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会计处理
❶ 请问外资企业收到注册资本为美元的,会计分录怎么做资产负债表怎么填
一、实收资本按收到外币当日汇率折算的记帐本位币记账。
二、按收到当日汇率
借:银行存款-美元 100W美元
贷:实收资本 683W人民币(假设汇率为6.83)
借或贷: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月底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是683W,银行存款按月底汇率折为人民币,两者差额放在汇兑损益。
三、不得使用协议汇率或者近似汇率,必须为当日即期汇率,所以收到外币资本,也不存在汇兑差额问题,没有损益。假如收到的外币没有立即在银行换为人民币,那么在以后的活动中还为人民币后再计算汇兑损益。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会计处理扩展阅读:
一般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❷ 新《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帐务处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科目设置异同2007/07/21 19:13 由于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会计科目作了较大改变,本文试对新会计科目体系中除涉及金融和生物类特别科目外的其他科目与《企业会计制度》(2001)中相关科目作一比较分析。
一、未作任何改变的科目
这类科目主要有:①资产类:“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②负债类:“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未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③所有者权益类:“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等科目。④成本类:“生产成本”等科目。⑤损益类:“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
二、科目名称改变但实质内容未改变
这类科目主要有“库存现金”和“所得税费用”两个科目。制度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但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包括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动用的银行存款,从这一点来看科目涵盖的内容是不一致的,因此将“现金”科目改为“库存现金”科目是合理的。更改后的“所得税费用”科目与制度中的“所得税”科目核算内容相同,均为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只是名称改变而已。
三、科目名称改变且实质内容发生改变
1.资产类。“材料采购”科目,制度中“物资采购”科目用来核算企业购入的材料、商品等的采购成本,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也通过本科目核算。而“材料采购”科目只用来核算工业企业购入的材料,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一律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损益类。其他业务成本,本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其他业务成本,不核算其他业务发生和税费及销售费用,与“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有一定的区别。
营业税金及附加,本科目不仅核算主营业务产生的税金及附加,也核算其他业务产生的税金及附加。这反映了我国淡化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区分,因为不管是主营业务还是其他业务都属于日常业务,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作为费用,不再区分。
销售费用,本科目用来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与“营业费用”科目相比核算内容减少。
四、科目名称未变但实质内容发生改变
1.资产类。应收票据:制度明确规定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新会计准则取消了这一内容,在“坏账准备”科目中明确应收票据也要计提坏账准备。
预付账款:本科目的核算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第一,预付工程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再直接记入“在建工程”科目。第二,制度规定,预付账款不能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应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备。新会计准则规定只要是预付账款均可计提坏账准备。第三,科目的位置由原来放在坏账准备之后调整到坏账准备这前。
坏账准备:本科目的核算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第一,计提基础由制度对“应由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扩大到对全部的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等。第二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又收回,可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第二,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不再是余额百分比法、赊销百分比法和账龄百分比法,百是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准备。也可以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资产负债表日这些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本科目的核算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第一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因为,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份额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商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份额不调整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份额则将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权益法)。第二,“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改为“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第三,将制度中“被投资单位因增资单位因增资扩股而增加的所有者权益,按持股比例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改为“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其他权益变动),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第四,未对因改变持有目的而重新分类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
固定资产:本科目增加了两个核算内容:第一,建造承包商的临时设施以及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也在本科目核算。第二,固定资产原价中要考虑弃置费用的内容。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转回。
在建工程:本科目的核算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第一,企业预付的工程款先记入“预付账款”科目,期末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第二,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度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度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结转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XX工程)。第四,设置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等明细科目,取消了“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其他支出”三个明细科目。
工程物资:取消了“预付大型设备款”明细科目,并且未明确规定其预付款该如何处理。
无形资产: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发生了如下改变:第一,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第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开发成本先归依在“开发支出”科目,应予以资本化的金额则转入“无形资产”科目。第三,无形资产的摊销分为可以合理确定年限的在受益年限内摊销,不能合理确定年限的采用减值无形资产,这样更能够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规模及摊销情况。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能转回。长期待摊费用:本科目取消了以下项目:第一,开办费,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在发生当期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第二。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则在发生时直接让入当期损益。
2.负债类。长期借款:本科目核算内容的主要改变是:第一,借入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第二,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长期借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而不是按借款本金和实际利率计算。
