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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收入准则对企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21-08-13 22:52:10

A.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

新准则8项原则: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 将旧准则中:一贯性和可比性合并为可比性,取消了配比、划分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和弱 化形式、保持实质原则 新准则明确了五种会计计量属性,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大大增加了公允价值的应用 新准则强调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取消了财务说明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作为主表 1、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后不得转回 新分录:J:资产减值损失(旧管费)D:存货跌价准备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2、固产的不同组成部分寿命不同(符合物理的可分割性)适用的折旧率不同。替换部分处置 时,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帐面价值 固产购买价款延期支付,实质上具融资性质的,其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确定 固产减值准备计提后不得转回 3、无形资产: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 新法不含:商誉、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开采权(单独列示) 无形资产取得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所协议确认股本或实收资本价格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内不需要摊销,只需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允许无形资产计入成本(原入管费),不限定净残值为零 允许部分无形资产研发费用资本化 4、初始投资成本: 同一控制下,按占对方权益帐价的份额确认初始成本,与付出资产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不 足部分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以作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公允价值确认初始成本 5、投资损益确认: 亏损时首先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帐价 减至0 盈利后恢复帐价 原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在首次执行日尚示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无论借或贷方,全额冲销,调整留存收益(先盈余公积再未分配利润) 6、应付职工新酬: 以下全部在该科目核算 (取消应付福利费科目) 职工福利费、五险一金、非货币性福利、解除关系补偿、除股份支付形式外薪酬 7、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发行债券: 旧法分录: 新法分录: J:银行存款 J:银行存款 D:应付债券 D:交易性金融负债 购买债券: 旧法分录: 新法分录: J:短期债券投资 J:交易性金融资产 D:银行存款 D:银行存款

B. 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对企业利润有什么影响

新增了两条困难影响利润的条款:
1.新引进的会计要素“公允价值”极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
2.新存货准则下,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记账;这样很有可能虚增利润.
也封堵了两条调节利润的途径:
1.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是不可以转回,这 截断了上市公司调增利润的一大途径;执行旧制度时有不少上市公司都在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
2.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要求在债务重组交易中考虑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并要求在利润表中确认相关损益;这避免关联方通过豁免债务方式输送利润.

C. 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对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一)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业绩的影响新会计准则构成了一个新的核算基础体系,对财务报表的经营成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1 在所得税方面,一方面,新准则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而在旧会计准则下,大多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核算。执行新标准后,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这将使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本期利润增加。另一方面,新准则规定对于亏损产生的所得税利益,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利润。2 在公允价值方面,按照新准则要求,企业在利润表中单独设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用于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对企业损益的影响。在非经常性损益中,新准则未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列入其中。另外,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对企业业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资本公积的影响和净利润的影响。3 在债务重组中,重组的收益计入利润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收购企业的资产及负债在合并时采用购买法,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商誉及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不再摊销,重组的收购折价于发生时确认为收益。 (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实施新的会计准则能大大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1 信息更为可靠。新会计准则要求“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公允价值的引入充分考虑了时间价值,使披露的信息更为真实;新准则不允许资产减值进行转回,强化了信息的可靠性。2 会计信息更为相关。新准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这更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收益情况。3 信息披露更为充分。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为决策提供服务。另外,在金融方面,企业要根据各单项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将其进行适当归类,揭示和披露交易决策的相关信息,这些都更为充分地披露了会计信息。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由上述的分析可知,我国原会计准则由于对外披露的信息不够合理和透明,造成了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新会计准则采用与国际接轨的信息披露方式,对信息披露的质量有较好的保证,可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改善和公司目标的达成。另外。新准则涉及的环节较多,在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这就需要一套科学严密、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度作保障,促使企业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了虚假信息的产生。除此以外,新准则建立了新的应收账款台账、账龄分析制度,并健全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制度,促进了企业内部管理的进一步完善。企业要与世界接轨,采用新的会计准则,积极采用先进的信息系统和技术手段,简化会计核算流程,把精力放在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工作上,优化了经营过程。总之,新会计准则的应用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

