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法注册会计师鉴证
㈠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包括审计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其它法定审计业务。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项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法规、行政规定的其它审计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包括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在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代理纳税申报;代理记帐;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章程和其它经济文件;培训财务会计人员;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资产评估。其它法定审计业务,包括“三资企业的验资、会计报表的审计;股份投制企业的验资,改组审计、年度、中期、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
cpa业务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
鉴证业务又分为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相关服务分为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服务、会计服务、管理咨询
具体内容详见CPA教材第二章
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定义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可分类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两种形式,在国外还有有限责任合伙制(LLP)。 在中国,政府发给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在社会上承办会计业务的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1928年,国民党政府规定,经会计师类科高等考试或会计师检核合格,取得会计师资格,领有政府机构发给的会计师证书的,可以充当会计师。会计师向省、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后,可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10月24日颁发了《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会计师,得以会计师名义在当地市(县)执行业务,或者联合组成会计服务所执行业务,但执行业务时,应由会计师个人署名负责。后因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种会计师制度逐渐失去作用,名存实亡。1980年,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政策的需要,财政部于12月23日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按照规定,会计顾问处即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承办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业务的独立单位。成立时,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平时应受其监督。
会计顾问处承办下列业务:①检查会计账目,提出查帐报告书;②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制度的执行;③为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咨询,提供建议和意见;④代办申报所得税、申请专利权、企业成立及变更的登记、债权债务的清理、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⑤参与拟订公司章程、经济合同、协议、契约及有关财务会计的各种文件等事项;⑥在发生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时,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工作;⑦担任委托单位的常年会计顾问,办理上列各项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在美、英、日、法、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很快,而且许多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起来组成规模庞大的合伙公司。有些公司已成为国际性组织,分支机构遍及世界各地,其业务从过去的审计、代申报税金、公司登记、股票管理、公证、诉讼代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清算人等,发展到全面提供经济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咨询服务,业务内容已大大超出会计范围。其中,一些较大的国际性合伙公司在中国已设立了常驻代表处或派驻了常驻代表。 在中国,社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地位的认可,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历史过程,会计师事务所自身也走过了一条坎坷不平的发展道路。在改革开放初期,一批三资企业应运而生,客观上要求按照国际惯例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进行独立审计。一批老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用自己的知识为刚刚兴起的市场经济服务,如1981年新中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产生。
随着1992年后市场体制在中国的建立,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资本市场空前活跃,人们也把会计师事务所看作盈利性的第三产业,投入了极大的热情。许多政府部门加大了支持的力度,竞相创办会计师事务所,并不断追加投资、充实人员、规范制度,促进了会计师事务所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人们开始认识到:发展会计师事务所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基,发展会计师事务所是实现政府职能转换,构建市场经济机制,重新调整社会分工,促进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会计师事务所的产生与发展,也是区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标志。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仅仅视为市场经济的服务所,追逐盈利的第三产业,更是担负着历史赋予特定社会职能的市场经济独立主体。为此,就必须把会计师事务所办成真正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尽快实现其职能到位,1999年以来政府管理部门断然采取措施,促其加速完成了脱钩改制。回顾会计师事务所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出,它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有着重要地位。 在中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纽带,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不以盈利为首要目标、具有法定社会职能的第三人。它一方面担负着塑造市场经济微观主体,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重任;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具体执行者。由于社会经济资源的稀缺性和微观主体经营活动的逐利性,国家总是通过立法和政府制定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人力政策及一系列行政法规实施对经济的调控,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职能就是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市场微观主体的行为和经营结果进行规范调整,从而使国家的意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得到实现,使“法制”过渡到“法治”,“以法治国”转变为“依法治国”,把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最终达到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目标。因此,会计中介机构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担当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一、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者。
在世界发达国家,会计中介机构被形象地比喻为“经济警察”。1997年,自国有企业的年终财务决算全部交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微观经济领域,会计师事务所的活动空间得以扩大,监督作用得到加强。三资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必须经注册会计师核准后,才能在法律上生效,政府有关部门和投资人也才能据此对企业实施管理和作出决策;所有法人企业和非法人经济实体的资本金,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核实后,工商部门才能批准其成立。在宏观经济领域,会计师事务所可按照政府的特定需要进行专项监督,如对财政收入是否按规定级次划分,是否依法征税进行检查,对近年来出现的非法集资案、经济诈骗案进行清理追索,对有关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家拨付的生产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查证核实,等等。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使注册会计师成为活跃在中国经济舞台上的一支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
二、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评价者。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独立审计,首先要对企业遵守制度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并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一方面对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遵守一贯性原则发表意见;另一方面判断企业的财务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从而确定抽样审计的范围、样本数量和审计重点。注册会计师在这个审计阶段,实质上是对企业依据内控制度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和实施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裁定,从而使企业行为得到规范,并步入良性发展的道路。因此,在国际上也把注册会计师称作“经济裁判”。
三、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的鉴证者。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符合性测试之后,要对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有关资料进行实质性测试和鉴定。一方面对企业资产负债的质和量进行检查核实,从而确定企业的真正规模、实力和资信状况;另一方面,对企业收入费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确认,从而核准企业利润,确定其应纳税额。尤其是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时,证券管理部门依据注册会计师审核鉴证的企业资产、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确定是否批准其发行上市。在上市运作以后,投资人依据注册会计师审核鉴证的企业经营成果,决定投资额的增减和利润的分配。由于注册会计师审核鉴证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国外也会把会计师事务所称作“经济法庭”。
四、投资人权益的维护者。
随着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投资人与经营者之间形成受托的经济责任关系,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转移到经营者手中,这就要求独立于二者之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地评价、确认和反映经营者业绩,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注册会计师对企业依法审计作出的审计结论直接影响着股东的信心,决定着股票的价格、公司的兴衰和经营者的命运。虽然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来自被审企业,由经营者决定,但它的生存与发展主要受制于能否依法执业。面对投资人与经营者、法与利的矛盾冲突,会计中介机构往往选择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出具不同意见的审计报告,做到对国家、企业和投资人负责。因此,注册会计师常常被人们称为“经济卫士”。
五、资本流动的引导者。
