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会计是管理人员
❶ 国企的财务人员属于工人,还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还是其他 急求答案 谢谢
管理人员
❷ 如何加强国有企业会计核算管理
当前,正是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培养一批有前景的生产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就必须把计量管理工作高度重视起来。加大计量执法监督力度和企业计量管理工作力度,全面提升计量技术水平和计量保证能力,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打好坚实基础,发挥好计量工作。所以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质监部门的计量工作必须肩负重任,加速发展,在市场经济秩序、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等诸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1.强化计量器具管理
切实做好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是地方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坚持从源头入手。着力抓好发证把关和监督检查等环节。对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审核发证。要认真把握制造计量器具的必备条件。特别是纳入重点管理的计量产品。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必备条的。应从严控制发证。避免低水平的市场竞争:对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一是要定期安排计量产品的监督抽查。确保产品质量;二是要加强对制造计量器具产品企业的帮助指导,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制造计量器具。
2.强化计量人员素质管理
计量检定工作是一项科学性、法制性、政策性都十分强的工作。要求所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同志不仅要具有良好的技术素质、业务素质。还必须要具有高尚的思想素质和政治素质,计量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计量机构的信誉和服务水平,因此,要加强计量检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注重培训和吸收一专多能的技术人才。建立企业计量检定人员的职业资格、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人员职业资格、执业资格制度。区分两种检定人员的管理层次。将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考核社会化、日常化。提高培训、考核质量。
3.强化企业计量工作管理
计量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此,要把计艟管理纳入企业的整体工作规划,计量管理部门要积极督促、帮助企业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及时有效检定强检计量器具。以科学有效的检测手段和优质高效的检定服务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服务于企业发展。要健全计量管理组织机构。建立企业计量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统一管理本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
4.强化执法监督管理
作为承担强制检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在观念上,要把强检工作从“监督为主、管理为辅”转向“管理为主、监督为辅”。在方式上,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努力转变执法理念,找准“严格依法行政”与“维护企业权益”的结合点。科学公正行使行政执法权。以热情服务促进有效管理,既要做好企业的“监督者”。更要做好企业的服务者。要对承担的强检计量器具实现逐台建档、动态管理、计划检定、准确监督。还要在人员培训、设备更新改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上不断提高。以适应计量器具日常发展的需要。总之。计量管理是质量信号的一项复杂的过程,影响因素多,涉及面广,要保证其工作质量,只有做好上述几方面的工作。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才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真正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中做出贡献。
❸ 国有企业的会计在公务员报名中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还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啊
看你是什么等级的会计人员了哦 ,普通公务员 还有管理层的。。。
❹ 国企工作计算机人员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还是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
国企的专门从事计算机人员只是一个技术人员,国企的管理人员一般是在某一部门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一般也有技术职称,也有行政职称,国企没有公务员,公务员是国家行政部门管理
❺ 国家对企业财务负责人有没有规定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性质、规模大小、管理要求及管理者素质等因素影响,上述规定并未得到完全执行,私企及小微型企业对会计的任用更是混乱。
❻ 国有企业任职会计主管需要向主管单位请示吗
1、首先我可以肯定的告诉你,必须向主管单位请示。
2、尽管现在是市场经济,大多国有企业实行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国家只是通过收取流转税和收益税的形式参与企业分利。但是因为是国有企业,一贯实行的是党管干部的原则,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财务主管干部,系重要岗位的人员,所以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和组织部门当然要进行审查了。这是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存在的弊端。
3、不仅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组织部门要管这事,就连主要部门的财务部门也要参与意见。因为企业的财务部门还要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垂直领导,无论在业务上或干部选配上,也要参与意见。我可以说,就是上级主管部门财务负责人不同意,这个企业的财务主管也任命不了。我也不知道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什么时候能破除,但是现在就要这样作,没有办法。
以上特此回答!
