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企业会计准则14号
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的问题不包括哪些
我国目前的会计要素是没有利得和损失的。 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要素体系则是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利得、费用和损失等7个会计要素组成, 而从我国的会计要素体系来看,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企业具体会计准则——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收入和费用的定义均是狭义的,排除了利得和损失。 解决这一矛盾有两种方案,一是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和澳大利亚等国对收入与费用类似的广义定义,让它们涵盖利得和损失的内容;二是增设“利得”和“损失”两个会计要素,删去“利润”这一会计要素。我们认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适合采用第一方案。对比基本准则中的“收入”定义和《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收入》中的“收入”定义,可以看出,收入准则虽然未包括营业外收入,但已大大地扩展了基本准则的收入外延,如果能对收入准则的收人定义进行修订,则相比于“利得”和“损失”概念,比较容易为我国广大的会计人员所接受。
⑵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包括哪些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有七个方面12个问题。具体内容我于昨日是在网络知道以下贴子中作了回答,请移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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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的问题有哪些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有七个方面12个问题:
(一)关于合同的识别
问题1: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同的界定是否恰当?如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问题2: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同合并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需作何补充?
(二)关于单独履约义务的识别
问题3: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识别单独履约义务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三)关于收入确认时点
问题4: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标准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问题5: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情形下如何判断控制权转移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四)关于收入计量
问题6: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交易价格确定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问题7: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五)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问题8: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特定交易会计处理的规定是否恰当,能否给实务判断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认为还需作何补充?
(六)关于相关信息列报
问题9: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列示的要求是否恰当?如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问题10: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收入信息的披露要求是否恰当?如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七)关于准则实施
问题11: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新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模型将在哪些方面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如可能,请提供具体案例说明。
问题12:关于修订后收入准则的未来实施及新旧衔接,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新修订什么时候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⑸ 2017企业会计准则修订了哪些
2017年修订的六项《企业会计准则》: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订)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订)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修订)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订)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订)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5)修订企业会计准则14号扩展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参考资料:通知-中国财政部
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解读主讲内容是什么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新准则下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收入应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以其预计的金额,“在某一段期间内”或“在某一个时点”确认收入。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新收入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对“捆绑销售”、“套餐”等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指引,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中等。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明确“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以确定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质保、许可权收入的具体处理等。
⑺ 新会计准则第14号什么时间实施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二○○六年二月十五日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⑻ 2017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准则的特点和优势有哪些
1)通用业务会计准则。主要解决各行业共同行业务如货币性资产、应收账款等业务的处理。
2)特殊业务会计准则。主要解决如外币业务、租赁业务等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3)财务报表会计准则。规范企业主要会计报表编制方法和信息披露的准则。
每一具体会计准则一般包括引言(准则范围)、定义(某准则涉及的概念)、一般确认原则、一般计量方法、一般报告原则、一般提示事项、附则(解释权和生效日期)七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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