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
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会[2010]2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境内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是采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表述的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采用XBRL编报财务报告行为,保证以XBRL格式编报的财务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GB/T
25500-2010)系列国家标准,我部制定了本分类标准。
本分类标准经过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相关国际组织校验,由九部委组成的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审核,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我国部分公司、部分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施行,鼓励其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本分类标准的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由我部另发。
请各相关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分类标准编制本企业或上市公司客户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本分类标准的命名空间为http://xbrl.mof.gov.cn,电子文件包请登陆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点击“会计司”下载,或登录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www.casc.gov.cn)以及XBRL中国地区组织网站(www.xbrl-cn.org)下载。
『贰』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是不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是的
1会计规章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会计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各种核算制度及办法。
『叁』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的基本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的通知
财会〔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保证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得到一致的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1年5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以下简称编报规则),并于2011年和2012年组织实施。为了适应通用分类标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实施要求,结合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企业的反馈意见,我部对编报规则进行了修订,经征求意见后形成了修订后的编报规则,现印发实施。
2013年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所有实施单位,应该按照本版编报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报送本单位2012年度XBRL格式财务报告。
各相关单位在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3年5月29日
『肆』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构成的包括哪些
包括通用部分和行业扩展部分。
『伍』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构成的包括哪些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包括通用部分和行业扩展部分,分别对应原通用分类标准和行业扩展分类标准。
1、通用部分包含了财务报表和附注等财务报告组成要素,反映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列示和披露的基本要求,是企业编制 XBRL 格式财务报告的基础。对于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中已定义、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含义一致的会计概念,通用分类标准采用直接引用的方式,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核心模式文件中的相关元素装载到通用分类标准中。
2、行业扩展部分是在通用部分的基础上,对特定行业财务报告领域的延伸,反映了行业特色的披露内容,按照行业财务报告的类别进行组织;对于在通用部分中已定义的财务报告概念和结构,行业扩展部分不再重复定义元素和扩展链接角色,而是直接引用通用部分。目前的行业扩展部分包括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部分和银行业扩展部分。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5]6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目的是规范采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编报财务报告行为,保证以 XBRL 格式编报的财务报告质量。
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是基于互联网、跨平台操作,专门用于财务报告编制、披露和使用的计算机语言,基本实现数据的集成与最大化利用,会计信息输出一门,资料共享,是国际上将会计准则与计算机语言相结合,用于非结构化数据,尤其是财务信息交换的最新公认标准和技术。通过对数据统一进行特定的识别和分类,可直接为使用者或其他软件所读取及进一步处理,实现一次录入、多次使用。
『陆』 2015年新会计准则有哪些新规定
一、无形资产准则
该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摊销、减值、处理和报废、披露等方面作了规范。与现行会计制度比较,主要增加或修订了以下内容:
1、关于无形资产的计量。(1)准则明确,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或债务重组取得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或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予以确定。(2)对于投资者投入的,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计价。