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骗税案会计怎么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相关法律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 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 法释{1998} 20号) 第一条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 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 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 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❷ 企业涉嫌骗税,担任公司的会计承担责任吗
企业涉嫌骗税,担任公司的会计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1、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要看案情,是否直接参与
2、如达到刑事量刑标准可能会以从犯进行刑事处罚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❸ 纳税人采取伪造出口退税虚报出口骗取税额达50万,按什么处罚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认定应当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二是牵连犯的定罪处罚原则。
(一)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首先应注意鉴别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越来越专业化,很多犯罪分子为了更隐蔽地骗税和长期骗税,专门成立了用于骗税的公司。在广东普宁、潮阳骗税大案中就出现了这种现象:犯罪分子自己注册多个虚假公司,这些虚假公司不进行任何生产活动,其主要业务就是骗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应按自然人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公司是合法成立的,但以从事犯罪活动为主业,仍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其次是注意新的司法解释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构成本罪的特别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构成本罪的,以前仅限于这些企业自己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对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骗取所缴纳税款的行为性质的讨论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立法这样规定可能是认为纳税人此时的犯罪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款,而是为了弥补该纳税人因缴纳税款而造成的损失,是变相逃避纳税义务。
②这个规定可能导致两个问题:(1)如果纳税人一次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就超过了自己所缴纳的税款,那么纳税人这一个行为就构成两个犯罪: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这显然是违反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的。有学者认为实在是莫名其妙。(2)偷税罪的犯罪构成就有两种了:一种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犯罪构成,一种是本款的犯罪构成:采取假报出口、虚报出口的方法把缴纳了的税骗回来。这是对偷税罪概念的否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和比例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因此,偷税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应缴未缴的税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虚报出口的方法又把税款骗回来的行为完全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不应从骗取出口退税罪中分离出来。对这一问题的正确理解关键在于理解纳税人所骗出口退税款的性质。纳税人一旦纳税,该税款就已进入国库,已经变成国家财产。纳税人将已经属于国家的财产骗出来,其行为性质当然不同于偷税。而且,纳税人采取的方法也不是涂改账目、伪造凭证等方法,而是完全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的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刑法的表述表明立法机关在这一点上的认识并不明确。立法机关使用了“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这样的词语,而事实上,这些税款此时已不属于纳税人所有,属于国库财产。纳税人骗到的退税款也不是他以前所缴纳的税款,而是国库收入。
当然,在立法没有变更前,对这种行为的定罪处罚只能以本款规定为依据。但我们希望立法机关能尽快修改本款的规定,也希望有更多的专家,尤其是税务部门的专家关注本款的修改。
(三) 关于牵连犯的定罪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一个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为核心,牵涉到十几种犯罪的罪群。这些犯罪有些具有刑法理论上的牵连关系,例如行为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之骗税,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违法办理出口退税,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对于这些牵连犯应该如何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但以“从一重处断”(即按所涉及的罪名中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刑)为主流。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不妥之处。
⑤但刑法分则对牵连犯的定罪处罚并没有遵循这一原则,而是“百花齐放、异彩纷呈”。首先,对于绝大部分的牵连犯如何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次,既规定有数行为数罪、数罪并罚(如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有数行为一罪,数罪一罚,且明确规定按何罪处罚(如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八条),还规定有“择一重罪处罚”(如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则为牵连犯规定了单独的较重的法定刑。
⑥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罪处断”还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同罪异罚”或“异罪同罚”,损害法律的权威和统一。由于对具有牵连关系的数罪中何罪为“重罪”判断的不一致,同样的案件,有些法院定为此罪,有些法院则定为彼罪,还有的法院则采取数罪并罚,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时期的判决也不一致。
