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查出会计有问题会怎么样
① 会计师事务所连同被审计单位一起舞弊,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
会计事务所连同被审计单位一起舞弊,违反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独立性,客观和公正遭遇质疑,要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请审计组意外的专业人员,必要时,以有力证据申请相关监督机构。
② 如果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有问题要担责任吗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信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
(一)民事责任性质认定
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信息侵权责任说等,笔者认同专家责任一说。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专家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从利害关系人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专门知识、技能,相应地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因注册会计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竖信息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归根结底在于第三人信赖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家身份、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而提供的信息而已,其实也是一种专家责任。知识经济时代使得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即专家责任。近些年来,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定位为专家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
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态度认定为是侵权责任。而且就相关条款可以推断出是特殊侵权责任,但并未进一步界定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责任承担主体
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两者共同承担。该问题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直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元论”,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不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元论”,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笔者比较赞同一元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是执业主体。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并不等于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实审计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不实”在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的会计报表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职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此时他们也是企业造假的受害者。这种语境下的真实,更确切的是指审计过程的真实性或者程序的真实。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众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为不实。这里更强调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么简单。“不实审计报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此还要考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充分履行了职业谨慎义务。
(二)损害事实
即利害关系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了损失,且损失数额能够在数量上确定、损害事实能够用相关合法合理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因果关系
即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与不实审计报告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投资人或者债权人投资失利从而利益受损,常因信赖审计报告而把矛头指向会计师事务所,归咎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不当。其实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责任,有的很可能是双方共同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利于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与被鉴定单位等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大小问题。
(四)主观过错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仍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主观存在过错,只是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务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已。
笔者赞同此观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依此产生的利益关系法律应当保护。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技能的限制,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受害人很难举证。而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既不能仅以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程序为标准,也不能以财务报告是否虚假为标准,应以“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
三、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
(一)责任承担的类型
最高法司法解释通过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分别课以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责任类型。具体而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合谋,共同故意导致报告不实的场合,其与被审计单位构成共同侵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0条)。其理由是,因为会计师不实审计与原告的损失间往往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会计师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一种间接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样有利于分清主次责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责任人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认定与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故意和过失毕竟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却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过于苛刻。在过失的情形下,被审计单位明显责任更大,应该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很容易造成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负面影响,使其更有恃无恐,假账泛滥,因为反正有人为其买单。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并不会对受害者的救济造成影响,因为只是责任顺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再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会计师事务所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二)责任承担的范围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其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贵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三)免责和减责情形
在过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行为人责任的。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其中前三种属于因没有过错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后两种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也正是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来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的具体体现。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这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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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公司财务造假,会计事务所都能审计出来吗
呵呵 我国的审计所都这样 基本就是替企业造一部分假的!!!关键看起来还很合理!!!至少我以前所在公司出审计报告 基本上都会造假!!!现在还好点 审计报告带码 以前不带码的时候 企业都是两套审计报告!!!
④ 会计师事务所被出具警示函对会计师事务所有什么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表明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问题,需要整改。
多个关键点亟待整改
