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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合并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 2021-08-17 00:36:04

A. 几种方式换股的会计处理

一、换股的一般概念、具体方式和主体资格认定
(一)“股权”、“股份”及“换股”
“换股”,即股权交换,是指一个企业以企业自己发行的股份或其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交换另一个企业股权的交易行为。“股”,包括股权和股份。股权,对投资人而言,是一种财产,其表现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包括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票和出资证明书又统称权益性证券;股份,对被投资单位而言,是一种义务,是其应记录在“股本”或“实收资本”的金额,发行股票、签发出资证明书和记录股份,又统称为发行权益性证券。
(二)换股的具体方式
1.一般换股。是指不因之构成企业合并的股权交换。一般换股按换出股权的性质不同,还可分为:(1)股份换股,即一个企业以自身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换取另一企业的股权,而换入股权可能是对方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也可能是对方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2)股权换股,即一个企业以其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换取另一企业的股权,而换入股权可能是对方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也可能是对方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
2.企业合并换股。所谓企业合并换股,是指企业通过换股即以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为对价,取得另一方的控制权或实现对另一方的吸收合并。按照换股时情况不同,企业合并换股还分为:(1)按换股合并时换股双方的关系为标志,合并换股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换股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换股;(2)按换股合并后新的控股关系为标志,合并控股可分为正常购买换股和反向购买换股;(3)按换股后是否导致合并中一方存续、另一方解散为标志,合并换股可分为控股合并换股和吸收合并换股。吸收合并换股,是指合并中解散的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解散企业的股权,通过换股,转为合并后存续的企业的股权。
3.工商、税务机关对换股业务不同称谓和具体要求。(1)在工商登记方面,《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换股业务称为股权出资,但仅限于企业以其持有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向对方投资、换取对方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行为,其他情况下的换股,似乎不属于《管理办法》的规范范围;(2)在所得税税务处理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中,将换股业务分别包含在股权收购和企业合并中,股权收购指的是企业控股合并,不包含上述一般换股、吸收合并和不涉及控制权一般购股;企业合并则专指企业的吸收合并。企业作为合并对价的换出股权,在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称为股份支付,但换出股权则限于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不包含企业所持其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股权。
(三)换股的条件和主体资格的认定
1.换股条件。《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用于出资的股权,是其持有的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因此企业以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对外出资,现行制度尚不能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认可。但企业不可用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对外出资,既不存在禁止性规定,也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具体方法就是准备与换股价值等额的现金,如先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投资,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投资。
2.主体资格认定。为叙述方便,本文参照《管理办法》的规范,将换股涉及的各方作如下定位:(1)凡以股权换股权不涉及自己股份的企业,应认定为投资企业;(2)凡以自己发行权益性证券为对价,取得对方原持有的股权的企业,应认定为被投资单位;(3)投资企业用于换股的股权发行单位,则为股权公司;(4)如果换股双方支付的对价中都不涉及自己发行的股份,则均按投资企业进行处理。
二、一般换股的账务处理
(一)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
一般换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换入股权的约定价格或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权益法)、“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等科目,按换出股权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科目,贷(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被投资单位的账务处理
按换入股权协议作价或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等科目,按定向发行用于换股的股票面值总额或约定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科目;如果为借方差额,则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本文中,“依次借记……”的含义是:(1)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几个科目中,前一个科目未冲减完,不冲减后—个科目;(2)“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均以其余额冲减完为限,不足部分不论多少,全部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三、换股形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账务处理
(一)投资企业(合并方)的账务处理
按合并日投资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指股权公司,下同)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换出股权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科目,按其差额,或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科目;或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被投资单位(被合并方)的账务处理
1.确认换股:按换入股权在换出方原账面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等科目,按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或约定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或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科目,或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注销库存股:如果被投资企业以库存股代替发行新股票作为换入股权对价,上述分录中确认新增股本的部分应改为:“按付出库存股的账面成本,贷记‘库存股’科目”。
四、换股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
(一)投资企业(购买方)的账务处理
按换出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换出股权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换出股权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
