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1. 新旧现金流量表会计准则差异比较有哪些
1.定义:
取消了“现金流量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人和流出的”定义。增加了现金流量表的定义,新准则规定,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人和流出的报表。
2.适用范围:
新准则第三条规定,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明确与其他准则的分工,即,本准则只规范个别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原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3.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列示“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净额”项目;原准则没有单独列示这个项目。
4.简化了金融企业现金流量项目的列报:
新准则第十一条规定,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现金流量项目的类别。只是给出金融企业现金流量列报的原则规定,没有列出具体项目。
5.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中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项目:
新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6.在第六章披露部分增加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下列信息,包辖;
(1)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额。
(2)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原准则没有这方面的披露规定。
2.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现金流量表应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报告企业的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一般应分别按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应以净额列示。
金融企业下列项目应以净额列示:
(1)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
(2)活期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
(3)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
(4)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
(5)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
(6)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证券的买入与卖出。
企业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以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应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有些特殊项目,如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应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前述现金流量类别中,并分别列示。
企业应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即,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反映来自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采用直接法时,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取得:
(1)企业的会计记录;
(2)根据以下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①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②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其他非现金项目;
③其现金影响属于投资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项目。
企业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项目主要包括:
(1)资产损失准备;
(2)固定资产折旧;
(3)无形资产摊销;
(4)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5)待摊费用;
(6)预提费用;
(7)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
(8)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9)财务费用;
(10)投资损益;
(11)递延税款;
(12)存货;
(13)经营性应收项目;
(14)经营性应付项目。
3.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介绍
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4.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第五章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四条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十五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三)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第四章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二条 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五)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七)投资支付的现金;
(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6.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第六章 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
(一)资产减值准备;
(二)固定资产折旧;
(三)无形资产摊销;
(四)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五)待摊费用;
(六)预提费用;
(七)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
(八)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十)财务费用;
(十一)投资损益;
(十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十三)存货;
(十四)经营性应收项目;
(十五)经营性应付项目。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取得或处置价格;
(二)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三)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
(四)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照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额。
(二)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
7. 新会计准则的现金流量表怎么填列
是的
是4月到6月的累计数。
上期金额是去年的同期数据。
8. 现金流量表以专门的会计准则给予规范
现金流量表有专门的会计准则予以规范。可详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9.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三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