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
1. 求2014年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中关于债务重组的内容
2014年新发布的或者修订的会计准则中明确提到债务重组的有两处。
1.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六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详见: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3/t20140319_1057127.html
但这个只是把第四条移到第六条而已。
2.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三条 除下列特殊情况外,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但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资产转移披露的,适用本准则。
详见: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7/t20140711_1111980.html
增加了“但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资产转移披露的,适用本准则。”
2. 12.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列有关债务重组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12.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列有关债务重组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多选 ). A.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B.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转股方式抵偿债务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 C.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债务重组具有调节损益的可能性 D.债权人收到抵债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其公允价值计量,该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 12.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列有关债务重组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BD
4. 新准则下债务重组的财税差异
q840182101您,你好。你的问题,其实在网络知道搜索一下,就能得到满意的结果。既然你提出来了,就算是捧捧人场吧。
自2007年1月1日起,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后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变化较大。现将新准则下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与税法差异总结如下。
1、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情况下的财税处理差异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6号,简称《办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新会计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重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也就是说债权人在会计上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金额,是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未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一致,两者不会出现差异。但在债权人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成本不相同,导致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在债务重组损失的确认金额上出现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2007年3月15日,A企业因购货欠B企业款项200000元。由于A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未能及时清偿欠款,2007年底B企业对这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50000元。2008年3月15日,两企业进行协商,B企业同意减免债务本金100000元,余款1年后支付。假定税法规定不允许计提坏账准备。
债权人B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100000
坏账准备5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50000
贷:应收账款——A企业200000.
会计上确认了债务重组损失50000元。而在税务处理上,债权人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为10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两者之间存在50000元的差异,B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
2、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的财税处理差异
新准则规定,修改后的债务条款若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将该或有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而在税务处理中,《办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对或有应付金额不予认可,两者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
如上例,若将重组条件修改为:B企业同意减免债务本金100000元,余款1年后支付,若A企业当年实现盈利,则另需支付B企业2%的利息。
A企业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200000
贷:应付账款100000
预计负债2000
营业外收入98000.
该笔业务,A企业会计上确认债务重组收益98000元。税务处理上,由于预计应支付的利息2000元最终是否支付并不确定,因此对该笔预计负债不予认可,债务重组收益应为100000元。A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税所得2000元。
3、关联方之间债务重组的财税处理差异
新准则对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没有相关限制性处理规定。税务处理上,为防止关联企业利用债务重组业务进行避税,在《办法》的第九条、第十条对关联企业债务重组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处理:1.经法院裁决同意的;2.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3.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业务,若非“合理的经营需要”且不满足三个限制条件之一的,无论双方是否具有投资关系,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均不得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就形成了永久性差异。
4、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对于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会计处理上于债务重组日一次性确认收益。而税务处理上,基于纳税人负担能力的考虑,《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两者之间存在着暂时性差异。
5.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披 露
14.债务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收益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
15.债权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
6. 求会计准则中关于债务重组修订的发展过程
1、第一次:1998年,财政部曾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该准则较多地运用了公允价值,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
2、第二次: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作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拓展了债务重组的概念,不仅包括原准则所规范的债务重组交易,还将那些根据原准则判断债务人未作出让步,从而未在原准则中涉及的债务重组交易也涵括了。
3、第三次:2000年1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极大的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防止了企业借重组之机操纵利润、粉饰会计报表。
4、第四次: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改最大地方是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和改正了债务人因债务豁免而形成的债务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之差计入当期损益。
7.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对于现金业务的处理分录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也就是说,差额14600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中。
8. 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中如何理解债务重组收益的比较
(一)定义的变化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与98准则相同。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因此新准则的适用范围更明确,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于债务重组准则:
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或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或重组债务未发生账面价值的变动,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二)公允价值地位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制度正努力同国际接轨,会计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越来越重视公允价值。1998年,我国首次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引入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并定义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
9.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定 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2)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3)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