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的会计账务
1、并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问题
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是一个非常复杂但至关重要的步骤,科学、公正地对目标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不仅有利于节约并购成本,推动并购谈判的顺利进行,而且也是获得并购成功的关键。一是重视对有形资产价值的评估,而忽视无形资产的价值;二是信息不对称,数据失真,导致不必要的并购损失;三是企业并购的评估方法选择受限制,影响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四是资产评估机构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
2、并购企业的支付方式问题
(1)支付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并购仅限于“现金支付一资产置换”的简单模式。现金支付方式要求收购方必须在确定的日期支付相当大数量的货币,受到收购方即时付现能力的制约,而且会增加目标企业的税收负担。在跨国并购中,采用现金支付方式意味着收购方面临着货币的可兑换性风险以及汇率风险。支付方式的落后和单一,使得大规模的企业并购受到资金短缺的约束。
(2)某些特殊支付方式风险较大
目前在我国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支付方式,如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的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收购方虽没有形式上的支付,但实际上承担了大量的安置和剥离成本。另外还有债转股式等特殊支付方式,这些方式下的并购成本往往无法精确计算,而且不利于并购过程中和并购后的成本控制,使得并购后整合困难财务风险较大。
(3)股权结构不合理,影响支付方式的选择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流通性差的现象,这是导致政府干预、定价困难、换股比率难以确定等问题的根源,也是并购市场支付方式单一、不合理的根源。只有解决国有股股权流通的问题,才能使支付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也才会有多样化的选择。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以及大小非解禁的开展,这一问题正在逐步改善。
3、并购企业的融资问题
在公司并购中,融资问题是决定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而从我国企业并购的发展进程来看,长期以来购资金的来源问题成为制约大规模战略性并购的主要瓶颈之一。目前我国企业在并购融资方面的主要问题表现为:
(1)政策限制导致融资渠道狭窄。
首先是政策对融资方式的直接限制。根据《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3条的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根据《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第2O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我国为了抑制企业在二级证券市场的风险投机行为而出台的上述规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同时也限制了通过二级市场进行的正常并购行为。
其次,对融资数量的限制是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的另一个重要原因。1998年以前,我国银行贷款实行计划规模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融通。1998年1月1日起才取消了贷款额度推行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对企业股票和债券发行数量的控制则延续了更长的时间,虽然控制的方式在不断变化,但实质上都限制了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整体融资能力。
(2)融资成本与决策问题。融资成本包括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速度远远快于债券市场。非上市公司偏好于争取上
市募股融资,上市公司则偏好于配股和增发新股。这与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融资决策次序“内部融资~债务融资一股权融资”相背离。
我国企业并购融资存在突出问题。
首先是对融资成本分析不充分,甚至多数企业都忽略了无形成本;
其次是融资决策时过于主观,偏重股权融资,对并购融资的综合资金成本欠考虑,没有将各种融资方案的加权平均融资成本与相应方案的投资收益率进行比较,导致并购融资效益低下。
❷ 企业并购的财务问题包括哪几个方面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并购具有如下好处:
①以较低的价格购入资产;
②获得重要的生产要素,如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
③扩大企业规模,产生协同效应,体现规模效益;
④获得更高的市场占有率,增强竞争能力;
⑤实现多元化经营,降低经营风险;
⑥适时进入新行业,降低投资成本,投资见效快;
等等。
并购企业会计处理
1.采用有偿方式兼并,兼并企业以被兼并企业提供的评估后的科目余额表登记入帐,进
行帐务处理时,按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
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负债的评估后的帐面价值,贷记所有负债科目;
按确定的成交价,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被兼并的净资产+无形资
产=专项应付款)或“长期投资”科目。
2.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
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合并中产生商誉和负商誉会计处理方法,在合并中产生商誉可将并购商誉确认为一项
费用或者将商誉作为一项资产,在预计的年限内进行摊销,或者冲销留存收益。负商誉可作
为递延收益处理,并在确定期限内确认为收益或将净资产公允价值超过合并成本的差额作为
购买方权益的增加。
4.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核算,兼并企业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
兼并企业款”科目,(或长期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❸ 收购公司的财务处理
收购公司,为企业合并性质。应该按照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处理。
1、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
合并方对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合并方在确认了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后,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2、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控股合并:
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母公司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处理:合并方以支付现金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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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企业兼并过程中的税务会计处理问题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以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各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因此,要求各方取得一致的意见,选择相同的所得税处理方式,再按规定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税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需要清算
企业重组业务,主要是指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企业重组业务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或虽然符合但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有以下三种情况的企业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一是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法人企业;二是企业合并中的被合并企业;三是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的被分立企业。而其他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的重组各方企业不涉及清算,只需要按照规定准备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同时规定,对于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存续企业可以按规定继续享受原税收政策,而注销企业和新设企业不再享受或承继原税收优惠政策。
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备案或由主导方申报确认
按照税法(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业务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果重组各方企业对此项重要业务的税务处理没有把握或者分步实施,需要税务机关及时确认的,也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报确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债务重组为债务人;(二)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三)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四)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五)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由于重组业务复杂,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税务部门在确认税务处理方式时,需要一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判断。《管理办法》就每一种重组方式需要的相关资料,对重组各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说明内容、债务重组应准备的资料、股权收购业务应准备的资料、资产收购业务应准备的资料、企业合并、分立应准备的资料,以及其他应提供和准备的资料都作了详细的规定。重组各方相关资料搜集不全,准备不充分的,将不能被税务机关备案或确认。
