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
❶ 央企总会计师是什么级别
如有需求可参考《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该条例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其中第一章第二条内容介绍: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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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是归财政部管理吗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全面脱钩,成为财政部唯一脱钩的行业协会,沦为纯社会民间组织
2015年7月10日,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行业协会一直存在的不良问题(如中国总会计师私自设立十几项不合规证书项目,其中已被国务院撤销多项)。
财政部发布协会脱钩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实行行业协会的全面脱钩,包括机构分离、职能分离、资产财务分离、人员管理分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
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成为财政部唯一脱钩的行业协会
❸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在组织开展内部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上报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年度财务预算报表;
(二)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包括:
(一)境内外子企业;
(二)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三)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四)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五)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对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及财务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三)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子企业开展财务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企业除报送合并财务预算报告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财务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报告报送级次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预算报告: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
(二)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抄送国资委。
第二十九条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条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核准制;对于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备案制。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依据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建立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制度,评估内容不少于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
(三)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
(四)是否客观反映预算年度内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态势;
(五)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
(六)主要财务预算指标的年度间变动情况是否合理;
(七)预算执行保障和监督措施是否有效。
第三十二条国资委根据质量评估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财务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❹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国资委。
第三十五条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一)符合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二)使用统一下发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财务决算数据;
(三)按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级次如下:
(一)企业集团除报送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二级以下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应当并入第二级子企业报送;
设立境外子企业的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境外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
(二)企业总部设立在境外的企业集团,除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企业总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
(三)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级次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集团(含企业总部设在境外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集团总部及二级子企业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三)企业集团应当附报三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电子文档。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
(三)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
(四)对于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当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四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资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核批,并依据核批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❺ 如何贯彻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一、亮点在于治理结构的突破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所在,它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以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阶
