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的面对税务稽查
⑴ 会计如何看待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对会计人员而言,祸兮福兮。会计人员普遍害怕税务稽查,因为不可测,不知道会被找出什么小九九,估计还真有见不得光的地方。真经过了税务稽查之后,会计人员多了一层历练,对税收筹划会拿捏得更准确。更为重要的是,老板知道了税务有时会动真格的,做会计不易,自然会对会计多一分理解与尊重。
会计怕税务什么?
会计到底怕税务什么呢?一怕处罚权,企业有猫腻,会计会心虚,总担心被税务盯上。二怕自由裁量权,遇到纳税争议,担心税务的解释对自己的不利;摊上了税务处罚,害怕处罚的结果偏重。三怕日后的监督权,会计不能与税务争一日之短长,即便在某个争议上争赢了,日后还需在人家的地界混,总担心被穿小鞋。
税务稽查应对方式是什么呢?
建议借鉴孔子对待父母责罚的态度:小杖受,大杖走。具体是,对于税务指出的小问题,提出的小惩罚,不要争辩,一概表现出虚心接受的态度就好,这么做无关原则,而是一种策论;对于税务指出的重大问题,如果有争议则不能一味迁就,要做有理有利有节的分辨,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⑵ 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单方面的一种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或控制。一方面,税务稽查行为是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另一方面,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⑶ 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对违反税收征管法及细则规定的税务稽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当然,应对税务稽查有一些技巧,对这些具体细节问题,不便进行讨论,有些属于筹划的内容,可请当地税务专家筹划解决。
一、要了解企业是否存在问题,问题有多严重。
心里有底才能知道如何跟税务稽查打交道。比如企业存在虚开专票或者接受虚开专票等严重的问题,我劝你还是辞职吧,不要为了一点收入而跟老板一起承担风险。哪怕是企业偷税,我们一般也不会找个人的麻烦,而一旦涉及到专票,尤其是对方已经证实的情况下或者上级督办的案件,我们是一定会查穿的,因此往往会与经侦联合行动,而经侦一旦介入,会计的压力和风险就完全不同了。
二、法律形式要合规。
稽查不同于自查,只要做出处理决定,必须要有一系列证据支撑,法律形式的合规可以规避很多风险,在以后检查定性时也会比较有利。比如关联交易还是尽可能找中介做个评估之类的。另外还有私企基本都会存在的私人费用进公司,不要在摘要里傻傻的写上:李总家宽带费、王总家物管费……
三、态度上要配合。
一般情况下税务稽查不会与你有私人恩怨,你何必为了老板的利益与他们对抗,再说你确信企业不存在一点涉税问题吗,万一查出问题来你如何收场?前面说的那个牛哄哄的外资企业就是如此,他们是某跨国财团的全资在华子公司,审计报告都是普华永道做的,检查时极不配合,这个资料不能提供、那个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把我们惹烦了,直接提取了他们的电子帐套,话说他们做账确实比较规范,普华永道再一审计,账面基本看不出问题,他们却忽略了几张发票,几千万的金额,财务经理傻眼了,态度一百八十度转变,最后中华区财务总监亲自出马说好话,不好意思还是要弥补亏损后补税400多万。
四、陈述申辩时不卑不亢。
大家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面对税务稽查不能以对抗的心态,但也无需唯唯诺诺、低三下四。该争取的权利一定要争取,有特殊原因也可以直接说明,在税务稽查自由裁量范围内的可以讨价还价。在金额方面一般回旋的空间不大,但是很多在定性方面是可以商榷的,比如是否定成偷税至少可以相差50%的罚款。再比如历史比较久远的可能会涉及到滞纳金比税款本金还高,而对此征管法并无明确规定,而行政处罚法有处罚不超过本金的规定,相信你把这个提出来税务稽查会遵照执行。
五、不要怀疑税务稽查的专业能力。
我国税务稽查体制已经向一级稽查转变,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或许仍有很多业务水平不高的,但你要确信其中一定有很多高手。专业的税务稽查跟管理员不可同日而语。这个查不出问题来,还可以派其他人来。我们局不到20个一线检查人员,今年查补入库金额预计(不包括自查)在一个亿左右,这是真金白银肯定不是能从企业忽悠来的。
六、谨慎使用复议和起诉。
检查过后的处理是必须要经过审理的。审理部门会对证据链条、适用法条一一审核,一般不会出现大的问题。大案要案还要经过上级机关甚至总局合议、重审。稽查局现在面临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的压力也很大,因此在处理决定时都是慎之又慎,确保案件不出问题。除非企业有确凿证据最好不要复议和起诉,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处理决定前。至于原因我想不用我多说吧。
七、人情关系。
