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销毁会计凭证归哪里管
1. 销毁会计凭证没有造成损失会受什么处罚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该办法的附表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中规定,企业的会计凭证类和会计账簿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15年。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经过修正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修正后的刑法新增的罪名。此罪主体既可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法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国家依法对单位财务进行监督的目的;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财务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实施隐匿或者故意销毁的行为。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会计法规定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2. 如何认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会计管理秩序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会计资料是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记录,对于有效实施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对于查证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述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资格证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1)、“隐匿”,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在有关机关监督检查其会计工作,调查了解有关犯罪证据,要求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时,有意转移、隐藏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销毁”,是指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损毁的行为。
(3)、“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4)、“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地记录、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5)、“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文书。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即所有依《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不能因为列在“妨碍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一节,就理解为限于公司、企业人员。
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客观方面要达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会计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此外,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2)违规销毁会计凭证归哪里管扩展阅读
1、定性依据:
《会计法》第23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刑法》第162条第2款: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而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2、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3)、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是个什么罪啊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是指负有保存会计资料义务的人员,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62条第2款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可见,烧毁会计账册,如果是故意烧毁,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3)违规销毁会计凭证归哪里管扩展阅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 销毁会计凭证怎么举报
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到当地财政部门举报。
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会计法(国家颁发)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颁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构成犯罪的刑法上的处罚如何
根据《刑法修正案(一)》
一、 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6. 法人销毁会计凭证怎么办,怎么举报,金额是按收入算吗
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8条对《刑法》第162条作的补充规定的新罪名。法条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会计资料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会计档案中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连缀的账页组成,用来有序、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的会计簿籍,是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之一。财物会计报告是指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且情节严重。隐匿,指故意隐藏。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时,将应当提供出来接受检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或者对应当提供社会监督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都构成隐匿。销毁,指采用各种手段,如焚烧、水浸、撕毁、丢弃、涂抹等等,使会计资料毁灭或无法恢复,不能辨认。“情节严重”的构成标准,实践中应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之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的规定,即涉嫌下列两种情形的,应予追诉:一是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是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7. 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取保候审!求救!!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帐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处罚:
《会计法》第44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L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8. 情节严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处罚为
答案:C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