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能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吗
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二是没有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三是不属于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四是不属于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五是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
同时符合前面所述的五个前提条件的小型企业,才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下列三类小企业可以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使用企业会计准则: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1)贸易公司能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吗扩展阅读:
小企业会计准则:
1、简化核算要求:在会计计量方面,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在财务报告方面,不要求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与有助于银行提供信贷相结合:以税务部门和银行作为小企业外部财务报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基于这两者的信息需求确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大部分差异。
3、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对于小企业非经常性发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规定了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满足的条件和基本衔接原则。
⑵ 怎么判断公司适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适合企业会计准则
楼主:你好!
1.公司适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适合企业会计准则:不是税务局规定,是由企业自己选择;
2、企业会计准则一般是上市公司用的,比较麻烦,建议你单位还是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好。
⑶ 我是一家新开的商贸公司,用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那我是适用于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啊
应该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2013年1月1日以后已经废止。一般企业会计准则是上市公司必须选择的,一般非上市企业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提倡选择企业会计准则。
⑷ 一般纳税人可以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吗
可以选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大多数企业都是采用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其实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区别不是很大,就是坏账的计提有差别。
⑸ 哪些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规定
(一)符合标准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四)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五)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六)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⑹ 怎么才能知道企业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呢
查阅税务登记时报备的采用的会计准则
财务软件里查一下
查一下账本启用的会计科目
⑺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怎么选择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7)贸易公司能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吗扩展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计量方面,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在财务报告方面,不要求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与有助于银行提供信贷相结合:以税务部门和银行作为小企业外部财务报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基于这两者的信息需求确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大部分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对于小企业非经常性发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规定了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满足的条件和基本衔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