在资本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向社会披露募股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募集资金的用途、预期收益等信息,引导股民的资本投向。在股票上市流通后,则通过公布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引导资本的流动。在直接投资领域,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间的合资、参股、控股、购买等投资活动,通过资产评估、价值认定、财务审计加以规范和引导。在间接投资领域,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则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借款人资信的评估和抵押资产价值的评定做出决策。当今会计师事务所对资本流动已从间接引导过渡到直接引导,”五大”的融资代理业务发展迅速,已显示出其他中介组织不可比拟的优势。这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业务,职能作用在不断扩大。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也要在资本供应者和资本需要者之间充当信息中介,把资本引向优势产业,使资本的所有者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实现资本盈利性和安全性的统一。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组织形式的选择,就世界范围来看,会计师事务所有多种组织形式。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组织形式。本文拟对这两种组织形式进行比较,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寻找出一种适合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并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出资者所负的责任不同。在合伙制形式下,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如果不足,则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并且,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制对投资人的约束力就要小得多,事务所的财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分离,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合伙制小得多。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近二十多年时间内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总体竞争力有了很大提高。
截至2012年3月31日,全行业共有事务所8023家,注册会计师97472人。12家大型事务所获得H股审计资格。此外,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有70家事务所在香港或其他境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90家;49家具有证券资格的事务所在香港或其他境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设立64家。
为鼓励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我国政府先后发布实施了《关于推动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的若干意见》等若干政策,为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尤其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发布实施,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将进一步引领推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多元化、国际化、品牌化的发展。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体系正日益完善,执业准则国际趋同,国家对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扶持力度明显加大,以及国内外经济合作加深产生的对会计、审计、咨询等业务需求的快速增长,使得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迎来转型发展与跨越的关键时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合伙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但在具体做法上已出现多种形式。
注册会计师服务行业是服务改革开放和证券市场审计监督和专业服务的重要力量,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超过350万家。
(一)国有所。即所谓的“挂靠所”。中国在开创注册会计师事业之初,会计师事务所是通过挂靠于某一国家机关而建立起来。
(二)合伙所。合伙所是《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一种形式。该法允许个人合伙发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将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组建的首选形式。
(三)合作所。合作所是由从业人员发起组织的,承担有限责任的,集体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上海的浦东事务所就是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投资12%,上海市南市区审计局工会投资12%,事务所员工投资76%成立的。
(四)有限责任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五)集团所。
(六)个人所。深圳注册会计师条例中规定:有10年以上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的专业人员可申请设立个人事务所。
㈢ 会计事务所是干什么的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
(3)三资企业法注册会计师鉴证扩展阅读
会计师事务所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纽带,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不以盈利为首要目标、具有法定社会职能的第三人。它一方面担负着塑造市场经济微观主体,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重任;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具体执行者。
由于社会经济资源的稀缺性和微观主体经营活动的逐利性,国家总是通过立法和政府制定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人力政策及一系列行政法规实施对经济的调控,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职能就是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市场微观主体的行为和经营结果进行规范调整,
㈣ 三资企业法指什么
三资”企业法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并不多,但却是历年的必考内容。从出题情况来看,分值主要集中在《中外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两块,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有所侧重。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
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在合营主体方面应注意:中国的合营者不能是个人,而外国的合营者可以是个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合资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25% ;
3. 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回收投资;
4. 合资企业建立由董事会、经理会组成的组织机构,实行企业内部治理制度。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申请
1. 设立程序: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共同申请——主管部门或受托机关批准——合营各方谈判——签订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2. 注意协议、合同和章程的区别: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书面文件。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书面文件 。
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意见而订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书
面文件。
注意:当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内容发生抵触时,以合同规定为准。
(二)审批
1. 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即受托机关)。注意:受托机关的批准
权限。属于受托机关批准的合营企业有两类:一是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二是不需要国家增拨原
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
2. 不予批准设立的几种情形
( 1 )有损中国主权的;
( 2 )违反中国法律的;
( 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 4 )造成环境污染的;
( 5 )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 。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
资本和出资要求
(一)注册资本
1. 注册资本是指合营各方认缴的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它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少于投资总额的,可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通过借贷来弥补其差额,因此,投资总额等于注册资本加上企业借款。具体注册
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要求,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
(二)合营各方的出资要求
1. 出资方式
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但外国合营者以实物出资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
资需满足特殊要求。而且只有中方合营者才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2. 出资期限
合营合同可以规定一次性出资,也可以规定分期出资。如果一次性出资,合营各方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六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
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合营各方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 ,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组织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 1/3 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注意需要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定的事项:
( 1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 2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 3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 4 )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经营管理工作
(一)合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同等条件下,应优
先在中国购买。
(二)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鼓励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但合营企业也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其中,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
中国需要进口的,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
注意合营企业的如下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收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1.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2.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合营清算的会计报表。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期限与解散
