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
『壹』 专门借款费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
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
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三条 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
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
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
产和存货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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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
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
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六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
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
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
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
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
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
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
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
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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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第八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
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九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
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
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
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
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
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
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
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 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
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
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
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
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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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
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
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
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
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
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
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
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第十四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
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
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
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
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
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
的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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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二)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贰』 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借款费用的列支有什么规定为什么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借款费用》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相比的主要变化有:一是扩大了借款费用资产化的资产范围,二是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三是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四是借款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不同
『叁』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五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六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 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第八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九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 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第十四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肆』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购入时即可使用的资产,其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伍』 什么叫借款费用资本化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具体有哪些
所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借款利息等财务费用在项目投产前要记入该投资项目的建设费用,该费用是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这个借款费用就是资本化了,它是资产的组成部分。
但项目正式投产开始,其尚未归还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等费用,则要记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费用中,也就是要在利润表上反映。
『陆』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8.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9.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10.资本化率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2)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11.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12.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13.如果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则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
『柒』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第三章 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二)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捌』 什么叫借款费用资本化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具体有哪些
用于构建资产产生专项借款的相关费用计入该资产的成本,构建期间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应该计入资产成本
『玖』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含义及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所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借款利息等财务费用在项目投产前要记入该投资项目的建设费用,该费用是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这个借款费用就是资本化了,它是资产的组成部分。 但项目正式投产开始,其尚未归还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等费用,则要记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费用中,也就是要在利润表上反映。
『拾』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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