❼ 国企会计属于监察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吗
不属于
❽ 关天会计类的问题:国有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一)、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形式不断发展变化,在发挥国有经济活力和优化配置的前提下,通过改组、改制和改造,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日趋完善,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影响力日益增强。
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有效行使所有者的权力,必须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主要负责人员的监管。总会计师是主管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成员,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其重要作用。
(二)、其他单位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法》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并没有限制除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其他单位完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从实际情况看,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也都设有总会计师。
❾ 单位会计人员归谁领导和管理求一篇1500的文章
一、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主要观点分析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一直是我国会计改革争议较大的一个理论与实践问题,其实质是会计人员的隶属关系,也即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归谁管理、会计人员直接对谁负责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对会计人员隶属关系的认识存在以下几种:
1.会计人员独立论
会计人员独立论指会计人员独立于委托者和受托方等相关利益主体。该观点认为,由于各个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往往存在利害冲突,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与中立,会计人员不能归属于多元利益主体,比如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以及劳动者等任何一方。会计人员受会计法律、法规约束,以“第三者”身份出现,由政府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比如会计民间社团等)对其进行管理。
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井尻雄士。井尻雄士显然是从“经营责任学说”角度阐述这一问题,并以委托人与经营者两方面利益主体为例进行假设。他强调:会计人员与资源委托者和受托方之间的双重关系,将会计人员看成是处于委托者和受托方之间的中介角色,即会计人员从客观的立场上参与到委托和受托责任关系之中,反映受托经营责任及其履行情况,会计人员行为不受资源委托者和受托方影响,只受会计准则约束。按照这一观点,其代理关系可以表述为: 会计人员独立论的实质是把会计人员看作信息需求者的共同代理人。然而,该观念强调的“独立”存在理论上的弱点。具体表现为:
(1)会计人员的地位不能超脱出来。按照委托代理理论,会计人员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第三层次,如果将其独立出来,会导致出资者、经理人员和会计人员三个代理层次的严重错位,不符合委托代理理论要求。
(2)会计人员难以实现居中要求。按照“独立论”,会计人员既不代表任何一方从事会计事务,又要兼顾各自利益考虑受托责任的解除,这对会计人员无疑是二难选择,因为真正的中立并不存在。企业会计政策的选用、生产经营活动不同控制方法的选择等都会对各方利益带来不同的影响。这种状况必然影响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甚至难以开展工作。
(3)“独立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即使在西方,会计准则也是既受委托者承认,又是受托者普遍愿意接受的“公认”准则,也即会计准则本身是在深受委托者和受托方影响的前提下产生的,是委托受托关系矛盾运动达到均衡状态的产物。由此看来,说会计人员只遵循会计准则,其实也是同时在考虑委托者和受托方的双重利益,站在双方的共同立场上行事,而绝非第三者。
在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没有经过一个“公认”阶段,一项会计政策的出台不一定让委托者和受托方都能够满意和接受。会计如若以第三者立场出现,不管如何客观和公正,也会因会计准则的非公认化而可能出现有失偏颇的现象。也即公正的立场和愿望反而可能会导致非公平的事实,这将更加难以解除会计自身的受托责任,导致会计工作的混乱。由此可见,在我国提倡会计的这样一种“立论”比在西方更有害。
我们认为,主张或反对会计成为现代企业代理关系中“第三者”的观点,在于忽视了会计存在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区分的事实,从而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赞同“第三者”的观点往往是从财务会计角度而论,而反对成为“第三者”的看法是从管理会计而论,因此,双方的不完善之处,由此可见一斑。
2.投资者主体权益论
投资者主体权益论又称为委托人主体权益论。该观点认为,会计人员应当从投资者(包括权益资本投资者和债务资本投资者)或委托人的利益出发,服务于投资者需要,向投资者报告经营者的“财产经营责任”。
该观点主张,会计应独立于经营者,代表国家(所有者)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生成过程进行实时控制,以便对经营者进行强有力的约束,防止其道德风险等行为的发生。
3.企业主体权益论
企业主体权益论又称为经营者主体权益论。该观点认为,会计应当完全站在企业及其经营者立场上,从法人财产权主体——企业角度处理会计事务,实行彻底的企业化。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管理,不代表国家对单位进行会计监督。对单位监督应由国家及社会监督承担。其标志是不直接干预会计人员的任免与管理,由国家财政部门采用间接方式进行政策性管理,比如国家做出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上岗的要求等。近年来流行的“会计回归企业论”即属于此类。
