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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會計制度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1-05-17 16:16:01

⑴ 現行的三個會計制度包括什麼

現行的三個會計制度包括: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准則

一、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制度》。財政部於2000年12月29日發布了統一的、適用於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企業會計制度》。它適用於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現行的企業會計准則(2006)體系由三個層次組成:

1、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由財政部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3號 2006年2月15日),屬於財政部部門規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業會計准則——具體准則。由財政部發布(財會[2006] 3號2006年2月15日),屬於財政部規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執行具體准則的企業不再執行原准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具體准則共計38項。

3、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由財政部發布(財會[2006] 18號 2006年10月30日),屬於財政部規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執行應用指南的企業不再執行原准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各項專業核算辦法和問題解答)。

二、企業會計制度 它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該制度於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同時,也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實施《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第一、適用范圍不同

第二、規范目標不同

第三、結構體系不同

第四、規范形式不同。

三、小企業會計准則

《小企業會計制度》。於2004年4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

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准》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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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准則

基本准則為主導,對企業財務會計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則性的規定,為制定具體准則和會計制度提供依據。

基本准則

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樓繼偉

2014年7月23日

財政部關於修改《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的決定

為了適應我國企業和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實現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持續趨同,經財政部部務會議決定,將《企業會計准則》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修改為:「(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准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准則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條企業會計准則包括基本准則和具體准則,具體准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准則。

第四條企業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託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

第五條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八條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第九條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徵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七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第十八條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九條企業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三章資產

第二十條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准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四章負債

第二十三條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准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一〕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

(二)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五條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負債定義、但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五章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六條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

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第二十七條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條所有者權益金額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第二十九條所有者權益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條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十一條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二條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七章費用

第三十三條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第三十四條費用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而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於產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八章利潤

第三十七條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後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第三十八條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第三十九條利潤金額取決於收入和費用、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金額的計量。

第四十條利潤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九章會計計量

第四十一條企業在將符合確認條件的會計要素登記入賬並列報於會計報表及其附註(又稱財務報表,下同)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確定其金額。

第四十二條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

(一)歷史成本。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購入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入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常活動中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負債按照現在償付該項債務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三)可變現凈值.在可變現凈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其正常對外銷售所能收到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扣減該資產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量。

(四)現值,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生的未來凈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凈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第四十三條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算時,一般應當採用歷史成本,採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

第十章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註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小企業編制的會計報表可以不包括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條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六條利潤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七條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八條附註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一步說明,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⑵ 現行會計制度種類

會計法規種類
一、全國人大制定的會計法律《會計法》。
《會計法》主要規定了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會計管理許可權、會計責任主體、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的職責許可權、並對會計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規定。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准則。
二、國務院制定的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准發布的、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有: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於2000年6月21日發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規定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的構成、編制和對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責任等。它是對《會計法》中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定的細化。
《總會計師條例》,於1990年12月31日發布的,它主要規定了單位總會計師的職責、許可權、任免、獎懲等。
《企業會計准則》 (基本准則)是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報告的會計准則,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必須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體現了會計核算的基本規律。它是由會計核算的前提條件、一般原則、會計要素准則和會計報表准則組成,是對會計核算要求所作的原則性規定,具有覆蓋面廣、概括性強等特點。
三、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制度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發布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國務院財政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制定、發布的會計方面的法律規范,包括各種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
如2001年2月20日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民間非 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會計控制規范》以及財政部門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1.《企業會計制度》。財政部於2000年12月29日發布了統一的、適用於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企業會計制度》。它適用於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
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於2001年1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該制度於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同時,也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實施《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小企業會計制度》。於2004年4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
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於2004年8月18日發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適用於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5.《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於2001年2月20日發布並開始施行,是財政部為了規范財政部門會計監督工作,保障財政部門有效實施會計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會計法》、《行政處罰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它適用於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於1996年6月17日發布並開始實施的。它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其內容主要包括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會計工作交接、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會計憑證規則、會計賬簿規則、財務報告規則、會計監督的內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單
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內容和要求等。
7.《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它是財政部為了促進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所制定的一套會計監督管理制度, 運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其制定目的主要是為了規范會計行為,差錯防弊,從而保證其他會計法規的執行。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8.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國家統一的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包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5年3月1日發布並開始實施)、《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1998年8月21日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1994年6月30日發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05年1月22日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等。
四、地方人大制定的 地方性會計法規 ·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根據規定,實行計劃單列管理的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范圍內制定、實施的有關會計工作的規范性文件,也屬於地方性會計法規。