层组成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它通常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之间的治理结构;第二个层次是指“三会
一层”这四个板块各自的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否,决定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程度。
论及公司治理问题,大
家主要关注第一个层次的公司治理,即“三会一层”的各司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对第二个层次的公司治理,较多关注董事的独立性、董事会层面的各委员会
的设置、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股东大会的程序以及监事会监督权的行使等问题,甚少关注或不重视经理层面上的治理,尤其短缺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位置和作用。
经理层是公司经营运行的主体,资产增损及出资人的一点一滴的回报都直接出自于他们的运作。公司的经营运行,表现为资金活动。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记录、分析、报告,贯穿经营活动整个过程。而总会计师的工作对象就是资金,凡是有资金的地方、使用资金的地方,都与总会计师的职责有关。围绕资金这个中心,总会计师的工作涉及到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上上下下,其特点是专业性强、独立性强,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职位。因此,国际上普遍重视总会计师(CFO)的地位和作用(注:目前对国内的总会计师与国外的CFO等同尚有争议),将其视作整个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经理层面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专门的管理。
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仍停留在上个世纪1990年国务院第72号令的《总会计师条例》上。十几年过去了,经济环境发生了天翻覆地的变化,但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一直没有任何修改。90年代中期,尽管部分地区(如深圳、上海)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了打破内部人控制的闷局,更有效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出资人的利益,发布并实施了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向所管辖的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让财务总监直接对出资人负责,引入财务总监治理模式,用财务总监的名称,变相地绕开了1990年国务院第72号令《总会计师条例》的束缚,其实质是变革总会计师管理制度,重新给总会计师定位。但真正对《总会计师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并重新给总会计师定位的是国资委今年第13号令《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总会管理办法》从总会计师的职位设置、职责权限、履职评估、工作责任以及对总会计师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关系做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建立了企业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双向对出资人负责的管理架构,因而其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于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经理层治理是一个重大突破。
二、重点在于财权的制衡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由此派生出来的股东收益权、董事会决策权、监事会监督权以及经理层经营权等四权的分立,构成公司治理的主要
框架。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保障股东收益权为中心,规范董事会决策权、监事会监督权以及经理层的经营权。其中,对经营权的规范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
经营权具体是指经营管控权,主要由经理层行使。而经营管控权是董事会决策权、监事会监督权以及股东收益权有效行使的基础,它们的运行需要经理层提供各种
支持。如果这个基础有问题,或者经理层不提供支持,则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会就会成为空架子。过去实行的是厂长(经理)负责制或总经理负责制,经营管控
权集中在总经理身上,对于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会来说,这种支持实质上是单路支持,一旦出现差错,不仅不易及时发现,而且纠错成本高昂;一旦发生失控,不仅造成治理机制上的短路,而且会因缺乏制衡造成更大的损失。
经营权主要分为:人事权、财务权、业务权。其中财务权(财务管控权简称财权)是最重要的经营管控权,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主要是财务控制。
在实行企业总经理负责制的情况下,财权如同其它经营权一样,集中在总经理手里。例如1990年《总会计师条例》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控制,失败是不可避免。前些年频频出现的经营者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浪费及虚报造假等严重问题与这种治理模式有关。
从这些失败的经验发现,严格而有效的财务控制必须保持其一定程度的独立地位和 制衡关系,否则局面很难控制。正是基于这一点,现在国资委发布的《总会管理办法》,在财务控制上做出了变革。标题强调的是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实际强调的是对总经理的制衡,将财务管控权拿出来交给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共同行使。其从对总会计师的管理隶属,到规定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赋予了总会计师相应权力,改变了总会计师对单位负责人的管理体制,将总会计师与经营者一起列入向出资人负责的范围,建立了财务上的双重负责的管控体系,将总会计师与经营者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关系确定下来。例如:
关于总会计师的管理隶属,国资委《总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资委依法对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总会计师的履职评估,其在第二十八条中规定:“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关于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其在十九条中规定“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国资委的这些规定,其实质是分权,是对现有财务管控权的重组和分配,将经营层对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会的单路支持系统,改造为双路支持系统,并对财权实施制衡,这是整个《总会管理办法》的重心所在。
