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委托代加工会计处理
① 工业企业委托加工零部件完整的会计处理。
发出: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消费税
贷:现金/银行存款
收回: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② 企业发生委托加工业务的账务处理
委托方的账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1、拨付委托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1)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2)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抵扣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4、收回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按实际成本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贷:委托加工物资
③ 委托加工会计分录
(一)委托方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的会计分录:
(1)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后,按合同向受托方发出委托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对于发生的运杂费,做如下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2)受托方加工完成时,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消费税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3)运回加工物资过程中支付的运杂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4)委托加工物资运抵仓库,办理入库: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二)受托方的会计核算流程:
(1)收到受托加工的物资材料时,不需做账,不需在账簿中确认,只需要在备查簿中备查登记。
(2)在加工过程中:
对于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人工成本,做如下分录: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
(3)加工完成后,交付给委托方时,做如下分录:
①确认加工劳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应交消费税
②结转加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③将原来备查登记的受托加工物资注销。
(4)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1、收到委托加工钢结构件的原料,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2、为其他单位加工钢结构件发生的成本,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xx加工件贷:原材料贷:应付职工薪酬
贷:制造费用(分摊的制造费用)
3、加工钢结构件完成加工任务,检验合格,移交委托单位: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接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成产成本
⑤ 企业委托加工的账务处理
这种处理方式不对,因为在税法上面已经将这种情况定义为销售商品来征收增值税,不再是委托加工业务了。
细则看第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颁布时间:2008-12-18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释义看第一条释义的2的(2),释义是具有司法效力的。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规定。
本条对原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作了少量文字修改,主要是根据新近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习惯,将原条例第一条中的“纳税义务人”直接修改为“纳税人”。纳税人是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税收制度的一项基本要素,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特定税种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也直接体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广度。因此,明确纳税人的范围,是各个税种的法律法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界定纳税人的范围。
1.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
这是界定增值税纳税人的第一个条件,是税收主权的直接体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行政区域的设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虽然是我国的领土,但由于其实行有别于祖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留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豁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在税收制度上一般给予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同的待遇,所以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是纳税人在境内。也就是说,只要销售货物的行为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或者进口货物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否在境内登记注册、居住地是否在境内,就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
2.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
这是界定增值税纳税人的第二个条件,也可以说是明确了应税行为的范围,即征税范围。根据本条规定,并非从事所有的生产经营行为的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而是只有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的人才是增值税纳税人。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尚未包括所有的商品和劳务的生产流通领域,仍然有一些经营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即转让方以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等为对价,将自己拥有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给购买方的行为。这里的交换对价不要求完全经济意义上的等价,转让的也是所有权,即完整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也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一些肉眼无法识别的货物,但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由于我国税收体系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征税的制度,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所以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销售货物”不包括“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由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一般的工业生产领域关系密切,而且很多工业生产者同时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存在很多加工、修理修配行为。为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导致重复征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不是作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这些材料的所有权及最终形成的产品的所有权都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收取加工费。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或者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征税范围。
(3)进口货物。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种应税行为不同的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卖”,而进口货物是“买”,两者在买卖关系上是反向的,似乎不具有共性,也不宜纳入同一税种的征税范围。但从增值税原理来看,增值税属于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给消费者负担,实际上是对消费行为征税,而进口货物虽然不是在进口国生产的,却是在进口国消费的,因此有必要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另外,进出口货物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管辖,出口国为了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往往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如果进口国不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则进口货物是不含税的,而相同或者类似的本国货物则是含税的,两者的竞争就不在同一起跑线上。所以为了确保进口货物与本国货物的公平竞争,保证税负平衡,各国往往都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本条也作了如此规定。
⑥ 受人委托加工产品怎么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有关规定:
1、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原材料”科目核算范围内。
2、工业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在制造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品,在“库存商品”科目中核算。
因此,受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1、接受客户交付的原材料等
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应当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2、发生的加工人工、制造等费用
借:生产成本——代制品
贷:应付工资、制造费用 等科目
3、完工入库
借:库存商品——代制品
贷:生产成本——代制品
4、收取加工费
借:应收账款 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结转代制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
贷:库存商品——代制品
(6)企业内部委托代加工会计处理扩展阅读:
第十二条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定做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做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赔偿。
二、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做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做方不再需要的,委托方应赔偿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定做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做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委托方应当偿付定做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做物毁损、灭失的,由委托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做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做方偿付违约金____ 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做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做方同意,提前交付定做物,定做方有权拒收。
⑦ 关于代加工的会计处理,如何交税
1.办理下脚料回收或期末办理退库时:
借:原材料—下脚料
贷: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如果下脚料是在委托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应冲减委托加工物资:
借:材料—下脚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1.出售时:
借:现金(应收帐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原材料—下脚料
如果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非常少,可收回金额不大。根据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企业也可简化处理,不办理退库冲减成本,只是在出售时确认为收入。
⑧ 受托加工企业会计分录如何做
关于加工物资的双方的账务处理
一,受托方:
单位是来料加工企业,所有原材料都由下订单的客户提供,只收取加工费,账务处理
如下。
受托方取得加工费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
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贷:应付职工薪酬
贷: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二、委托加工 受托方的会计分录如下:
1、拨付委托加工物质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收回加工物资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