而现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按评估确认价值计价:其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被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3)对于接受捐赠的,准则明确,如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不存在活跃巾场的,按该上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此内客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未作明确,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4)对于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准则规定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同;而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是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5)明确了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2、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准则明确,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对于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从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其摊销年限的确定原则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现行企业财务制度基本相同。
3、关于无形资产减值。这是准则新规定的内容,企业应定期至少于每年末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价准备:(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代替,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该无形资产的巾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己超过可收回余额的情形。计提减值阶备后,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或部分消火,企业才能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4、关于无形资产处置和报废。(1)对于出租和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收入准则确认;(2)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其情形主要包括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代替,或者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均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3)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5、关于信息披露。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帐目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土地使用权还应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6、关于衔接办法。对于该准则施行之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除减值准备的提取应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二、借款费用准则
该准则主要是对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进行规范。
1、关于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准则规定,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应当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己经开始。现行会计制度未作类似的规定。
2、关于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准则规定,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为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为每笔资产支出乘以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除以会计期间涵盖无数的相加,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为:只有一笔专门借款的,资本化率为该坝借款的利率;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这一规定表明,专门借款中尚未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部分款项的利息不得予以资本化,这与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不向。
3、关于暂停资本化。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现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此虽有相应的规定,但未明确“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时间界限;而其他企业现行会计制度则未作此项规定。
4、关于停止资本化。准则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人或建造为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准则对此明确了几个方面的判断标准。现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停止资本化;其他企业现行会计制度则规定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停止资本化。
5、关于信息披露。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信息:(1)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2)当期用于确定资本金额的资本化率。
三、租赁准则
该准则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1、关于租赁的分类。租赁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4)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关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融资租赁:①租赁开始日会计处理: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长期应付款,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如租入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不大,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②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期摊销,分摊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③初始直接费用处理: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帅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④或有租金处理: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2)经营租赁:经营租凭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接直线法或其它更合理的方法确认为费用。
