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包括哪些原則
⑴ 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哪些
注冊會計師行業的一個顯著標志是對社會對公眾利益承擔責任。社會公眾利益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之服務的人土和機構組成的整體的共同利益。注冊會計師行業作為一個肩負重大社會責任的行業,應當以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為根本目標。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行為,強化道德意識,提高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水準,注冊會計師在職業道德方面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即獨立、客觀、公正,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保密,職業行為,技術准則。
一、獨立、客觀、公正
鑒證業務是指為被鑒證對象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循了既定的適當標准提供高度或適度保證的業務。注冊會計師在執行鑒證業務時,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是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中的三個重要的概念,也是對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的最基本的要求。
二、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關注
三、保密
注冊會計師能否與客戶維持正常的關系,有賴於雙方能否自願而又充分進行溝通和交流,不掩蓋任何重要的事實和情況。只有這樣,注冊會計師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如果注冊會計師受到客戶的嚴重限制,不能充分了解情況,就無法發表審計意見。同時,注冊會計師與客戶的溝通,必須建立在為客戶信息保密的基礎上。因此,注冊會計師在簽訂業務約定書時,應當書面承諾對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獲知的客戶信息保密。這里所說的客戶信息,通常是指商業秘密。一旦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被利用,往往給客戶造成損失。因此,許多國家規定,在公眾領域執業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在提供專業服務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除非有法定的或專業的披露權力或義務。在未經適當或特別授權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不得使用或披露任何相關信息。同時,還應確保協助其工作的業務助理人員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信守保密原則。
四、職業行為
注冊會計師的行為應符合本職業的良好聲譽,不得有任何損害職業形象的行為。這一義務要求注冊會計師履行對社會公眾、客戶和同行的責任。
⑵ 什麼是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
一、一般原則
1、注冊會計師應當烙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2、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應當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
3、會計師事務所如與客戶存在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利害關系,不得承接其委託的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
4、執行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如與客戶存在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利害關系,應當向所在會計師事務所聲明,並實行迴避。
5、注冊會計師不得兼營或兼任與其執行的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不相容的其他業務或職務。
6、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實事求是,不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個人好惡影響分析、判斷的客觀性。
7、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正直、誠實,不偏不倚地對待有關利益各方。
二、專業勝任能力與技術規范
1、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遵守獨立審計准則等職業規范,合理運用會計准則及國家其他相關技術規范。
2、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不得承辦不能勝任的業務。
3、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4、注冊會計師執行業時,應當妥善規劃,並對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5、注冊會計師對有關業務形成結論或提出建議時,應當以充分、適當的證據為依據,不得以其職業身份對未審計或其他未鑒證事項發表意見。
6、注冊會計師不得對未來事項的可實現程度做出保證。
7、注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反會計准則及國家其他相關技術規范的事項,應當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要求進行適當處理。
三、對客戶的責任
1、注冊會計師應當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前提下,竭誠為客戶服務。
2、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業務約定履行對客戶的責任。
3、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並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4、除有關法規允許的情形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或有收費形式為客戶提供鑒證服務。
四、對同行的責任
1、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關系,配合同行工作。
2、注冊會計師不得低毀同行,不得損害同行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僱用正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注冊會計師。注冊會計師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時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4、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與同行爭攬業務。第六章其他責任
5、注冊會計師應當維護職業形象,不得有可能損害職業形象的行為。
6、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採用強迫、欺詐、利誘等方式招攬業務。
7、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
8、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傭金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也不得向客戶或通過客戶獲取服務費之外的任何利益。
9、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不得允許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義承辦業務。
參照:《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1997年1月1日頒布)
⑶ 簡述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行為,提高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水準,維護注冊會計師職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本准則所稱職業道德,是指注冊會計師職業品德、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責任等的總稱。
第三條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遵照本准則辦理。
第二章一般原則
第四條注冊會計師應當烙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應當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
第六條會計師事務所如與客戶存在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利害關系,不得承接其委託的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