应付债券:本科目核算内容的主要变化是:第一,将“溢(折)价”明细科目改为“利息调整”明细科目。第二,计算每期利息费用时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与票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票面利率。三制度规定,发行可转抽象公司债券应单独设置“可转换公司债券”明细科目核算,发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以及转换为股票之前,应按一般债券进行账务处理。新会计准则规定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的面值,贷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按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第四,债券到期的会计处理也发生了改变:制度规定直接冲减应付债券就可以了,但新会计准则指出如果“利息调整”科目有余额还要调整“财务费用”、“制度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长期应付款:增加了“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的核算。
专项应付款:制度将专项应付款定义为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拨入时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则转入“酱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新会计准则规定,专项应付款是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才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同时也明确了只有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才能转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预计负债:新增了资产弃置义务的核算。由资产弃置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固定资产或油氯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所有者权益类。实收资本:本科目新增了以下项目:第一,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已归还投资”明细科目核算。第二,因购股票在冲减实收资本的同时增加“库存股”。
资本公积:取消了“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接受捐赠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规定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应采用交易当日即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汇率或近似汇率,不产生折算差额,因此取消了“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明细科目。同时,也取消了“股权投资准备”和“拨款转入”明细科目。
盈余公积:增加了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按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
4.成本类。制造费用: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管理费用核算,而制度规定在制造费用核算。
5.损益类。主营业务收入:制度规定按实际金额确定收入,而新会计准则对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营业收入采用按应上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计价。
营业外收入:新会计准则增加了原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的有关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政府补助等。
管理费用:本科目新增了以下项目:第一,企业生产车间(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的核算;第二,开办费在发的当期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原计入管理费用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坏账准备等统一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五、将同类型的科目合并
周转材料:包括了制度中“包装物”和“低值易用品”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
应付职工薪酬:第一,包括了制度中“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中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属于“其他应交款”核算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第二,新增原来不作为负债核算的内容,包括发放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和股份支付。
发出商品:包括了制度中“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发出商品”的核算内容,也就是核算商品已发生但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业务。
应交税费:包括了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中的教育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河道维护费等。
六、取消和新增的会计科目
1、取消了一些科目。①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②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其核算内容根据金融资产的分类分别由“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③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如果是持有至到期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其他短期投资应作为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价不再计提减值准备。④应收补贴款:其核算内容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⑤自制半成品。⑥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委托贷款、待转资产价值。⑦已归还投资:其核算内容转入“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核算。⑧补贴收入,其核算内容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⑨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表中未单独设置这两个科目,但是在解释“在建工程”科目时提到,如果在建工程发生减值也可以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⑩递延税款:其核算内容转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科目核算。
2.新增了一些科目。(1)交易性金融资产;(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3)持有至到期投资;(4)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6)投资性房地产;(7)长期应收款;(8)未实现融资收益;(9)未担保余值;(10)累计摊销;(11)商誉;(12)递延所得税资产;(13)交易性金融负债;(14)递延收益;(15)递延所得税负债;(16)租赁收入;(17)库存股;(18)研发支出;(19)工程施工;(20)工程结算;(21)机械收入;(2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3)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另外,还新增了共同类科目包括“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待科目。
❸ 寻求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财务问题,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关于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应当作价的问题。对于投资者投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作价的出资或合作条件,须依法进行资产的作价。其中,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二)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问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但须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需报经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要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估计残值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或者工作量法,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或者改变现有折旧方法的,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以下分类的年限分别计算折旧:
1.房屋、建筑物,不短于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不短于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不短于5年。
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短于上述折旧年限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审核批准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坏账准备提取标准以及坏账损失时限确认的问题。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或者放款的年末余额 (不包括银行间拆借),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无法收回造成的债权损失,可确认为坏账损失。