3、关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融资租赁:①租赁开始日会计处理;以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应收融资租赁款可采用总额法核算(包括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租金、手续费等),也可采用净额法核算(仅包括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对未实现融资收益核算仅适用于采用总额法的公司,其包括租金和利息。②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工分配,分配办法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在与按实际利率从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悄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③初始直接费用处理: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④逾期未收租金处理:超过一个积金支付期未收到的租金,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了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⑤计提坏帐准备: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应当合理计提坏账准备。⑥对未担保余值检查处理: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或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均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率。⑦或有积金处理: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2)经营租赁: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接法或其它更合理方法确认为收入。
4、关于售后租回交易。(1)形成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俏之间的奖额应予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此外,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分别按融资租赁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形成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此外,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分别按经营租赁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更多内容请关注:http://cq.whrhkj.com
5、关于衔接办法。对于核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与上述3一(1)—④、⑤规定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其余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该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租赁业务,则应当按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现金流量表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易部分。(1)取消原“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2)将原“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改为“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的返还;(3)取消原“收到的积金”项目,并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4)将原“支付的增值税款(后改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支付的所得税款”和“支付的除增消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一个项目,合并为“支付的各项税费”一个项目反映;(5)取消原“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并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部分。(1)将原“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和“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两个项目,合并为“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一个项目反映;(2)将原“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两个项目,合并为“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个项目反映。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部分。(1)将原“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改为“吸收投资所收到的观念”项目;(2)将原“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和“借款所收到的现金”两个项目,合并为“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一个项目反映:(3)将原“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两个项目,合并为“分配股利、利润和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一个项目反映;(4)取消原“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分别并入“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和“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两个项目中反映;(5)取消原“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和“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两个项目,并入“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琐目中反映。
4、补充资料部分。(1)对原披露的“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部分的“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等四个项目,调理为“债务转为资本”、“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三个琐目:(2)对原“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部分的有关项目作了修订:将“计提的坏帐准备或转销的坏帐”项目调整为“计提的资产损大准备”项目;取消“增值税增加净额(减:减少)”项目,增值税有关内容分别在“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项目和“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项目反映;增加了“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待摊费用减少(减:增加〕”、“预提费用增加(减:减少)”和“其他”四个项目。
五、债务重组准则主要修订的内容
1、关于债务重组定义。取消了原定义中“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概括了债务重组定义的内涵是“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