说实话我们(税务检查必须至少两人进行)的确经常碰到企业塞红包、各种卡的事情,但都不能也不敢收,不是说我思想多高尚多纯洁,一方面是真怕,另一方面是我们来查就肯定知道或多或少存在问题,所以如果你以后遇到检查也大可不必来这一套,泡杯茶、递支烟(当然,我不抽烟)以示尊重就好了。高层路线我不知道效果到底有多大,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得到过领导直接或者间接的授意去对某个案子放水。但是有一种情况我很确定,如果是被人举报的,人情关系就可以不用考虑了,没人敢去担风险。当然了,如果你有一两个税务稽查的朋友也是不错的,目前中国税收法律环境下确实有很多让人拿不准的事情,处理前问问他们检查中一般采用什么口径执行可以规避很多风险,比如房地产的31号文中,规定未结算的出包工程发票不足的可以预提成本,我们执行时就要求必须是出包工程,物资购买之类的一律不认。
八、至于检查的技术路线就不说了,每个地方、每个单位、每个人的技术路线都有差异。
九、涉税中介。
这一点可能不止与稽查有关系,目前从总局层面都在清理涉税中介,至于原因不需多说,我甚至听说过个别管理员要求亏损企业必须做鉴证报告,有些规模小的企业为了省下几千块钱就象征性的交个几百块钱的所得税。实际上,没有哪条规定是要求企业必须做所得税鉴证报告的,当然企业为了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主动去做我们会很高兴,但是我们没有权利要求企业必须去做。说实话,很多鉴证报告就是调整那几个常规费用,其实企业的会计完全可以做,有这些钱还不如给会计涨点工资。
⑷ 税务稽查查出公司很多问题,对会计会有什么处理
不用说了
你的工作肯定已经丢定了
税务申报错误导致补缴税费。老总肯定生气的
怎么说呢。作为会计在报销和入账的时候肯定要把票据核对清楚
不能随便拿发票来代替的
⑸ 当接到税务部门的税务约谈书时,企业财务应如何面对,以使税企约谈顺利过关如果约谈不过关,税务稽查
确实要积极做好准备:
围绕税务部门的疑问,查清资料及相关数据,准备好原件备查。
对必要的资料要做好原件的复印,以便交付税务部门。
凡是执行上级文件要求,以及税务总局特殊文件的,要找齐相关文件,并做好解释工作。
总之,围绕问题,积极做好答疑和解释工作就很好。
至于说权利:最主要是面对有失公正的处理时,有申诉权和申辩权,进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⑹ 如何应对税务上公司检查
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
诚然,企业是无法回避税务机关的正常检查。那么,企业该如何正确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如何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单方面的一种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或控制。一方面,税务稽查行为是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另一方面,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⑺ 会计职场需知: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纳税人在纳税自查时,应自查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使用、保存情况,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涉税情况。可自行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自查,也可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检查。对涉税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
通过自查查深查透,以避免被税务机关稽查后,被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还要自查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是否多缴纳、提前缴纳了税款等。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依法纳税。
⑻ 税务稽查后,企业的账务该怎么处理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是指企业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实践中,众多企业除了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补交有关税款之外,往往没有对税务稽查中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如果纳税人不进行账务调整,则可能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鉴于此,企业在接受当地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后,如果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错误账务,依照税收法律的规定,补交税款后,必须要对稽查发现的错误账务进行账务调整,以规避今后税务稽查机关又稽查发现后被重复补税的风险.