在检查处理背后,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暴露出来的“出血点”更值得关注。证券资格事务所在本次年度检查中所暴露出来的内部治理、质量控制、独立性、执业质量等方面的不足,集中反映了现阶段事务所的管理缺陷与业务质量问题,是多数事务所亟待整改的关键点,值得多方关注。
首先,事务所在审计执业质量方面的问题值得重视,具体来看,在业务承接与计划阶段,业务承接前项目评价工作不到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不到位、风险评估程序流于形式、未能有效识别重大错报风险领域、评估计划不完善、业务约定书不规范等问题是不少事务所通病,且在连续审计情况下尤甚。内控测试审计程序不到位、持续经营能力评价不到位、重要实质性审计程序不到位则是事务所审计执业质量不高的症结,其中重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更是包括营业收入截止性测试、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资产减值审计、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利用专家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函证程序、监盘程序、实质性分析程序等诸多对审计认定有重要作用的程序。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善、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不及时、审计报告对关联方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披露有瑕疵也是事务所普遍存在的职业问题。
其次,事务所内部治理缺陷集中表现总分所管理未实现一体化,包括人员、财务、业务和信息系统均未实现一体化,其中人员与财务不统一最为突出。
此外,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不足和独立性方面的问题也不可忽视,部分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和独立性制度建设不完善,更有甚者,个别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实际提供审计服务的情况下通过临时互换签字项目规避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问题极具共性
在资产评估机构的年度检查中,此次暴露出部分资产评估机构中内部治理、业务质量控制体系与评估项目执业质量等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其中不乏极具共性的执业质量问题。
首先,在业务承接与计划方面,部分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前未充分开展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未充分关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等事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不规范,制定的评估计划不全面。
其次,资产评估机构在业务实施阶段存在较多问题:如部分机构现场调查程序不充分,有的机构则滥用评估假设,选取的重要评估参数缺乏合理理由等。
再次,评估报告与评估说明的披露瑕疵也是评估执业质量问题的一大体现,对部分与评估结论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或是对报告使用者理解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评估报告与说明没有进行充分披露与揭示,不少评估报告和说明存在个别内容、数据和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低级错误。
此外,多数资产评估机构亟须改进其工作底稿的编制工作,工作底稿内容不完善、索引缺失、归档不及时等问题充分暴露。
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在此次检查中暴露出来问题值得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看门人”,在保障投资者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随着资本市场蓬勃发展,再融资与并购重组业务量逐年增长,资产评估在其中扮演者举足轻重的角色。下一步,实施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监管部门还应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
⑤ 会计师事务所发现有重大错误的审计报告后应该出什么审计意见报告
审计报告意见主要分为四种: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最普通的审计报告。据国外文献统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90%以上都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国的比例可能低一些,主要与企业的质量有关。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符合合法性与公允性,没有在审计过程中受到限制,且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审计报告不必附加任何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适用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国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才能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所报告的情形对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极为严重,则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视为注册会计师在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最不严厉的审计报告。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只有当注册会计师确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和歪曲,以至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确信会计报表不具有合法性与公允性时,才能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文献统计,注册会计师很少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只有当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无法确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注册会计师才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不同于否定意见,它仅仅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形。如果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必须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论无法表示意见还是否定意见,都只有在非常严重的情形下采用。
如确认发现有重大错误,应出具否定意见报告。
⑥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出错将追究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可以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并要求期赔偿损失。因为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基本的职业谨慎,存在过错,导致公司损失。
⑦ 事务所财务会计处理会出现什么问题
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账务很繁杂的,比如商业企业,工业企业等等各种企业的账务、、、一般小的事务所就处理商业企业的账务,年底的一段时间都有很多工作要处理。我怎么会知道出现什么问题。。。。。这个问题不知道怎么回答的。
一般刚刚开始都是做一些很基础的工作,基本不和会计沾边,比如说打资料,订本之类的,而且忙的时候一般没人教你,人品好的话有人教。真心学能学到东西,事务所高手云集的。。。我觉得刚出道进代理记账公司比较好一点
⑧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会出现哪些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不完全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问题。它的主体是人――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和参与者两个方面,是一种对立和统一的协调实践。现在,中注协和财政部都在提倡搞做大做强,其实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外延上的机构壮大、业务拓展,另一方面就是内部管理的有效性和协调性,后者是保证前者顺利实施的基础。
涉及管理的理论和说法现在可谓是汗牛充栋了,中国的语言很丰富,什么以人为本了,什么人是第一位的生产力了,什么会计师事务所是人合组织了等等。可是,这些说法我们听多了,就会麻木了,因为谁也不愿意继续的往深处和细处去想下去的,比如,到底什么才叫以人为本,这个人是何人,管理者还是一般员工?有国外的一些管理理论说,人,是生产经营活动最根本的要素,管理的本质就是对人的管理,这话倒是非常通俗的,直截了当,深入正题。不然的话,明明就是那么简单的问题,却用文字搞得遮遮掩掩的,也就恰如文字游戏的干活,没有那个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是管理之最难,人的地位、身份往往注定了人们看待问题时从自己的角度而不是从会计师事务所这个整体的角度和利益出发,真正的管理的有效性,恐怕未必就是完整的所谓制度,而是一些问题的让步的学问。我只能是提出这样的问题,至于深入的处理和解决,那非吾等小机构的人能力所及,但我们相信,视野中人会有很多高手加入讨论、提出办法,大家在交流中相互参考的。
1、待遇,高也不是,低也不行。 “打工”(这里指非股东吧)的说,高总比低好,股东说,开始时把待遇水平提的很高的话,就会撑大了胃口,且不说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大,更为主要的是业务不稳,固定的高待遇往往使得股东很难去承受业务不足的风险。结果,以为一切本来就那样,以为自己的责任就没有,哪怕是单位业务畏缩或几乎没有。
2、尊重,尊重是双向的,可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种现象表明,当每个人都是从自己的角度和利益出发的时候,往往会产生尊重的缺失。惯常情况下,每个人都说,要相互尊重,可是遇到问题的时候就和谐了,结果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反过来,沟通吧,心里面往往又是对立着来思考问题,其实会计师事务所这个机构本身才是大家寻求统一的载体。
3、沟通,沟通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灵魂所在,无论是日常的内部交流,还是项目组的执业活动,往往都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需要有团队意识的,这也正是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等执业活动不同的特征。然而,我们发现,虽然我们很多文章连篇累牍的说“团队精神”、“团队行动”之类的名词,可是,真正理解“团队精神”的实质和表现的却并不多的。那么,团队,到底什么呢。比如沟通,有问题不说吧,改不了,说了吧,小性子上来了,这有时为什么呢?