⑶ 現行的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有哪些

我國現行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全國人大制定的會計法律《會計法》。 《會計法》主要規定了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會計管理許可權、會計責任主體、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的職責許可權、並對會計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規定。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准則。
二、國務院制定的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准發布的、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有: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於2000年6月21日發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規定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的構成、編制和對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責任等。它是對《會計法》中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定的細化。 《總會計師條例》,於1990年12月31日發布的,它主要規定了單位總會計師的職責、許可權、任免、獎懲等。 《企業會計准則》 (基本准則)是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報告的會計准則,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必須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體現了會計核算的基本規律。它是由會計核算的前提條件、一般原則、會計要素准則和會計報表准則組成,是對會計核算要求所作的原則性規定,具有覆蓋面廣、概括性強等特點。
三、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制度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發布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國務院財政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制定、發布的會計方面的法律規范,包括各種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 如2001年2月20日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民間非 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會計控制規范》以及財政部門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1.《企業會計制度》。財政部於2000年12月29日發布了統一的、適用於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企業會計制度》。它適用於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
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於2001年1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該制度於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同時,也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實施《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小企業會計制度》。於2004年4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 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於2004年8月18日發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適用於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5.《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於2001年2月20日發布並開始施行,是財政部為了規范財政部門會計監督工作,保障財政部門有效實施會計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會計法》、《行政處罰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它適用於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於1996年6月17日發布並開始實施的。它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其內容主要包括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會計工作交接、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會計憑證規則、會計賬簿規則、財務報告規則、會計監督的內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單 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內容和要求等。
7.《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它是財政部為了促進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所制定的一套會計監督管理制度, 運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其制定目的主要是為了規范會計行為,差錯防弊,從而保證其他會計法規的執行。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8.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國家統一的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包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5年3月1日發布並開始實施)、《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1998年8月21日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1994年6月30日發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05年1月22日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等。 四、地方人大制定的 地方性會計法規 ·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根據規定,實行計劃單列管理的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范圍內制定、實施的有關會計工作的規范性文件,也屬於地方性會計法規。

⑷ 會計制度有哪些 現行會計制度有哪些

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種類與適用范圍如下:

一、企業會計准則
現行的企業會計准則(2006)體系由三個層次組成:
1、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由財政部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3號 2006年2月15日),屬於財政部部門規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業會計准則——具體准則。由財政部發布(財會[2006] 3號2006年2月15日),屬於財政部規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執行具體准則的企業不再執行原准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具體准則共計38項。
3、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由財政部發布(財會[2006] 18號 2006年10月30日),屬於財政部規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執行應用指南的企業不再執行原准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各項專業核算辦法和問題解答)。
應用指南共計32項,並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對於《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等6項具體准則,財政部未發布應用指南。
上述基本准則、具體准則、應用指南三個方面,依次自上而下形成企業會計准則的三個層次,構成我國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並具有法律法規上效力,在規定的范圍內(港、澳、台除外)強制執行。

