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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8-16 07:10:38

❶ 关于完善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建议与思考

摘要:基于我国小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草案)。为促进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在本文中,笔者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度中企业不经常遇到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索和研究;并根据制度中经济业务会计处理和披露的出发点和原则,重点对制度草案中与该出发点和原则不符的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制度;思考;探索

一、引言

小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市场、充分就业、发展高新技术、推动专业化分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显著作用。但由于小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主要以大中型企业为对象的会计准则和制度显然不适合在小企业实行。对此,国际上已达成共识,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都先后制定了专门适用于小企业的会计制度或财务报告准则,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也非常重视中小企业会计问题,并着力于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的建设。为了简化和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切实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日前,我国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草案)。出于对我国小企业会计问题的关注,笔者结合该制度草案对小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进行了以下思考和探索。

二、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制度草案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并特别指出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不包括股权投资),但不包括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经营规模较小企业的是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的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界定。笔者认为,制度草案在适用范围上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制度草案对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能否适用小会计制度没有明确。

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与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小企业类似,其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政府部门(主要是税务机关)、债权人。在这类企业中,投资者与经营者常常合一,其所需信息大都可从内部直接获得,对会计信息的依赖程度不高。因此,这类中型企业不适用于以上市公司为主要对象的《企业会计制度》。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和相关性原则,该类企业也应适用简化的和主要针对税务机关和债权人的会计制度。笔者认为扩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将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纳入其中,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而且,这样做还可以极大增强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对按国家有关标准界定的小企业,制度草案没有再对它们按照规模大小及经营特点分类作出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以建筑业为例,国家规定的小企业界定标准为:职工6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那么只有职工20-30人、资产和销售额均为百万元以下的小施工队与拥有500余名职工、资产总额3000余万元、销售额2000余万元的建筑公司相比,其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都要简单和容易的多。如果要求他们按照同一会计制度处理会计事项,显然不够合理。笔者认为,制度应该根据经营规模及特点,对按国家有关标准界定的小企业再进行适当的分类,分别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以便于增强制度的适用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关于小企业日常经营中不经常遇到的经济业务

制度草案对一些企业日常经营中不经常遇到的业务,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合并报表等,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仅仅指出,对这类业务应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目的、具体规定及面向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是明显不同的。那么,在存在这类《小企业会计制度》未曾规范的经济业务时,将直接导致小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不统一性,造成关于这类业务的会计信息与关于日常业务的会计信息之间的不可比,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提出的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中建议中小企业适用简化的企业会计准则。笔者认为这对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很有启发。对日常经营中不经常遇到的业务,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合并报表等,可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以《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基础,对其进行适当合理的简化,使其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处理原则,将其纳入《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范围。这样做不仅能解决前述不同业务分别适用不同制度的弊端,而且还为中小企业向大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转型奠定了会计基础,同时也有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国际协调。

四、关于制度中经济业务会计处理和披露的出发点和原则

因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国家税务部门,具体来说就是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海关等,所以从总体上看制度草案对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是从尽量符合税法这一出发点和原则设计的。但是,在制度草案中,仍有许多的规定与该出发点不相协调,甚至与其相悖。

(一)、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未考虑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制度草案忽略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例如,根据制度草案关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使用规定,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应借记“在途物资”、“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而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在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在付款后,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显然,制度草案没有考虑到所购物资是否已入库或已付款的情形,这会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违规抵扣,为小企业会计人员增添了额外的负担和麻烦。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规定不明确

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是不同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应税销售额全额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区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制度草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规定较为模糊。例如,根据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的账务处理规定,收到应收商业票据或发生应收款项时,按相应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或“应收款项”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票据”或“应收款项”科目。制度草案明显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怎样进行账务处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规定与所得税法不一致

所得税法规定除特殊企业外,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人民币800元。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所得税前列支标准以企业可列支的计税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而制度草案规定,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应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按照制度草案的规定,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重新计算调整可列的工资及福利费等费用,这显然和制度的出发点不符。笔者认为,制度中可增列“计税薪资及经费”科目,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实际应付工资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时可在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以及以可在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为依据计算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这样就可使制度与所得税法关于工资、福利费等费用的规定相一致。

(四)、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未规定税收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处理

制度草案只是对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而关于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税收的会计处理,制度草案中并未规定。

(五)、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对借款费用的处理忽略了所得税法的要求

制度草案规定,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按税法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这一处理忽略了所得税法对于不得扣除的借款费用的规定。例如,根据所得税法,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制度草案的这项规定显然违背了制度的出发点和处理原则。

