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会计科目核算
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㈡ 进行企业年金会计核算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
在会计实务中,对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比较混乱,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许多企业在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上依然遵循收付实现制,把企业年金视为期间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等。如有些企业为职工购买几亿金额的团体年金险,在购买时一次性全额计入“管理费用”,从而将企业年金成本掩盖在“管理费用”项目中,在会计报表中又未要求对这一事项进行披露,这显然违背了权贵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造成财务报表信息失真。其理论根源在于对企业年金性质的认识还模糊不清,我国对企业年金性质的认识已从“社会福利观”转向“劳动报酬观”,即企业年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获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递延工资”的代名词。所以,企业的年金成本应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应充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二)企业年金的会计规范不健全
我国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本身;二是企业年金基金。目前已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主要规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在内的面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会计核算。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一企业年金基金》,主要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及财务报表列报,第一次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该准则针对的对象并不是作为企业年金委托人的企业,而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而将企业在缴费环节的核算,即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中加以规范。对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本身缺乏企业年金会计的理论指导,导致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无章可循,因此,播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的会计规范。
(三)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形式不明确
企业年金计划按给付方式不同,分为确定缴费制计划和确定受益制计划两种。这两种不同企业年金计划在条款的具体内容和企业年金费用、年金资产与负债的会计处理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应明确规定企业应采用哪种形式,从而进一步规范在会计上的不同处理方法。
(四)各地方企业年金的列支渠道和提取比例不统一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年金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之后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规定。
如上海等地区允许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一般为5%)之内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也可以从福利费、自有资金或利润中列支。
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及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大力发展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动力之一。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仅在企业缴费环节有一些规定。如财政部规定,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而在个人供款、投资收益和个人领取企业年金环节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在税收政策上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不利于调动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供款的积极性。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制度“瓶颈”。
(二)确定缴费制计划与确定受益制计划需协调发展
确定缴费型计划与确定受益型计划各有优缺点,两种计划协调发展,有利于取长补短。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看,企业年金一律实施确定受益制计划的条件还不成熟,如企业年金费用的构成模糊,同时还缺少素质优良的精算师队伍,同国际惯例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采用确定缴费制计划应成为我国目前企业年金计划的主选方式。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更多地考虑到企业年金的收益性,企业年金计划应逐步转向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
(三)加强企业年金会计理论研究,构建企业年金会计体系
我国的企业年金会计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一企业年金基金》于2007年正式实施,目前缺乏对企业主体的年金会计规范,所以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有关企业年金会计的理论架构,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研究,逐步构建企业年金会计体系,规范企业年金会计的核算。
(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壮大精算师、资产评估师队伍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未来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将逐步过度到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而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会计处理复杂,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要把企业未来的给付义务折算成当期的现值,这需要对雇员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企业年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做出预测。只有具备了较强专业知识的精算师才能胜任。另外,期末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评估时,也需要资产评估师。但在现阶段,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精算师人才缺乏,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只有尽快改变现状,才能满足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需要。
㈢ 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实务题请教
借:银行存款 3500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结余(个人缴费) 1500000
——个人账户结余(企业缴费) 1100000
——企业账户结余(企业缴费) 900000
企业年金基金收到缴费后,如需账户管理人核对后确认,可先通过“其他应付款——企业年金基金供款”科目核算,确认后再转入“企业年金基金”科目。
㈣ 与企业年金有关的会计科目有哪些
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㈤ 企业年金如何入账
根据最新财税关于企业年金税收发函,企业年金企业缴费5%,计入成本。剩余缴费部分按新的会计制度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根据每年的发生额进行冲减。
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会计核算一般需要设置哪些科目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会计核算一般需要设置哪些科目选项(ABCD)
A.“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B.“本期收益” C.“应收股利” D.“应收红利”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会计核算一般需要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证券清算款”、“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投资收益”、“交易费用”、“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红利”、“本期收益”等科目。
㈦ 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对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比较混乱,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许多企业在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上依然遵循收付实现制,把企业年金视为期间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等。如有些企业为职工购买几亿金额的团体年金险,在购买时一次性全额计入“管理费用”,从而将企业年金成本掩盖在“管理费用”项目中,在会计报表中又未要求对这一事项进行披露,这显然违背了权贵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造成财务报表信息失真。其理论根源在于对企业年金性质的认识还模糊不清,我国对企业年金性质的认识已从“社会福利观”转向“劳动报酬观”,即企业年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获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递延工资”的代名词。所以,企业的年金成本应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应充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二)企业年金的会计规范不健全
我国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本身;二是企业年金基金。目前已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主要规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在内的面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会计核算。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一企业年金基金》,主要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及财务报表列报,第一次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该准则针对的对象并不是作为企业年金委托人的企业,而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而将企业在缴费环节的核算,即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中加以规范。对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本身缺乏企业年金会计的理论指导,导致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无章可循,因此,播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的会计规范。
(三)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形式不明确
企业年金计划按给付方式不同,分为确定缴费制计划和确定受益制计划两种。这两种不同企业年金计划在条款的具体内容和企业年金费用、年金资产与负债的会计处理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应明确规定企业应采用哪种形式,从而进一步规范在会计上的不同处理方法。
(四)各地方企业年金的列支渠道和提取比例不统一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年金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之后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规定。
如上海等地区允许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一般为5%)之内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也可以从福利费、自有资金或利润中列支。
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及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大力发展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动力之一。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仅在企业缴费环节有一些规定。如财政部规定,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而在个人供款、投资收益和个人领取企业年金环节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在税收政策上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不利于调动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供款的积极性。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制度“瓶颈”。
(二)确定缴费制计划与确定受益制计划需协调发展
确定缴费型计划与确定受益型计划各有优缺点,两种计划协调发展,有利于取长补短。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看,企业年金一律实施确定受益制计划的条件还不成熟,如企业年金费用的构成模糊,同时还缺少素质优良的精算师队伍,同国际惯例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采用确定缴费制计划应成为我国目前企业年金计划的主选方式。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更多地考虑到企业年金的收益性,企业年金计划应逐步转向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
(三)加强企业年金会计理论研究,构建企业年金会计体系
我国的企业年金会计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一企业年金基金》于2007年正式实施,目前缺乏对企业主体的年金会计规范,所以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有关企业年金会计的理论架构,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研究,逐步构建企业年金会计体系,规范企业年金会计的核算。
(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壮大精算师、资产评估师队伍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未来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将逐步过度到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而确定受益制计划模式,会计处理复杂,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要把企业未来的给付义务折算成当期的现值,这需要对雇员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企业年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做出预测。只有具备了较强专业知识的精算师才能胜任。另外,期末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评估时,也需要资产评估师。但在现阶段,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精算师人才缺乏,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只有尽快改变现状,才能满足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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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企业年金核算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2.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6号养老金计划中的设定提存计划。
3. 企业缴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其确认、计量及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4. 企业年金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无关,实际上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的核算。按目前的税法,补充保险一律不可以扣除,支出的年金需要纳税调整,如果能明细到个人,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会计师网络全书网www.seeall.biz
㈨ 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问题有哪些
企业按照企业年金计划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提的应付企业年金,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情况处理,如是生产部门人员的企业年金,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企业年金,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企业年金,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并对以上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企业年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