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的迴避制度包括哪些
① 會計中的「迴避制度」是什麼意思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由於某種原因可能影響其公正執法或者執業的人員實行任職迴避和業務迴避的一種制度。迴避制度已成為我國人事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事實表明,在會計工作中由於親情關系而通同作弊和違法違紀的,已不在少數,在會計人員中實行迴避制度,其必要性已經十分明顯。我國已有相關法規對會計人員迴避制度作出了規定,如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
親屬關系是因婚姻、血緣或收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親屬關系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關系,他們之間通過父、母、夫、妻、兒、女、兄、弟、姐、妹、姑、舅、侄等稱謂來表示,他們之間在法律上和道義上都相互具有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在家庭生活中表現為相互撫養的權利和義務;在一般事情上表現為比他人更為緊密的合作與支持;在工作和個人事業上,這種密切關系往往表現為相互提攜、相互支持;這就容易滋生用人唯親、相互利用甚至徇私枉法的弊端。所以,要實行迴避。
需要迴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屬親屬迴避的主要內容之一。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
因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迴避。
② 會計迴避制度當中需迴避的直系親屬的具體包括哪些。
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需要迴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迴避。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
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迴避。
(2)會計人員的迴避制度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六條 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第十七條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關系之一者,必須實行迴避:
1、夫妻關系;
2、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
4、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③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
1、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2、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3、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④ 財經法規會計人員迴避的制度有哪些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執法或者執業人員實行職務迴避和業務迴避的一種制度。
1.范圍: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2.內容: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提示】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近姻親關系。
⑤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與會計工作內部牽制制度有哪些區別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與會計工作內部牽制制度在具體內容和主要的作用上有所區別。
一、具體內容
1、會計人員的迴避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2、會計工作內部牽制制度。包括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授權批准控制,文件記錄控制,財產促使控制,業績報告控制,人員素質控制和內部審計控制等。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二條規定:「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在設置會計工作崗位時,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原則」。
二、作用
1、會計人員迴避制度是為了保證執業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執業人員實行的職務迴避和業務迴避的一項人員管理制度。
2、會計工作內部牽制制度是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及時發現、糾正和防止錯弊,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屬於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⑥ 會計當中的迴避制度指的是什麼
目前,我國有關會計方面的法律法規,雖然有會計人員迴避制度,但沒有就普通會計人員之間是否需要迴避作出明確的限制性規定。
但是,一般的企事業單位,出於其內部控制管理的需要,是不允許直系親屬(有的甚至不允許旁系親屬)同在財務部門工作的。對財務部門內部出現夫妻關系的,一般也會調離其中一方的工作。
⑦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直系親屬,與直系親屬有關的人,還有利害關系的人都需要迴避
⑧ 會計人員的迴避制度包括哪些方面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迴避。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迴避
⑨ 迴避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⑩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有何規定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1、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2、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3、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