二、企業會計制度
由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
25號 2008年12月28日),屬於財政部規范性文件,從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自2002年1月1日起在中外合資企業范圍內實行,其他企業仍然執行分行業的會計制度。
《企業會計制度》共計十四章一百六十條,主要內容包括會計制度原則、會計記帳方法、會計科目及其使用說明、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記帳程序、會計報表格式、報送程序和編制說明、會計檔案的保管和處理方法、會計制度的修訂、補充許可權及其他有關規定、成本核算方法等。
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准則的區別:《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准則》兩者均屬於行政規范性文件,均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披露或報告等作出規定,均由財政部制定並公布,均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均屬於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的組成部分。
但會計制度是以特定行業的企業或所有的企業為對象,著重對會計科目的設置、使用和會計報表的格式及其編制加以詳細規范;會計准則是以特定的經濟業務(交易或事項)或特定的報表項目為對象,它詳細分析各項業務或項目的特點,規定所引用概念的定義,然後以確認與計量為中心並兼顧披露,對圍繞該業務或項目有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做出處理的規范。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在於:
第一、適用范圍不同。具體會計准則大多隻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適用於其他企業。而《企業會計制度》適用於除金融保險企業以外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大、中型企業。
第二、規范目標不同。具體會計准則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披露或報告方面作了原則性的規范。側重於確認和計量,重點規范會計決策過程。而會計制度則側重於對會計要素的記錄和報告作可操作性規范,確認和計量的內容只是有機地體現在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中。即會計制度重點規范會計的行為與結果。
第三、結構體系不同。統一的會計制度自成體系,它由三個層次構成:《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為第一層次;在此基礎上,分別一般企業、金融保險企業、小企業建立各自操作性較強的有關會計科目的設置、具體賬務處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和對外提供辦法;對於各個行業、企業專業性較強的特殊業務的會計核算,財政部分別制定專業會計核算辦法。而各具體准則之間相互獨立,分別就企業的某項業務或某一方面核算內容作出規定。
第四、規范形式不同。會計准則的規范形式、語言表述比較符合國際通用形式,並已構成國際通用會計慣例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會計制度的科目、報表式的規范形式則符合我國廣大會計人員長期形成的思維方式和習慣,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色。
第五、對會計人員的素質要求不同。由於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則要求會計人員具有較高的職業判斷能力,而制度對這方面的要求相對較低。

三、小企業會計准則
《小企業會計准則》於2011年10月1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財會〔2011〕17號印發。該《准則》分總則、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及利潤分配、外幣業務、財務報表、附則10章90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4年發布的《小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4〕2號)予以廢止。
《小企業會計准則》的選型標准,可根據2011年6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200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四、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由財政部發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1]
49號 2001年11月27日)屬於財政部規范性文件,自2002年1月1日起暫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同時,也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實施。隨著國有銀行的股份制改造,該制度在我國金融企業將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推行。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對金融企業會計核算的會計假設、會計原則和會計要素進一步作了明確,並對各個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都作了具體的規定,有利於金融企業准確進行會計確認和計量。
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使企業會計工作有章可循。企業執行會計准則或者會計制度時應嚴格按照統一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會計科目的設置應按照本企業所執行的會計准則或者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不應混用或亂用會計科目;會計帳務處理應做到統一規范,克服實際操作的隨意性,以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⑸ 現行的三個會計制度是什麼

現行的三個會計制度包括: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准則。

⑹ 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有哪些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會計規章是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並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並發布的各種核算制度及辦法。

⑺ 現行的三個會計制度包括什麼

現行的三個會計制度包括: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准則

一、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制度》。財政部於2000年12月29日發布了統一的、適用於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企業會計制度》。它適用於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現行的企業會計准則(2006)體系由三個層次組成:
1、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由財政部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3號 2006年2月15日),屬於財政部部門規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業會計准則——具體准則。由財政部發布(財會[2006] 3號2006年2月15日),屬於財政部規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執行具體准則的企業不再執行原准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具體准則共計38項。
3、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由財政部發布(財會[2006] 18號 2006年10月30日),屬於財政部規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執行應用指南的企業不再執行原准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各項專業核算辦法和問題解答)。

二、企業會計制度 它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該制度於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同時,也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實施《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第一、適用范圍不同
第二、規范目標不同
第三、結構體系不同
第四、規范形式不同。