❺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具体会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分以下几个步骤:
(1)所有者权益合并。这是权益结合法会计处理的关键。应借记长期投资(被并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贷记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留存利润等账户。
资本公积有时在借方,有时在贷方,留存利润有时小于或等于被并企业账面价值上的留存利润数,这些变化主要取决于实施合并企业对被企业发行股票数额的变化。
当发行股票面值总额小于等于被并企业账面投入资本(即原股本数加资本公积数)时,资本公积在贷方,留存利润数等于被并企业账面数。
当发行股票面值总额大于被并企业投入资本时,则会出现资本公积在借方、留存利润数额小于等于被并企业账面数额的现象。
其具体数额的确定,则取决于下列冲销每一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顺序及数额:被并企业发行在外股票的面值;被并企业资本公积;实施合并企业的资本公积;被并企业的留存利润;购买企业的留存利润。
(2)合并费用的处理。借记有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3)投资数额的分配。借记各项资产及销售成本(被并企业账上的数额)等项目,贷记负债以及销售收入(被并企业账上的数额)、长期投资等账户。
这里资产、负债等项目均以账面价值入账。权益结合法以账面价值记录并入的净资产,账上也不确认商誉,但不等于说被并企业原来账面上不确实的数额不能予以调整。诸如待摊费用等项目,若在实施合并企业已无价值,仍应予以注销。
(5)企业兼并的会计账务扩展阅读:
办理合并登记
合并登记依照合并中不同公司的生灭变化经可分为三种情况办理工商登记:
1、设立登记。企业设立登记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非经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商业活动。
2、变更登记。存续企业合并并行为的完成,使其股东、公司章程、资本结构均发生了重大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无论新设合并、吸收合并都必须导致其中一方或多方当事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这也是中国《公司法》第109条规定法定解散的情形之一,因此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❻ 企业收购会计账务处理
1,甲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2,乙企业不用作出账务处理。
3,收购企业股份的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购买时股价包含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
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卖出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根据情况借、货)
❼ 吸收合并企业的账务处理
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债务,资产并入合并方自身的报表进行核算,原被合并方注销法人。
就是把他们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加入到你们原有科目中去,增加或减少资金。
借:固定资产/存货//原材料资产类科目
贷:应付帐款/短期借款等负债类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权益类科目
(7)企业兼并的会计账务扩展阅读:
吸收合并企业的主要形式
1、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上市公司注销
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于母子公司发展的需要,便于股权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将实现在证券交易所整体上市,同时注销原上市公司。如2008年10月,上海电气集团股份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输配电股份公司实现整体上市。
在这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母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与吸收合并上电股份同时进行,母公司发行的A股全部用于换股合并上电股份,不另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吸收合并完成后,上电股份公司的股份(母公司持有的股份除外)全部转换为母公司发行的A股,其终止上市,法人资格因合并注销,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母公司。
2、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
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随着集团公司的业务发展,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提高集团整体运作效益,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法人地位。
如2008年1月,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软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这次换股吸收合并,东软股份作为合法存续公司,东软集团法人注销,股东对集团公司的出资按照一定比例全部转换为东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全部并入东软股份。
这种吸收合并是以上市公司存续,通过换股改变上市公司股东的过程,集团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相对前一种吸收合并,这种方式程序略简单、时间更快、成功率更高。
3、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企业上市前为了整合内部资源、加快公司的发展,对从事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企业进行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是以某一天为基准日,经过审计确定各个公司的净资产,根据各出资方所占的股权比例,计算出其拥有的净资产值,以此再确定各出资方在存续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比例。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存续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下面的案例中,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是典型的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❽ 吸收合并会计账务如何处理
【问题】 母公司若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子公司丧失法人资格,会计账务如何处理? 【解答】 母公司吸收子公司,这种情形属于会计上的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发生于企业集团内部,这些合并在母公司控制下,实现企业集团内部的资源整合;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被合并方被注销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对于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认;合并方对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资本公积),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❾ 如何进行企业并购后的财务整合
公司并购后的财务整合关于财务重组的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强调一体化的思想。与传统财务管理相比,它最大的要求在于各种信息与数据的最大限度的共享与有效利用。它的决策信息已不再局限于财务信息,而要扩展到业务信息,如有关产、供、销、劳资、物资、设备等方面的信息,而且主要从商品市场信息,扩展到主要从资本市场上获取信息。为此要有一个完备的决策支持系统来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内部和外部相关决策信息和决策辅助信息。
财务管理应能更有利于企业财务的创新。企业的首要核心是企业的财务与经营创新机制,而建立和培育这种机制的重点则是努力使企业的产业结构、投资结构与资本结构朝着顺应消费者与投资者需求的方向发展。
完善和管理型功能。财务管理必须能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有机地结合,以财务会计报告系统为核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计划和控制功能,做到事前有预测和计划,事中有控制和管理,事后有核算和分析。为实现此目的,财务管理着重建立财务预算、财务分析和决策支持系统,并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中增加预算与计划完成情况的控制与分析功能。
注重企业的主观规划能力,也就是战略设计能力。企业的战略设计包括市场的战略设计、组织机构的战略设计、运营过程的战略设计。财务系统是企业运营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除了向外部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再由决策者将信息转化为知识,最后由知识付诸于实际的行动,以便于企业能够取得战略上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