三、焦点在于联签的安排
1990年《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务机构或者其它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第十三条规定“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相对应的是国资委《总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会签变为联签,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会签是指按上下级程序先后审签,责任人是最后签字的企业负责人,而不是其它参与签字人;联签是指双签双批,双方的责权是平等的,关系是平行的(同时对上负责),任何单一方的签批都是无效的。
如前所述,企业的经营活动表现为资金活动,企业经营大项安排包括战略活动,表现为大额资金使用。而大额资金的控制是企业财务控制的重点所在,大额资金支出的关键控制点是最后签批,联签的安排保证了此关键点的双重控制。没有联签安排,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以及重大财务风险的监控权将会落空。
国资委《总会管理办法》安排了总会计师的“联签权”,这是整个总会管理办法的聚焦中心。国资委将会签改为联签,虽然是一字之差,但搭起了互相制衡的架构,使得总会计师的管控职责的落实,有了可操作性。
四、难点在于匹配的程度
国资委《总会管理办法》对总会计师来说,责任重、要求高,贯彻落实的难点在于相关方面的匹配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企业内贯彻《总会管理办法》的环境尚不完善。一方面,企业领导团队还没形成职业经理人阶层,企业领导人多数是从行政干部转来,机关作风比较浓,行政主导比较浓,过去是一人说了算,一支笔批到底,现在财权要制衡,思想上难以彻底接受,工作中难以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总会计师的联签与领导班子的决议、党委(党组)决议的关系如何处理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这是在现实工作中摆在总会计师面前的一个难题。
二是与财权相关的人事权不匹配。虽然国资委在《总会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包括在财务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第十九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二十二条)。由此可见,总会计师的相应工作权限是企业“应当”赋予,而不是“必须”赋予;具有的相关人事权主要是“征求意见”、“参与考核”,而不是“任用提名”、“主持考核”。这样规定考虑了企业的承受力,但减少了总会计师的话语权。企业的财务管控工作主要靠财务人员的辛勤工作,总会计师的四大职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都要靠财务人员去贯彻落实,如果总会计师对于财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等没有较大的话语权,在财务人事权方面处于弱势,管不了财务人员,对全面履行总会计师职责会造成一定的困难。总会计师在处于这种“位重权轻”的情况下,很难形成对经营者实质上的制衡。
三是对贯彻落实《总会管理办法》留有口子。《总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就是说企业主要负责人只要将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自己担当起来,可以不设总会计师职位。其实,总会计师的责任也是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总会计师与企业负责人共同担当出资人的受托责任,这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企业负责人不会因为总会计师承担了责任而减少责任,也不会因总会计师的缺位而增加责任,总会计师存在与否,企业负责人都要为企业发生的一切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字面上是加重那些不落实《总会管理办法》的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实际上并没有加重他们的责任,反而给他们留了将《总会管理办法》束之高阁、抵制制衡的回旋余地,有违国资委颁布《总会管理办法》的初衷。
四是现行的考评方法不匹配。对企业领导班子包括总会计师的考评现在还是参照政府对党政领导班子的一套考核程序和方法。这套程序和方法对企业领导人适用不适用,尤其是对总会计师适用不适用需要研究。总会计师维护的是出资人和企业的利益,处理的问题往往是各种利益的分配,面对的对象往往是各种利益的主体,各种利益矛盾往往聚集在总会计师那里。总会计师得罪人较多,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较重,尤其是遇到出资人的利益与内部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坚持原则的总会计师可能会成为孤家寡人。考评的导向作用是很大的,如果考评的方法不当,就不利于鼓励和调动总会计师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的积极性。有关部门应该研究适合对总会计师进行考评的程序和方法,防止总会计师履职中存在的“顶住的,站不住;站住的,顶不住”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为总会计师尽心尽力的履职打气撑腰。
五、关键在于总会的定位和到位
如上所述,总会计师在公司里的地位很重要,但决定总会计师地位重要与否有两个点:一是制度有没有规定总会计师职位的重要;二是总会计师本身能否做到重要。第一点,国资委的《总会管理办法》已给出了明确的回答;第二点需要总会计师们用自己的行动回答。位置再重要,不去做或做不到,等于徒有虚名。因此,找准位、做到位,是落实《总会管理办法》的关键。
(1)找准位。找准定位是对总会计师的基本要求,也是其工作到位的前提。长期以来,我国总会计师的工作主要投入在财务方面,将大量时间和精力花在具体的会计核算和日常的财务基础管理上,对于企业战略规划、经营规划、投资决策、业绩管理、购并策划、公司架构、团队建设等重大领域,既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也缺乏主动承担的责任感。这是目前总会计师在自身定位上的缺憾。
国资委《总会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尤其是其中对总会计师的责任追究,为总会计师重新定位提供了条件和要求,总会计师要将工作重心从基础财会工作转移到经营管理、企业决策上来,否则你要承担责任。
《总会管理办法》第五章是有关总会计师责任的规定,除了财会方面的责任外,企业管理不当、企业决策失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等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总会计师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如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总会管理办法》对总会计师责任的严厉追究,意味着总会计师与总经理有着类似共同重要的责任和定位。
总会计师的权利没完全到位,但责任应到位,这是国有资产出资人对总会计师的要求,也是《总会管理办法》的精神所在。因此,总会计师要理解到这个要求和精神,注意自己的责任范围的变化以及与过去的差异,将自己的工作定位要提高到战略规划、决策支持、财务监督、风险监控、内部控制等方面上来。责大于权也要干!
