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的所得税和税法中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法关于收入、费用、损失等的确定与会计中的确定存在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也是建立在会计报表基础上的。因此通过研究差异以后,可以正确将会计中处理和没处理的情况,准确在税收申报中进行差异调整,从而确保符合税收政策,不会引起少交或多交税的问题。
B. 会计准则中的所得税和税法的所得税有什么不同
举例说明吧,会计准则的利润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活动的事实来计算,在个别扣除与列支项目与税法有差异。
比如说业务招待费,会计上全额扣除,但是税法不允许,税法规定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而且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5。那么按照税法计算出来允许扣除的部分和实际发生额之间的差异就需要做纳税调整了。
在比如说各项准备金计提,如: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一旦计提,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就直接进入损益了,但是税法规定:未经批准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税前列支,这时候又需要做纳税调整了。
C. 会计里的“所得税费用”是什么
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为取得会计税前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是损益类科目;这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因为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如果只有永久性差异,则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
计算:
(1)所得税费用是按照会计的规定计算的;
(2)所得税费用作为费用核算,在核算中设置“所得税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3)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通俗地说,所得税会计就是在应交所得税基础上如何确定所得税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分三步:
第一步,确定递延所得税——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
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额
递延所得税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额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
=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额-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额-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
=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如果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或以上四笔相反分录)
【注】很多人不理解递延所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为何物,其实可以通俗地从这个角度来理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征就是当期多交税,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递延到以后期间,减少以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而递延所得税负债恰恰相反,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征是当期少交税,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递延到以后期间,增加以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确定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在前面(3)中已经详细说明。
第三步,倒挤所得税法费用。根据“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倒挤得出所得税费用的金额。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进行所得税核算的一般程序是:
①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②比较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除准则规定的特殊情况,应分别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③就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
④依据“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确定所得税费用。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二、本科目可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三、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当期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比照上述原则调整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及有关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D. 视同销售在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异同分析
视同销售是税法的提法,体现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虽然没有现金流和明确销售额也要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在账务处理上会计要确定是否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一、两税关于视同销售的内容不同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九种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基础是资产,而且是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资产处置才视为视同销售.
二、两税计税依据有所不同
增值税的最终计税依据是增值额,在流通环节以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再采用抵扣进项税额原理计算应缴税额。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如果没有销售额,按规定顺序确定最终确定市场公允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视同销售时,如果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由此可见:对于外购资产所有权属发生变化时,两税计税基础不同,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税基础是售价,所得税是购入价格作为计税基础。
三、两税会计处理不同
总体来看:增值税的帐务处理全部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来计算,所得税税的账务处理却没有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来计算,而是分两种情况:即是否直接计入营业收入相关账户,并是否同时通过营业成本相关账户结转资产成本。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视同销售即通过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相关帐户核算,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视同销售则不通过上述账户核算,而直接通过其他损益账户和结转资产成本核算。
两税会计处理具体体现在每一个视同销售行为上。
(一)增值税八项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第1.2项委托代销和代销、第5项之个人消费、第7项利润分配、第8项无偿赠送他人这几种情况都改变了资产所有权权属,则会计和税法要一同视同销售实现,即确认营业收入并同时结转成本。即要贷:主营业务收入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等贷:库存商品等。
其他第3项异地移送、第4项用于非应税项目、第5项之集体福利这几种情况都没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于内部资产转换,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只在税法上确认销售实现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即账务处理不通过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账户核算,直接结转资产账户,比如贷:库存商品等。
第6项对外投资账务处理按照制度理解则要具体分两种情况:如果被投资单位和投资单位属于同一集团控制单位,则此次投资没有改变资产所有权 权属,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核算;反之如果被投资单位和投资单位不属于同一集团控制单位,则此次投资改变了资产所有权 权属,会计上也要视同销售收入,这要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核算。举例如下: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移送方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货方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2)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库存商品等(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1)非同一控制集团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2)同一控制集团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库存商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如果涉及是购进途径发生权属变化应以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二)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这9种核算原理同样以资产所有权权属改变来确定是否通过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来处理。
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对特殊,如果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并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具有商业实质的,那么会计上视同销售,即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反之,如果该交换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计量不具备商业实质,则会计上不能确认销售实现,而只是按照货物账面成本转账了。
综上所述,两税在会计处理上虽有不同,但在会计上是否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准是相同的,即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产生资产所有权权属的变化。是权属发生变化的,会计上确认收入实现,反之,不确认收入的实现。
E. 税法中,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会计利润怎么求公式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利润即为会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
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5)会计中的所得税和税法中的企业所得税扩展阅读: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F. 通过企业所得税中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涉税处理,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
有三点好处,首先税会差异可以对当期所得税纳税调整,例如广宣费今年扣不完可以就到以后继续扣。其次资产涉及到加速折旧的还可以多扣除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最后涉税处理可以更好的为企业做好税务筹划。