2、关于债务重组方式。对原“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区分为“以低于债务账画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两种不同情况。
3、关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1)将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部分,修改为确认为“资本公积”:(2)确认为资本公积部分的计量,不再考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增加股本的公允价值问题,同时考虑了转让非现金资产等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如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务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4、关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除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其差额部分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外,其他债务重组方式均不考虑债务重组损失,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如果重组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股权),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公允价值与非现金资产(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5、关于衔接办法。对于修订后的准则施行之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六、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1、关于定义和新概念。主要是对可收回金额重新定义;对投资成本分为“初始投资成本”和“新的投资成本”进行表述。
2、关于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以放弃非货币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确定;以债务重组而取得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债务重组准则规定确定。
3、关于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1)调整时间,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于“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计提,增加了“至少在年度终了时”提法;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检查,原规定定期进行,新规定增加了“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2)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对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均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不再提“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其他额外的责任(如提供担保)以外”这一前提。(3)长期投资减值的处理,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账而价值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4、关于投资的划转与处置。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处置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大。
5、关于衔接办法。对于修订后的准则施付之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新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应按新准则的规定处理。
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1、增加了“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了以更正”这一规定。
2、准则执行范围,原规定暂在上市公司执行,现规定所有企业执行。
八、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1、关于准则不涉及的事项。删除了原准则不涉及“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取得股权”事项的规定,将其纳入准则规范范围。
2、关于准则涉及的术语。取消了原来的“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两个术语,不再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
3、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发生补价的,相应加上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收到补价的,相应减去部分金额(按补价除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算)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补价减去以上部分金额确认为收益。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接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该准则修订后,不再将非货币性交易区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会计处理中,个再考虑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低于(或高于)其账面价值这一因素,如此,非货币性交易不产生损失。
4、关于信息披露。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
5、关于衔接办法。对于修订后的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办法与新准则规定的办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柒』 为什么企业会计准则分类标准要叫通用分类标准
为反映企业会计准则变化,规范采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编报财务报告行为,保证以XBRL格式编报的财务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GB/T 25500-2010)系列国家标准,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15版通用分类标准,现予发布。
2015版通用分类标准对通用分类标准和行业扩展分类标准进行了整合,以替代2010版通用分类标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企业应采用最新版本的通用分类标准开展实施工作。
『捌』 我国第1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是在哪一年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包括通用部分和行业扩展部分,分别对应原通用分类标准和行业扩展分类标准。