(六)、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规定的管理费用的范围与所得税法不一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在税前列支的管理费用的涵盖范围比制度草案大。可在税前列支的管理费用包括了开办费摊销、消防、绿化、外事费等,而制度草案规定的营业及管理费用就不含上述四项费用。

(七)、制度草案中关于利润表的规定未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要求

制度草案中规定的利润表仍然采用通用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所要求提供的数据很少涉及。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同志曾经专门指出,中小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制要考虑到报表主要使用对象税务部门的要求;中小企业会计报表可以专用报表形式编制。笔者认为,将小企业的会计报表特别是利润表以专用报表形式――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要求来编制是较为恰当的选择。这样做不仅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处理原则,而且也减少了企业会计人员的重复劳动,提高了会计税务处理的效率,体现了成本效益原则,还增强了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性。

五、结束语

由于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小企业会计制度与我国现行的、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且我国历史上从未制定过小企业会计制度,因此我们必须以科学、合理、慎重的态度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工作。笔者希望以上的思考和探索能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度建设作出有益的贡献。可以相信,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我国新型企业会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有效的促进我国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资料:

(1)财政部会计司编《企业会计制度讲解》(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2)陈毓圭应唯《关于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载《会计研究》2001年第12期)

(3)汪祥耀著《英国会计准则研究与比较》(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版)

(4)中国会计学会编《会计监管专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5)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制度》(草案)(2003年12月发布)

(6)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7)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会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8)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经济法规汇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

❷ 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规范的两种形式,它们之间有相通的地方,也各有自己的侧重点。‍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与事项)或特别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该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必须引用的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企业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会计问题作出处理的规定。人们学习了一份具体的会计准则,将会熟练地了解特定会计业务的会计处理的全过程。
会计制度则采取另一种形式。它是以某一特定部门特定行业或所有部门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从这里可以看到,会计准则同会计制度有两个最主要的差别:
一是规范的对象不同;具体准则按经济业务或项目,制度按一个企业;
二是规范的重点不同:准则侧重于确认和计量,制度侧重于记录和报告,确认和计量的内容有机地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
这样,准则重点是规范会计决策的过程,而制度是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和结果。采用准则的形式可引导会计人员从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开始考虑进一步决定怎样记录和报告(披露);采用制度的形式,会计人员能直接使用科目进行记录,并按规定程序和格式编制报表。对比起来,准则比较抽象,比较难学难懂,操作性较差;而制度比较具体,容易了解和操作。
但准则的优点是“准则比较原则、概括,在表述方式上更接近于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体例,能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掌握财务会计的全过程,并能举一反三,增强解决新问题的本领;制度的优点是在表述方式上使用了我国广大会计人员所熟悉的报表加分录的形式,容易被广大会计人员所接受,操作方便,易懂易学。同时它们两者之间也有相同的地方。
首先,会计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的,会计制度也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的,即两者的功用是一致的。
其次,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的目的,在于确保企业依次进行会计核算能够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会计信息,为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体系的目的也是如此。
‍从这点上讲,两者的目的和出发点也是一致的。再者,在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属于行政法规,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具有约束作用。鉴于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这种交叉互补关系,应该尽量使之协调统一,要力避制造准则与制度之间新的矛盾。而且它们可以结合起来运用。

❸ 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区别

《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区别

两个会计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企业会计制度》的一种简化,二者的适用范围是根据企业规模来确定的,由于企业规模的不同,对企业财务核算及财务报告的要求也不同,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对外要求报送的会计报表除传统的两表外,还包括现金流量表等,而对小企业只要求报送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对现金流量表不作强制性规定。

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该制度是在遵循一般会计核算原则的条件下,结合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小企业的界定,遵循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以工业企业为例,《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规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
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 000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 000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 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
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企业。”按新的中小企业标准,我国小企业占工业企业法人总数的近95%,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近50%,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不少企业会计机构不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规范,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因此《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对于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多方面与《企业会计制度》有着较大的不同,需要业界注意。

一、对于会计科目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从整体上来看,调整情况可以分为下列几种类型:取消了小企业一般不可能发生或发生频率较小的交易或事项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如“应收补贴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应付债券”“专项应付款”“补贴收入”“已归还投资”等;取消了小企业因简化或改变会计程序而不再涉及的会计科目,如不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所涉及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待处理财产损益”“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未确认融资费用”“预计负债”“递延税款”等科目;合并了一些小企业没有必要划分过细的交易或事项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如把“原材料”和“包装物”两个科目合并为“材料”科目核算,不单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而将两者合并为“应收股息”科目等;保留了小企业可能发生的与大中型企业同性质的交易或事项所对应的会计科目。