G. 会计里面应纳税额和所得税费用有什么区别!!
应纳税额是经济法/税法上的概念,所得税费用是会计学上的概念。
应纳税额包含的方面比较广泛,是指需要缴纳的税额,不局限于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是会计科目,特指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综上,两者其实并没有过多可比之处。
适当关注以下问题更有价值
1.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额
2.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
3.不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4.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5.递延所得税的理解
如此拓展开来,会有很多收获,祝楼主学得开心!
H. 谁能详细帮我说一下会计上的所得税和税法上的企业所得税的区别谢谢
1、会计上的所得税处理较简单,就是公司所有允许报销、入成本的费用都可以做所得税的入帐金额,在所得税前抵扣,如:不合规的票据入帐,如是企业真实发生的费用,经领导批准,可以报销
2、税法上企业所得税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来做为所得税前扣除。
首先: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
(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I. 所得税中企业会计和税法计税依据的算法:
1:费用化=400(研究阶段全部应费用化)+400(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的应费用化)=800无形资产=资本化=12002:费用化的可以加计50%扣除,800*1.5=1200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200,计税基础=1200*1.5=1800。可以扣除的应该等于计税基础1800。3: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800-1200=600。(注意,该差异不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J. 会计所得税准则与所得税法有什么区别
会计所得税准则与所得税法区别如下: (一)立法原则不同 《企业所得税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所得税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而制定的。 《企业所得税准则》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公平税负、发挥调控作用、参照国际惯例、理顺分配关系、有利于征收管理的立法原则,在税制基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合理。比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征或免征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以及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税额抵免等都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立法原则要求。 (二)制定的机关不同 《企业所得税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准则》都是由财政部颁布,属于第三层次规章,对企业会计核算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颁布,属于第一层次法律。即使是《所得税实施条例》,也属于第二层次行政法规,这远远高于其它税法的层次,即便是与企业所得税一样的另一个主体税增值税的规定也只是属于第三层次规章。 (三)制定的目的不同 《企业所得税制度》是为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而制定的制度。 《企业所得税准则》是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通过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会计政策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 《企业所得税法》是在世界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和各国税制改革呈现趋同的情况下而制定的,是顺应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严管理”的发展潮流,以增强我国所得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通过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缴纳,使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同时,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最终达到社会的公平与效率。所以《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四)“国际化”背景不同 由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过程中既要平衡立足于国情和与国际接轨,又要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所以我国不论是会计制度还是会计准则的建设都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具有“国际化”背景。 1992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准则一基本准则》实现了我国会计模式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会计模式的转换。2000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旧16项《企业所得税准则》的出台,表明与国际所得税准则的“协调”。在该制度规定下,采取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在境内发行B股和到香港发行H股,按国际会计标准所需要进行的调整已经较少了。 2006年的1项基本准则、16项具体准则的修订和22项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表明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在准则下,我国绝大部分会计政策和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总体上保持了两者之间较高程度的趋同。同时适当考虑了中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一些与国际准则之间的差异,比如公允价值的采纳、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需要,借鉴国际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做出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的具体规定,确立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这是我国首次较为全面的反避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