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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房产税的科目

发布时间: 2021-08-14 22:36:51

㈠ 房产税应计入哪个科目 房产税应计入什么科目

房产税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与房产出租有关的房产税应列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特点: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一般有房有车的人,才交财产税)
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农村,非营业)
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不同的计税依据。(作为财产收益两种方式)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四大区征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样的征税范围。

㈡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新会计准则有新规定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重新调整。对比新旧规定,新规中明确了更多细节。

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有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进一步明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财税〔2008〕152号文件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如何界定计入房产原值的房产和附属设备

对于房产概念的界定,财税〔2008〕152号文件并无新规定。可比照的文件有以下几个: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信、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开始,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名胜古迹内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征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152号文件对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权属发生变化,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只就“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于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问题,却一直未加以规范。

财税〔2008〕152号文件明确,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即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才免征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醒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㈢ 新会计准则,投资性房产科目指的是什么它的范围指的是只要是涉及房产税的房产都应纳入这一项吗

不是“投资性房产”科目,是“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房地产”是土地和房屋及其权属的总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者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一、。“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并分别"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您的理解是不对的。

㈣ 新会计制度下房产税印花税借方进什么科目

新会计制度下房产税印花税借方进“管理费用科目"

【附】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都计入“管理费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

2、前三个税种贷方通过“应交税金-应交“税”;

3、印花税交纳时直接从银行支付,如数额较大,可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摊。

㈤ 最新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计入什么科目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交税时,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企业会计准则》“6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㈥ 企业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房产税、营业税计入什么科目核算 实行新会计准则的话,房产

房产税、印花税直接从管理费用列支;营业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核算。

㈦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新会计准则有新规定吗 –

新会计准则没有规定,只是核算中原来计入管理费用,现在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㈧ 2015新企业会计准则应交税费科目

在新会计准则中,将“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取消,换成“应交税费”科目。应交税费核算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的内容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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