让会计作为企业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回归企业,由经营者自行聘任和管理的理由在于:第一,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经营逐渐独立,如果选择国家委派。会计独立模式,国家对企业的经济控制则依然没有脱离宏观直接控制的范畴。选择由国家对会计人员直接管理,单位聘用模式仍然不能解决会计人员双重人格的矛盾。第二,会计回归企业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无疑要拥有一个独立的会计管理部门。会计从来不能独立于生产经营之外,它与经济活动密不可分。第三,从实践方面看,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遇到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国有企业缺乏活力,国有企业管理不善。而会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具有中心地位,加强企业管理必然要做到强化会计管理。第四,能促进会计科学发展。会计科学来之于会计实践又应用于会计实践,会计不能回归企业就会成为一个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之上的空中楼阁,会计科学就没有发展的土壤。同样,如果会计不能为决策者提供信息,会计管理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回归论”侧重于发挥会计的管理职能,为此,主张会计隶属于企业经营者。该观点实质上也是忽视了会计存在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区别这一事实,管理会计属于企业经营者管理毫无疑义,而财务会计则不能由经营者管理。对此,我们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可以找出充足的依据。从实践方面看,由于将财务会计也归由企业管理,结果大量出现了“厂长成本”、“书记利润”、“包装上市”等现象。这样一来,回归论所特别主张的理由,比如推行会计委派制会割断企业与会计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会计失去实践主体、会把会计推向企业对立面,使会计人员处于孤立境地,失去与其它职能部门配合等就自然没有存在的依据。当然,对于私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使用的所有会计人员由企业自主管理则应当与国有企业区别而论。
4.国家主体权益论
国家主体权益论认为,会计应当从企业完全独立出来,变成国家派驻企业的专业管理干部,代表国家对企业经济活动实施直接的监督。这是改革中诞生的“国家委派制”观点。
这一观点依据的是新《会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即应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认为会计管理工作隶属于财政部门才能保证政令畅通,才能使会计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才能使会计职能在企业得到充分的发挥。较具代表性的主张是在财政部门设立会计局。或者在上级主管部门设立会计站等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
国家主体权益论不足之处在于:一是忽视了会计职能由会计主体假设所决定这一前提。会计主要是为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二是由政府财政部门(以国家社会管理者身份,笔者注)直接管理企业会计工作,不符合“政企分开”要求。财政对会计人员管理只能是间接管理和适度管理。三是由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往往导致会计侧重于维护国家财政利益,而企业会计在守法的前提下更需要关心、维护所有者利益。
5.国家和企业双重主体权益论
国家和企业双重主体权益论指会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会计管理部门指导,行政上受单位负责人指挥。会计人员既是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又是代表国家监督企业经济活动的人员,既维护国家利益,又维护企业利益。
这是长期以来主流的会计人员管理观点,我国原《会计法》对国有企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即为如此。原《会计法》曾经规定:会计主管人员由企业任免,但必须在任免前报经主管单位(有的地方规定还要由主管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企业对会计人员没有完全的管理权。其标志是会计人员人事、工资关系在企业,由企业直接管理但主管或财政部门有干预权,会计既具有企业身份,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家身份。
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会计人员作为国家管理者实际上只是一种虚拟的身份,有责无权,有义务无利益。事实常常是会计人员受制于用人单位管理,让其公正无私地履行会计职能,缺乏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从计划经济时代起企业会计人员就被授予了“会计监督”责职,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通过人事任免制度也在原《会计法》中作了安排,会计(指主要会计人员,笔者注)由上级管理部门任命但却直接受单位负责人领导,立法者意图非常明确。然而从企业不断紊乱的会计秩序看,会计监督的意图远未得到体现。
会计人员的身份如何安排应当结合具体的社会环境来决定,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可能较为有效,而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双重身份”安排就尤为值得怀疑。
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创新几点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焦点确实在于会计独立。只有保证会计人员地位的独立,才能保证会计人员能够独立地开展工作。
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出台和试行就是针对会计人员对服务单位经济活动约束的弱化这一缺陷,通过改变会计人员隶属关系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来保证其职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实现对用人单位经济活动的有效控制。
