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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劃生育政策有哪些特點

發布時間: 2021-08-17 05:11:37

⑴ 計劃生育政策是什麼

一、什麼是計劃生育?
1、計劃生育的基本概念
計劃生育是指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文明程度後,為了適應自然環境和人類自身發展的客觀需要,自覺地在全社會採取的調節生育的行為。為了社會、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齡夫妻有計劃地在適當年齡生育合理數量的子女,並養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進家庭幸福,促進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2、計劃生育的涵義
計劃生育包括兩個涵義:
(1)對國家或地區而言,政府應依據國家或地區的人口政策,對管轄范圍內的人口發展進行有計劃的調節和指導,使人口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資源利用、生存環境相適應。
(2)對家庭或夫婦而言,育齡群眾應考慮自身和家庭其他成員以及後代的權益,自覺而負責任地行使計劃生育子女的權利,以實現對國家、社會、家庭以及子女的責任。
我國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這是對國家和社會而言的;第四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這是對家庭和夫婦而言的。
3、計劃生育的內容
我國計劃生育的主要內容是: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一般在城市你生一個是不用結扎的,只有你生第二個都就得結扎,從我個人而言,我覺得這樣做不是很妥當。這樣是對女人身體上的傷害。
二、實施計劃生育政策有哪些
1、1971年7月,國務院批轉《關於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報告》,把控制人口增長的指標首次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
2、1980年9月,黨中央發表《關於控制我國人口增長問題致全體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的公開信》,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
3、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把計劃生育確定為基本國策,同年12月寫入憲法。
4、1991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關於加強計劃生育工作嚴格控制人口增長的決定》,明確貫徹現行生育政策,嚴格控制人口增長。
5、2002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施行。
6、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
7、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
8、2015年10月29日,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正式宣布「全面放開二孩政策」,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
9、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全面二孩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按修正案中規定,生育一孩或兩孩的夫妻均可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
從上文關於什麼是計劃生育的介紹中,我們需要了解的是,計劃生育是以促進人口、經濟以及環境協調發展所設定的,而且每一位公民都必須自覺的調節自身的生育行為,這樣才能有利於社會的人口發展,才能使資源分配的更加合理化。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具有哪些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具有以下特點:一是體現協調發展與可持續發展思想。二是體現綜合治理人口問題。三是強調穩定現行生育政策。四是體現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五是強調嚴格執法行政。六是堅持分類管理。七是借鑒國際有意經驗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有7項義務:1.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2.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3.有依法規范生育行為的義務;4.有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的義務;5有協助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6.違反法律法規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義務;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計劃生育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國家鼓勵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葯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三十五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⑶ 二胎政策的目的是什麼二胎政策是否與計劃生育政策有沖突呢

二胎政策是結合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而制定的,從本質上看,人口問題也是發展問題,現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趨嚴重,生二胎政策可穩定其增長率,從另一方面,二胎政策可以促進我國社會生產力水平,我國是一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國家,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可以使我國經濟發展更為迅速,況且...,二胎政策本是計劃生育的一部分,所以無沖突。

⑷ 我國對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體現了意識活動的哪些特點

體現了意識活動中『運動和靜止』,『量變和質變』等科學的觀點。一個好的政策是在特定條件下制定的,在這個看似靜止的執行階段。由於政策的作用,許多的情況悄悄地發生了變化,這就是量變過程。但是還不會起到很大程度地影響其它國計民生的作用。也可看屬靜止狀態吧。經過幾十年的實行,改革開放浪潮的碰撞。這個計劃生育政策很多方面越來越不適應行勢變化,它也必須變動而順應形勢了。也就是得質變一下。由幾十年的不動運籌新的條款了。

⑸ 計劃生育政策開放二胎,都是給什麼樣的人

什麼條件可以生二胎?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外宣布了單獨二胎政策,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 這標志著延後多年的單獨二胎」政策將正式實施。「單獨二胎」是指夫妻雙方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個孩子。 單獨二胎政策將不會分省試點,而是一次性全面放開,接下來是依據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各個省份的人大或人大常委會修改各自的《計劃生育條例》,將新政策在法理上予以確認。這一步驟預計在今年年底至明年年初即可進行。 國家計生委表示,2015年生二胎的條件正在擬議中,其中不排除全面開放二胎。即「十二五」結束之後有可能會放開二胎政策,即屆時夫妻雙方,無論是否是獨生子女,均可生育第二個孩子。

⑹ 計劃生育新政策有什麼好處和壞處

好像計劃生育只有害沒啥好處!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自己就不會多生

⑺ 中國計劃生育政策的特點

計劃生育主要內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從而有計劃地控制人口。 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數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國家嚴重的老齡化,未富先老的格局——【不知這個可以算作特點嗎?】 http://ke..com/view/32644.html?wtp=tt

