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㈠ 个体工商户用什么会计制度
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1)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扩展阅读:
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㈡ 个体工商户适用什么会计制度,是什么纳税人
根据税务登记证核定,如没办一般纳税人,应该是小规模纳税人。
㈢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现实生活中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基本用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不是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是《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小企业是会计定义,小微企业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定义。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过小微企业一定是小企业,而小企业不一定算小微企业。 如果是查账征税,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㈣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制度有些什么区别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企业。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小企业。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不同,企业是一个组织,而个体工商户是一个个体(个人)。
㈤ 个人独资企业会计制度
1、主税:增值税。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17%、3%(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交纳;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交纳。经营地址市区的税率7%;在县、镇的税率5%;在农村的税率1%。;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1-2%缴纳;
(4)提围防护费销售额在1亿元以下的,按0.1‰征收;
3、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4、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元/平方米)缴纳,各地标准不一
5、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6、车船税按不同车型元/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
7、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一般企业税率25%,经税务核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经税务核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
个人独资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年经营所得扣除24000元费用后的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8、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㈥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现在还有效吗
个体工商户不存在有专门的制度,一般个体户都是定额纳税,单独制定会计制度没有必要,如果需要使用会计制度,那么就按照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执行!
㈦ 请问个体工商户的财务帐怎么做是和企业一样的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知略)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使个体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账簿和凭证,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建立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一)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二)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账的其他情形。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五条
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不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等。
第六条
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第七条
建立复式账和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统一格式的账簿、凭证;设立账户、启用账簿时应事先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
第八条
建账户必须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账务,不得涂改、撕毁、挖补。
第九条
账簿和凭证(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要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装订或粘贴。
第十条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建立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代办有关建账事宜。聘请财会人员建账应填报《个体工商户聘请财会人员代为建账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理建账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者准予代理建账记账;对在代理建账记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代理建账记账资格,不准代办账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批准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其机内账可视为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账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实行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以建账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是缴纳定额税的,这个税额在你办理工商执照的时候就已经定了,每个月固定税额是多少就交多少,跟你盈亏没有关系。财务帐只是你自己看的。企业缴税的话,如果是规模纳税人,是要向税务局上报会计报表的,根据会计报表来征税。
拓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还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家庭或户。《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它们的债务,在个人经营的情况下,以个人财产承担,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以家庭财产承担。
㈧ 怎样制定个体经营的财务制度
个体经营的财务制度如下:
(一)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
(三)个体户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工作。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个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按年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个体户会计记账应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个体户应设置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三种主要账簿以及必要的辅助性账簿。
各种账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七)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八)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应税所得表(执行《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的个体户,可只编制应税所得表),并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留存利润表由个体户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自行编制。各地财税机关要求按季或按月报送会计报表的,可从其规定。
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个体户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个体户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业主和会计主管人员(或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九)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
㈨ 个体工商户用的应该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吗还是其它
对的。一般的小企业都用小企业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