否作销售处理,都要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税款。
2.会计遵循“谨慎性原则”,在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以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税法不考虑收入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这一风险属于的经营风险,应由的税后利润补偿,国家不享有的利润,当然也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销售方只要取得索取的凭据,即使用并未收到货款,也要申报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客户由于信誉等原因拖欠货款,那是价款结算问题,国家不承担经营中的风险。
(二)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只要同时符合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如果不符合四项条件,当期就不能确认收入。例如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下,购买方出现财务困难,会计上不能当期确认收入,而应做发出商品,只有购买方财务困难消失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税法对应税收入的时间区分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同时,在同一税种下,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还要区分不同的交易性质。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下销售商品,税法规定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就发生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就要申报纳税。
(三)收入计量的差异
1.销售商品的收入,会计上通过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与反映。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会计不作收入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
2.会计上销售商品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才能确定收入,的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不确认收入时,可能只是按成本结转“发出商品”等,而税法可能会确定为应税收入。
3.会计对商业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税法为了保证进项税额抵扣的准确性明确规定,如果和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后的余额作为计算增值税;如果将额另开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中减除额。同时,税法还规定,销售(税法将商业定义为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Ⅷ 增值税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区别
增值税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区别如下:
1、工作的性质不同
增值税收入确认主要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人事部门负责招待领导的决策。
而所得税收入确认则包含战略性的工作和事务性的工作,批准作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职责不同
增值税收入确认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而所得税收入确认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要结合本单位的经营预测和经营决策以及生产、销售、劳动、技术措施等计划,按年、按季、按月进行编制。
3、考核内容不同
增值税收入确认主要考核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是否具备工作人员应有的道德品质、是否具有做好本职工作的业务技能,以及必备的文化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而所得税收入确认主要考核,出勤情况、学习成绩和工作态度,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等。
4、测试内容不同
增值税收入确认,即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设计是否适当所进行的审计程序。
而所得税收入确认,即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即使设计得再完整,也不能减少财务报表中出现重大错报或漏报的风险。
5、目的不同
增值税收入确认目的是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能够防止和发现特定财务报表认定的重大错报或漏报。
而所得税收入确认以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为证实控制能够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所需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要求越高,控制测试的范围越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增值税
网络-所得税
Ⅸ 税务的纳税义务与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存在差异 实际工作中,会计做账怎么处理
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
1、会计核算中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会计制度基于谨慎性原则,要求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企业所得税法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不以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必要条件,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应按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就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