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科目设置规定在哪里
1. 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有哪些
会计科目设置原则包括:
1、合法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相关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3、实用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会计科目作为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其设置应能保证对各会计要素作全面的反映,形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的体系。具体地说,应该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的若干会计科目,不能有任何漏洞,要覆盖全部核算内容,
而且,每一个会计科目都应有特定的核算内容,要有明确的涵义和界限,各个会计科目之间既要有一定的联系,又要各自独立,不能交叉重叠,不能含糊不清。
(1)会计科目设置规定在哪里扩展阅读
会计科目设计原则是指设计会计科目应遵福的要求。主要包括:
1、满足各方面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全面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
2、满足会计核算的要求,提供准确的会计指标;
3、科目名称,要含义准确,简明要;
4、科目的内容要专一,科目体系的层次,划分要合理;
5、科目内容的口径,要与统计、计划的相关指标衔接;
6、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2. 会计科目设置的依据
二、部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变化整理
需要说明的是涉及的科目仅是不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特殊企业如油气田、农业等企业的一般企业通用的科目,作为自学研讨。
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涉及金融企业核算内容略。
科目的核算内容涵盖原长期债权投资和短期投资的相关内容;
2、设置目的
本科目的设置,是由于按照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金融资产和负债重新分类,将原投资核算范围除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外,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而设置的科目;
3、本科目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按类别和品种核算;
4、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1221其他应收款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保证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上述核算内容除其中属于金融、保险企业的事项外,和《企业会计制度》列示的核算内容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以及已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而按规定转入的预付账款等的范围基本一致。但由于原“应收补贴款”科目已取消,故应收补贴款款项已列入本科目核算内容。
2、关于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具体内容
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新科目说明未做具体规定,原《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为:一应收的各种赔款和罚款二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三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四备用金(略)五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制服的押金六预付账款划入七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1401材料采购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注:以实际成本进行日程核算的采购成本,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商品的加工成本和企业购入的工程用材料不在本科目核算)
由于新准则统一了商品流通企业与其他企业存货的核算,所以原“物资采购”科目提及的关于商品流通企业的相关内容(包括采购成本的构成)不再说明;
2、采购成本的构成内容见准则和指南的规定;
3、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1406发出商品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也可以将本科目改为"1408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受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规定的核算内容“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如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故还包括原设置的“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已取消;
2、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1411周转材料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科目核算内容涵盖了原《企业会计制度》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以及《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周转材料科目的核算内容;
2、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1501持有至到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主要包括企业拟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资产;
2、设置目的
理由同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说明;
3、设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明细科目按类别和品种核算;
4、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150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科目核算内容涵盖原长期债权投资和短期投资的相关内容;
2、设置目的
理由同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说明;
3、设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按类别和品种核算;
4、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1511长期股权投资
1、核算内容
核算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本科目主要核算《企业会计制度》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其他股权投资的内容;
2、设置目的
本科目的设置,是由于按照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重新分类,将原投资核算范围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股票投资按照投资目的进行分类核算,对其他股权投资项目由本科目核算;
3、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当分别"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比,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
4、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1521投资性房地产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2、科目内容
设置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并分别"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1531长期应收款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
2、本科目应当按照承租人或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1532未实现融资收益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2、本科目应当按照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1702累计摊销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累计计提的累计摊销
2、设置目的
与“无形资产”科目共同反映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取得原值和摊销状况;
3、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1711商誉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
商誉的核算原在《企业会计制度》的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按购买法所确认的商誉,在本科目中核算;
2、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1811递延所得税资产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
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原《企业会计制度》“递延税款”科目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期末根据科目的借贷方向余额列示;
而所得税准则要求分别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进行分别核算。
2、本科目应当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2101交易性金融负债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也在本科目核算。
衍生金融负债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负债类别,分别"本金"、"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2211应付职工薪酬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原《企业会计制度》“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核算内容,但由于按有关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原应有应付福利费支付的医疗保险等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故其核算内容有所不同;
2、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股份支付"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2221应交税费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保险)按规定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的设置涵盖了原《企业会计制度》“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的核算内容;
2、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2801预计负债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预计负债。
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核算内容增加了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所形成的预计负债,减少了商业承兑票据贴现;
2、根据“指南”的列示,核算内容还应有承诺、环境污染整治等事项;
3、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2901递延所得税负债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与《企业会计制度》“递延税款”科目核算的比较见“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说明;
2、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4101盈余公积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本科目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外商投资)还应分别"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根据新的公司法规定,企业税后利润不再分配法定公益金,相关公益性支出由盈余公积金支付。
4201库存股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收购的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2、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金额。
5301研发支出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2、归集的“费用化支出”的数额,应转入“管理费用”。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3、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5401工程施工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本科目原系《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设置科目;
2、本科目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5402工程结算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建筑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本科目原系《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设置科目;
2、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5403机械作业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包括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机械发生的机械租赁费,在"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原系《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设置科目;