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定罪处罚原则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中的缺陷更为明显。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骗取出口退税必不可少的一环,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人一般都会同时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两者相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处罚较重的罪”。多名骗取巨额出口退税款的犯罪分子因此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判刑,其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则不定罪。这样定罪导致的结果是行为人本来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且也确实实施了骗税行为,最后行为人却没有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显然,这样的定罪结果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普通群众听着不合理,大概也是犯罪分子没有想到的。
因此,从理论上说,真正罚当其罪的做法是对骗取出口退税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或其他犯罪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和其他罪数罪并罚,而不是仅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罪名以一罪定罪处罚。从立法来看,刑法并未规定对骗取出口退税罪及其牵连犯应实行“从一重处断”,因此数罪并罚是合法的。
(四)职务犯罪的认定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中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不仅包括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还包括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普通的滥用职权罪,第二款规定了徇私舞弊的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是滥用职权在税收征管和出口退税工作中的表现之一,这两罪与滥用职权罪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果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既有徇私舞弊的,也有未徇私舞弊的,或无法证实徇私舞弊的,可否数罪并罚?例如,有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是为了私利,而是为了本地区的“发展”,为了“涵养税源”,滥用职权,违法发售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个人没有从中得到一点好处,但确实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非法退税,但无法证实行为人徇私舞弊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行为人以滥用职权罪和本罪数罪并罚。
还应当注意,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都是故意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因为过失导致巨额税款被骗,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在职务犯罪的认定中还应当注意区分职务犯罪与其他非职务犯罪共犯的区别。行为人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往往会在客观上为他人实施诈骗、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偷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起到辅助作用。因此,必须注意划清本罪与这些犯罪的界限,其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与这些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查明行为人主观上与诈骗、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相互勾结,那么,其在客观上所实施的非法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行为就属于诈骗、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犯罪的组成部分,对其应当以各个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而不再按本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职务犯罪牵连犯的处罚也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道理如前。
❹ 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会怎么处罚
关于骗取口退税犯罪认定应注意两面问题:骗取口退税罪认定;二牵连犯定罪处罚原则
() 关于骗取口退税罪认定
关于骗取口退税罪认定首先应注意鉴别单位犯罪自犯罪目前骗取口退税犯罪越越专业化犯罪更隐蔽骗税期骗税专门立用于骗税公司广东普宁、潮阳骗税案现种现象:犯罪自注册虚假公司些虚假公司进行任何产其主要业务骗税按照《高民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律关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于种情况应认定单位犯罪应按自犯罪追究行刑事责任公司合立事犯罪主业仍应认定自犯罪
其注意新司解释进口经营权公司、企业构本罪特别规定进口经营权公司、企业构本罪前仅限于些企业自骗取口退税行高民院20029月发布《关于审理骗取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进口经营权公司、企业明知意欲骗取家口退税款仍违反家关进口经营规定允许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家口退税款依照刑第二百零四条第款、第二百十条规定定罪处罚
(二) 纳税缴纳税款骗取所缴纳税款行性质讨论
刑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缴纳税款采取前款规定欺骗骗取所缴纳税款依照本第二百零条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所缴纳税款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即纳税缴纳税款采取假报口或其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所缴纳税款部依照骗取口退税罪规定处罚立规定能认纳税犯罪目骗取口退税款弥补该纳税缴纳税款造损失变相逃避纳税义务
②规定能导致两问题:(1)纳税骗取口退税行超自所缴纳税款纳税行构两犯罪:偷税罪骗取口退税罪显违反犯罪构基本理论者认实莫名其妙(2)偷税罪犯罪构两种:种刑第二百零条犯罪构种本款犯罪构:采取假报口、虚报口缴纳税骗偷税罪概念否定根据刑第二百零条规定偷税罪指纳税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账簿列支或者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手段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比例达定程度行偷税罪犯罪象能应缴未缴税款 纳税缴纳税款采取假报口、虚报口税款骗行完全符合骗取口退税罪犯罪构应骗取口退税罪离问题确理解关键于理解纳税所骗口退税款性质纳税旦纳税该税款已进入库已经变家财产纳税已经属于家财产骗其行性质同于偷税且纳税采取涂改账目、伪造凭证等完全符合骗取口退税罪犯罪构假报口或其欺骗手段刑表述表明立机关点认识并明确立机关使用骗取所缴纳税款词语事实些税款已属于纳税所属于库财产纳税骗退税款前所缴纳税款库收入
