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企业会计准则22号
❶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六章 金融资产减值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四十二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第四十三条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十四条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四十五条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六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第四十七条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四十九条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❷ 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2号自多少号开始实施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❸ 企业会计准则22号什么时候实施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
财会〔2017〕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7年3月31日
❹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二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八条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九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条 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十一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十七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十八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❺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介绍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急急急。。。
A、C
❼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三章 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条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二)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条 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一)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三条 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准则规定从混合工具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其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❽ 2016会计准则有变化么
2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北京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会计准则自2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施行。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反倾销问题,有利于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形象。
为便于学习理解和实施新会计准则,本文对16项修订后发布的具体准则与修订前的原会计准则做了对比。
新准则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大部分规定与原准则相同。抛开体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并非全部差异)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①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的规定。
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商誉;
新准则仅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企业合并》规范。
②企业内部研发费用
原准则: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③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无形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④摊销
A、摊销方法
原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B、摊销年限
原准则:摊销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年。
新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C、残值
原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
新准则:考虑残值。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规定。
5.《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新准则:未明确排除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②计价
原准则:
A、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B、如果发生补价,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按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公式略)。
C、除收到补价方按比例确认一部分收益外,不确认其他利润或损失。
新准则:
A、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交换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C、以上两种情况涉及补价的,直接用补价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用象原准则那样分配补价。
6.《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利润
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计入当期损益。
7.《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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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②新准则明确了:
A、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待执行亏损合同和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B、未来经营亏损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
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①商品销售收入计量
原准则: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
A、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B、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C、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②提供劳务收入
新准则明确了混合销售(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劳务)时的处理方法:能够区分的单独计量;不能区分的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9.《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追加资产的建造
原准则:无规定
新准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A、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B、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考虑原合同价款。
1.《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新准则: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适用本准则。
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原准则: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商品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管理的房地产。
新准则: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
③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准则:专门借款
新准则: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1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①租赁开始日
原准则: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新准则: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②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新准则:
A、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B、取消了“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规定。
③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
④融资租赁承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及未确认融资收益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⑤未确认融资收益/费用D的分摊
原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新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
⑥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规定。
12.《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①追溯调整法
新准则增加了“不切实可行”的规定: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②差错更正
原准则:
A、包括本期差错和前期差错;
B、前期差错划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新准则:
A、仅规范前期差错,且不区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
B、采用追溯重述法改正前期差错;
C、“追溯重述不切实可行”时的处理方法类似于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规定。
13.《企业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股利或利润分配
原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14.《企业会计准则31号——现金流量表》
新准则与原准则没有实质上的变化。
15.《企业会计准则32号——中期财务报告》
新准则增加了以下规定:
①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列报。
②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16.《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准则:
①关联方关系扩大到包括
A、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B、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C、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②母子公司关系披露的层次: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③关联方发生交易披露,取消金额或比例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
④强调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❾ 如何理解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这道题的题干说的不准确,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按摊余成本计量,若期末账面价值(也就是摊余成本)大于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则应计提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即当期损益。
❿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四章 金融工具确认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二十六条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第二十八条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