(二)被投资单位(被购买方)的账务处理
1.确认换股:按换入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定向发行用于换股的股票面值总额或约定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或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科目,或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注销库存股:如果以支付库存股代替新发行股票,上述分录中贷记“股本”的部分应改为:“按付出库存股的账面成本,贷记‘库存股’科目”。
五、吸收合并中换股的账务处理
吸收合并中的换股,与以上其他几种换股方式的目的不同、一般换股和控股合并、反向购买,相关各方换入股权均用于持有,而吸收合并中的换股,换入股权用于注销。因此账务处理不涉及股权的增加(换入),而应为:(1)确认吸收合并:按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资产的账面价值(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下同)或公允价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下同),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接收被合并方负债的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贷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科目;(2)换股:接收到被合并方股东交付的被合并方股票或出资证明书和合并协议约定价格计算的应支付的本公司股票面值总额或约定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3)注销库存股:如果合并方以支付库存股代替发行股票,则按付出库存股的账面成本,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库存股”科目。
六、换股形成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
当一个企业作为投资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时,由于其以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为对价,购买的结果又造成自己的控制权反被其购买的企业的原母公司所购买,这一种购买行为在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都称为反向购买。反向购买是换股合并的特殊处理形式。而特殊是指:(1)换股后被投资单位必须成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2)换股后股权公司必须成为被投资单位的子公司;(3)反向购买的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报表),则专指购买日被投资单位与其子公司(股权公司)为一个集团,由被投资单位编制的合并报表。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复函)的规定,对于通过换股“借壳上市”时上市公司已不具有投入、产出机制的反向购买,采用权益结合法(即参照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通过换股“借壳上市”时上市公司具备投入、产出机制的反向购买,则采用购买法(即参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其重要不同点在于,反向购买并按上述方法确认换股和进行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后,被投资单位作为股权公司的母公司,编制母子公司合并报表时应体现反向原则。这反向原则贯彻在一个“虚拟”(假定)、六个“换位”中。
一个“虚拟”,是指编制合并报表抵销分录时,首先假定法律上的子公司(即本文中的股权公司)如果以发行股份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持股比例,应向法律上的母公司(即本文中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发行股份的数量和股份的公允价值,而将这一公允价值作为子公司的“虚拟”合并成本,据以编制调整抵销分录并记入合并报表工作底稿。
六个“换位”,是指在编制购买日合并报表时,正常合并报表时应抵销、应保留的项目以及合并报表中资产、负债的计量,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有六处“调换位置”。这六处“调换位置”,是指(1)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其在合并前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2)合并报表中留存收益应当反映子公司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余额,母公司的股东权益项目应予抵销;(3)合并报表中权益工具金额应当反映子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加上“虚拟”发行的股份扣除子公司少数股东股份后的面值总额:(4)合并报表中母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计量,子公司“虚拟”合并成本与购买日“虚拟”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或当期收益;(5)合并报表的比较信息为子公司的前期报表金额;(6)合并报表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分离出单独列示,母公司不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另应说明的是:(1)反向购买中抵销母公司权益项目时,其对应项目即应抵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母、子公司调整后的全部余额;(2)反向购买中将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分享单列,应以合并前的持股比例和金额计算。
七、其他
为避免重复叙述,以上各种换股方式下共有的账务处理,在各部分内容中均未叙述,这是指:
(一)股权公司确认股权过户时的账务处理
股权公司确认股权过户时,应接应过户股份,借记“股本(出让方)”或“实收资本(出让方)”科目,贷记“股本(受让方)”或“实收资本(受让方)”科目。如果交换的股权均为无记名股票,则股权公司无须作股权过户的账务处理。
(二)股权价款中包含的应收股利
换入、换出股权的价款中,如果包含已宣布但尚束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则编制换股分录时,应将其放在与其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发生额相同方向单独列出,不计入换入、换出股权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或人账价值。
(三)减值准备
换出股权如果已提减值准备,转销换出股权时减值准备也应同时转销,分录后部“按其差额”的“差额”也应作相应变动。
(四)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原作为可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换出股权,其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净额应在换股时转出,计入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支。
(五)补价
换股过程中,有可能伴有补价行为,有补价时,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划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7号》规定的原则处理。
《会计准则第7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准则第7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六)换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规定,换股过程中,投资企业为换股支付的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费用,被投资单位支付的验资、增资变更登记等费用,股权公司支付股东变更登记等费用,均计入相关各方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七)发行股份费用
按照企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笔者认为应如此解读这项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直接费用,应从发行该项权益性证券的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中列支,不足部分,再依次借记其余“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B. 企业重组的财务与会计问题