2、本科目应当按照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施工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运输单位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成本项目一般分为: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为组织和管理机械作业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3、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收入准则确认的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企业(租赁)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赁收入,在"租赁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新准则下的“其他业务收入”和原《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范围相比,⑴详细列示了各种让渡资产使用权形式的租赁收入⑵明确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或债务重组实现收入⑶保险企业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⑷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原列示的“代购代销收入”,似应属于“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范围计入本科目;
2、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6101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有效套期关系中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也可以单独设置"6102 套期损益"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进行明细核算;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6301营业外收入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捐赠利得、盘盈利得等。
《企业会计制度》营业外收入核算的内容为:“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两者相比,主要增加和明确了“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罚没利得”、“ 政府补助利得”和“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捐赠利得、盘盈利得”。其中由于明确了“政府补助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所以取消了原“补贴收入”科目;
2、本科目应当按照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6402其他业务成本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原《企业会计制度》“其他业务支出”的核算内容为:“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成本以外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
由于在新准则下除将原规定“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改为由“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故“其他业务支出”更名为“其他业务成本”。
2、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的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指南的相关规定。
6403营业税金及附加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原《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内容为:“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由于与“其他业务收入”相关的税费支出划入本科目核算,因此其核算范围不再仅是属于主营业务,故更名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2、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601销售费用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不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日常修理费用和大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金融)应将本科目改为"6601 业务及管理费"科目,核算……。
企业(金融)不应再设置"管理费用"科目。
原《企业会计制度》“营业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为:“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
显然,新准则下的销售费用的核算内容,不再仅仅是“企业销售商品”,其内容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将“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变更为“职工薪酬”,将“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删除(计入购入商品的采购成本)等;
2、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701资产减值损失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原《企业会计制度》对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根据其属性分别转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相关科目。现作为利润表项目在营业收入项下扣除;
2、本科目应当按照计提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801所得税费用
1、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统一实施执行“纳税影响会计法”,所以不再提及“应付税款法”的相关事项;
2、本科目可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 会计科目设置的原则是什么
会计科目设置的原则是:
1、合法性原则: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相关性原则: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3、实用性原则: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4. 如何设置会计科目
( 1 )设置会计科目的原则。
设置会计科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必须结合会计对象特点。
②必须符合经济管理的要求。
③必须讲求科学性与实用性的统一。
④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⑤必须概念清楚、通俗易懂。
(2)会计科目的分类。
为了正确掌握和运用会计科目,可以按各种不同标志对其进行分类。
①按反映的经济内容分类。
按照经济内容划分,会计科目可以分为五类: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费用类和损益类。这种分类,有助于了解和掌握各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以及会计科目的性质,正确运用各会计科目提供的信息资料。
②按照提供指标的详细程度分类。
企业在设置会计科目时,应同时兼顾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对会计科目进行适当分级。会计科目按其提供指标的详细程度,可以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
总分类科目又称总账科目或一级科目,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的科目,它提供的会计信息较为概括。明细分类科目又称明细科目、细目或三级科目,是对总分类账科目进一步详细分类的科目,它提供比总分类科目更详细、更具体的会计信息。如果总分类科目下明细项目很多,为便于管理,可在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之间设子科目,又称子目或二级科目。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总分类科目一般由财政部按行业统一制定,明细分类科目一般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
5. 会计科目设置的原则有哪些
设置会计科目时应遵循的原则有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用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总分类科目:一般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明细分类科目:除会计准则规定设置的以外,可以根据本单位经济管理的需要和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自行设置。
例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会计准则规定设置的明细分类科目。
相关性原则
会计科目的设置,应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实用性原则
企业的组织形式、所处行业、经营内容及业务种类等不同,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亦应有所区别。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应根据企业自身特点,设置符合企业需要的会计科目。
注意:也不是所有的总分类科目都设置明细科目。
例如:本年利润科目就没有明细科目。
6. 如何设置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作为向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经营管理者等提供会计信息的重要手段,在其设置过程中应努力做到科学、合理、适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统一会计制度中均对企业设置的会计科目作出规定,以保证不同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应当参照会计制度中的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但其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得违反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在不影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必须满足对内对外各方面的需要,而设置会计科目必须服务于会计信息的提供,必须与财务报告的编制相协调,相关联。
实用性原则
实用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企业的组织形式、所处行业、经营内容及业务各类等不同,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亦应有所区别。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符合企业需要的会计科目。
7. 会计科目名称是由什么规定设置
会计科目是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科目,称为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设置应遵循的原则
会计科目作为向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经营管理者等提供会计信息的重要手段,在其设置过程中应努力做到科学、合理、适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统一会计制度中均对企业设置的会计科目作出规定,以保证不同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应当参照会计制度中的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但其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得违反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在不影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必须满足对内对外各方面的需要,而设置会计科目必须服务于会计信息的提供,必须与财务报告的编制相协调,相关联。
实用性原则
实用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企业的组织形式、所处行业、经营内容及业务各类等不同,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亦应有所区别。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符合企业需要的会计科目。
8. 会计科目设置原则
1.合法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相关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3.实用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9. 什么是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设置原则
会计科目是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科目,称为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按其所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不同,又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前者是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提供总括信息的会计科目,如“应收账款”、“原材料”等科目,后者是对总分类科目作进一步分类、提供更详细更具体会计信息科目,如“应收账款”科目按债务人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应收账款具体对象。 会计科目设置原则 会计科目作为向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经营管理者等提供会计信息的重要手段,在其设置过程中应努力做到科学、合理、适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中国现行的统一会计制度中均对企业设置的会计科目作出规定,以保证不同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应当参照会计制度中的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但其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得违反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在不影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相关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必须满足对内对外各方面的需要,而设置会计科目必须服务于会计信息的提供,必须与财务报告的编制相协调,相关联。 实用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企业的组织形式、所处行业、经营内容及业务种类等不同,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亦应有所区别。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符合企业需要的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作为对会计要素分类核算的项目,要求简单明确,字义相符,通俗易懂。同时,企业对每个会计科目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也必须做到界限明确,既要避免不同会计科目所反映的内容重叠的现象,也要防止全部会计科目未能涵盖企业某些经济内容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