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模准则第2号
1. 选择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 下列各项不会引起
应选C。
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
D 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 是作为商誉 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C 在这种情况 相关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 必须费用化 计入当期损益
3.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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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
——外币折算》。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初始计量
第三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
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
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
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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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
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
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
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
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
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
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
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
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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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章后续计量
第五条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
本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
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
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
表的合并范围。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
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
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
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
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
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
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 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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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第六条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
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七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
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
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
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
收回。
第八条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
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
算。
第九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
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20 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
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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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
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
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
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二条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
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
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
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
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十四条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
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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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五条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
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其他按照本准
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
资产减值》处理。
第十六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
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
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
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
益。
第四章披露
第十七条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
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
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
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三)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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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五)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4. 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合营企业不同于联营企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5.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6.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资》进行核算的权益性投资范围是哪些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进行核算的权益性投资范围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共同控制,是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合营企业。合营与联营企业等投资方式不同的特点在于,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实务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
(1)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
(3)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2、重大影响,是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联营企业。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此外,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性技术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7.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畴的是
对子公司的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持有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8. 《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号--长期股权投资》关于超额亏损的规定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承担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