  1. 在企业重组中财务管理具有前瞻性作用。在企业改造成为股份制公司的过程中,大量繁杂的工作是通过财务管理活动来实施的。从企业改组的申请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新组建公司的规划预测,到企业财产清查、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东权益确定等,都是财务管理人员根据原始的、大量详细的会计信息资料进行财务整合,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可以说,正是由于财务管理部门事前大量的会计基础工作的完成,才架起了国有企业通往股份制公司的桥梁。

  2. 财务管理为规范各种利益关系奠定了基础。作为现代公司投资主体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完成企业股权重组后,各种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与国家、公司与投资主体、公司与股东等,都在事前以公司章程的形式规范和约束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关系,它们凭借各自占有的股份,享有不同的权益,承担着各自的经济责任。因此,界定产权是股份制公司处理各方利益关系的基础;确定经营成果,进行收益分配,是股份制公司利益关系的具体表现;而确定公司解散时的财产分配,又是现代股份制公司各方利益关系的终结。上述三个环节,没有哪一个环节的工作能够脱离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对象,正是由于财务管理部门对整个公司运作活动的价值管理,才把不同投资主体的利益聚集在一个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中,为协调公司经营活动提供了联系的纽带。

  3. 财务管理是股份制公司内部运作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份制公司运作是以实现资本价值的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国有企业在完成了股份制公司的转轨变型后,必须要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特殊的职能作用,使财务管理更好地为满足股东的利益服务,为实现公司的最终经营目标服务。可以说,财务管理是应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目的而产生和发展的,财务管理与公司经济效益有着天然的必然联系,它的一切活动无一不与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有关。

C. 现行会计准则有关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有关规定

财政部也将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其中包括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大会堂,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新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2005年,财政部发布了草案六个批次的22会计准则,除了在当前一九九七年至2001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调整和修正,最终建立了一个健全的制度设置会计准则于2006年初2007年1月1日将在与内容的早期版本不同的比较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一)仍然是所谓的基本准则,所有的公司都需要执行,不按照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国际惯例。

(二)明确会计目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与财务会计报告信息,为用户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目标,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结果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业务,财务会计报告,以帮助用户做出经济决策。从理论上讲,我们两个会计的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性的目标。然而,我们的目标显然是受托责任摆在首位的会计概念,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国际社会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删除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信息要求更换质量。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和护理的八个方面的及时性。

(4)权责发生制一体化基本假设,体现在计量部分采用历史成本会计要素。

按照规定定义(5)会计要素“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但收入和支出的定义部分平衡概念被引入,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主要是借来的“准备财务报表的框架“的有关规定。

(6)引进的利润和损失的概念。同时,另一个区域盈亏直接在权益中确认为损益,收益和本期利润直接确认的亏损。从理论上讲,前者尚未变现收益及亏损在本质上,后者的收益和损失已经实现。

(7)第一次规范的会计计量属性。提供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五个计量属性的公允价值,而是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载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框架之财务报表汇编”,财务报表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的计量属性。

(8)将被取消与中国会计记账,并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需求。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 存货”