(2)做到位。工作做到位的要点很多,笔者认为有十二个字需提醒大家:守住岗位、带好团队、注重沟通。
守住岗位要求总会计师以出资人和企业利益为重,严守职业道德,尽心尽力履责,顶住困难和压力,把好财务关口;带好团队主要是带好财会队伍。国资委在《总会管理办法》里规定的工作内容很多,从财会基础到决策支持,从数据核算到风险监控,与其说是总会计师的工作内容,实际上是对企业整个财会工作内容的总括。仅靠总会计师的单打独斗是无法完成的,必须带领财会人员一起做。而工作质量的好坏,取决于财会团队水平的高低,所以加强财会团队的建设就显得非常重要;
注重沟通指总会计师应积极主动进行内外沟通:对内包括与董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与企业负责人的沟通;对外包括与投资人、债权人、政府管理部门的沟通。因为总会计师面对的是各种复杂的情况,面临的是各种矛盾和冲突,其中潜流涌动,挚肘暗藏,变数很多,如果沟通不力,协调不到,则一事无成。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有了好的愿望、好的方案,好的路线,就一定能成功的。总会计师必须提高沟通技巧,注意工作方法。过去的提法是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现在增加了一点:不但要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而且要调动领导班子的积极性,尤其是要调动一把手的积极性。能否调动领导班子及一把手的积极性,这是衡量总会计师会不会沟通的主要标志。
六、趋势在于靠近萨班斯法案
21世纪初,安然、世通等丑闻震惊世界,严重破坏了美国及整个西方的证券制度。为了恢复投资者的信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法案。该法案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其前所未有地将公司高管和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加以限定,核心就是加强对财务制度和企业内部的控制,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和及时对各种缺陷进行修复。其中针对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有两条严格规定:
一是要求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共同宣誓保证所提交的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另一条是要求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作出与财务相关的内控有效的声明。如果出现问题,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将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即面临处以最高20年监禁、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按刑期而论,这相当于美国持枪抢劫的最高刑罚。以至于舆论一片惊呼:作假账与抢劫同罪!
该法案被认为是最为严厉的财务法则。在萨班斯法案出台后,法国和日本都先后出台了类似的新法规以强化监管,香港地区、台湾地区也在酝酿对现行监管法规的修改。因此,从长远来看,对企业经营者和总会计师(CFO)严格管理、加强控制、加重责任是大势所趋。
美国的萨班斯的法案,对我国企业的监管有着非常大的借鉴意义。由于其难度大、成本高,完全借鉴还有很多困难,但国资委组建以来,除总会计师
管理暂行办法以外,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如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风险管理指引等,还有将要出台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办法等
等,趋势很明显,即与国际惯例接轨,向萨班斯法案靠拢。最近,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牵头发起,证监会、国资委共同参与成立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
正式在北京成立,虽然目前还没有这些标准体系建立的具体时间表,但这预示着我国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将迎来一部“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
因此,作为企业的高管人员,并肩负出资人受托责任的总会计师,应清楚地认识到这一趋势的必要性、必然性和不可逆转性。
答案由会计培训专家理臣教育选送,我们不生成知识,只是知识的搬运工
❻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❼ 央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新税制实施前的处理是怎样的
为建立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激励与约束的机制,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发放采取按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方式,具体办法是,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构成,其中基薪和绩效薪金的60%在当年度发放,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于任期结束后发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第一条的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二条(该条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财税〔2018〕164号文件废止)规定的方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国税发〔2007〕118号文件后附的《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中的下列人员,适用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其他人员不得比照执行:
①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②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③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④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2018年12月31日税制改革前,央企负责人薪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如图3-6所示。
图3-6
❽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2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3次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差异化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完善全员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第九条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条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一条国资委鼓励中央企业参加对标考核试点。第十二条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第十四条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第十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第十七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十八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2、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在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予以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十九条确定军工企业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企业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第二十条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任期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第二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第二十二条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第二十三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奖惩