二、简化了部分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简化了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简化了所得税的核算。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简化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方法。简化了借款费用的核算方法。不计提和确认预计负债。

三、吸收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和新准则

吸收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新内容。吸收了接受捐赠资产处理的新规定。完善了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四、简化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简化了对外报送会计报表的内容。简化了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❹ 中小企业适用什么会计制度

选“小企业会计制度”
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这里的“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经营规模较小”则是《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❺ 小企业会计制度和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不同方面
(一)适用范围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原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因此可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如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为应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装物归并为材料科目等。第二,小企业会计核算简化或者没有某科目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从而可少设。如资产科目少设了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各项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未确认融资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负债科目少设了应付股利、预计负债、应付债券;所有者权益科目少设了已归还投资;损益类科目少设了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账务处理不同
1.资产清查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简明扼要,与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内容相符。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已取消了资产待处理项目,企业在编报前必须将待处理的资产进行处理,因此财产清查还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多余。
2.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计提减值准备时需要进行较多的职业判断,而小企业会计人员少,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更少,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款项计提跌价或坏账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3.简化长期投资的核算。小企业投资的业务比较少,按重要性原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简化了的成本法或简化的权益法核算。
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成本法的规定,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制度中不要求严格区分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还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但如果在投资当年取得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则应冲减投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简化核算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取得投资时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的规定,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入账,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不对该差额进行摊销。
第二,不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权益法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小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但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具体解释中只要求在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时,小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增加或减少投资收益,而没有规定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没有设三级科目,也无法反映是否要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笔者的理解是为了简化核算,不对其进行处理。
4.简化了专门借款费用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核算,要求企业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至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必与资产支出数挂钩。这简化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算手续,但可能会导致资本化金额夸大,进而多计固定资产价值,少计本期利润,但长远看又会使未来时期的折旧费用予以抵销。
5. 简化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价款和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作为其入账价值,这避免了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及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较为繁琐的计算。
6. 简化了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可见,所得税的账务处理采用了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付税款法,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均在本期确认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费用,而不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加以反映。这简化了时间性差异的核算。
7. 其他资产核算方法的简化。《小企业会计准则》还简化了一些资产的转移价值核算方法。如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要求采用一次摊销或分次摊销法,没有要求按五五摊销法;短期投资期末按总成本与总市价孰低计量,不需要分项比较计量,在短期投资转让时可不结转其已提的跌价准备。
8. 待转资产价值核算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是外商投资企业待转的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非现金资产类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终企业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中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运用扩展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企业。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是小企业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其核算内容不仅包括了小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还包括了接受现金资产的捐赠。其账务处理为:小企业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非现金资产类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如果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和“资本公积”,期末如果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所得额,分期进行上述转账处理。这使小企业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更全面,核算也更趋于合理。增加了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2003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及时地增加了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用以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
(四)财务报告方面的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只要求小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而且报表的内容比较简单。如根据小企业业务比较简单,有些业务发生的可能性很少的情况,删除了若干项目。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中减少了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递延税款借项等项目,负债中减少了预收账款、应付股利、专项应付款、递延税款贷项等项目,所有者权益中减少了已归还投资项目。利润表中减少了补贴收入项目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写法简化
如《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总说明的第12和13条中规定了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中的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原则,在以后的各项资产计价中不再重复这两类业务中的资产计价方法,这减少了制度的篇幅,阅读起来更简明。而《企业会计准则》中在规定每一种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时都要重复说明,以非货币性交易换的资产和以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如何确定其入账价值,写法上不够简化。
(二)简化了核算方法
通过上述不同方面的比较可见,《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简单。如合并了4个一级科目,减少了25个一级科目;基本财务报表项目减少了9个;部分资产计价方法简化了,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价;有关会计事项的核算方法简化了,如资产清查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所得税的核算、期末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等。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化不是更改核算方法,处理上仍保持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以便将来随着小企业规模发生变化,转换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可减少需要调整和说明的内容。因为我国划分小企业是以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额和雇员人数及是否对外筹资为标准,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

❻ 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一般企业会计制度的区别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以同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 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 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侧重点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在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将陆续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❼ 我国《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包括现金流量表吗

《小企业会计制度》(十六)条: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而不是必须包括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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