(一)符合借贷成本的条件可能在存货资本化的发生。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 借款费用”,即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扩大某些存货项目的范围,也就是那些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达到销售存货(如造船厂的船)。因为大血管,如库存,单独造船厂根本无法完成其自有资金,必须求助于银行贷款,而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和区分专门借款和非借款具体而言,原准则只允许资本化的专门借款的要求规定的借贷成本是不是合理。

(b)取消了后进先出法。首先,由于“2号国际会计准则 - 存货”改良取消后进先出法;其次,因为后进先出存货周转率并不能反映真实的情况。

(三)取消移动加权平均法。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形式,国际会计准则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4)明确耗材及包装材料均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 长期股权投资”三

(一)降低应用的范围。与原来的 - 相比,“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该准则只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通过长期债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

(2)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和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采用不同的方法来确定投资的成本,主要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的企业合并 - 企业合并“的协调。

(c)重新调整应用权益法和成本法的范围。成本法是适合的投资者可以行使按权益法适用于投资公司的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控制权不具有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显著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相一致。也就是说,综合附属公司的范围,家长应该成本核算的方法,综合财务报表应按照权益法,俗称“上按权益法表”进行调整,从原来使用的完全不同“帐户权益法。”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和成本的变化,以及相关的国际会计标准的统一。

(四)取消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所占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净额,长期股权投资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有权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成本。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 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单独陈述。土地持有的公司,房地产投资,而不是专门为这些准则的规定,自用部分应当分别核算,并在“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独立财务报表。

(b)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主导。当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类似的应该提取折旧(或摊销)及减值;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则该投资性房地产的那部分不再计提折旧或摊销。已采纳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成本模式可能无法从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转换。然而,国际会计准则投资物业以基于模型公允价值。

5,“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 固定资产”第一次

(一)定义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经济效益,每个组件应分别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终止确认的原则后续支出。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在初始确认原理是一样的,那很可能流入企业资产的经济效益包括资产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成本。也就是说,如果后续支出予以资本化,须确认资产的条件。

(三)规定了未来的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处置固定资产,预计弃置等于在未来发生的费用固定资产现值之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这样的成本是核电厂,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固定资产尤为重要。处置费用应包括在企业确认固定资产的成本,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四)重新定义估计剩余价值。首先,它强调预计净残值是现值,而不是最终值;其次,在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准备好了,你应该检讨预计净残值(通常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而这规定类似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 - 非流动中的有关规定持作出售及已终止经营业务“的资产。

(五)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将改变净残值和折旧方法都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6)将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 - 生物资产”

(一)生产特种清晰的分类。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41没有明确生物资产分类要求。

(b)条规定,企业应采用生物资产的成本模式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持久,生物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需要全部使用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c)规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并计提减值准备作出无法逆转,但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被削弱。

7,“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 无形资产”的无形资产的定义

(一)转变。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的企业,作为识别无形资产,这将不包括商誉无形资产准则的基本特征;取消无形资产必须是限制了“长期资产”,同样作为无形资产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

(二)允许购入的无形资产的资本化借贷成本。 ,超过正常信用条件,无形资产的现值为基础的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延期支付的购买价格的成本来确定采购价格。除 - 实际支付的,除按照价格之间的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的现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应该是信用期间内计入损益中。

(三)会计改革,研究和开发费用。新准则规定公司之开支发生在研发过程中进行区别: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列作开支;费用达到的研究和发展进入程序后发生的某一个阶段,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允许资本化。我们的研究和开发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费用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要求所有的研究和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但是这并不能完全实现的准则全部条文。

(四)采用基于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不同的方法分别以确定是否生活。确定年期的无形资产摊销,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

(5)取消了“企业对投资者投入股票和无形资产首次发行应在投资者作为入账价值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的规定。

8,“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资产所得,分别采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有资产或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商业实质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支付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掉期的公允价值计入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当期损益;否则,应根据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自首和相关税费支付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计入当期损益。