1、通用部分包含了财务报表和附注等财务报告组成要素,反映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列示和披露的基本要求,是企业编制 XBRL 格式财务报告的基础。对于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中已定义、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含义一致的会计概念,通用分类标准采用直接引用的方式,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核心模式文件中的相关元素装载到通用分类标准中。
2、行业扩展部分是在通用部分的基础上,对特定行业财务报告领域的延伸,反映了行业特色的披露内容,按照行业财务报告的类别进行组织;对于在通用部分中已定义的财务报告概念和结构,行业扩展部分不再重复定义元素和扩展链接角色,而是直接引用通用部分。目前的行业扩展部分包括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部分和银行业扩展部分。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5]6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目的是规范采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编报财务报告行为,保证以 XBRL 格式编报的财务报告质量。
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是基于互联网、跨平台操作,专门用于财务报告编制、披露和使用的计算机语言,基本实现数据的集成与最大化利用,会计信息输出一门,资料共享,是国际上将会计准则与计算机语言相结合,用于非结构化数据,尤其是财务信息交换的最新公认标准和技术。通过对数据统一进行特定的识别和分类,可直接为使用者或其他软件所读取及进一步处理,实现一次录入、多次使用。
『玖』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的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采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编报财务报告行为,保证以XBRL格式编报的财务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GB/T25500-2010)系列国家标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相关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照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编制并对外报送的XBRL格式的财务报告称为财务报告实例文档,简称实例文档。如果企业应用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时进行了扩展,报送的文件应包括实例文档及企业扩展分类标准。按照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编制和报送实例文档和企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应当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以XBRL格式编报财务报告时,应当遵循最新版本的《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第1部分:基础》(GB/T25500.1-2010)、《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第2部分:维度》(GB/T25500.2-2010)、《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第3部分:公式》(GB/T25500.3-2010)、《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第4部分:版本》(GB/T25500.4-2010)系列国家标准、通用分类标准(20100930)、《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指南》(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指南)、行业扩展分类标准、通用分类标准相关行业扩展分类标准指南以及编报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本版编报规则的版本编号为20130430。 第五条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和实例文档应当采用与通用分类标准及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一致的编码方式,即“UTF-8”编码。
第六条在企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命名空间中,应当包含日期信息以区分扩展分类标准的不同版本。命名空间的格式为:{企业网络域名}/{依据的会计准则}/{日期},依据的会计准则在本规则中统一为企业会计准则,简称cas,日期格式为“yyyy-mm-dd”。命名空间格式举例参见例1。
第七条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应当包含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和与其相关的链接库文件。
第八条在以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为基础进行扩展时,不能直接修改、删除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文件中的任何内容,也不能在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中直接增加任何内容。
第九条企业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应用通用分类标准:复用(Reuse)和重新定义(Redefine)。在复用方式下,企业在构建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文件时,应引用通用分类标准中的链接库文件并进行扩展,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应当引用通用分类标准入口文件和企业扩展链接库文件,或者在扩展分类标准中自定义入口文件;在重新定义方式下,企业在构建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文件时,不再引用通用分类标准中的链接库文件,而是根据企业财务报告的实际需要,重新构建链接库文件,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应当引用通用分类标准核心模式文件和企业所有扩展链接库文件。
第十条属于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实施范围的企业,必须基于相对应的行业扩展分类标准进行扩展。企业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应用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复用(Reuse)和重新定义(Redefine)。
在复用方式下,企业在构建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文件时,应引用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中的链接库文件并进行扩展,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应当引用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入口文件和企业扩展链接库文件,或者在扩展分类标准中自定义入口文件。
在重新定义方式下,企业在构建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文件时,不再引用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中的链接库文件,而是根据企业具体要求,重新构建链接库文件,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应当引用行业扩展分类标准核心模式文件和企业所有扩展链接库文件。
第十一条企业以XBRL格式编制财务报告,应当遵循四级标记要求,具体如下:
