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
A.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内容太多,楼主自己到下面的网扯里看吧。
B.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2010年新会计准则
目录
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8
第一章 总则 8
第二章 确认 8
第三章 计量 8
第四章 披露 9
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0
第一章 总则 10
第二章 初始计量 10
第三章 后续计量 10
第四章 披露 12
新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12
第一章 总则 12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12
第三章 后续计量 13
第四章 转换 13
第五章 处置 14
第六章 披露 14
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14
第一章 总则 14
第二章 确认 14
第三章 初始计量 15
第四章 后续计量 15
第五章 处置 16
新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16
第一章 总则 16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16
第三章 后续计量 17
第四章 收获与处置 18
新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18
第一章 总则 18
第二章 确认 19
第三章 初始计量 20
第四章 后续计量 20
第六章 披露 21
新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1
第一章 总则 21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21
第三章 披露 22
新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22
第一章 总则 22
第二章 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23
第三章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23
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24
第五章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25
第六章 商誉减值的处理 26
第七章 披露 26
新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28
第一章 总则 28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28
第三章 披露 28
新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29
第一章 总则 29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29
第三章 列报 30
新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31
第一章 总则 31
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32
第三章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32
第四章 披露 32
新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33
第一章 总则 33
第二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33
第三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34
第四章 披露 34
新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35
第一章 总则 35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35
第三章 披露 36
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36
第一章 总则 36
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 36
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37
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38
第五章 披露 38
新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38
第一章 总则 38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39
第三章 合同收入 39
第四章 合同成本 39
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40
第六章 披露 41
新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41
第一章 总则 41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41
第三章 披露 42
新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42
第一章 总则 42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42
第三章 披露 43
新会计准则第18号——企业所得税 44
第一章 总则 44
第二章 计税基础 44
第三章 暂时性差异 44
第四章 确认 44
第五章 计量 45
第六章 列报 45
新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46
第一章 总则 46
第二章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46
第三章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47
第四章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47
第五章 披露 48
新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48
第一章 总则 48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48
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49
第四章 披露 50
新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51
第一章 总则 51
第二章 租赁的分类 51
第三章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52
第四章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52
第五章 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53
第六章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53
第七章 售后租回交易 53
第八章 列报 54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54
第一章 总则 54
第二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55
第三章 嵌入衍生工具 60
第四章 金融工具确认 60
第五章 金融工具计量 61
第六章 金融资产减值 62
第七章 公允价值确定 63
第八章 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65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 65
第一章 总则 65
第二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66
第三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67
新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69
第一章 总则 69
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69
第三章 套期确认和计量 71
新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73
第一章 总则 73
第二章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73
第三章 原保险合同收入 74
第四章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74
第五章 原保险合同成本 75
新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76
第一章 总则 76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76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77
第四章 列报 77
新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78
第一章 总则 78
第二章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78
第三章 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79
第四章 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80
第五章 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80
第六章 披露 81
新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81
第一章 总则 81
第二章 会计政策 81
第三章 会计估计变更 82
第四章 前期差错更正 82
第五章 披露 82
新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83
第一章 总则 83
第二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83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84
第四章 披露 84
新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84
第一章 总则 84
第二章 基本要求 84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85
第四章 利润表 87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87
第六章 附注 87
新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88
第一章 总则 88
第二章 基本要求 88
第三章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89
第四章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89
第五章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90
第六章 披露 90
新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91
第一章 总则 91
第二章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91
新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93
第一章 总则 93
第二章 合并范围 93
第三章 合并程序 94
第四章 披露 96
新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97
第一章 总则 97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97
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97
第四章 列报 98
新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98
第一章 总则 98
第二章 报告分部的确定 99
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 100
新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101
第一章 总则 101
第二章 关联方 101
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 102
第四章 披露 102
新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103
第一章 总则 103
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103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104
新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09
第一章 总则 109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109
第三章 列报 111
C.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什么
基本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具体准则: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
·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pdf
D. 企业会计准则下载
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金人庆部长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 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 费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利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 企业会计准则有多少条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 ,一共38个准则。可以看做一共38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2006年2月15日 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基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F. 06年会计准则第25、26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二章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 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 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 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一)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硕确定,
(二)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第九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很益。
第四章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第十条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
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己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侧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侧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
第十五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报益.
第五章 原保险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 原保险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险合同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原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赔付成本包括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保险人应当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充足性测试补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处置损余物资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帐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一)与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第六章 列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
(四)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保费收入;
(二)退保费;
(三)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四)已赚保费;
(五)手续费支出;
(六)赔付成本;
(七)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八)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九)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偿款的有关情况.
(二)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
(三)各项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
第八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第九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间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报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十一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帐单时,终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报益。
第十三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
第十四条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报益.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第十六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列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应收分保账款;
(二)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四)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五)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六)应付分保账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分保费收入;
(二)分出保费;
(三)摊回分保费用;
(四)分保费用;
(五)摊回赔付成本;
(六)分保赔付成本:
(七)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八)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九)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分入业务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分入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足性侧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G.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组成内容包括哪些
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一般业务准则是规范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要求,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所得税等。
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是对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会计问题做出的处理规范;如生物资产、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合并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等。
(7)企业会计准则25号保险合同扩展阅读
我国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的地位: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美国等国家或者地区在其会计准则制定中,通常都制定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它既是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有关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也是会计准则制定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则。
我国基本准则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中扮演着同样的角色,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具有统驭地位。同时,我国会计准则属于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H. 保险合同组号什么意思
个性化保险产品定制
I. 财政部已经发布的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有多少项
基本准则1个,具体准则41个,明细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
2、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5、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6、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7、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8、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9、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10、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
11、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12、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1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1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1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17、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18、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19、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20、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2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2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25、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26、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27、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28、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29、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30、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3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
32、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33、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3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
35、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36、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37、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38、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
39、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0、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新增)
41、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新增)
42、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