2。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是确定的基本标准是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平。确定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第一,资产和换出的现金流产生的资产时,风险的大小是变化的资产及资产,并预期将换出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不同的,不同的是显著与资产的变化和资产的公允值进行比较;二是交易双方是否有管理的关系 - 关联方关系存在的情况下,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不具备商业实质。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标准,完全一样与美国最近修订的准则154号是一致的。

3。改变了收益和非货币性交易损失的处理。资产自首来衡量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该资产处置损益以及收益和非货币性交易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按照公允价值?;没有对非货币性交易的商业实质,在转换时将测量到的资产置换交易损益的入账价值资产的账面价值未在双方都认可。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 资产减值”

(一)单一准则规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的主要标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使用规范的成本的会计计量。资产组

(2),并介绍了集团的投资组合。资产组是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的公司,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的现金流入或资产组的,这个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一致。资产组组合,是最小资产组合由若干资产组合,包括资产组资产组或组合,以及为总部资产分配的合理方法的一部分组成。资产组名为国际会计准则的现金产生单位,而资产组组合没有单独定义。

(三)资产减值判断的明显标志。只有当某些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只需要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对于因商誉及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合并形成一个企业,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应测试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四)详细介绍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可收回金额是公允价值减去该资产后出售该资产的成本预计将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该减值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值

(5)明确规定不能颠倒。主要是为了防止操纵利润,这也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重大区别之一,但相关法规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是一样的。但必须指出的是,按照守则的规定,应包括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只有逆转,按成本计量的投资物业的无形资产减值及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 - 生物资产”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不可转回提取物制剂;按照“企业第22号会计准则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无活跃市场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链接到工具权益工具的,必须按减值亏损结算衍生金融资产,股本无法逆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 存货”提供存货跌价准备是可以逆转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以摊余成本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转回列账之金融资产之减值亏损;对权益工具可供出售投资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会发生逆转;确认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已上升,并在客观随后的会计期间,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原确认的减值亏损与确认后发生的事项应通过逆转利润表。

(6)商誉减值准备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商誉在企业合并中,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底进行减值测试。商誉是很难从企业的其他资产分开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结合起来。国际会计准则还规定商誉减值测试无法进行摊销。

十,“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 - 雇员福利”

(一)规范内容涵盖工资。员工福利在所有奖励企业支付给工人。值得注意的是,新标准要求的非货币福利也工伤赔偿,负债及支付方式公司产生的休假福利其他同类工人的范围内必须确认。扣除渠道统一的社会保险支出

(二)。目前,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的企业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有些公司是根据工人作业的成本包括在内。该标准要求所有工资工作已计入员工应以成本或费用。

(三)企业和职工单独解除的规定,占与劳资关系有关的支出。为了满足劳资关系有关的费用一定的条件下,公司应确认的与所产生的计入当期费用,预计负债劳动者报酬雇佣关系的解除。

十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 - 企业年金基金”

1鉴于中国的法律和法规的限制,中国的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只提供第一个数字是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6定额供款退休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计划,这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中国会计准则之间的实质性差异之一。

2。企业年金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资产及账目,并分别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资产的投资经理,单独核算。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企业年金基金的形成,其公允价值,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4。财务报表附注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及票据形式的声明。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 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一)明确了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会计规范的范围。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是指企业职工和其他方获得授予的权益工具,以提供服务或基础负债确定权益工具进行交易。公司获取货物及发行股份不属于本规范标准的内容,并分享国际会计标准的规范,包括通过支付给获得商品交易发行股份。

一)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按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 债务重组”

(一)重新规范债务重组的意义,债务重组将产生作为判断的基本标准。在2001年修订的债务重组和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变化较大,但最初发布于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的定义,新的指导方针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允许债务重组是在损益中确认。债务人应当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务重组损失的债权人应该得到承认。同时,非货币性资产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当损益的资产转让损失。 (三)债务重组形成的。

(四)债务人或应付的金额予以确认,但债权人不能确认或应收的金额。

1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 或有事项”