第二十四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或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的,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利润总额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仍处于国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第二十五条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绩效薪金基数×绩效薪金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1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绩效薪金基数到1.5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绩效薪金基数到2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绩效薪金基数到3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第二十八条绩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对于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薪金兑现方案。第二十九条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并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第三十条在综合考虑中央企业负责人整体薪酬水平和考核对象薪酬水平的基础上,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具体办法另行确定。第三十一条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第三十二条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入D级和E级的企业,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第三十三条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和承担国家重大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年度考核给予加分奖励。第三十四条对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管理进步、国际化经营、品牌建设、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授予任期特别奖,予以表彰(实施细则见附件4)。第三十五条对于全员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第三十六条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第三十七条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对企业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三十九条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第四十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并破产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第四十二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第四十三条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结合中央企业整体水平和行业特点,对董事会企业经营业绩进行测试评价。第四十四条获得授权的董事会,应根据国资委的要求制订、完善业绩考核办法和程序,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上述工作,董事会应事前与国资委进行沟通,事后报国资委备案。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❾ 浅议如何从事总会计师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总会计师职责定位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总会计师在企业的财务管理、经济运行分析、经营业绩考核、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和参与重大决策等方面都承担着重要角色,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充分认识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回顾我国30多年改革开放历程,随着会计事业的发展,中国总会计师事业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队伍建设都有了长足的进步。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总会计师正在向国际通行的CFO角色演变,在公司治理、企业管理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总会计师不再仅仅是企业财务与会计工作的最高主管,既肩负着对企业财务运行全过程监控的职责,又更深入、更广泛地参与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战略决策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成为企业领导班子的核心成员之一。
从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总会计师的地位和作用越加明显。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1990年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明确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直接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再次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又有了新的规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这一政策对提高总会计师的地位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总会计师的职责定位不断完善和充实
随着我国国有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总会计的职责定位不断完善和充实。国资委于2006年4月出台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对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关系作了全面的制度安排,为总会计师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为促进提高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找准定位,明确总会计师职责
大型国有企业一般可对总会计师实行委派制,总会计师承担集团公司和所任职企业的双重职责。一方面,总会计师是所任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所任职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产权管理、资本运营等方面的主要工作职责。另一方面,总会计师由集团公司委派,对集团公司负责,对所任职企业经营行为、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决策执行等方面履行监督职责,实现集团公司决策意图,对于重大财务事项要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二、大型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对总会计师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大型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业务跨度和地域跨度也随之扩大,这对财会人员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同时,对提高总会计师的履职能力、加强集团公司财会队伍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历程中,总会计师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一些总会计师在知识水平、能力素质、工作定位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部分总会计师知识结构不合理,有些总会计师不注重学习业务知识,对本企业的行业知识还不够了解,对企业生产的业务流程还不够熟悉,对产品成本的构成及市场情况还不够掌握,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面就不能很好发挥作用,很好控制风险。
二是个别总会计师自身能力、素质偏低,对专业知识更新不够,对新的财经政策、法律法规不够熟悉,不能很好地从财务角度统揽全局和更好地指导财会人员工作。
三是个别总会计师工作定位不准,职责认识不清。有的总会计师对主要领导和其他班子成员的工作支持不够,固执己见,财务工作难以正常开展;还有的总会计师走向另一个极端,片面讲团结,做老好人,不讲原则性,遇到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重大财务事项出歪主意;也有个别总会计师把自己当监督者、旁观者,不深入实际,不融入集体,建立不了应有的权威。
三、加强能力素质建设,提高总会计师履职水平
针对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如何做一名优秀的总会计师,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有优化的知识结构
优秀的总会计师需要具有企业发展需要的合理、优化的知识体系。除了必须具备过关的财务专业知识外,还要具有较为完整的企业管理知识、资本运营知识、行业知识以及业务知识结构。既有精深的专门知识,又有广博的知识面,总会计师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要在高级会计管理、公允价值计量、涉税事项、合并报表、财务信息化建设、企业合并、风险管理、资本运营等方面不断完善和充实自己,指导企业财务管理上水平。
(二)要有丰富的行业经验
总会计师要了解所在企业相关的行业,要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总会计师要想真正参与到企业经营中,成为企业价值的真正创造者和管理者,就必须善于学习,充分了解所在企业相关的业务,这样才能掌握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生产要素、成本费用、经营风险、市场变化等,只有对业务结构、工艺流程进行充分了解和掌握后,才能推动财务业务一体化,才能对如何进行成本管理、如何制定成本定额、如何降低成本等方面提出改进措施,企业资源才能进行有效配置,财务管理的价值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❿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