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人会计事务所
⑴ 形式听说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的,是这样的吗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都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两种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的部门从大的角度来说主要分两块:一块是业务部门,主要有最主要的审计部门,以及企业风险管理部、税务部和咨询部(分为管理咨询和财务咨询)等等。另一块就是后勤部门,主要包括人力、财务等。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的工作内容有:①检查会计账目,提出查帐报告书;②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制度的执行;③为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咨询,提供建议和意见;④代办申报所得税、申请专利权、企业成立及变更的登记、债权债务的清理、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⑤参与拟订公司章程、经济合同、协议、契约及有关财务会计的各种文件等事项;⑥在发生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时,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工作;⑦担任委托单位的常年会计顾问,办理上列各项业务。
⑵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什么区别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其的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不一定安其出资比例。这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⑶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前一个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后一个是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特殊之处是,虽然普通合伙人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里面都是普通合伙人,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的范围不一样,参见《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⑷ 合伙企业如何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与同事三人合伙办厂,经营一年亏损较多,无法再干。甲入股7万,占股份50%,乙投资设备占30%,丙入股2万占20%,现厂子评估还有资产7万元如何分配——处理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就属于合伙人的“小宪法”。最高院《贯彻意见》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书面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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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书面协议按多数人或财产多数额处理,但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最高院《贯彻意见》规定,“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的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的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多数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怎么保护,应该是适用公平原则。
无论是退伙还是合伙解散,合伙人既应享受权利也必须承担义务。对外要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内要公平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绝不能把自己的风险都加到其他合伙人身上。
有的合伙人在退伙解散时,把外部债权都推给他人而让其他合伙人直接返还自己现金。自己的是本利分文不少地请求而让其他合伙人却只能得到一些收不回的债权。本金搭上还不算,还要承担合伙人的本利,就太有失公平了。
⑸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什么企业类型
就是合伙企业啊~合伙企业的定义自己网络一下~
事务所很多都是合伙制的~关键是因为不像其它的企业一样搞生产、销售什么的~事务所主要就是靠会计师(律师)的劳务获得报酬~所以个人的影响能力就相对来说比较大~因为合伙制~企业也仅仅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的。另外~合伙制还有一个特点是~合伙人自己犯错严重的~那么他承担无限责任~其他人仅以企业财产份额承担责任~总之主要就是因为个人的影响因素大~而且想要散伙、退伙也是比较方便的~
⑹ 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合伙企业"吗若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只交个税吗
这可不一定。
工商注册时自己决定,可以注册成合伙企业,也可以注册成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就不交企业所得税。
公司得交啊。
⑺ 合伙企业清算人怎么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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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⑻ 会计事务所为什么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方式
会计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
一、有限责任制的决策机制不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合”特性。
二、有限责任制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三、有限责任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升质量控制。
四、有限责任制“双重纳税”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加大投入加快发展。
⑼ 清算报告一定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吗
清算报告并不一定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出的组织形式,比如说是合伙企业的话,有合伙人出也是可以的,而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话,可能就一定要有会计收获一些专业人士出具的。
⑽ 特殊普通会计师事务所与有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区别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行业资质会衍生出非会计、审计、税务的服务。比如资深会计师事务所可为上市公司进行IPO融资。通过对某些行业的常年服务,还可进行行业性质的资产评估。典型的有房地产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组织形式的选择,就世界范围来看,会计师事务所有多种组织形式。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组织形式。本文拟对这两种组织形式进行比较,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寻找出一种适合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一、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并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出资者所负的责任不同。在合伙制形式下,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如果不足,则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并且,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制对投资人的约束力就要小得多,事务所的财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分离,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合伙制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