⑻ 簡述中國計劃生育政策實施的特點

一、生育政策的具體內容和公民生育意願的變化
(一)現行生育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章第十八條對國家的現行生育政策作出了明確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可見,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並不是一胎化的政策。
目前,對中國現行生育政策主題內容的概括仍停留在「一孩政策」( 北京、上海、天津、江蘇、四川等少數幾個省份)、「一孩半政策」(大部分省份在農村實行的是第一個生女孩的,可以再生一個)、「二孩政策」( 海南、雲南、青海、寧夏、新疆等省,實行的是農村普遍生兩個孩子的政策)與多孩政策(極個別省份,如西藏地區沒有生育孩子數量的限制)。其他大部分省在城市,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兩個。還有江蘇等六個省規定,在農村一方是獨生子女的,也可以生兩個。中國的生育政策之所以這么復雜,是由中國目前的基本國情決定的,在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的狀態下,從實際出發,制定的分類指導的生育政策。
現行生育政策主要包含三項內容:生育數量、生育年齡和生育間隔。但在我國對生育政策的關注多集中在生育數量的定位上,而對生育年齡與生育間隔無多大異議。
(二)公民生育意願發生了可喜的變化
實行計劃生育30多年來,人們的生育觀念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婦女總和生育率從20世紀30年代初的5.8下降至目前的1.8左右,群眾的生育意願與國家現行生育政策之間的差距大為縮小,但不同地區不同人群之間的生育意願又有所不同。
1、在廣大城區和經濟較發達地區,越來越多的人認同並接受了現行生育政策。這體現了制度、理論、政策對社會行為的引導,是一個社會控制的自覺過程。
2、80後更傾向於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大量的生育意願調查結果表明,年輕的一代由於較少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與上一代人相比更傾向於少生、優生、優育、優教。
3、農民的生育觀念也有了巨大的變化
在生育子女的數量上,「多子多福」的傳統生育觀念在當前農村居民中已經有了根本的改變,絕大部分農村居民理想中的生育子女數是兩個,但生育一個子女也漸漸成為主流發展趨勢,只有極少數人認為理想子女數是3個及其以上,幾乎沒有不要生育孩子的;在生育子女性別上,多數農村居民認為「男孩最想要女孩最好有」。在對生育目的的認識上,農村居民傳統的傳宗接代的生育觀念有所減弱,而現實的老有所養的保障型生育觀念得到強化。
二、落實計劃生育政策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一)現行生育政策與公民生育意願之間仍存在著相當大的差距
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還有相當一部分中國人仍然沒有放棄兒女雙全的夢想,只要政策和經濟條件允許,相當一部分中國人還是希望能有2個,甚至更多孩子。兩個孩子是中國社會生育意願的底線,也是一條合理的生育文化邊界。上個世紀80年代後期,我們自覺不自覺地越過了這條合理的文化邊界,因而在推行特別是在農村推行生育政策過程中遇到了相當的阻力和麻煩,甚至是血的代價和教訓。
(二)新形勢下生育過程式控制制措施乏力
生育行為具有不可逆性,但是現行的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對生育過程式控制制缺乏強有力的措施。在計劃生育「群眾工作八項紀律」、「禁止大月份引產」等新的規定相繼出台後,計劃生育管理所能達到的效果日益衰減,並呈現出很強的反彈勢頭。目前,鼓勵農民外出務工又成為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要求對外出務工農民取消一切障礙,大開綠燈,這為群眾以外出務工為名躲避計劃生育管理以達到超生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機,且呈迅速增加趨勢。
(三)與實行計劃生育相配套的社會養老保障機制未真正建立起來
農村主要或者完全依靠家庭養老的現狀如果遲遲得不到解決,將形成大量老齡人口生活保障低下的社會不安定局面,而這些對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落實產生的破壞作用是毀滅性的,不僅計劃生育的難度得不到絲毫的減弱,反而會強化人們保障型生育觀念的形成,導致出生人口性別比不斷提高的趨向。
(四)現行生育政策存在不合理因素
這些因素主要表現在:一是城鄉二元化生育政策與戶籍制度改革的相關規定矛盾,也體現不出城鄉生育權利的平等;二是漢族與少數民族在生育權利上的差距過大,難以體現公正、公平的原則;三是現行法律法規對名人富人、黨員幹部等特殊群體超生的制約力度太小,措施缺乏針對性,造成大量的計劃外生育,給中國公民「不患貧窮患不均」的傳統思想造成很大的沖擊,影響現行生育政策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四是計生國策自身的局限性也導致了很多「副作用」,造成社會老齡化加速,家庭撫養比例提高,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調,城鄉人口流動快於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水平等一系列復雜難題;五是某些規定過於復雜,基層不易理解或實際操作較難。照顧再生育一個孩子的部分條款缺少周詳考慮。所有這些,都需要我們在未來的生育政策調整過程中逐步加以解決。
三、積極探索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有效途徑