其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坏账准备的标准及坏账损失时限的确认,按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交际应酬费的列支标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企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旅游、饮食、运输、建筑、安装、设计、咨询、金融、租赁企业和其他服务企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期收款以及建安工程、提供劳务和加工大型设备等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业务销售实现的确认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的劳务,以及为其他单位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八)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收入确认问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投资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按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的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计入投资收益,但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以及“三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 %时,可不再提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转作投资者增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十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取“三项基金”后剩余利润及清算完毕后剩余财产向投资者分配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提取“三项基金 ”后的剩余利润及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按以下原则向投资者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外资企业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和管理需要,下列财务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关于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和人员资格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理财务会计工作。
(二)关于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出资比例折算的问题。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应是外汇。但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可以作为资本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或企业初次收到出资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确定后不因汇率的改变而改变。
(三)关于投资者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计价依据的问题。投资者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须出具拥有资产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证明,或者依法出具其他有效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等实物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应出具国家商检部门的价值鉴定证明。
(四)关于企业验资工作完成期限和报告期限,以及验资报告失实的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在收到投资者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后60 天内完成,企业在验资工作完成后10天内,应将验资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验资报告失实的,应重新验资。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其估价金额与账面价值间差额的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须对投出的资产重新估价,其估价金额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属于短期投资的,作为当期损益;属于长期投资的,作为递延投资损益,在投资期内逐年平均转销。
(六)关于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业务的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摊销的问题。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业务的企业,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分期平均摊销。如企业因经营期限短于出让期限,需要缩短摊销期限的,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七)关于企业发生的支出或损失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或损失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1.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而发生的资本支出;
2.资本的利息;
3.各项所得税税款;
4.高于一般商业借款利率的利息;
5.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6�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7.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和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8.超过规定标准的坏账准备和交际应酬费;
9.被没收的财物损失以及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10.应在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列支的开支;
11.企业的赞助、捐赠支出;
1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13.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关于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的有关费用处理的问题。未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在董事会召开期间发生的旅差费、会议费、补贴等可在企业的董事会费中报销,除此之外不得在企业中报销任何其他费用和领取其他报酬。
(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用、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和物价等项补贴提取和使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和物价等项补贴均按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从企业成本、费用中提取。
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交由负责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和待业保险的机构管理,专门用于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不得挪作它用。住房补贴留给企业,作为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补贴修建、购置中方职工住房。物价等项补贴由企业上交当地财政机关。
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中方职工福利费用的比例及其使用范围,按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十)关于企业使用土地(海域)的收费标准及交纳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必须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土地使用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其土地使用费由中方投资者缴纳。企业使用海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缴纳海域使用金。
(十一)关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受、支付佣金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收受的佣金,计入销售(营业)收入或者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佣金,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十二)关于投资者在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中违约,对企业实现利润分配的问题。企业投资者在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中违约,且尚未按照国家有关出资管理的规定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违约投资者按规定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后,可自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之日起按实际出资比例或合同约定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此前企业的利润只能由履约投资者参与分配。
对于投资者未按合同、章程规定缴足资本的企业,其实现的利润不能用于补缴投资者未缴足的资本,投资者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由投资者投入。
(十三)关于企业预分利润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不得预分利润,但对效益较好,无到期债务,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预分一部分利润。
(十四)关于企业分配利润的币种及汇兑损失处理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以现金分配利润时,除合同、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原则上按企业经营所得的货币进行分配。投资者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如需调剂成外币的,其汇兑损失企业不予负担。