一级:将财务报表一般信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项目逐一标记;
二级:将每一项附注的全部内容用一个文本块元素(标签后缀为text block的元素)进行整体标记;
三级:将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附注中的每一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内容用一个单独的文本块元素(标签后缀为[text block]的元素)进行整体标记;
四级:将附注中重要的金额、百分比和其他数字进行逐一标记。
四级标记举例参见例2。
第十二条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的标记,应当使用通用分类标准定义的通用维度“维度——合并和个别财务报表”进行区分。若不以通用维度区分,默认为对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标记。
第十三条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应当遵循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建模方式。企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建模方法参见例3。 第十四条企业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的命名格式为{企业法定中文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日期}.{文件后缀}。文件名称各组成部分之间以英文字符集中的中划线连接。
{企业法定中文名称}是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是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15位数字);{日期}是财务报表日,格式为YYYYMMDD;{文件后缀}是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的后缀,即xsd。企业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的命名格式举例参见例4。
第十五条对于企业财务报告中标题的标记,应当使用数据类型为字符串类型(stringItemType),抽象属性为是(true)的数据项(item)元素。
第十六条在采用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进行元素匹配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含义与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元素一致的元素,应当直接引用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对应元素,不得重复定义。
(二)在进行元素匹配时,只能与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中的元素进行匹配,不得直接与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中没有使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中的元素进行匹配。
(三)在采用行业扩展分类标准进行元素匹配时,可以与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中没有使用的通用分类标准的元素进行匹配。
(四)如果通用分类标准和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如引用)中都没有适当元素,应当定义企业扩展元素。扩展元素的定义不得与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已定义的元素冲突。
(五)对于含义相同的财务报告概念只能定义一个扩展元素,对于属于同一概念的不同数值,不得定义重复元素进行标记。
(六)企业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中定义的实元素必须是在实例文档中使用的元素,实例文档中未使用的冗余实元素不得在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中定义。企业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中定义的扩展元素必须在列报链接库中定义列报关系,列报链接库中未使用的冗余元素不得在扩展分类标准模式文件中定义。
(七)元素的期间属性与财务报告披露事项的时间特征(时点或期间)必须完全一致。
(八)如果需要披露的财务报告概念的借贷属性与匹配的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元素属性相反,也属于匹配成功,但需要在编制实例文档时给该数值前添加负号。
(九)关于“其他”一类元素的匹配原则,“其他”的含义是指除已披露项目外,其重要性不足以单独披露的项目,不应以企业的“其他”元素和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其他”元素的分类不同为由认定不匹配。只要财务报告含义相同,就应当匹配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其他”类元素。
第十七条企业财务报告中属于同一概念不同期间的披露事项,应当采用同一元素进行标记。
第十八条在进行元素命名和属性定义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元素的名称应以英文标准标签为基础,遵循“驼峰命名法”。通用分类标准和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实施所采用的“驼峰命名法”的规则包括:
1.元素的名称应基于英文标准标签;标签应当保持简洁,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2.如果元素的名称来自以往版本的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当新版本的企业扩展分类标准中的英文标准标签发生变化时,元素的名称不应仅仅为了与英文标准标签保持一致而变更。
3.元素名称中的首字符不得为下划线。
4.元素名称中的首字母必须大写。
5.元素名称中不得包含空格和以下字符:()*+[ ]?/{}|@#%∧=~`“”‘’;:,<>&$£等。
元素命名格式举例参见例5。
(二)扩展元素的名称不能与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元素名称重复。元素ID格式为{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命名空间前缀}_{元素名称}。元素ID命名格式举例参见参见例6。
(三)所有元素能否为空(nillable)属性均为true。
(四)对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出现的类型(type)属性是货币类型(monetaryItemType)的扩展元素,必须为其定义借贷属性。
(五)对于需要以维度方式标记的表格中的“合计”项目,应当直接使用域元素进行标记,不得定义表示“合计”的域成员元素。
(六)虚元素,除域成员元素外,其类型(type)属性是字符串类型(stringItem),抽象(abstract)属性为true,时期(period)属性是期间型(ration)。
(七)元素的替换组(substitutionGroup)属性只能是维度数据项(dimensionItem)、超立方体数据项(hypercubeItem)或数据项(item)三者之一。
(八)轴元素的名称应当以“Axis”结尾,其替换组(substitutionGroup)属性为维度数据项(dimensionItem),抽象(abstract)属性为true。
(九)表格元素的名称应当以“Table”结尾,其替换组属性为超立方体数据项(hypercubeItem),抽象(abstract)属性为true。
(十)行项目元素的名称应当以“LineItems”结尾,其抽象属性为true。
(十一)域成员元素的名称应当以“Member”结尾,其类型为域项目型(domainItem),抽象属性为true。 第十九条企业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的命名格式为{企业法定中文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日期}[_{链接库类型}][_{语言类别}].{文件后缀}。
