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会计犯罪
㈠ 某国有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是不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
答案错了,原因参见会计法第六章
㈡ 公司财务人员犯罪判例
首先要看公司的性质,如果是国有企业,则属于刑法第八章职务犯罪的范畴,可能触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名;如果是混合所有制或民营企业,则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是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及隐匿或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罪等罪名。建议自行按照相关罪名寻找合适的案例。
㈢ 会计犯罪案例
台儿庄区农业银行后孟储蓄所原会计陈某某挪用公款案,陈在担任后孟储蓄所会计期间,通过吸收客户存款,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入账,截留客户资金90余万元,供他们搞赢利活动,最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还有台儿庄区闫埠矿原财务科科长兼会计提某某贪污案、台儿庄区泥沟镇计生办原出纳员周华贪污案、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农技站原会计刘某某贪污案、台儿庄区化肥厂原会计贾某某贪污案等等,他们大都在财务上采取收入不记账或者重复记账等手段,截留、侵吞公款,中饱私囊。另外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相勾结大肆侵吞国家资产的也不少见,例如,枣庄市造船厂原厂长蔡某某和该厂会计孙某合伙贪污案,他们相互勾结,随身携带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打着国有企业的旗号,大肆骗取银行信用,侵吞金融资产,供二人玩乐享受;台儿庄区农业发展银行行长赵某某、副行长孙某、魏某与本行会计科科长辛某相勾结,将我区粮食系统、棉花加工企业支付的上千万元利息,采取收入不记账或做假账的方法,将上千万元利息收入非法转出,用于违规购置(配置超标轿车)、私分、挥霍,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大量的这类案件告诉我们一个问题,财务人员及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犯罪已不可忽视,特别是二者相勾结的犯罪,其危害性更大、国有资产被侵吞的可能性更大。
造纸厂成品纸仓库从1993年1月至1999年8月间,与账面核对发现亏损3000多吨,价值700余万元,究其原因就是财务部门和仓库部门从来不对账造成的,再加上仓库存保管员更换频繁,账目交接不清,材料入库单丢失严重,根本也对不上账。会计部门对工作没有责任心,单位领导人也不过问,丢失、偷卖等现象相当严重,结果致使3000多吨纸,价值700多万元白白流失了。700多万元在我们经济欠发达区,能办多少事,何况一个企业?账账相对,账实相符,在财务工作中,是最基本的工作,是财务人员、仓库存保管人员份内的日常工作,日常工作都干不好,谈何管理?创新?在实践中,企业管理松懈还会造成公款私存、挪用公款、侵吞存款利息、侵吞上级拨款、虚报冒领、私分公款等犯罪。 (摘录)
㈣ 是一个刑法考题某国有企业会计
某国有企业会计挪用自己经管的产资金是挪用公款罪,宣告缓刑不能减刑。
㈤ 刑法 会计18条犯罪事实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㈥ 企业财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财务人员违法犯罪具有7个特点:
1、智能性。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绝大多数都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作案人全部具有大专以上文凭,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相对来说都很精通,有的人还对法律知识有较深刻的了解,在作案时即已经想好怎么规避法律和逃避检察机关的侦查,由于绝大多数侦查员对会计领域的不甚了解,因而侦查财会人员的职务犯罪相对更为复杂。
2、工作便利性。绝大多数的财会犯罪人员都是利用自己经手财务的工作便利,在没有较好的监督体制下作案。
3、以贪污、挪用为主。处于领导职位的财会管理人员一般都犯的是受贿罪,因为此种财会领导人员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一般在资金划拨等方面给予他人方便,从而收取他人的“感谢费”。
4、主动犯罪与被动犯罪并存。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分子都是为了谋取一定的不正当利益而主动作案,但是也存在少数情况下作案人员屈从于单位领导的意志,被迫参与侵吞国家财产的共同职务犯罪。
5、做案时间长、手段隐蔽,一般在较长时间后才发现。犯罪份子一般都是利用财务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在较长时间内实施侵害国家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当审计部门审计时,犯罪份子往往利用涂改、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的方式来瞒天过海,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从而使得犯罪行为在短时间内未被发现。
6、共同作案多。领导与财务人员勾结,串连。
7、侦破后追赃工作度大。一些犯罪份子侵吞国家财产后,携款潜逃,大肆挥霍,或者侵吞国家财产后用于非法活动,使得案件侦破后往往难以全额追回赃款,给国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㈦ 我家人是国营企业会计师,被举报偷税漏税,且数额巨大,该怎样负责任
偷税主要是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均按偷税论处。具体行为可以查阅<征管法>第63条。对付偷税,除税法上规定增加偷税成本以外(偷税税款的50%至5倍处罚),达到一定数额(有的地方50万元)就会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㈧ 国有企业会计,因醉酒驾驶被判刑,释放后单位如何处理
这个可大可小,关键看人家的背景了。
㈨ 会计人员犯罪案例
台儿庄区农业银行后孟储蓄所原会计陈某某挪用公款案,陈在担任后孟储蓄所会计期间,通过吸收客户存款,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入账,截留客户资金90余万元,供他们搞赢利活动,最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还有台儿庄区闫埠矿原财务科科长兼会计提某某贪污案、台儿庄区泥沟镇计生办原出纳员周华贪污案、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农技站原会计刘某某贪污案、台儿庄区化肥厂原会计贾某某贪污案等等,他们大都在财务上采取收入不记账或者重复记账等手段,截留、侵吞公款,中饱私囊。另外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相勾结大肆侵吞国家资产的也不少见,例如,枣庄市造船厂原厂长蔡某某和该厂会计孙某合伙贪污案,他们相互勾结,随身携带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打着国有企业的旗号,大肆骗取银行信用,侵吞金融资产,供二人玩乐享受;台儿庄区农业发展银行行长赵某某、副行长孙某、魏某与本行会计科科长辛某相勾结,将我区粮食系统、棉花加工企业支付的上千万元利息,采取收入不记账或做假账的方法,将上千万元利息收入非法转出,用于违规购置(配置超标轿车)、私分、挥霍,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大量的这类案件告诉我们一个问题,财务人员及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犯罪已不可忽视,特别是二者相勾结的犯罪,其危害性更大、国有资产被侵吞的可能性更大。
造纸厂成品纸仓库从1993年1月至1999年8月间,与账面核对发现亏损3000多吨,价值700余万元,究其原因就是财务部门和仓库部门从来不对账造成的,再加上仓库存保管员更换频繁,账目交接不清,材料入库单丢失严重,根本也对不上账。会计部门对工作没有责任心,单位领导人也不过问,丢失、偷卖等现象相当严重,结果致使3000多吨纸,价值700多万元白白流失了。700多万元在我们经济欠发达区,能办多少事,何况一个企业?账账相对,账实相符,在财务工作中,是最基本的工作,是财务人员、仓库存保管人员份内的日常工作,日常工作都干不好,谈何管理?创新?在实践中,企业管理松懈还会造成公款私存、挪用公款、侵吞存款利息、侵吞上级拨款、虚报冒领、私分公款等犯罪。
http://www2.esnai.net/info/xxwk/kj/kjll/2005/03/3115040636.shtml
http://www.shouxi.net/journal/articleinfo.aspx?art_id=81065
http://www.studa.net/qiye/060208/105739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