(一)企业不应该承认或事项与目前的义务的条件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原因应该被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预计将推出一项措施负债的中间值,概率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会计

(3)第一次明确地为将要执行合同的合同损失。如果合同的未决执行变得有偿合同,从亏损合同负债产生的义务,预计符合条件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例如,通过清晰的业务签订的原合同,企业买家将出售一批每单位商品100元,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该商品的购买价格已经达到110元,企业必须履行的合同损失,企业响应履行上述合同损失准备可能出现的预计负债。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

(4)公司不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未来经营亏损,但可以确认为合格重组预计负债。

1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

(一)改变收入的定义。新准则规定,收入是形成日常活动的企业,将导致增加所有者权益,资本总流入无关,与投入的所有者的经济利益。这个定义引入定义平衡的概念元素,这表明中国的会计标准的制定部分移动的平衡理念,逐渐趋同与国际会计准则。

(二)明确会计的合同价或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协议货物的销售价格。接受合同或协议延期,融资性质的,应确定按照合同或协议的公允价值从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合同或协议收取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在期限的合同或协议,损益摊销。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的概念,可以有效地划分的商品(或服务),收入及利息收入。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 建造合同”

指引和原“企业会计准则 - 建造合同”是微不足道的,这不会在这里重复。 (续)

17,“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 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充分利用收入法核算。许多原来的法律,法规,公司获得政府补助应占资本使用的方法,是关于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 - 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贴是收入法,是关于政府补助计入盈利。该标准全面接轨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政府补贴占了采用收益法。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分为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利润或亏损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然而,在测量的,直接计入当然损益的政府补助面值。补偿企业以后的相关收入,费用或损失于相关期间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赔偿相关费用或损失已经发生的损益。

(三)政府补助认识到需要返回,它应该被视为会计估计变动。

18,“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 借款费用”

(一)扩大资产范围内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该资产符合资本化”,包括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可以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这将包括在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或销售。例如,船舶,飞机等制造时间很长,允许借用符合国际会计标准与此相关的规定费用的资本化。

(二)扩大范围可资本化的借款。新准则规定借款的资本化,可以不再局限于专门的贷款,借款人可能还包括一般的生产,制造“有资格的资产资本化”的发生。国际会计准则第23也可以让资金借入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

(三)取消折扣的直线摊销借款溢出。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折价或者溢价金额应为每个会计期间厘定应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不再摊销采用直线法,而国际会计准则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

19,“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 所得税”

(一)禁止使用的应付税款法,会计收益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规定所得税费用,而非财经1994年教育部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 025号)规定的损益表债务法。根据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二)使用临时时差差异所取代。这就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它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2收敛的结果。暂时性差异的账面价值和时差是暂时性差异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但差异并不一些临时时差。

D. 母子公司吸收合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一、首先明确吸收合并的意思是指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

由于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B做分录时就根据A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做账,即:

借:相关资产(A公司账面价)

贷:相关负债(A公司账面价)

B公司付出的对价

借或贷:资本公积(差额)

合并之后公司A不再存在,当然在合并前A、B、S公司各自都是核算的主体,对各自的经济业务核算。合并时,S公司获得B公司支付对价的相应部分,并同时注销账面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后的合并报表就是仅仅是S公司对B公司66.67%部分的合并报表

二、会计上的计税基础是母公司原取得对该子公司控制权的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金额,并且确认商誉,理论基础是,母子公司本身就是处于合并的状态,从会计报表的角度,合并报表不会由于母子公司的这次法律上的合并行为导致合并报表的重大差异,

所以法律上的合并应该按子公司资产与负债原在合并报表的金额列报。现在的差别是,其他差额到底是投资收益还是资本公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而税收上一般重组是按清算日的公允价值,特殊重组是按历史成本。

而税收上分一般与特殊,一般重组就是子公司公司层面的清算与注销。特殊重组,公司的资产计税基础沿续处理。(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或清算子公司并接收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在个别报表层面和合并报表层面的一般处理原则)。

