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会计 » 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会计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 2021-08-15 03:52:13

『壹』 快年底了,7种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怎么扣除

一、现金短缺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二、企业坏账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三、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能否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答: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关于金额的具体说明,如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提供具体的计算过程,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四、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能否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答: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五、企业存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6、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7、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六、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7、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8、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的股权投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10、属于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另提供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贰』 资产损失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可以不一致吗

税务把一些简单的事情越搞越复杂,拿文去说话吧超额亏损的确认,应以长投账面价值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至0为限,仍未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抽资单位的损失,在账外备查登记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里的股权投资损失表现为股权处置损失,这种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还规定了税前扣除的限制性条件,即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形成的损失,是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损失,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损失。《》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对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由于财税[2009]57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了,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处理,《财税[2009]57号》第三十二条也作出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的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由于财产损失扣除政策属于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因而,企业对于发生在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的股权投资处置损失可在发生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企业在对股权投资损失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区分股权处置损失和股权持有损失两种情形,应以2008年为时间界限,正确适用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函[2008]264号、财税[2009]57号以及国税函[2009]55号等文件对上述两种情形股权投资损失的当期扣除与结转扣除的不同规定,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应在纳税申报中进行纳税调整。另:损失要实际发生时才给予扣除,会计确认的投资损失不一定都可以扣除的.查看一下国税发〔2009〕88号第六章内容

『叁』 资产损失追补扣除会计分录

发生资产损失,净损失部分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当资产损失追补回来,可以冲减营业外支出。

『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国税发【2009】88号文已经全文废止了。。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里面有部分条款失效。

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D7%CA%B2%FA%CB%F0%CA%A7

『伍』 怎么写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失的会计分录

固定资产净损失的编写要求: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

1.说明盘亏固定资产的原因;

2.盘亏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的鉴证情况;

3.责任认定赔偿情况验算;

4.审批核准情况介绍;

5.残值确认结果验算过程;

6.盘亏固定资产损失认定情况的鉴证过程。

(二)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

1.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的鉴证情况;

2.技术鉴定证明合法性、有效性的情况;

3.责任人赔偿情况验算;

4.保险公司索赔情况验算;

(三)被盗的固定资产

1.被盗的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的鉴证情况;

2.固定资产账面净值验算;

3.责任人赔偿情况验算;

4.向保险公司索赔情况验算;

5.损失认定情况的鉴证过程。

(5)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会计处理扩展阅读

处置固定资产的规定: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之规定,企业的财产损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对于依法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则必须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否则即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并非企业发生的所有财产损失,均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第七条的明文规定,对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情形作了明确的列举式规定,除该条明确列举之外的其他情形财产损失,均无须经税务机关审批。

而固定资产对外销售产生的处置损失,不属于前述条款明确列举之应予审批的情况,故,该损失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无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获批准。

『陆』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何时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柒』 企业财产损失的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我们认为,企业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经营行为,都存在一个清算过程。在被投资方清算过程中,你单位无论作为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都应该参与到对方企业清算过程中的。所以,税务机关要求你单位提供对方企业的清算资料,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目前,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主要由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而且,税务机关要求你单位提供对方企业的清算资料,属于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可见,上述二个文件并不存在矛盾。

『捌』 工业企业出现财产损失财务如何处理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原材料1)对于入库的残料,借:原材料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2)对于应由保险公司及其他个人赔付的部分借:其他应收款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3)对于扣除残料,保险赔付及其他个人赔付后的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部分应增加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4)属于非正常损失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B。若是固定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如下1)发现毁损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益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2)扣除相关责任人及保险赔款的部分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益3)扣除所有赔付后的损失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益 。

『玖』 资产损失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要一致吗

这两者有可能不一致,因为会计处理遵照是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税务处理遵从的是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之间的差异。

(1)关于追补确认资产损失的追溯期限问题。会计核算中只要发现以前年度存在应计而未计的资产损失,不论其属于以前的哪一年度,都应予以确认。只不过新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在税法中,虽然国税发[2009]88号文及国税函[2009]772号文中未规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追溯期,但按下位怯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追补确认资产损失的年度不应超过三年,而不应无限期追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清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顺便指出的是,非因税务机关责任,追补审批确认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不应涉及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问题。

(2)关于资产损失处理程序。在会计核算中,如果发现以前年度应计而未计的资产损失,应在履行内部控制程序和手续后及时按前述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在税收处理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外商投资企业的非正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备案制,内资企业实行审批制。那么,如果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存在一笔发生于2007年的非正常资产损失,现在拟追补确认,是实行备案制还是审批制呢,国税函[2009]772号文规定须经税务机关批准,这体现了“程序法从新”的税收原则。

热点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养老保险 发布:2021-08-17 15:48:04 浏览:965
会计活页账本怎么装订 发布:2021-08-17 15:48:01 浏览:558
会计继续教育90分是多少学时 发布:2021-08-17 15:47:58 浏览:632
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会计分录 发布:2021-08-17 15:47:53 浏览:149
初级会计报名发票丢了怎么办 发布:2021-08-17 15:47:13 浏览:80
会计乐财务软件 发布:2021-08-17 15:47:10 浏览:277
内蒙古初级会计考试从哪里报名 发布:2021-08-17 15:46:03 浏览:370
会计专业技能竞赛运营怎么做 发布:2021-08-17 15:44:53 浏览:683
如何应对基础会计学考试 发布:2021-08-17 15:43:49 浏览:782
物流公司会计外账处理 发布:2021-08-17 15:43:47 浏览: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