立没变更前种行定罪处罚能本款规定依据我希望立机关能尽快修改本款规定希望更专家尤其税务部门专家关注本款修改
(三) 关于牵连犯定罪处罚
骗取口退税犯罪骗取口退税罪核牵涉十几种犯罪罪群些犯罪些具刑理论牵连关系例行伪造家机关印章、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税同构伪造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虚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口退税罪;税务机关工作员受贿违办理口退税同构受贿罪徇私舞弊口退税罪于些牵连犯应该何定罪处罚司实践各做重处断(即按所涉及罪名处罚较重罪名定罪处刑)主流高民院20029月发布《关于审理骗取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实施骗取口退税犯罪同构虚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犯罪依照刑处罚较重规定定罪处罚笔者认规定存妥处
⑤刑则牵连犯定罪处罚并没遵循原则百花齐放、异彩纷呈首先于绝部牵连犯何处罚律没明文规定;其既规定数行数罪、数罪并罚(第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数行罪数罪罚且明确规定按何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择重罪处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则牵连犯规定单独较重定刑
⑥牵连犯实行重罪处断容易导致司实践同罪异罚或异罪同罚损害律权威统由于具牵连关系数罪何罪重罪判断致同案件些院定罪些院则定彼罪院则采取数罪并罚甚至同院同期判决致
牵连犯重处断定罪处罚原则骗取口退税犯罪缺陷更明显由于虚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口退税必少环骗取口退税行般都同触犯虚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刑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骗取口退税罪高定刑期徒刑两者相较虚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处罚较重罪名骗取巨额口退税款犯罪虚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判刑其骗取口退税行则定罪定罪导致结行本骗取口退税才虚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确实实施骗税行行却没犯骗取口退税罪显定罪结违反罪刑定原则判决结仅普通群众听着合理概犯罪没想
理论说真罚其罪做骗取口退税同构虚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或其犯罪骗取口退税罪其罪数罪并罚仅依照刑处罚较重罪名罪定罪处罚立看刑并未规定骗取口退税罪及其牵连犯应实行重处断数罪并罚合
(四)职务犯罪认定
骗取口退税犯罪涉及家机关工作员职务犯罪仅包括刑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口退税罪违提供口退税凭证罪包括刑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第三百九十七条第款规定普通滥用职权罪第二款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口退税、违提供口退税凭证滥用职权税收征管口退税工作表现两罪与滥用职权罪间特别与普通关系行滥用职权行既徇私舞弊未徇私舞弊或证实徇私舞弊否数罪并罚例些区税务机关工作员私利本区发展涵养税源滥用职权违发售发票、办理口退税、抵扣税款没点处确实给家税收造重损失;或者现证据能够证实非退税证实行徇私舞弊种情况应行滥用职权罪本罪数罪并罚
应注意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口退税罪违提供口退税凭证罪都故意犯罪家机关工作员失导致巨额税款骗给家造巨损失能构玩忽职守罪
职务犯罪认定应注意区职务犯罪与其非职务犯罪共犯区别行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口退税工作徇私舞弊行往往客观实施诈骗、骗取家口退税款、偷税、非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起辅助作用必须注意划清本罪与些犯罪界限其关键于查明行主观否与些犯罪具共同犯罪故意查明行主观与诈骗、骗取家口退税款等犯罪具共同犯罪故意相互勾结其客观所实施非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口退税行属于诈骗、骗取家口退税等犯罪组部其应各犯罪共犯定罪处罚再按本罪处罚《高民院关于审理骗取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规定家工作员参与实施骗取口退税犯罪依照刑第二百零四条第款规定重处罚
于职务犯罪牵连犯处罚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进行道理前
❺ 诈骗外贸退税会计有什责任
骗取退税即骗取出口退税的简称,是指不法分子利用不真实的单据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骗税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外贸出口企业的信誉,影响外贸出口的下沉秩序,而且严重破坏了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执行。
为了防止、打击骗税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和法律规定。如对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成交出口的产品(自逞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出口货物、
不见供货货主、 不见外商),不予退税。对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出口的货物,必须先了函调查核实无误之后才能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骗取退税制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地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骗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0000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骗取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款罪的,
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款5
倍以下的罚款。
❻ 朋友在的企业涉嫌骗税,会计是兼职,朋友是出纳,负责退税的手续、联系税局,请问会被牵连吗
直接经办退税手续,是直接责任人之一,一旦查获,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
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
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❼ 公司出口骗税,会计主管和会计应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涉嫌骗税,担任公司的会计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1、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要看案情,是否直接参与
2、如达到刑事量刑标准可能会以从犯进行刑事处罚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❽ 虚开增值税发票会计不知情有什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8)出口骗税案会计怎么处罚扩展阅读:
《刑法》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