4、考核,模糊与细致关系的处理,算待遇的时候,按业务提成算的很细致不行,按老板确定数据平均平衡一点更不行。给予基本工资少不行,基本工资多了提成少了又会有意见,为什么呢。大约与组织目标和人员之间缺少信任有关吧。尤其是,在责任和风险承担方面存在着谁也不愿意去让步的局面,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争吵的往往就是为这么一类事情的。
5、股东,人少了不行,人多了也不行。股东太少了的话,很多人要股权呢,多了呢,里面就会闹起来了,一个人说了不行,多个人商量更不行,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也是希望稳住骨干的,但是在具体处理之中,是如乔家大院那般的一股独大?还是众人都是股东?众人均不是股东?选择之中很费思量的。见过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一个股东,老大,独断,抗拒,不行。见过众人都是股东的情况,结果任何事情都讨论不下来的。
6、骨干,知根知底的不行,招聘的也难说。选择骨干人员吧,通常习惯于选择知根知底的,这有好处,那就是相对的感情维系。可是,未必就好,因为时间一长了,就开始牛逼了;反过来,招聘吧,有时要靠运气,如果运气不好的话,招个能说会道,干活干不了的,嗨嗨,老板就等着去哭吧。有人说,能说会道是一技之长,可以去拉业务嘛,现在很多会计师事务所接业务、做业务按照比例提成(包括合伙人),股权成分弱化了,感觉象个体户凑合在一起。
7、业务,做业务的和拉业务的,谁重要?人们会说,都重要。可是问题却是,到了一定时候,个个都会觉得自己那个更重要了,有开始争吵了,这中间是否都缺少个粘合的体制问题?合伙人是否可以按照做业务、接业务提成,只能按照股权分红?
8、分配,创业的时候,股东和员工往往还相对还和谐一些,顾全大局,等到有点资本了,个个都开始争了,这些都是事实,争到最后,机构也完蛋了。还有个问题,就是如果有了点积累了,到底是留多点,还是分光?有时候,有了点积累了,大家都盯着,心想,为什么不分掉,留着干吗呢,可是,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后面业务多了,人手少了,留着是为了用人开始,准备着后面新人来了之后如果没有了业务所支付的工资待遇--财散人聚哦。有时我想,单位如果有几百万积累的话,招个高手,哪怕一笔业务没有,俺也可以撑上个几年的,心里面就定了。
9、制度,有未必比无好到哪里去。虚的空的制度没用,通常需要跟具体事情结合。有朋友也说,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要靠各种规章制度的,申报机构的时候,要什么全面的管理制度,还要很多多的文件。话是不错,要求也不能说过分,可是实践中,运行的结果是一个都不会有用的,那只是走形式,让人家来看的。真正的制度大约是协调磨合好多年后得出的几个原则性的规矩才是最有效的。举个例子,我们项目多在外省,结果,派人出差的时候,这个躲那个藏的,平时给的工资也不少,结果很多项目还需要俺老人家亲自出门,长期驻扎,其中的一个项目躲的人多了,我觉得不是个事情了,于是,我们在分配上立了大的规矩,给三条路,一条,不出差的奖金没有,你愿意就留在家,二条,你出差补助有基数,好的,按系数,差的保基数,三条,在家嫌工资少的,做事砸了的,可以另谋出路。
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和做大做强,其实,这些基本的东西解决不了,今天扩大,明天分家。现在啊,人的管理中还有个现象就是“大屁冲不得,小屁闻不得”。说话声音不能大,说话语气不能急,个个都象是心里燃起了一把火一般,一点就着火,很悲哀。
⑨ 对于会计事务所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办法
1、办公室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明确的办公室工作职责。由于工作人员少,尤其是后勤人员少,办公室工作人员大多不懂业务,同时往往身兼数项工作,即要对外衔接各有关主管部门,还要管理内务及后勤,甚至还兼打字员、复印员、档案报管员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办公室工作效率及水平的发挥,不能起到理想的作用。
2、缺乏科学的内部考核和激励机制,人才流动性大,高素质人才少。由于发展时间短、员工人数少的原因,没有完善、科学的员工竞争与激励机制,内部考核不到位,财务核算不细化,致使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吃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旺季淡季一个样;另一种是真正高素质的人才不安于现状,想到更大规模的事务所寻求发展。这样必然导致人员结构不合理,缺乏高素质的业务骨干,一旦承接大项目,在人员配备方面就感觉有压力,往往是发起人和全所各部门一齐上,才能拿下大项目。
3、质量管理不规范,三级复核未严格执行,执业风险大。由于人员结构的不完善,部门设置的不健全,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三级复核不能全面执行的情况,主要有:①项目负责人并不都是注册会计师,部门经理在复核环节,即要负责项目负责人一级的审核,又要负责部门经理一级的审核,而事实上部门经理又不可能是每项业务的实际项目负责人,导致操作者与责任承担者不一致;②未按业务种类分设总审核,验资、审计、评估、基建项目由一人负责审核,由于审核人员受专业限制,往往对评估、基建项目的审核停留在对报告格式或个别文字的修改,未深入实质。③一些重大客户的业务存在一定风险,但事务所顾于情面或利益而违背职业准则出具报告。
4、业务培训不到位,业务水平难提高。由于规模不大、人员不多,大多未设置专职组织培训的人员或部门,不能系统地、有计划地、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往往是新业务来了,临时突击学习一下就开始执业。又由于业务连续不断地进行,使业务培训不能定期进行,即使培训,也因部分人员在外执业而无法全部到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