(十五)关于企业清算时结余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等财产的处理问题。企业清算时,结余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和用这两项基金购置的各项财产、设施,不作为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
(十六)关于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问题。主管财政机关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除限期纠正外,给予书面警告,或者予以通报。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须持有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或开具的检查公函,并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资料保密。
(十七)关于外资企业违反财务制度的处罚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土地(海域)使用费或国家对中方职工的物价等项补贴的,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滞纳金额2‰的滞纳金。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限期纠正外,给予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以及变动注册资本文件复制件的;
2.未按规定办理验资手续的;
3.未按规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
4.违反成本费用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弄虚作假的;
5.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海域)使用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滞纳金的;
6.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擅自预分利润的;
7.投资者违约未按国家规定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而分配利润的;
8.其他违反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
(十八)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务制度处罚后的复议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❹ 投资子公司会计分录
B公司是购买方,将该业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400
贷:银行存款 400
B公司收购A公司,是和A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交易,作为A公司仅作股东变更处理: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A公司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会计处理扩展阅读:
一般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转化途径
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
会计上应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将盈余公积转为实收资本
在会计上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这里要注意的是,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均属所有者权益,转为实收资本时,如为独资企业比较简单,直接结转即可。
如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原投资者所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股东的股权,股份公司具体可以采取发放新股的办法。
所有者投入
企业应在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❺ 合作企业中,外方以提折旧方式收回投资的相关问题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同时中外双方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约定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可以申请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先行回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可在企业合同中约定提高外商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投资者可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以利润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还可采取以经营收入、产品分成方式回收投资;
(4)在合同中约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等其它方式回收投资。
外商可以灵活选用上述一种或几种方式回收投资。以税前(税后)利润和产品(收入)还本是企业收益直接或间接的分配,不会减少企业注册资本,以折旧和资产摊销还本实际是企业以资产偿还投资,而使企业的注册资本减少。以利润还本的帐务处理在合资企业会计制度中有详细规定,而对其它还本处理方法未作说明,笔者结合日常工作实际,谈一些精浅看法。
(一)以产品(收入)分成还本的帐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企业的产品向投资者分配时,应当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而不能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外商分配,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产品移送时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以产品(收入)还本时应增设“产品(收入)归还投资”和“已归还投资”科目。
“产品(收入)归还投资”为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其贷方反映应归还的投资额;借方反映冲销的已归还的投资额,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冲销的投资额,平时发生额在贷方。
“已归还投资”为所有者权益类(抵销)科目,其借方反映已归还的投资额,贷方反映冲销的已归还的投资额,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冲销的投资额,平时发生额在借方。
在合作期满清算时,上述两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对冲,同时将已归还完毕的外方资本调整为中方资本。它们均为“实收资本”的调整科目,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列示,一增一减并不减少注册资本。例如:
某中外合作工业企业,合同中规定以企业产品归还外方投资。1998年5月向外方分配产品1000件,用于归还其资本,对外销售价格为每件80元,制造成本为每件60元,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1)当产品发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会计分录:
借:已归还投资——外方投资 93,6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3,600
(2)同时减少所有者权益
借:未分配利润 93,600
贷:未分配利润 93,600
(3)结转产品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6,000
贷:产成品 6,000
(4)合作期满时,假设外方原投资资本为5 000 000元,以企业产品归还完毕,并在“产品(收入)归还投资”的贷方和“已归还投资”的借方中累计反映,于办理清算后由中方继续经营,应作如下调整分录:
借:产品(收入)归还投资——外方资本 5,000,000
贷:已归还投资——外方资本 5,000,000
同时将外方资本调整为中方资本
借:实收资本——外方资本 5,000,000
贷:实收资本——中方资本 5,000,000
(二)以折旧还本的帐务处理
合作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但为了加速外方还本,经税务局批准,企业还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法。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以折旧分期归还外方投资条款,但提取的折旧并不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在帐务处理上也不能在归还外方投资时将还本数额从“累计折旧”帐户中冲转,否则将不能正确反映资产的净值,也混淆了资产与资本的内在联系。提取折旧使资产净值减少,折旧还本又使注册资本减少,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专门处理方法,即增设“偿还投资应付债”和“折旧归还投资”科目。
“偿还投资应付款”为负债类科目,其贷方反映应当偿还的投资额,借方反映已偿还的投资额,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投资额。
“折旧归还投资”为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是“实收资本”的调整性科目,其借方反映以折旧归还的投资额,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列示,贷方一般在合作期满进行清算时,同已归还完毕的“实收资本”科目对冲。因此平时发生额反映在借方。例如:
某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偿还外方投资。1998年度提取折旧费用共50 000元,其中生产部门固定资产计提30 000元,管理部门固定资产计提20 000元。
(1)本期计提折旧分录: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30,000
管理费用——折旧费 20,000
贷;累计折旧 50,000
(2)提取应归还外方投资额:
借:折旧归还投资——外方资本 50,000
贷:偿还投资应付款——外方投资 50,000
(3)当用银行存款偿付时:
借:偿还投资应付款——外方投资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4)合作期满时,按合同规定办理清算后,固定资产全部归中方,由中方继续经营,外方资本已全部归还完毕,应冲减外方资本,减少企业的注册资本:
借:实收资本——外方资本
贷:折旧归还资本——外方资本