(4)企业重组合并的会计处理扩展阅读:

1、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上市公司注销

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于母子公司发展的需要,便于股权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将实现在证券交易所整体上市,同时注销原上市公司。

如2008年10月,上海电气集团股份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输配电股份公司实现整体上市。在这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母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与吸收合并上电股份同时进行,母公司发行的A股全部用于换股合并上电股份,不另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吸收合并完成后,上电股份公司的股份(母公司持有的股份除外)全部转换为母公司发行的A股,其终止上市,法人资格因合并注销,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母公司。

2、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

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随着集团公司的业务发展,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提高集团整体运作效益,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法人地位。

如2008年1月,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软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这次换股吸收合并,东软股份作为合法存续公司,东软集团法人注销,股东对集团公司的出资按照一定比例全部转换为东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全部并入东软股份。

这种吸收合并是以上市公司存续,通过换股改变上市公司股东的过程,集团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相对前一种吸收合并,这种方式程序略简单、时间更快、成功率更高。

E. 企业重组,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处置时的账务处理

目前有几种观点:1、继续保留在资本公积;2、直接转入未分配利润(不通过利润表);3、转入损益(如营业外收入)。
个人比较倾向于:
1、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一次性被收购100%股权的被收购方进行评估调账,则倾向于采用观点2(类似于IFRS下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用“重估值模式”计量时,该资产处置时的重估值盈余的结转方法)。
2、如果是企业改制时的评估调账,则因为评估增值金额已折合为改制后存续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溢价,则倾向于采用观点1。

F. 浅析资产重组中的财务处理

(一)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
被兼并或被拍卖、出售的企业,经评估机构对其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后,应根据核准确认的评估值进行账务处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与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有差额的,其差额应调整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评估增值部分未来应交所得税的,还应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人“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
(二)企业兼并后办理财产移交的会计处理
企业被兼并或拍卖出售后,应及时结束旧账。企业被兼并或拍卖出售,通常有四种方式:⑴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⑵购买式,即兼并企业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产。⑶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份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⑷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的目的。后两种方式的会计处理大多采用购买法和权益入股法,本文主要介绍前两种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1.承担债务式的会计处理。在这种方式下,兼并企业一般不付给被兼并企业资金。此时,被兼并企业结束旧账,即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兼并企业按各项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如为股份公司,则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购买式的会计处理。在这种方式下,兼并企业一般是以现金作为购买条件,将被兼并企业的整体产权全部买下。此时,被兼并企业结束旧账,即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贷记所有资产科目。兼并企业进行账务处理时,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一商誉”科目,按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确定的成交价,贷记“专项应付款一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

G. 新企业所得税下特殊重组的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为避免所得税对企业重组的负面影响,保证税收的中立性,有关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区分了普通重组与特殊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重组,认定为特殊重组:
1.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标;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符合规定比例,企业法律或经济结构发生实质性或重大改变;
3.法律形式被改变、资本结构被调整、被收购、被合并或分立企业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原实质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主要是股权支付额,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规定比例,同时取得股权的当事方不得在随后的12个月内转让该股权;
5.重组交易当事方涉及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纳税人的,除符合前述条件外,还应该确保被重组企业资产及企业股权所隐含增值税收管辖权仍保留在中国境内,并适用不低于重组前税率。
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重组,当事各方应按以下特殊的税收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除与重组交易的非股权补价或货币性补价相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在交易当期确认外,交易各方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非股权补价或货币性补价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补价或货币性补价&spanide;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H. 企业兼并重组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以及国内外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谢谢谢谢

企业兼并重组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 按照控制对象划分,企业合并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合并,一般运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一般运用购买法。 目前国内外对这一块研究还是比较多滴,具体研究现状,你可以到知网的中国期刊上面下载一两篇看看!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经供参考!希望对你有用!