D. 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新版“收入准则”施行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影响
(1)对收入初始确认与计量核算的影响
新版收入准则的出台扩大了企业收入的核算范围,顺应了第三产业特别是某些新兴行业会计核算发展的需要。例如,按照收入初始确认与计量核算新规定的要求,当企业向用户预收商品定金或服务款项预约费用时,该项资金应该被暂且确认为合同负债,待双方依照合同履约正式完成后,才可以将该款项确认为企业收入。但当用户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约时,企业可以适当没收质押用户预先支付的定金,这一笔费用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被认定为企业收入。
除此之外,按照新版收入准则中对于商业合同满足条款的要求,如果合同能同时满足前文所述的五项约定,那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企业初始计量便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在后续计量与核算的环节,企业也有权利依照业务的发生发展的具体实施情况判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重新评估与测算。但是,如果在合同开始日,合同双方所营造的条件并不能完全满足前文所述的五项约定,那么就不能自当日起确定初始计量收入,需要在后续合同和业务的完善过程中,再经过进一步的计量测算。 (2)对财务报表公开与披露的影响
正如前文所述,新版收入准则中新增了有关企业收入披露的三项条款与约定,分别是合同资产与债务信息、会计估算结果信息以及企业经营主体信息。因此,企业会计在进行收入核算的过程中,所编制的财务报表也要满足新的要求,例如,在对比数的设定方面,要按照新版收入确认模型的要求进行分解核算;在信息披露方面,要将企业的合同资产与合同债务信息按照不同类别进行细致划分;对于合同履约尤其是商业服务提供的具体时间节点进行精确测量,并对不同节点的交易价格作出展示。
(3)对交易金额确认的影响
新版收入准则最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将资产负债这一因素引入会计核算领域,把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控制主体权利变更看作直接评判依据。因此,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只要支付费用的用户获得了实际控制权,企业就可以计算收入。在这一过程中,商业交易的价格是一个需要思考概率分散的期望值。对会计人员来说,要想确认交易金额,就必须综合考量可变对价与货币时向价值等因素。此外,还应该将国家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规定与新版收入准则相对照比较,进而综合考量和确认交易金额总值与净值等差异。

E. 会计准则对企业有什么 影响

1,现行准则规定,债务重组中获得豁免或少偿还的负债只能计入资本公积,而新准则规定,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及债转股等方式偿还债务,其原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2,对于存货的计账方法,新准则中也做了调整。“后进先出法”被取消,对于原本采用“后进先出法”的企业而言,转换计账方法,至少会引起毛利率的波动。而具体的影响,则还取决于其存货周转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
3,具体准则方面:

(1)《债务重组》准则的调整。新的《债务重组》准则重新界定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定义中强调了“让步”的概念,新准则明确了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的前提条件,才可以对获得债务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和损失。债务重组的结果计入当期损益,原《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对债务重组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而债务重组收益则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改变了这种做法,将债务重组收益和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方式清偿债务时,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而原准则规定采用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方式清偿债务时,采用账面价值计量。

(2)《所得税》准则的调整。目前所有的a股上市公司,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方法只有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但是,新准则将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将改变所有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并导致净利润的改变。

(3)《资产减值》准则的调整。按照新准则,“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和“无形资产跌价准备”,从2007年开始,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实施后将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

(4)《存货》准则的调整。新准则中,取消了存货流转的“后进先出”法,主要考虑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同时新准则规定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计入损益。

(5)会计处理的调整。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调整,新准则中明确了企业合并的概念,对企业合并进行了分类,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大类,规范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并相关的费用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企业合并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合并报表基本理论的调整。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

F.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会计是税收的基础,新会计准则的变化也必然对税收有所反映和影响。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会计政策选择的税收倾向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更多的会计政策,企业在纳税时,应该考虑新准则会计政策对于企业纳税的影响。许多企业选择有益于企业纳税和节税的会计政策。

2.计量基础的多样化

新会计准则提出五种计量模式,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多种计量属性,实现了计量基础的多元化,譬如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等资产计价,存在多种计量模式,这会影响后期确认的成本、费用等损益结果,从而对税收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3.收益计量的变化

《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建造合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对于收益的确认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对于企业核算的收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收益计量的变化必然引起税收的变化。

4.引入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发生彻底改变,由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二者选择其一,改变为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的改变,无疑会对税收、企业纳税、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

5.新业务的税收影响

新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政府补助》、《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新的具体准则,这些新的规定规范了新业务,同时,新业务中也存在许多税收影响,我们不能忽视这些新业务带来的影响

G. 新收入准则对企业具体影响有哪些

新会计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是“在一段时间内”还是“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H.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对企业的影响如下:

新发布的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修订的准则包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即将修订或新增的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发布背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分散在多项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中,包括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17项具体准则涉及到了公允价值,不过我国此前并没有专门的公允价值准则。

公允价值概念引入这么久,由于对公允价值如何取得,如何确定其可靠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参考,所以至今只有较少企业使用公允价值计量。

此次发布的主要内容:规范了公允价值的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和级次,提出了计量单元的概念,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披露做出具体要求。

(8)会计收入准则对企业的影响扩展阅读: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全面实施,并鼓励其他企业施行。自2008年至今,实施范围逐步扩大,预计在不远的将来在全国范围内绝大多数企业都将统一执行新准则。

新准则的出台标志着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这在我国会计发展史上将成为新的里程碑。

新准则大量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内容体系,包括公允价值的采用、所得税会计、职业判断的运用等方面。对于我们财务会计人员而言,要想在短期内掌握新准则的内容、特点以及与现行会计制度体系的差异,将是一个重大挑战。