筆者認為,在新形勢、新任務面前,必須把對公民生育意願的引導和公共政策的完善有機結合起來,才能探索一條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有效途徑。
公共政策是指公共組織為公共利益而採取的一系列行動或做出的承諾。制定公共政策旨在通過有意識地調節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關系,達到公共利益的均衡合理分配,保證和推動社會的持續健康和諧發展。公共政策是針對相應的政策環境制定的,其目的在於解決社會矛盾和問題。當政策環境發生改變、政策所針對的問題發生改變,政策目標難以達到時,就必須對原有政策的目的、內容作出某些必要的補充、刪減、撤換和更新。生育政策是基本國策,也是中國的一項重要的公共政策。作為一種公共政策的計劃生育,更強調達到公共利益的均衡合理分配,強調生育政策與社會經濟政策一起協調發展。
(一)對公民的生育意願進行合理引導
生育意願的轉變一般要經歷服從、同化和內化三個階段。當個體把國家的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內化為自己的一種意識以後,個體的生育意願就同計劃生育要求的生育規范趨於一致,從而保證生育行為按照生育規范的要求實行。
1.充分發揮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性作用
可以說,在影響生育水平的兩大重要因素中,即計劃生育政策作用和社會經濟發展作用,後者將起著越來越大的決定性作用。人口問題的本質是發展問題,只有通過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全面發展才能最終獲得解決。但是,通過經濟社會發展自然而然降低生育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基本國情決定我們不能像發達國家那樣靠經濟高度發展誘發生育率的下降。
2.通過宣傳教育贏得億萬民眾的共識和自覺參與
生育觀念指導人們的生育行為。但是生育觀一經形成,具有很強的慣性,要想在短時間內徹底改變是極其困難、甚至是不可能的。法國等西方國家雖然採取鼓勵生育的政策,但婦女生育率仍呈下降的趨勢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因此,應綜合運用各種宣傳方式方法,不間斷地實行長期持續的宣傳,使群眾在新型生育文化的潛移默化中增加知識,在聽、看、想和實際利益比較中轉變婚育觀念,理性選擇。
3.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
對群眾的利益導向,應把短期內的可見利益和長遠的養老保障結合起來,二者應並重,畢竟「遠水解不了近渴」和「源遠才能流長」都是符合常理的。國家應盡快轉變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變「以懲罰多生為主」為「以獎勵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如果允許普遍生育兩個孩子,建議取消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但是對只生育一個孩子的給予重獎,直到讓生育兩個孩子的感覺不劃算;如果允許生育一個女孩的夫妻再生育一個子女,那麼對一男戶要予以重獎,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一男戶雖然能滿足中國人傳宗接代的思想,解決勞動力問題,但畢竟一個孩子的家庭較之兩個孩子的家庭承擔的「空巢」風險更大。
出台獎勵優待政策也不是越多越好。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相銜接,與當地實際相結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盡力而為。政策出台前,應充分考慮政策的可行性、連續性、嚴肅性,一旦政策出台應堅決落實到位,取信於民。如果可行性差最好別出台,以免影響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決心和信心,政府失信於民是建設和諧社會、打造誠信政府的大忌。
4.大力加強非政府組織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堅持行政管理與群眾工作相結合,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計劃生育工作道路。隨著政府機構改革、精簡人員和職能的轉變,在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政府應著力於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提供必要的生殖健康服務,大量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將由非政府組織如計劃生育協會來組織實施,這是與國際接軌的必然趨勢,也是今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發展的方向。
(二)對現行生育政策進行調整和完善
1.繼續穩定現行生育政策
我國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和穩定現行生育政策不動搖,也是從我國的國情出發,由我國人口高增長量與低生育水平的矛盾長期並存的現狀決定的。在人口規模方面,我國目前的總和生育率為1.8,即使維持這一生育水平,目前以及未來的十幾年,中國每年仍有800萬到1000萬的凈增人口,這將給本來就十分脆弱的生存環境帶來極大的挑戰。國家曾經作過測算,如果現在將生育政策調整為允許普遍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生育率將達到2.15,即使計劃生育率達到100%,我國總人口也將在2009年突破14億大關。回顧發達國家的人口轉變歷史,在生育水平降到更替水平以下,若干年後轉而回升到更替水平以上的現象也並不罕見。因此,穩定生育政策是調整生育政策的前提。