一、税务稽查后账务调整的依据
在税收稽查工作实践中,纳税人普遍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亦即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不仅如此,很多的税务干部都认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这种观点正确吗?分析如下:税务稽查后,纳税人调账时是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呢?笔者认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的依据是企业的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因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会计核算活动,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依据的就是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国家颁布施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能够作为税务稽查调账依据的只能是那些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财务会计制度.尽管我国现行税法所规定的"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应当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但在账务处理上则仍以按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二、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技巧
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税务稽查稽查机关稽查的账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对本年度的账务进行稽查;另一种是对过去以往年度的账务进行稽查.因此,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涉及到本年度的账务调整和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如果税务稽查机关稽查出的本年度的账务有错误,则企业只要按照红字更正法、补充调整法和综合调整法进行处理,有关"红字更正法、补充调整法和综合调整法"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本章第三节第二部分"年度结账前账务自查,及时账务调整规避纳税盲点"的内容.以下主要介绍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思路、跨年度账务调整技巧和增值税的账务调整技巧.
(一)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总思路
笔者认为,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总思路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1、账务处理正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而补税的,不需要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例如:A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所得税率25%,经税务稽查后,查出业务招待费超限额10万元、列支赞助支出5万元,未作纳税调整,假设其他方面均无问题.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企业列支赞助支出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这样的处理是正确,但是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有限额规定,对赞助支出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那么对于调整的部分,是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企业在补缴税款的时候,只需补缴的税款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借:所得税费用37500[(50000+100000)×25%]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37500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37500
贷:银行存款37500
2、企业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补缴税款,必须按会计的记账原则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例如: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的办公楼修建,产品成本为20万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0万元,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200,000
贷:产成品200,000
像这种情况,增值税法上要视同销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视同销售,企业正确的账务处理应是:
借:在建工程251,000 贷:产成品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30万×17%)
调账: 借:在建工程51,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51,000
3、对于一些不需要账务调整,但是涉税数据有变化的,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如:亏损数额的调整.
(二)税务稽查后的跨年度的账务调整技巧
1、涉及的会计科目和调账方法如果税务稽查查出的是上年或以前年度的错误账务处理问题,那么纳税人就必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应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调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上年度财务决算已经编报,成本费用账户已经结平,没有余额,纳税人不可能再去调整原来的损益类科目,只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账.
2、"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以前年度损益这个科目的使用,只适用于损益类科目,比如说,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的非损益类科目,如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不变.
[案例分析1:某企业税务稽查后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分析]
(1)案情介绍
税务机关2014年5月对某纳税人201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3年将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30000元计入管理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转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应记入"在建工程",该企业将其列入管理费用,等于虚增了成本,减少了当年利润,应调增在建工程成本,调增上年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调整?
(2)账务调整分析调整上年利润时:
借:在建工程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 补交企业所得税9900元(30000×2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500
年末结转本年利润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2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2500
[案例分析2:税务稽查某企业以前年度边角料隐瞒销售收入的账务调整分析]
(1)案情介绍
2014年4月,某税务机关在对2013年所得税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一项非正常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经查证为该企业出售下脚料的业务,共计936000元,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率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调整?
(2)账务调整分析
2014年调整补缴的增值税并结转下脚料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93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36000〔936000÷(117%)×17%〕
因该企业下脚料没有单独核算,均已计入产品成本,因此不需要结转成本.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以后单独核算下脚料的成本,并在出售时与收入同时结转.假设该企业2013年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30万元,适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为15%,企业当年纳税调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万元(230-1500×15%).2014年稽查以上下脚料,增加当年销售收入80万元,2013年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50080)×15%=237(万元),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30万元可全额扣除.则该企业2013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80-5=75(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广告费会计与税法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转回.2013年企业已将5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行了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即: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50000×25%)
贷:所得税费用12500
则2014年应调整2013年广告费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计提补交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87500(750000×25%)
2014年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36000
应交所得税187500
贷:银行存款32350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0(800000-2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00000
(三)增值税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技巧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退)的增值税.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作和上述相反分录.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具体调整技巧如下: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借方余额1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如"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贷方余额1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万元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款余额表示当月应缴纳税款10万元.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方余额1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为借方11万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万元
先冲减留抵税额10万元.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方余额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为借方8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8万元
——未交增值税2万元
先冲抵留抵税额8万元,再补缴税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