I. 如何做好企业合并中的所得税会计差异处理

一、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第二条规定,企业合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此基础上企业合并的方式又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三种。控股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新设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第五条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会计处理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为是集团内部的合并,可以理解为内部交易,所以强调的是账面价值的概念,不必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例一,甲、乙公司为同属于A集团的两个子公司,2010年1月1日,甲公司控股合并乙公司,以一房产向乙公司投资,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为5200万元,已提累计折旧2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占乙公司65%的股权。投资时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亿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万元
借:累计折旧 200万元
贷:固定资产52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6500万元(10000×65%)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1500万元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5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5000万元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第十条规定,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会计处理上遵循的是以公允价值入账的概念。
例二,续上例,假设甲、乙公司既不被同一家集团控制,相互间又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则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800万元
借:累计折旧 2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6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6500万元(10000×65%)
贷:固定资产清理 58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700万元
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6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6000万元
二、企业合并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也分为两种处理方法,即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应税合并与免税合并。应税合并,是指企业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的合并;免税合并,是指符合一定条件要求的企业,在交易发生时,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仍然按照原计税基础进行税务处理的合并。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例三,乙公司合并甲公司,甲公司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此合并中,乙公司接受甲公司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6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甲公司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该文件同时规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四,乙公司合并甲公司,甲公司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甲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6500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非股权支付,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108%(6500÷6000×100%),超过85%,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要纳税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六项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五,续例四,甲企业股东取得新合并企业股权6500万元,假如甲公司还取得新合并企业非股权500万元。再假如甲企业股东原投入甲企业的股权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则增值3000万元(6500+500-4000)。股东取得的非股权收入500万元对应的转让所得为:500÷6000×3000=250(万元)。股东取得新股的计税成本不是6500万元,而是3750万元(4000-500+250)。这就是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特殊合并的企业,由于被合并企业资产增值和损失税收上没有确认,所以,接收资产时也是按原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如上例,乙公司合并甲公司,尽管甲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但其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合并后的企业只能以5000万元作为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企业合并业务会计与所得税处理差异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差异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同一控制下,对于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所对应的企业合并,企业会计上以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入帐;税收上以公允价值计算或清算。
以吸收合并为例,对于合并方来说,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所以合并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对于被合并方来说,企业被合并注销后,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六,乙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甲公司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假如甲公司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股权5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1500万元。此合并中,由于甲公司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占总支付金额的83%(5000÷6000)。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因此税法上应按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处理,即乙公司会计上接受甲公司的净资产按账面价值5000万元为初始成本,税收以接受甲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6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甲企业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在清算时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非同一控制下,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所对应的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和税收处理相似,都以公允价值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合并方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对于被合并方来说,企业被合并注销后,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差异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同一控制下,对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所对应的企业合并,会计上以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入帐;税收上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如果被合并企业原有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会计上与税务上的处理是一致的,没有产生差异。
例七,乙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甲公司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计税基础也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甲公司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6500万元(假设不考虑非股权),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108%(6500÷6000),超过85%,双方可以按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接受甲公司的净资产会计、税收都按账面价值5000万元为初始成本。甲公司股东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5000万作为合并后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甲、乙公司股东双方的股份置换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非同一控制下,对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所对应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会计上以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入帐;税收上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综上所述,企业合并业务中,会计上有同一与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税务上有一般与特殊税务处理。同一与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区别,主要是在于企业合并过程中,涉及非货币资产的计价问题,前者按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后者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一般与特殊税务处理的区别,主要是前者是应税处理,而后者是免税处理。一般税务处理与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差异,会计上以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入帐;税收上以公允价值计算或清算。一般税务处理与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业务处理中,涉及非货币资产的计价都以公允价值计算,二者基本无差异。特殊税务处理与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差异,会计上以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入帐;税收上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如果被合并企业原有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二者的处理是一致的没有差异。特殊税务处理与非同一企业合并的差异,合并方会计上以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入帐;税收上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因此,企业合并业务发生时,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按照财税[ 2009]59号文及税法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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