{企业法定中文名称}是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是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15位数字);{日期}是该报告期间的财务报表日,格式为YYYYMMDD;{链接库类型}包括lab、cal、def和pre4种类型,分别对应标签、计算、定义和列报链接库文件;{语言类别}仅用于标签链接库文件命名,包括cn和en两种类别,分别用于中、英文标签链接库文件命名;{文件后缀}是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文件的后缀,即xml。
企业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命名格式举例参见例7。
第二十条在构建企业扩展分类标准标签链接库时,除通用分类标准指南和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签不得包括下列特殊字符:
?|><*“ ”;=.&!@#{}
(二)英文标签不能包含冠词“the”、“an”、“a”;但当上述词汇具有实际业务含义而非作为冠词使用时,可以出现在英文标签中。请参见例8。
(三)企业在自定义元素标签时,在同一语言下同一个元素不能同时拥有多个标签角色(xlink:role)属性相同的标签。
(四)元素的标准标签名称必须唯一,不同元素的标准标签不得相同。
(五)企业在自定义元素时,应该为每个扩展元素定义文档标签(documentation)。文档标签应该包括扩展元素的准确定义;对于未定义借贷方向的货币类型(monetaryItemType)元素,应该在文档标签中注明该元素取值为正数或负数时的含义。
(六)如果元素需要以合计项的形式列报,应当为该元素定义合计标签,并在列报链接库中将首选标签属性(preferredLabel)设置为合计标签。
(七)如果时点元素在列报时需要区分为期初或期末项,应当为该元素定义期初或期末标签,并在列报链接库中将首选标签属性设置为期初或期末标签。
(八)如果元素的借贷属性与企业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反,应当为该元素添加负标签。负标签种类和应用方式举例参见通用分类标准指南及本规则例9。
(九)针对同一个元素所拥有的每一个标签角色(xlink:role)属性,都应该同时定义中英文标签。对于文档标签,企业可仅定义中文标签。
第二十一条在构建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列报链接库时,除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例文档中所有元素都应当包含在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列报链接库中。
(二)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列报链接库的每个扩展链接角色(ELR)中的内容应当反映财务报告的列报层级和顺序。
(三)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列报链接库应当为元素设置次序(order)属性,同一元素在同一扩展链接角色下的同一层级重复出现时,应该有不同的次序(order)值。
(四)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列报链接库如果为一个元素设置了首选标签(preferredLabel),应当在标签链接库中为该元素定义相应标签角色的标签。首选标签(preferredLabel)的内容应该与财务报告中对应的披露内容一致。同一元素在同一扩展链接角色下的同一层级重复出现时,应该在列报链接库中设置不同的首选标签属性。
第二十二条在构建企业扩展分类标准计算链接库时,除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扩展分类标准计算链接库中应当为元素设置次序(order)属性和计算权重(weight)属性。
(二)企业扩展分类标准计算链接库中属于同一个计算关系的父元素和子元素应当具有相同的期间属性。
(三)企业扩展分类标准计算链接库中作为一个计算关系的合计项的父元素不能同时作为该计算关系的子元素。
(四)如果财务报告中包含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时点或期间事项的加总计算关系,并且实例文档包含相应的数值,应当在计算链接库中为这些元素定义相应的计算关系。
(五)如果财务报告中包含了两组或两组以上的元素,并且这些元素能加总等于相同的合计项,应当在计算链接库不同的扩展链接角色中分别定义计算关系。
(六)如果同一合计项在计算链接库中存在两组或两组以上的计算关系,那么由于对不同计算关系进行交叉校验所产生的计算警告,不应作为企业扩展分类标准或实例文档的错误。企业应当检查确认这些计算警告所涉及的事实值是否存在数值错误,不应为了消除这些计算警告而删除相关的正确的计算关系,影响计算关系的完整性。此类情况举例参见例10。
第二十三条在构建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定义链接库时,除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定义链接库应当为元素设置次序(order)属性。
(二)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定义链接库中,只有域元素才可设置为“维度-域(dimension-domain)”和“维度-默认(dimension-default)”属性。
(三)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定义链接库应当将每个维度表格放置在单独的扩展链接角色中。
第二十四条企业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中不能包含参考链接库。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复用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扩展分类标准引入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中的各链接库,应在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基础上进行增加、禁止等扩展操作,生成企业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如果计算链接库和定义链接库需要拆分,但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未定义适用的扩展链接角色,则参照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中相关列报链接库的扩展链接角色创建企业自定义的扩展链接角色,并在6位编码后添加小写英文字母区分。复用通用分类标准使用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的举例参见例11。
(二)对于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中未定义的扩展链接角色,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定义扩展链接角色。
(三)企业在复用通用分类标准链接库时,对于描述企业自定义扩展链接角色类型的角色类型(roleType)元素,其角色通用资源标识符(roleURI)属性的命名格式为{企业网络域名}/role/cas/{编码}。编码采用6位数字,首位使用6,后5位由企业自行定义。计算链接库和定义链接库如需按表格拆分扩展链接角色,则在6位编码后添加小写英文字母区分。
(四)企业在复用行业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时,对于描述企业自定义扩展链接角色类型的角色类型(roleType)元素,其角色通用资源标识符(roleURI)属性的命名格式为{企业网络域名}/role/cas/{所引用行业扩展分类标准英文缩写}/{编码}。编码采用6位数字,首位使用6,后5位由企业自行定义。计算链接库和定义链接库如需按表格拆分扩展链接角色,则在6位编码后添加小写英文字母区分。
(五)扩展链接角色(ELR)是一组可被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的财务信息关系的标识符。企业自定义扩展链接角色的角色类型应当包含定义(Definition)元素,该元素命名应当能清晰表示相关财务信息关系的主题,命名格式应遵循{[编码]}{财务信息主题}。其中,{[编码]}规则与角色通用资源标识符(roleURI)属性的编码规则相同;{财务信息主题}指被归为同一扩展链接角色的财务信息所共同表达的主题,通常是财务报告中的章节名称,采用英文命名方式,由企业根据财务报告自行定义。
