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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企业会计确认

发布时间: 2021-05-16 22:23:34

㈠ 为什么企业法人一定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并是企业法人

1、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在会计主体假设下,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本身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2、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而言,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例如,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应当建立财务会计系统,独立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1)例如,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拥有若干子公司,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但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为了全面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需要将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企业集团不属于法律主体,但它却是会计主体。
(2)再如,由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等,尽管不属于法律主体,但属于会计主体,应当对每项基金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㈡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下列各项目中,不能确认入账的是 ()

A、自创商誉
C、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
D、非专利技术

㈢ 不属于企业会计基本假设的是什么

会计基本假设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时间、空间环境等所作的合理设定。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㈣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应当以什么为前提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㈤ 当企业会计确认收入与税务收入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会计处理可以和税务分开走,但税不能少交和晚交,一般为了省事就按税法走。
和暂估购料一样,估一下就行了。申报时在增值税附表一未开发票收入记录。开发票时在同一位置记负数。年末没什么特别的。但费用在年末如发票未到所得税一般是要调整的。

㈥ ()是以会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

持续经营是以会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但是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也是基本前提之一。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使用它所拥有的各种资源并依照原来的偿还条件来偿还它所负担的各种债务。因为本体中无会计基本假设选项,故选持续经营。

(6)不是企业会计确认扩展阅读:

持续经营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应当假定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考虑停业、破产、清算或大规模削减业务等因素,明确这个基本前提,会计人员就可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方法,如资产能够按计量基础计算成本,费用能够定期进行分配,负债能够按期偿还,否则正常的核算就无法进行。

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或基本前提之一,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按照既定的目标持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面临破产清算。这是绝大多数企业所处的正常状况。对于持续经营的企业,投资者需要通过其现在的财务状况与过去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来预测其未来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据以作出投资决策。

参考资料:持续经营-网络

㈦ 视同销售 会计确认收入和不确认收入怎么区分

视同销售的会计确认收入和不确认收入的区别在于商品是否离开企业或者是企业对商品是否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

通常认为如果视同销售的后果是商品离开企业,或者是说企业不再对商品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并且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其实质就是说该笔视同销售的行为满足了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这样的情况是要确认收入的;

但是,如果产品以其他形式继续留在企业或为企业服务,实质是说企业仍然对该商品拥有控制权,因此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只视同销售纳税但不确认收入。

不确认为收入的情况

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

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7)不是企业会计确认扩展阅读:

视同销售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

⑴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

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⑵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⑶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⑷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注意此处:营改增后,不再视同销售处理,不再计算销项税额。)

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以下情况:

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贷:资本公积(差额)

或: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值)

贷:资本公积(差额)

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⑺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⑻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不算做视同销售

以下是不视同销售行为,而作为销售行为处理的: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⑴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㈧ 企业是否存在收入确认时,税法和会计对确认期间的要求不一致的事项

房地产企业比较明显。房地产开发阶段过程较长,通常开发项目都是长达5年以上,如果按照会计上确认收入,开发阶段几年不交税,延迟交税给政府税收上造成了压力,且实际上房地产企业有获得相关经济的流入,这就存在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会计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等开发产品完工,并在交房时确认收入。预售阶段收取的客户的认购款,属于合同负债,记入预收账款中。在税法上,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㈨ 每个企业是不是都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呢

每个企业是都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是我国的相关会计制度所要求的。

㈩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应当以什么为前提

会计有四个基本的大前提,分别如下:

一、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所服务的特定单位,它明确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就是说会计人员服务的对象只有一个主体,不能把别的主体和自己服务的主体混淆起来。
二、持续经营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而不考虑企业是否将破产清算。它明确了会计工作的时间范围。如果是破产的话,有专门的破产会计。
三、会计期间
企业经济活动的连续性决定了会计活动是连续不断的,如何将企业连续的经济活动以阶段成果形式反映出来,及时地为企业、政府及所有者提供企业经济和经营状况的信息,这就涉及到会计期间划分问题。之后在这个基础上就有了权责发生制的问题。
四、货币计量
在会计核算中,可能涉及到多种货币,由于各种货币单位之间的汇兑率是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企业会计必须确立一种货币单位为记账用的货币单位,其他所有的货币、实物、债权债务等,都可以通过它来度量、比较和稽核。这一货币单位称之为“记账本位币”。”如有的单位是用美元,有的用英镑,但国内肯定绝大部分是用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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