(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
在距合营期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共有 6 项解散理由。其中应注意以下事由:
1.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 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3.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此种情况下,因违约而终止合营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对方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
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
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并不折算成股份。合作各方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收益分配
和亏损分担。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可以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方式多样。可以是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或委托管理制。
4.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程序
1. 具体程序:由中方合作者提出设立申请——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2. 注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特殊事项,具体如下:
( 1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由其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 2 )自筹资金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 3 )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的或者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 4 )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情形。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
组织形式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不具备中国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作各方不以
出资额或提供的出资条件对企业承担责任,而是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对企业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
从已往的出题来看,这部分应该是考查的重点。
(一)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等变化,确须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投资与合作条件
1. 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合作各方以自有
财产出资的,不能以该财产对外设立抵押或其他担保。
2. 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各方的出资比例通过合作合同约定,但是外方合作者的出资不得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
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
(一)组织机构
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多样,具体有下列三种:
1. 董事会制: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2. 联合管理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3. 委托管理制:经合作各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将合作企业委托合作一方进行管理,他方不参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之外的第三方负责经
营管理。
(二)议事规则
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或主任召集并主持, 1/3 以上的董事或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
。开会的条件为必须有 2/3 以上的董事或委员出席才能开会,作出一般决议的条件为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作出特别决议必须
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
投资回收
合作企业一般采用让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并且通常约定合作企业在合作期满时,其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
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
与清算
(一)合营期限
合营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合作企业合作期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 180 天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
请。合作企业中,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并已回收完毕的,不再延长合作期限。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延长的,可向审批
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二)解散事由
中外合作企业解散的事由如下: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
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出现;合作企业违法,被依法责令
关闭 。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外资企业的特征
1. 外资企业的资本全部来自于外国投资者,利润和风险也全部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
2. 外资企业是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3. 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一)申请行业限制
国家鼓励设立产品出口型或技术先进型的外资企业。
1. 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通信;我国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
行业。
2. 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和租赁。
(二)审批
1. 审批机关: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批。
2. 注意属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两个特别事项:
( 1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 2 )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三、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一)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要设立承担其他责任的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1. 出资方式: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注意: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1 )是外国投资者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注意这里强调所有权的享有,光有使用权是不可以的;
( 2 )是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适销产品的。并且其作价金额不能超过其注册资本的 20% 。
2. 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可以一次出资,也可以分期出资。 如果是分期出资,最后一次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年内缴清,其第一
次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投资额的 15% ,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90 天内缴清。
四、外资企业的终止和清算
(一)终止事由:
1. 经营期限届满;
2.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 破产;
5.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 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二)清算:
清算人员:外资企业解散后要成立清算委员会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
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㈤ 简述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也即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以下三方面的业务:
(一)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1.设计财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
3.代理记账;
4.代理纳税申报;
5.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
6.培训会计人员;
7.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
8.资产评估;
9.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10.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三)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或细则,以及有关三资企业税法的规定,三资企业的验资业务、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验资业务包括设立时验资和资本变更时验资;审计业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
2.根据公司法《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及证券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审计业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以及这些企业的验资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办理。
3.除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也应由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㈥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只要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并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而且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就可以组成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进行独立审计工作。
国际会计师是指通过国际会计认证机构认证的、懂得国际会计准则和运作模式的会计师,拥有国际会计师的身份即 获得法律赋予执业资格权利 可在国际范围内执业 的会计师 。而国内的注册会计师只是 国内承认的执业资格,其执业范围只在国内。 在国际上不被认可。证书的含金量和就业范围明显不如国际认证的证书。
ACCA在国内称为"国际注册会计师",实际上是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的缩写,它是英国具有特许头衔的4家注册会计师协会之一,也是当今最知名的国际性会计师组织之一。ACCA资格被认为是"国际财会界的通行证"。许多国家立法许可ACCA会员从事审计、投资顾问和破产执行工作。ACCA在欧洲会计专家协会(FEE)、亚太会计师联合会(CAPA)和加勒比特许会计师协会(ICAC)等会计组织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小编再送一个2018年考试资料包,可以分享给小伙伴,自提,戳:ACCA资料【新手指南】+内部讲义+解析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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