(六)同一附注内容应当统一包含在列报链接库的同一个扩展链接角色下,同时按照附注的标记要求分层级进行排列,遵循层级低在上、层级高在下的原则。此类情况举例参见例12。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重新定义扩展分类标准链接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扩展分类标准中应当重新定义链接库,不能直接引用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中的链接库。
(二)在扩展列报链接库中,应当针对财务报告附注的四级标记要求中的每一级别,分别定义独立的扩展链接角色。
(三)企业应当为扩展链接角色定义角色类型(roleType)元素,且角色类型元素的角色通用资源标识符(roleURI)和标识符(id)属性必须唯一,不能与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重复。
(四)基于通用分类标准扩展时,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自定义扩展链接角色的角色通用资源标识符(roleURI)属性的命名格式为{企业网络域名}/role/cas/{编码 1}/{编码 2}/{编码 3}[编码 4]。
2.{编码 1}延用通用分类标准相关披露在列报链接库中的扩展链接角色的6位数字编码。当通用分类标准中没有相关披露时,企业应当自行为扩展链接角色定义6位编码,首位使用6,后5位自定义。
3.{编码 2}使用“000000”填充。
4.{编码 3}为6位数字,表示财务报告章节编号和标记级别,其中,前5位由企业自行按一定顺序进行定义,例如财务报告披露顺序编号;最后1位表示标记级别:1代表财务报表主表,2代表附注整体标记,3代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逐项标记,4代表附注的详细标记。
5.[编码 4]为可选项,为英文26个小写字母,计算链接库或定义链接库如需拆分扩展链接角色,则可使用[编码4]用于区别于同一附注的其他扩展链接角色。
基于通用分类标准扩展时,企业自定义扩展链接角色的角色通用资源标识符格式举例参见例13。
(五)基于行业扩展分类标准扩展时,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自定义扩展链接角色的角色通用资源标识符(roleURI)属性的命名格式为{企业网络域名}/role/cas/{所引用行业扩展分类标准英文缩写}/{编码1}/{编码2}/{编码3}[编码4]。
2.{编码 1}延用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相关披露在列报链接库中的扩展链接角色的编码1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直接引用的相应的通用分类标准扩展链接角色的6位数字编码。当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中没有相关披露时,企业应当自行为扩展链接角色定义6位编码,首位使用6,后5位自定义。
3.{编码 2}延用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相关披露在列报链接库中的扩展链接角色的编码2;如果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相关披露在列报链接库中的扩展链接角色没有编码2,则使用“000000”填充。
4.{编码 3}为6位数字,表示财务报告章节编号和标记级别,其中,前5位由企业自行按一定顺序进行定义,例如财务报告披露顺序编号;最后1位表示标记级别:1代表财务报表主表,2代表附注整体标记,3代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逐项标记,4代表附注的详细标记。
5.[编码 4]为可选项,为英文26个小写字母,计算链接库或定义链接库如需拆分扩展链接角色,则可使用[编码4]用于区别于同一附注的其他扩展链接角色。
基于行业扩展分类标准扩展时,企业自定义扩展链接角色的角色通用资源标识符格式举例参见例14。
(六)基于通用分类标准或行业扩展分类标准扩展时,企业自定义扩展链接角色的角色类型应当包含定义(Definition)元素。该定义元素命名应当清晰表示相关财务信息关系的主题,命名格式为{[编码]}{财务报告标记层级}-{财务信息主题}。
其中,{[编码]}规则与角色通用资源标识符(roleURI)的{编码3}[编码4]规则相同;{财务报告标记层级}指四个标记级别名称,其中一级为Statements,二级为Notes,三级为Policies,四级为Details;{财务信息主题}指被归为同一扩展链接角色的财务信息所共同表达的主题,通常是财务报告中的章节名称,采用英文命名方式,由企业根据财务报告自行定义。
企业自定义扩展链接角色的角色类型定义元素的命名格式举例参见例15。
(七)附注各标记级别的列报链接库应当遵循表1、表2和表3所示的结构。表1、表2和表3中以文字缩进表示不同的列报层级,XXX表示财务报告中的对应名称:(略) 第二十七条实例文档的命名格式为{企业法定中文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日期}.{文件后缀}。文件名称各组成部分之间以英文字符集中的中划线连接。
其中,{企业法定中文名称}是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是营业执照上注册号中的15位数字;{日期}是该报告期间的财务报表日,格式为YYYYMMDD;{文件后缀}是扩展分类标准的后缀,即xml。
实例文档命名格式举例参见例16。
第二十八条在确定实例文档的标记信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例文档中必须包含通用分类标准扩展链接角色“130000-公司基本情况”中定义的每一个元素的事实值。
(二)实例文档的标记信息应当准确反映企业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
(三)对于财务报告中表示发生额或余额为0的“-”(短横线),企业应该根据实际的披露情况,在实例文档中标记成“0”。
(四)对于财务报告中的脚注,应当在实例文档中使用脚注(Footnote)元素进行整体标记,脚注中包含的金额等内容不再单独提取元素。
(五)实例文档中标记的数值应当是原始数据,金额应以元为单位。
(六)页眉或者页脚的信息,如单位名称、页码等,不在实例文档中披露。
(七)实例文档不能对同一披露项目进行重复标记,标记事项必须拥有唯一的元素、上下文、单位(Unit)和语言(Lang)属性。
(八)不能为了解决计算关系的错误而在实例文档中增加财务报告中没有披露的数据。
第二十九条在编制实例文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例文档中报告企业的标识符(Identifier)为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Scheme属性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域名。
(二)具体企业名称或具体日期不应出现在除域项目类型(domainItemType)元素以外的元素的名称中。
(三)实例文档不能包含未使用的上下文。
(四)维度上下文统一使用场景信息(Scenario),而不采用分段信息(Segment)。
(五)实例文档不能包含未使用的计量单位。
(六)百分比数字的标记不得包含百分号,而应当以小数的形式来表示。请参见例17。
(七)对于比例数据的披露,如该比例的分子和分母具有相同单位,则应当以百分比类型(percentItem)元素进行标记;如该比例的分子和分母的单位不同,应当以纯数类型(pureItem)元素或元/每股类型(pershareItem)进行标记。
(八)域成员与行项目元素不能混用。请参见例18。
第三十条在处理实例文档中的时间信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例文档中日期的格式应当定义为yyyy-mm-dd。
(二)在实例文档中,对于附注中包含的文字信息的标记,无论该文字描述事件是否影响整个会计期间,都应当将上下文的时期元素的日期设置为本次报送的会计期间。请参见例19。
(三)在同一实例文档中,同一日期不能同时作为上下文(Context)的时期(Period)元素的起始日期(startDate)和结束日期(endDate)。
(四)在同一实例文档中,同一日期不能同时作为上下文的时期元素的起始日期和时点(instant)元素的日期。
附录:《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应用示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