I. 新收入准则对企业有多大影响

陈文绮
【摘要】2015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改)(征求意见稿)》,新准则一旦施行必将对企业经营管理各方面产生深远而广泛的影响。本文首先对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结合实务中的案例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探讨了新收入准则施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难点和企业需进行的准备工作。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控制权履约义务
【中图分类号】F275
一、引言
众所周知,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规模的重要指标,是企业管理层进行内部决策的主要参考因素,更是众多企业衡量经营成果、进行业绩评价的一大依据。因此,收入准则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必将是深远而广泛的,这种影响决不仅仅体现在财务数据上,更将体现在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的方方面面,如销售合同条款、薪酬福利计划、投融资安排、税务筹划、信息系统等。
2014年5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新准则将同时应用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中,这两大会计准则的趋同能够改善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质量,并提高应用不同准则企业之间的数据可比性。为了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新准则持续趋同,也为了更好地解决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财政部于2015年12月7日发布了财办会[2015]24号文《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尽管新收入准则目前仅为征求意见稿,但从其内容来看已反映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中几乎所有的原则和要求,因此在保持趋同的大势下业界普遍认为征求意见稿所公布的新收入准则的基本原则不会进行重大的修订。
目前,我国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该两项准则均是在2006年发布的,与当时的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而当时的国际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原则还是20世纪80年代确立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涌现的新行业和新业务模式对现行收入相关准则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何合理规范地确认收入成为许多处于新兴行业中企业的一大难题。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解释对于许多具体业务核算规范的缺失,导致实务中很多企业的收入确认方式灵活性过高,类似的交易在不同企业间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使得财务信息的可比性降低,直接影响了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解读和据此作出的决策的准确性。因此,在此背景下出台的新收入准则是相当及时而富有意义的。
二、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的阐述,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导致实务中出现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的问题。例如,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2011年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其在2008~2011年6月的报告期内进行了收入确认方法变更。该公司为IT系统集成商,主要围绕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数据中心提供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该服务通常伴随着较长时间的安装调试和系统验收。变更前,公司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变更后,公司将整体系统视为一件产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方法,在系统调试完成取得验收报告时一次性确认收入。2011年12月,该公司成功上市发行股票。由此可见,这一变更并不代表公司之前采用完工百分比的收入确认方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而是变更后的收入确认方法更稳健可控,也更具有可比性。
在新收入准则下,所有的收入将统一纳入一个确认模式——控制权模式下,而后判断是否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的条件,如果不满足,则在某一时点确认。新收入准则下统一的确认模式将帮助企业规范收入确认方法,免去在现行两项准则条款下企业需先进行判断并选择适用的准则的麻烦,同时也增强了企业间财务信息的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由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变为控制权的转移,意味着收入确认模型由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的转变,控制权模型下更偏向于定性判断的方式也使人为判断的空间缩小,得出的判断结果一致性更高。新收入准则中的取得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控制权的转移时点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在某些交易项下可能产生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控制权的转移时点的偏离,导致新旧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变化。例如一些汽车零配件供应商,其产品通常是特定适用于某品牌某型号汽车制造商的独特零配件。该零配件除了销售给该汽车制造商外没有其他替代用途,且根据合同约定该供应商有权就当前已完成的工作获得报酬。那么在此情况下,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该供应商应当随着这些零配件的生产,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而在现行收入准则下的实务操作则通常是在该供应商将零配件交付给汽车制造商的时点确认收入。与之相反的是,某些在现行收入准则下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企业,比如船舶、飞机及其他大型设备的制造商,如果合同条款中有约定客户在支付相当数量的违约金后即可解除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收入确认时间将变为交货时点确认。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企业需明确两个问题:1.合同中包含几项履约义务;2.交易价格如何在各项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配。新收入准则对于这两个问题给出了具体的指引。如一家企业销售产品并为客户提供后续的安装服务,那么需根据其安装服务的性质来判断其是否应被认为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即如该安装服务是一个定制服务,只能由该企业提供且市场上无其他单独提供该服务的供应商,那么该安装服务不应被确认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如前文中提到的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就属于该情况,其销售的系统及提供的后续安装调试服务应被认为是一项完整的产品,反之,则可认为该合同中包含了两项履约义务,一是产品,二是安装服务。而对于交易价格在各履约义务之间的分配,新收入准则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根据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分摊交易价格,在相对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情况下,可采用经调整的市场评估法、预计成本加毛利法、余值法等。