第七條執行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如與客戶存在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利害關系,應當向所在會計師事務所聲明,並實行迴避。
第八條注冊會計師不得兼營或兼任與其執行的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不相容的其他業務或職務。
第九條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實事求是,不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個人好惡影響分析、判斷的客觀性。
第十條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正直、誠實,不偏不倚地對待有關利益各方。
第三章專業勝任能力與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遵守獨立審計准則等職業規范,合理運用會計准則及國家其他相關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不得承辦不能勝任的業務。
第十三條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十四條注冊會計師執行業時,應當妥善規劃,並對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對有關業務形成結論或提出建議時,應當以充分、適當的證據為依據,不得以其職業身份對未審計或其他未鑒證事項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注會計師不得對未來事項的可實現程度做出保證。
第十七條注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反會計准則及國家其他相關技術規范的事項,應當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要求進行適當處理。
第四章對客戶的責任
第十八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前提下,竭誠為客戶服務。
第十九條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業務約定履行對客戶的責任。
第二十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並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二十一條除有關法規允許的情形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或有收費形式為客戶提供鑒證服務。
第五章對同行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關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條注冊會計師不得低毀同行,不得損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僱用正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注冊會計師。注冊會計師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時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第二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與同行爭攬業務。第六章其他責任
第二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應當維護職業形象,不得有可能損害職業形象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採用強迫、欺詐、利誘等方式招攬業務。
第二十八條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
第二十九條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傭金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也不得向客戶或通過客戶獲取服務費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條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不得允許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義承辦業務。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准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准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發文單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⑷ 如何理解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及三項基本原則
一、誠信原則
(一)基本要求
誠信原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在所有的職業關系和商業關系中,保持正直和誠實,秉公處事、實事求是。
(二)誠信原則要求注冊會計師不得與有問題的信息發生牽連,如果發生牽連,則應當消除牽連。
(三)不得發生牽連的情形(重難點,精準掌握)
1.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審計客戶的業務報告、申報資料或者其他信息存在以下情況,則不得與這些有問題的信息發生牽連:
(1)含有嚴重虛假或誤導性的陳述;
(2)含有缺乏充分依據的陳述或信息;
(3)存在遺漏或含糊其辭的信息。
2.如果注意到已有問題的信息發生牽連,則應當採取措施消除牽連。
3. 如果對鑒證業務中有問題的信息出具了恰當的非標准業務報告,則不被視為違反誠信原則。
二、獨立性原則
(一)獨立性含義
獨立性包括實質上的獨立性和形式上的獨立性。
1.實質上的獨立性是一種內心狀態,使得注冊會計師在提出結論時不受損害職業判斷的因素影響,誠信行事,遵循客觀和公正原則,保持職業懷疑態度。
2.形式上的獨立性是一種外在表現,使得一個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權衡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後,認為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項目組成員沒有損害誠信原則、客觀和公正原則或職業懷疑態度。
(二)獨立性的總體要求
1.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和審閱業務以及其他鑒證業務時,應當從實質上和形式上保持獨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關系影響其客觀性。
2.會計師事務所在承辦審計和審閱業務以及其他鑒證業務時,應當從整體層面和具體業務層面採取措施,以保持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組的獨立性。
(三)非鑒證業務與獨立性
注冊會計師執行的業務分鑒證業務與非鑒證業務,許多非鑒證業務以客戶為唯一受益人,比如會計師事務所承接的為某公司提供內部審計服務,代為編制會計記錄或財務報表服務,代公司管理層招聘服務,為公司稅務服務等。注冊會計師在提供這些服務時不需要承擔對第三方報告的責任,不需要遵循獨立性原則。
(四)非鑒證業務提供後對獨立性的影響
如果注冊會計師僅為客戶提供非鑒證業務,則無需考慮獨立性原則。
但是,如果注冊會計師已經為某一客戶提供了非鑒證業務,現在擬承接該客戶的鑒證業務(包括審計業務、審閱業務和其他鑒證業務),則需要分析已經提供的非鑒證業務對擬承接的鑒證業務在獨立性原則要求方面構成的不利影響。
三、保密原則
(一)總體要求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職業活動中獲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為:
1.未經客戶授權或法律法規允許,向事務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所獲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自己所獲知的涉密信息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利益。
(二)保密范圍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其客戶、擬接受的客戶、受雇的工作單位、擬受雇的工作單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三)無意泄密的對象
注冊會計師在社會交往中應當履行保密義務,警惕無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別是警惕無意中向近親屬或關系密切的人員泄密的可能性。
(四)保密原則的例外情形(精準掌握)
1.法律法規允許披露,並取得客戶或工作單位的授權;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為法律訴訟、仲裁准備文件或提供證據,以及向監管機構報告所發現的違法行為;
3.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在法律訴訟、仲裁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接受注冊會計師協會或監管機構的執業質量檢查,答復其詢問和調查;
5.法律法規、執業准則和職業道德規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