2.對現行生育政策進行適當微調
(1)生育政策的調整原因
①中國生育率的下降是以人口老齡化、出生性別比失調等為代價的。如果這種代價過於沉重,超過了未來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們的心理承受能力,那麼,政策的調整就是必須的。②這種在動態中不斷調整和完善生育政策的思想早就明確。1984年初中共中央書記處在一次研究人口的會議上指出:「黨的政策不能脫離實際。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仍是一個歷史階段的政策,今後,隨著我國經濟、文化、水平等方面的提高,還可以進一步加以完善」。 ③在我國推行「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孩子」生育政策之初曾說過,這是個「一代人」的政策。
(2)調整生育政策必須注意的五個問題
首先,調整生育政策不能只考慮人口控制的必要性和人口增長的挑戰性,必須同時對嚴格控制人口增長的合理程度和可行性空間予以足夠重視。人口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並不完全取決於生育政策的具體規定。如果生育政策嚴重違反人口發展的客觀規律,只能導致人口控制能力的大幅度下滑,這是我們現在調整生育政策時應該吸取的教訓。
其次,調整生育政策必須充分考慮群眾的心理承受能力。
生育政策並不是越嚴格越好,一個好的生育政策應當建立在群眾擁護、幹部好做工作的基礎上。因此,在調整和完善生育政策時,應認真考慮人們生育觀的可塑性和不斷變化著的心理承受能力。上個世紀70年代推行的「晚、稀、少」政策比較切合中國的實際,群眾容易接受,執行效果很好。但80年代初推行的「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孩子」政策卻脫離了中國的實際,群眾不易接受,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再次,調整生育政策必須廣泛吸收民眾參與生育政策的制定過程。這不但可以加深他們對生育政策意義的理解,而且會使他們知道生育政策何以如此,這有利於對群眾生育意願的引導,增加他們配合政策運行的自覺性。
第四,調整生育政策必須審慎微調平穩過渡。生育政策的頻繁變動是導致中國80年代生育率波動的一個重要原因。生育政策的調整如果處理不好,極可能導致生育率的大幅回升與多年計劃生育所取得的成果被葬送掉。
最後,調整生育政策前必須弄清楚生育政策的調整空間。中國生育政策的調整幅度是極其有限的。原因有三:一是盡管中國目前的生育率已處低水平,但生育率的下降是在普遍缺少現代化基礎的條件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所取得的,因而註定了這種低生育率格局具有不平衡性、不徹底性和不穩定性等特點;二是中國龐大的人口基數和巨大的人口增長慣性,決定了即使婦女生育率仍保持在目前的低水平,中國的人口增長仍要在幾十年以後才能停止下來;三是現行生育政策即使不作調整,政策生育率也將趨於上升,而城市的上升速度則更快。因為各地基本普遍採取了「雙方均是獨生子女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照顧再生育條款。
(3)生育政策的調整辦法
①調整生育政策應堅持的原則:一是生育政策調整以不突破人口控制目標為前提,適當穩妥地放開二胎生育范圍;二是放到多大程度,要因此制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而定。比如,對持續多年超低生育率的地區應盡快進行調整,使超低生育水平恢復到略低於更替水平。無論城市、還是農村,只要夫婦一方為獨生子女,就應允許生育兩個孩子;生育權是人的最基本權利之一。凡已婚未育者,無論配偶的情況如何,均應有權利至少生育一個孩子;三是農村放開的生育條件,要優先照顧群眾最同情、困難最大的一女戶家庭。作出生育政策的調整決策時,應十分注意前後政策的銜接,差異不能一下子拉得過大。尤其是生育數量上要採取漸變的方式。中國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繼續推行適度從嚴從緊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

⑼ 計劃生育政策的變化表明真理具有什麼特點

體現了意識活動中『運動和靜止』,『量變和質變』等科學的觀點.一個好的政策是在特定條件下制定的,在這個看似靜止的執行階段.由於政策的作用,許多的情況悄悄地發生了變化,這就是量變過程.但是還不會起到很大程度地影響其它國計民生的作用.也可看屬靜止狀態吧.經過幾十年的實行,改革開放浪潮的碰撞.這個計劃生育政策很多方面越來越不適應行勢變化,它也必須變動而順應形勢了.也就是得質變一下.由幾十年的不動運籌新的條款了.

⑽ 兩會計劃生育

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一方經有關部門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
(五)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
(六)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七)女方為本市農業戶口,無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贍養老人的。」第二十七條規定;「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選擇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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