无形资产和开办费的摊销费用,计入到企业的当前损益,资产的帐面价值已减少,亦并未形成专门用途资金。其归还投资同折旧还本的处理方法相似。分录
❻ 接受投资单位的账务怎么处理
接受外单位投资货币或固定资产等,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
贷: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会计处理扩展阅读
实收资本按照投资形式可划分为:货币资金 、实物、 无形资产三种。
货币资金
以人民币现金投资,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时间和金额确定入账。
以外币投资,应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有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协议约定汇率折算;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算。
实物(固定资产、材料物资):需审计等权威机构认定其入账价值来核算其实收资本。
无形资产: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70%,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❼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利润归还投资时的会计处理疑问!
会计的事情说大就大,最好咨询专门的事务所。
❽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是不是已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 使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已废止。
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包括39项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是财政部根据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从“两则”“两制”(1992年)至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之间相关准则制度类会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明确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目录如下: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33号)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67号)
3. 财政部关于印发《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68号)
4.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69号)
5. 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2]70号)
6. 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3]2号)
7.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3]3号)
8. 财政部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3]22号)
9.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29号)
10.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35号)
11. 财政部关于出口应税消费品有关消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会四字[1994]4号)
12.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账增资适用汇率问题的复函(财会一字[1994]15号)
13. 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会一字[1994]26号)
1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4]31号)
15. 财政部关于企业提取住房折旧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6号)
16. 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5]8号)
17.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
18. 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
19. 财政部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13号)
20. 财政部关于民用航空企业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会一字[1995]14号)
21. 财政部关于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利息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19号)
22.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
23. 财政部关于编报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会字[1995]30号)
24.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归还投资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一字[1995]36号)
25. 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财会字[1995]72号)
26. 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2号)
27. 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6]65号)
28.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7]30号)
29.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财会字[1998]36号)
30. 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9]44号)
31.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财会字[1999]49号)
32.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通知(财会字[2000]6号)
33.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01]7号)
3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通知(财会[2001]57号)
35.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财会[2003]12号)
36.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7号)
37.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财会[2003]32号)
38.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6号)
39. 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号)
❾ 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问题和程序
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
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
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
第一百零一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由合营各方在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中作出规定。合
营期限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合营各方如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构报送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
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合营企业经批准延长合营期限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一百零二条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 合营期限届满;
(二)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 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本条(二)、(三)、(四)、(五)、(六)项情况发生,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
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
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
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第一百零四条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
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
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一百零五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一百零六条 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
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应依法缴纳所得
税。外国合营者分得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其出资额的部分,在汇往国外时,应依法缴纳所得
税。
第一百零七条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
通过后,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零八条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帐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