三、小企業會計准則

⑻ 有哪些現行會計制度

基本會計制度

4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4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4 企業會計制度 4 醫院會計制度
4 工業企業會計制度 4 高等學校會計制度
4 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 4 中小學校會計制度
4 運輸(交通)企業會計制度 4 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
4 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 4 旅遊、飲食服務企業會計制度
4 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 4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2002.1.1實施)
4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4 企業財務報告條例(2000.6.21國務院287號)
4 郵電通信企業會計制度
財務會計其他法規

4關於印發《證券公司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的通知 財會[2003]17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三)
4關於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3]61號
4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若干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 財會[2003]19號

4關於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會字[1999]44號

4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財企[2002]313號

4財政部關於企業資產評估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財會函字<1999>2號)
4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95.2.9 財會字(1995)11號)
4關於合並會計報表合並范圍請示的復函
4企業房地產開發與交易中的若干財務處理問題
4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等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4企業兼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暫行規定 (財會字<1997>30號)
4企業兼並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暫行規定
4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4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 財會[2001]61號
4關於執行具體會計准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解答 財會字[1998]66號
4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會計問題解答(財會字(1998)16號)
4貫徹實施《企業會計制度》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規定
4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准則問題的解釋(一)
4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二)
4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財會[2001]62
4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暫行規定(財會<2001>64號)
4企業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 財會字<1997>51號)
4財政部關於企業所得稅會計的暫行規定 1994.6.29 財會字(1994)25號
其他會計法規

4江蘇省會計建賬監管暫行辦法 (2000.3) 4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財會字(1996)19號)
4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00.7.1實施) 4會計法 (99.10.31修訂)
4江蘇省關於單位採用計算機處理會計業務的規范意見 4總會計師條例
4關於企業實行財務預算管理的指導意見(02.4.10財政部) 4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 財會[2001]41號
4內部會計制度--采購與付款\銷售與收款 財會[2002]21號 4財政部關於印發 《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企[2003]233號

4關於印發《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工程項目(試行)》的通知 財會[2003]30號

⑼ 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有哪幾種

1、《企業會計制度》。財政部於2000年12月29日發布了統一的、適用於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企業會計制度》。它適用於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

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於2001年1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

該制度於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同時,也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實施《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小企業會計制度》。於2004年4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

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於2004年8月18日發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適用於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5、《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於2001年2月20日發布並開始施行,是財政部為了規范財政部門會計監督工作,保障財政部門有效實施會計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會計法》、《行政處罰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

它適用於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於1996年6月17日發布並開始實施的。它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

其內容主要包括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會計工作交接、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會計憑證規則、會計賬簿規則、財務報告規則、會計監督的內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內容和要求等。

7、《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它是財政部為了促進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所制定的一套會計監督管理制度, 運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

其制定目的主要是為了規范會計行為,差錯防弊,從而保證其他會計法規的執行。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8、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國家統一的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包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5年3月1日發布並開始實施)、《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1998年8月21日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1994年6月30日發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05年1月22日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等。

(9)現行會計制度有哪些擴展閱讀:

作用

1、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投資者除參加決定一些重大事項外,一般不參與日常的生活經營活動,投資者往往是為了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和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而維護自身利益。

公司的資產作為其對債權人的擔保,資產狀況如何,資產的經營狀況如何,直接涉及債權人的債權是否能得到清償。財務會計工作的規范化,可以保證公司正確核算經營成果,合理分配利潤;可以保證公司資產的完整;使債券人的利益得到保護。

2、有利於吸收社會投資。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規范化和公開化,可使社會各方面都能方便地了解到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能力。對經營狀況比較好的公司,可以起到吸收社會投資的作用。

3、有利於政府的宏觀管理。公司在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下籌集分配資金,記錄反映經濟業務,這有利於政府掌握情況,制定政策,實施管理。

⑽ 現行的會計准則有哪些

現在有《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還有新的《醫院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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