然而,会计人员地位如何独立?会计人员又对谁独立?会计人员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安排显然有悖于会计人员独立的要求,肯定算不上是理想的策略。因为,它要么会导致会计人员无所适从,要么就会偏向一方;国家主体权益论具有违背近乎成为公理的“政企不分”这一弊端;会计人员“独立论”则又过于抽象,令人难以企及;那么剩下的主要观点就在于企业主体权益论与投资者主体权益论了。由企业作为主体究竟怎样?在目前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下,会计人员形式上虽然是国家与企业双重主体,事实上却是一个企业主体!企业主体权益论给我们带来的后患实在不堪设想,企业主体权益论必须告别!因此,较为可取的只能是投资者主体了。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创新思路究竟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只有把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和现实选择置于特定的会计环境中加以研究,才能准确地衡量其是否先进与有效。因此,在微观的国有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上,不应盲目追求整齐划一的管理模式,而应根据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现有发展规模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相应的会计人员管理模式。
1.探讨会计人员隶属关系必须注意下列几点:
(1)明确会计服务对象。即会计主要为谁服务问题。会计在实现其职能过程中应落实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提供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然而,会计首先是为适应会计主体需要而产生,会计要为经营者服务。要在企业内部充分发挥其预测、决策、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等职能。
(2)要考虑两权分离情况。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会计一方面要为经营者服务,另一方面也要为投资者服务,投资者需要获得经营者的经营信息。
(3)政府也要知道企业信息。企业会计要承担为财政部门服务的任务,同时还要承担依法纳税等责任。
2.创新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几点构想
(1)将企业会计细分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必须、也必然要分离开来。管理会计代表单位利益,应当回归企业。管理会计通过对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综合、加工、改制等活动为单位决策部门提供有用的信息,并直接参与该单位的经营管理,它属于内部会计,其人员属于单位管理人员,其职能是履行管理职能,其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财务会计代表外部利益,应由外部管理。财务会计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依据,通过对单位资金运动的客观反应,为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及政府有关部门等提供会计信息,也为管理会计提供直接的资料来源,财务会计属于外部会计,其人员只能由外部委派,以保证会计信息按照客观公正的要求生成出来。
(2)财务会计由外部投资者管理。我们已经得出财务会计应由外部管理的结论,问题是应由外部的政府部门管理,还是由会计民间社团管理,抑或是由投资者管理。我们认为,由会计民间社团管理可以看作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发展方向,但目前会计民间社团自身存在一个亟待加强建设的问题,还不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以及进行有效管理的外部环境。而由政府部门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出面则有悖于政企分开宗旨。因此,由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出面比较恰当。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享有所有者的权利,其中,包括选择经营者的权利。财务会计人员在企业管理中具有独到的地位,保障出资者享有选择会计人员的权利是现代企业制度对会计人事管理的内在要求。从国际方面看,一些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尽管会计人员主要由经理人员任命,但出资者仍然有权对会计人员的任免做出必要的干预。
(3)将财务会计区分为主要会计人员与一般会计人员。考虑成本收益原则,所有者并不一定要对用人单位所有的会计人员都进行委派,而是应注意分清情况,抓住重点。因此,有必要将财务会计人员做出区别,即将其分为主要会计人员与一般会计人员。所有者应对主要会计人员,比如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等进行委派。因为一般会计人员在主要会计人员安排下开展工作,他们并不直接承担整体控制之责职,也不具有扰乱会计秩序之条件。因此,一般会计人员仍然可以由经营者任免。
此外,在企业财务与会计逐渐分离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同样也有一个地位独立的问题。财务人员在企业的地位与会计人员同样重要。广义的会计信息失真的成份中包含着大量失真的财务信息。因此,有必要对财务人员委派问题做出讨论。
在上述会计人员独立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径直做出这样的结论,即财务人员,比如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也应由所有者进行委派,以保证所有者的利益在企业得到体现。
❿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指哪些
可以肯定的是,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是否接受委托为标准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规定,但仅从形式上对所有国有企业中管理人员进行区分,有可斟酌探讨的余地。
所以说,对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层以下的管理人员是否纳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也有人认为,只要是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任命的,派遣到国有企业任职的人员,均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说白了,一般的管理人员,如:中层干部及享有干部身体的一般管理人员,只能算是打工的,只是打工的企业性质有所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