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下仅就奖励积分计划进行了规范,而对于其他的多重交易安排现行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也造成实务中各企业选择的分摊方式不尽相同。例如电信行业常见的买手机送话费的捆绑销售,手机销售的履约义务在签署合同交付手机时完成,而通信服务则会延续较长的时间。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可以按照公允价值递延通信服务的收入,剩余金额作为手机销售收入,也可以以手机和通信服务各自的独立售价为基础按比例分配总收入。从整体而言确认的总收入不变,但由于通信服务的收入通常存在跨期情况,那么不同的要素分配方法就会造成同一会计期间内收入的不同。而在新收入准则下,该项交易被明确要求采用相对单独售价的分摊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收入准则对很多特定的事项给出了明确的指引,包含可变对价的合同、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附有质保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这些规定将对现行会计准则中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各项交易提供一个规范化的指引,例如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区分标准的建立将对百货零售行业、运输装卸行业、对外贸易行业及电子商务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由于目前的实务中企业通常是基于合同形式或者发票情况来判断收入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而并没有考虑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所扮演的实际角色,因此这种判断方法下选择的确认方式可能无法有效反映交易的实质。新收入准则下则是需要基于控制权模型判断出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是主要负责人还是代理人,进而选择使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以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为例,如在向委托方转让代理进出口的商品前,该外贸企业即受托方不能控制该商品,那么根据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外贸企业仅能将其收取的代理费部分的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从而使部分原本按照商品总值确认收入的企业账面的收入成本大幅缩水,更为真实地反映业务本质。而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销售确认准则的建立则将使得娱乐媒体行业、科技行业的收入核算有据可依。目前的实务中企业通常在知识产权授予期内平均确认收入,而在新收入准则下,符合一定条件的授予知识产权交易将需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三、新收入准则执行需关注的重点事项
收入准则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是深远而广泛的,在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过程中,企业的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首当其冲的自然是财务部门,而销售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也将随之进行调整。笔者认为,以下四点是企业新收入准则执行中需要尽早准备、重点关注的:
(一)销售合同的拟定
在新收入准则下,销售合同是收入确认的基础。执行新收入准则前,企业需审视现有合同中的条款在新准则下是否有新的含义,是否考虑对未来的客户协议进行重新架构,是否需要寻求更利于企业的新的销售安排。尤其是对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合同变化频繁的企业,如电信类企业,需要财务部门联合销售部门一起更早地开展合同评估工作,识别是否需对合同逐个进行会计处理,能否对具有相似特征的一组合同进行统一的组合会计处理,以使企业的收入核算在满足准则要求的同时兼顾成本效益。
(二)交易价格的确定
新收入准则下的交易价格,指的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需考虑可变对价(如折扣、返利、销售退回等)、重大融资成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除此之外,过往的商业惯例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以可变对价为例,在现行实务处理中许多公司是在可变对价确定且对价的最终金额已知时确认收入。而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需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对该部分估计数提早确认收入。当然,该金额需以“与可变对价相关的不确定性消除时极可能不会发生累计已确认收入的重大转回”为限。由此可见,新收入准则在提高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时,需要更多地依赖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对企业财务人员做出合理的会计估计和进行准确的职业判断的能力要求大幅提升。
(三)信息披露的增加
新收入准则大幅增加了有关收入确认的披露要求,包括披露影响收入确认金额及时点的重大判断和变化、披露与合同相关的资产及负债的信息、剩余履约义务的相关信息。新增的披露要求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准备难度上都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能力要求,而披露信息的丰富化也将促使企业对相应的内部控制流程进行更新和完善。
(四)系统更新的需求
由于现代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信息自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信息系统依赖的不断加深,新收入准则带来的企业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金额、账单开具方式、财务报表披露信息的变化必然要求企业信息系统做出相应的更新。系统升级甚至改造很可能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并伴随着一定的成本支出,同时还将带来后续的员工培训和过渡期调试,因此需要企业尽早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规划和安排。
四、企业应对新收入准则实施的准备
根据目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新收入准则拟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采用追溯调整的方法(除非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来执行,而考虑到财务报表对披露比较信息的要求,企业需准备2017年及2018年两期新收入准则所要求披露的数据,可见,留给企业采纳新收入准则的准备时间已经不多了。
为应对这一重大变化,企业必须要提早行动起来。首先,建议企业成立一个包括财务部门、业务部门、法律部门、信息技术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在内的跨职能的指导委员会以便推进和监督整个实施过程。其次,由该指导委员会着手评估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经营管理各方面的影响,包括清点企业当中受影响的部门和具体业务、识别企业实施新收入准则存在的系统及控制缺口、考虑企业为实施新收入准则而需做出的战略改变。最后,指导委员会需就评估出的影响结果制定具体的新旧收入准则转换实施方案和相应的时间安排表,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的执行情况对实施方案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进,从而实现新旧收入准则的平稳衔接和顺利过渡。除此之外,企业也需就这一影响深远的改变及早与外部机构进行沟通,包括投资人、重大合作方及外部监管机构等,尤其是需及时有效地向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传递准确的信息,使其能合理预期收入新准则的实施对公司的业绩、财务状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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