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会计
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Ⅱ 防疫物资属于办公用品吗
应该不属于办公室用品。
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复产复工,尽最大努力加快口罩、医用防护服、体温监测设备等物资的生产,以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市、区相关部门要做好服务保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快速提升防疫物资生产能力。要做好统筹调度,加大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市场供应。要细致周密做好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体温检测,明确指引、规范操作,做到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要做好信息提示和宣传指引,让市民理解、支持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Ⅲ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报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Ⅳ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Ⅳ 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时,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不需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
因此,企业收到防疫物资的捐赠时,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希望帮助到你。
Ⅶ 现在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开防疫物资的票,税率是多少
开具免税货物或服务的,税率选择免税。但不能开专用发票。
开具应税防疫物资的发票,税率为13%。
Ⅷ 疫情防控期间,境外投资者用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再投资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境内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应条件。因此,境外投资者用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再投资于境内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Ⅸ 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对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何要求
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