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26
基本准则1个,具体准则41个,明细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
2、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5、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6、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7、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8、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9、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10、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
11、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12、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1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1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1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17、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18、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19、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20、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2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2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25、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26、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27、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28、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29、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30、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3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
32、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33、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3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
35、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36、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37、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38、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
39、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0、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新增)
41、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新增)
42、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新增)
Ⅱ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什么
基本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具体准则: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
·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pdf
·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pdf
Ⅲ 企业会计准则和具体准则一共有多少个
一、《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
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个、具体准则41个,最新的一项为2017年5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三、《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四、基本准则为主导,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
五、基本准则提纲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财务会计报表要素;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等十一章内容。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处理会计具体业务标准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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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最新更改:
一、企业会计准则最新更改原因: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
二、企业会计准则最新更改条文:《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Ⅳ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表
会计科目可以按照多种标准进行分类,按会计要素对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是其基本分类之一。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将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共同类科目、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成本类科目和损益类科目计六大类。
会计科目按其所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不同,又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
总分类科目是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提供总括信息的会计科目,如“应收账款”、“原材料”等科目。
明细分类科目是对总分类科目作进一步分类、提供更详细更具体会计信息科目,如“应收账款”科目按债务人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应收账款具体对象。
(4)企业会计准则26扩展阅读
会计科目表,是指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会计科目所构成的集合。
Ⅳ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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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06年会计准则第25、26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二章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 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 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 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一)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硕确定,
(二)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第九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很益。
第四章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第十条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
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己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侧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侧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
第十五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报益.
第五章 原保险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 原保险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险合同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原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赔付成本包括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保险人应当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充足性测试补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处置损余物资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帐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一)与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第六章 列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
(四)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保费收入;
(二)退保费;
(三)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四)已赚保费;
(五)手续费支出;
(六)赔付成本;
(七)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八)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九)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偿款的有关情况.
(二)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
(三)各项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
第八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第九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间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报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十一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帐单时,终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报益。
第十三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
第十四条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报益.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第十六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列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应收分保账款;
(二)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四)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五)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六)应付分保账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分保费收入;
(二)分出保费;
(三)摊回分保费用;
(四)分保费用;
(五)摊回赔付成本;
(六)分保赔付成本:
(七)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八)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九)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分入业务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分入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足性侧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Ⅶ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吗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基本准则提纲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财务会计报表要素;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等十一章内容。
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处理会计具体业务标准的规范。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一般业务准则是规范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要求,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所得税等。
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是对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会计问题做出的处理规范;如生物资产、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合并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等。
应用指南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具体准则进行强化,解决实务操作,包括具体准则解释部分、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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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Ⅷ 企业会计准则有多少条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 ,一共38个准则。可以看做一共38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2006年2月15日 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基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