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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会计档案移交

发布时间: 2021-08-15 00:33:49

公司已经注销完毕,会计档案是否还需要继续保存

相关的材料按照国家的规定是有一个保管期限的,如没有过期销毁的话是违法行为。
因为会计档案的重要程度不同,其保管期限也有所不同。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应保存达到法定的时间,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5种。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企业注销后的会计凭证保留多长时间

  • 看企业性质吧,个人认为比如私企保存2-3年应该可以了,主要是债权债务未结清的话要保存以便追缴,国企就不同,我以前在国企就碰到过,职工退休才被告知人事档案丢失,只能依靠20年前的工资单(本来会计原始凭证保存15年上级已经同意销毁的)方可延续养老年限的事,员工千恩万谢的。

❸ 公司注销以后会计凭证需保留吗,如需保留,期限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

附表1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年
2 记账凭证 30年
二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年
4 明细账 30年
5 日记账 30年
6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四 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
11 银行对账单 10年
12 纳税申报表 10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❹ 企业清算后的会计档案怎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 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❺ 企业注销以后账本需要保存多少年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为30年。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 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答记者问》

“为便于单位档案的统一管理,并结合会计档案的实际利用需求,我们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

并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

(5)企业注销后会计档案移交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❻ 企业注销后,所有的财务凭证需要保留吗

不需要。企业在注销时首先要到税务局打印完税凭证,这个过程就是确认整个公司营运期的财务核算过程。

❼ 企业废业注销后会计凭证需要留存吗

公司注销后,凭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不可以擅自销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最少应保管10年。否则擅自销毁,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规定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八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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